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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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研究生授予的学位分硕士、博士二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在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必修环节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议性意见,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

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3、学位论文应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论点明确,数据可靠,文字、图表清晰整洁;

4、凡需要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资格审查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发表符合学校、学院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评阅人应是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是校外专家;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1个月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

3、评阅结果中如2位评阅专家均同意答辩,可以进行答辩;如评阅专家的意见之一是不同意答辩,则应暂缓答辩,并增聘一名评阅人;如2名评阅专家均不同意答辩,则应修改论文并在半年后重新申请论文评阅。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位点负责指定组成,由3-5人组成,成员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一般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列席参加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公平公正。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分委员会;

4、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可作出决议,要求申请者修改论文,在1年内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的申请

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表学术论文达到**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后可提出学位申请。若在学期间至少在本领域的SCI、EI、SSCI、CSSCI源刊上发表1篇与毕业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同时参加校级盲审并且通过后,最多可在学制内提前1年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位分委员会召开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学位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且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四条各学位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有争议的,校学位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单独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且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有记录和授予学位的决议。校学位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三章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凡已完成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的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答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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