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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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工信委2016年第16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启动和开展我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理顺电力管理职能,优化电力生产供应使用环境,促进电力管理工作规范化,今天召开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会,下面就如何做好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一)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刺激了电力需求的迅猛增长,促进了“十一五”我市电力产业的发展,2016年底,我市电源装机容量达万千瓦、较2016年底电源装机容量631万千瓦增35%;发电量亿千瓦时、较2016年发电量亿千瓦时增83%,全社会用电量亿千瓦时、较2016年全社会用电量亿千瓦时增137%;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大量涉电违法事件的不断衍生,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特别是电力设施保护环境日趋恶劣,长期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到我市电力产业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因此,我们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电能计量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查处窃
电等电力管理工作,必须开展和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才能够切实有效维护电力消费者、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力稳定安全运行,促进电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电力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职责所在。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行政管理职责明确,职能逐步理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县级地方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省工信委2016年第16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电力行政执法由我省各级工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可以说,电力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各级工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各级工信部门的职责所在。由于各种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我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有效开展执法工作的并不多、步入规范正常电力行政执法轨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我们要努力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为做好我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市工信委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我委拟出台《**市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
年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市工信委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等文件,推动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二、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基础工作
(一)明确各县(市)区工信局电力执法主体资格。省工信委已经明确电力行政执法由省市县三级工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各供电企业只具有法定授权的用电检查权。各县(市)区工信局在“三定规定”中,要请县(市)区政府赋予工信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并明确工信局负责履行电力监督权和电力行政执法权;各县(市)区工信局要主动向本级政府法制办申请审核、公告本单位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做到合法执法。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夯实执法工作基础。一是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给予编制、预算方面的支持,配备电力执法人员,保障必要的执法经费,配齐执法所需的取证设备。应当注意的是,按照《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县级工信部门应配备两名以上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二是持证执法,在电力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目前,全市取得的电力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较少,为20多人,每个县(市)区仅为2个左右,与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差距较大。为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不足问题,各县(市)区工信局要与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开展执法培训,使在电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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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人员取得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需要说明的是工信局的局领导在办理《云南省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基础上,也可以同时办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为整合资源,我委是从节能处和节能监察支队抽取4人参与电力行政执法。为适应电力执法的专业性要求,省工信委已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专家库,各县(市)区工信局不必再建立地方专家库,因工作需要的,可向省工信委提出申请,由省工信委从专家库中安排相应专家参加。三是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建设。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要争取本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电力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创造条件积极申请成立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电力行政执法队。
(三)规范电力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执法程序。省工信委在2016年第16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附件3中制作了云南省电力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我市电力行政执法文书不再单独制作,统一按全省文书范本样式使用。对电力行政执法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省工信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了具体的《电力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各种适用情形,各县(市)区工信局及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程序,同时制作《电力行政执法文书》;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工信局应当组织听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做好罚没款收缴管理。各工信局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收缴的各种罚没收入,要按照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云财预〔2016〕290号)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在同级地方财政机关罚没收入设立专户,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财政。目前市工信委已与市非税管理局协商开设了专用账户和票据,各县(市)区工信局应及时做好此项工作。关于执法经费问题,应通过部门预算的方式,积极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电力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事业发展的费用支出问题,为依法行政提供资金保障。
(五)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各县(市)区工信局要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的宣传工作。宣传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电力用户要依法用电,树立“电是商品”、“破坏电力设施必罚”和“窃电有罪”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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