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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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引言“亲亲相隐”的明确表述见于论语。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伦理思想要求面对亲人犯罪时应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到了孟子那里,他对人伦亲情、孝道的重视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程度,可以为了孝而弃天下于不顾。

在先秦时代,孔孟的这种伦理思想仅是一家之言,并没有成为共识。

一般认为是儒家对立面的法家则明确反对亲属容隐而是鼓励告奸。

秦朝统一中国后,儒家的这一思想更是无立锥之地,但是我们通过研究秦朝的非公室告制度,可以发现秦朝仍然在维护父权,这一点给“子为父隐”留下了空间。

汉承秦制,秦朝那种维护君权的思想也被继承下来。

虽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有贤良文学对秦朝苛政的批评,但是在秦制下,先亲儒家的“从道不从君”、“仁义”的思想并不为统治者认同,汉朝及以后的各朝代只是打着儒家的幌子掩盖以“法、术、势”维护皇权的实质。

“亲亲相隐”制度便受到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

先秦儒家提出“亲亲相隐”是基于人伦,目的是维护亲情,此时并没有把容隐规定为某一方的义务。

而到了汉朝,董仲舒吸收了法家维护君权、父权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三纲思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而其实是移孝为忠,在家对父孝,出外对君忠。

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确立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容隐义务,是为了维护父权,进而维护君权。

因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

”2从唐至清,“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君权的作用没有改变,它始终坚持的是三纲思想,以权力为核心。

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引入西方的权利、平等、自由思想之后,先秦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在容隐犯罪亲属免罪、拒证特权制度中得以复兴。

随后,“亲亲相隐”观念随着我国命运的变化而变化,最终从法律制度中消失。

“亲亲相隐”的观念、制度虽然消失了,但是人伦亲情仍在,它仍然是我们每一个人所珍视的。

法治社会论文

法治社会论文

我心目中的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初中的时候我们就学过这十六个字;不过;如果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人性化的管理;再加上这十六个字;我想我心目中;完善、人性、健全、理想的法律社会就能实现了..法律是我们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是维持秩序的根本..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人性化的执法过程会使我们的法律变得更加可执行化..“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们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何况;我们现在是大学生了;更应该知法懂法;为以后自己的发展村一项技能;打下基础;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律就是这样..法律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提起法律;总给人一种威严、神秘和祟高的感觉;其实;法律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有了法律;有了这些行为规范;这个社会才变得有秩序;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没有法律;那人们就会为所欲为;随意抢劫、放火、杀人……那人们无法正常生活了..人类社会也无法正常的进步发展;还有可能出现人类社会的倒退现象..所以法律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很在就有人说过; 但是如果真的应用在生活中;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公正建立在所有人具有同等尊严的基础之上..它要求人们享有同等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在政治和社会参与、以及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具有同等机会..它要求实现男女社会平等..公正要求在收入、财产和权力分配方面;还有在教育、培训和文体生活方面实现更多的平等..自由也要求获得施展个人才能和负责地参加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机会..只有那些感到自己在社会福利方面已得到充分保障的人;才能利用自己实现自由的机会..而为了实现自由;我们也要求平等的生活机会和全面的社会保障..团结互助作为超越法定义务的彼此之间承担义务的意愿;不能强制实行..团结互助对于争取自由和平等的工人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它精神振奋..没有团结互助;就没有人道的社会..团结互助既是弱者争取自身权利斗争的一个武器;同时也是从人与人相互需要这一认识中得出的结论..只有我们彼此承担责任;并愿意使其他人获得自由的时候;我们才能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共同过着人道的生活..陷于困境的人必然会指望得到社会的团结互助..报刊、广播、电视和电影履行公共任务..它们必须在保持自由和独立的情况下;到处不受阻碍地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并且在承担责任的条件下形成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广播和电视必须保持它们的公法性质..它们必须进行自由民主的领导管理;保证能够抵抗各种利益的压力..医疗权利和孕妇产妇受保护的权利;休息权利;在年老、失业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获得经济保障的权利;儿童享有接受儿童保护的权利;青年享有一种接受与个人能力相适应的学校教育的权利;符合人的尊严的居住权利..学校必须面向劳动世界;必须向城市和乡镇实行开放;同地方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学习生涯的选择方面;当事人能有更多的参与决定权;在教育机构中能有更多的师范教育活动空间..国家制定的框架条件必须是根据当地形成的意愿能够加以满足的..尝试新的学习和授课形式的实验学校..教育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职业和继续晋升对人们进行教育和技术培训;教育的自身价值在于人的发展..教育应当使所有的人都有机会毫无阻碍地发展自己的资质和能力..它应当加强人们抵制我们时代的那些随波逐流趋势的反抗力量..认识和吸收传统文化价值;了解现代社会生活中正在形成的各种力量;这是独立思考和自由判断的基础..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必须是自由的..它们的成果必须向公众开放..必须向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提供充分的国家资金..国家应采取预防措施;不允许滥用科研成果伤害人类..根据一个案例来看一下:小偷行窃被人发现;慌不择路闯进他人别墅的院落;不料遭到狼狗咬伤致死..而事发之时;狗主人并不在家..死者家属因此向狗主人索赔15万元..日前;发生于成都的这一“狼狗咬死小偷”案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狼狗主人到底该不该对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截然对立的多种观点..有认为该赔的;有认为“小偷活该”的;甚至有人认为;法律对这一案件尚无明确规定;法律对此存在着“法律漏洞”或者说“法律空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动物伤人案件;给予赔偿是原则;不予赔偿是例外;并且例外情形是法律所明确限定了的..因此;对于眼下“狼狗咬死小偷”这一案件;究竟是原则还是例外则需要对上述法条作深入理解..分析法律案件;首先需要做的是将无关的细节抛开;而从中抽象出关键事实法律术语称为“要件事实”..在目前这一案件中;要件事实是:一个人被狗咬死了..至于该人是不是小偷则无关紧要;因为这里并不涉及所谓的正当防卫问题..依据有关法律;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成立了..但是;该条后半部分紧接着规定了两项例外;从而;判断本案是否属于例外成为了核心问题..显然;这里并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问题..因此;最关键的是判断是否存在“受害人的过错”..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过失又可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要细致的区分这三种过失形态;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本文不拟展开..一般认为;“受害人过错”应解释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包括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理由是;第一;如果受害人存在任何过错而动物主人皆可免责的话;那么上述条文基本上也就形同具文了;因为一般而言;动物伤人的情况下;受害者绝对的没有任何过错毕竟是少数;第二;从体系解释的立场来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解释为包括轻微过失在内的所有过错的话;那么1条则就失去了适用空间..所以;对这两个条文总体的理解应该是:如果动物主人能够证明存在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则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法律与人情的结合才是理想中的法治社会..有了法律;便有了方圆;便有了秩序;有了人情;便有了和谐;便有了温暖..。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范本模板】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范本模板】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

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

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

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

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事实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

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

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

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但有些社会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

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

法治社会论文优选稿

法治社会论文优选稿

法治社会论文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我心目中的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初中的时候我们就学过这十六个字,不过,如果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人性化的管理,再加上这十六个字,我想我心目中,完善、人性、健全、理想的法律社会就能实现了。

法律是我们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是维持秩序的根本。

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人性化的执法过程会使我们的法律变得更加可执行化。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

”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们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

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

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

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

何况,我们现在是大学生了,更应该知法懂法,为以后自己的发展村一项技能,打下基础,“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法律就是这样。

法律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提起法律,总给人一种威严、神秘和祟高的感觉,其实,法律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有了法律,有了这些行为规范,这个社会才变得有秩序,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如果没有法律,那人们就会为所欲为,随意抢劫、放火、杀人……那人们无法正常生活了。

人类社会也无法正常的进步发展,还有可能出现人类社会的倒退现象。

所以法律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很在就有人说过,但是如果真的应用在生活中,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公正建立在所有人具有同等尊严的基础之上。

它要求人们享有同等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在政治和社会参与、以及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具有同等机会。

它要求实现男女社会平等。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正文】一、引言(一)一个需要继续回应的案例:泸州遗赠案2001年引起国人高度关注的“二奶告原配案”,即“泸州遗赠案”[1],已去多年。

该案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遗赠人临终前立下的书面遗嘱虽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在赠予财产的内容上存在实质的违法之处。

原告与遗赠人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遗赠人所立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原告的第三者插足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学界的有关争论渐已平息。

在争论中,支持者认为本案中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合理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反对者认为法院对立遗嘱的动机和原因等条件的审查超出了司法管辖的范围,有违“不告不理”原则,并认为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如此判案。

[2]本文再次关注该案是想进一步追问:法官为什么做出这种判决?(又可表达为:为什么法官“实际上”做出了如此判决?)而这不同于问:法官“应当”做出何种判决?因为前者是旨在进一步追问:法官所选择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以及法官在做出如此判决之时考量的重心是国家的成文法律,还是社会的道德习俗和民众的生活习惯抑或社会各力量之间的博弈?(二)本文的思路及安排为什么法官会做出如此判决?通过对“泸州遗赠案”提出这个疑问,试图从埃利希的观点出发,对这个疑问做出理论上回应。

埃利希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扉页中既已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

通过对埃利希的理论的展开,以解开本案中“蒙眼女神”背后的力量。

而后,进入对主题,埃利希的法形成理论,的论证。

从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中寻求可能对“泸州遗赠案”的解释和评判。

通过对埃利希法形成模式的合理性论证之后,将之与中国的法治实践做出初步比较。

以此,达到本文的最终目的,探寻埃利希法形成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性贡献。

关于法制社会的议论文范文

关于法制社会的议论文范文

关于法制社会的议论文范文法制社会是当今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制社会的议论文,希望你会喜欢!关于法制社会的议论文:以法治国“以法治国”乃战国思想家韩非子的主张,韩非子是法家代表,生活年代距今约3000年,算得上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开山鼻祖”,其思想内蕴深远。

从战国到现代中国,都离不开“以法治国”。

法治自古以来便是各朝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一大法宝。

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什么“顺其自然”、“兼爱非攻”、“仁义礼智信”……铺天盖地。

各国统治者都有其“偏好”,但最后只有因商鞅变法强大起来的秦国灭六国、大统一,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

由此可见,“仁”并不能治国,只有法治才能使国家强大起来。

多数人知道,明朝后期,女真族崛起,其部落首领努尔哈赤英勇善战,夺取明朝辽东七十余城。

但多数人也知道,清军入关,接替明朝,并非努尔哈赤所为,而是顺治帝。

原因很简单,努尔哈赤的确很能打,但他没有政治头脑,没有建立一个有健全法制和社会体系的国家,没有社会生产力。

所以终究只能像强盗一样,抢了东西就走;东西不够了,再去抢。

而顺治帝能入关,得拜他父亲皇太极所赐。

皇太极在入关前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有健全的法律,经济得以发展,最后到顺治帝,国力强盛,得以一统中原。

所以,只有一个国家拥有健全的国家体系和法律,才能取得飞跃性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更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典范,它充分顾及到人民的利益,而对于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妇女、小孩、老人、残疾人……法律更是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就拿我们初中生来说吧,现在我们能在教室中津津有味地听老师讲课,在旅游景点能够以半价、甚至更低价格游览名胜,就连贫困的孩子也能上得起小学、初中……都是法律的馈赠。

因为我们还未成年,还属于生命的开始阶段,国家为了保护我们,特意设置了特别的法律。

要知道,国家的未来就是我们的呀!试想,要是没有这些法律,我们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保护,那国家、民族的未来又何处去寻呢?由此看来,法律须尽可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假如我们要确定当代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主题,那么法律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进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原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市场化和民主化为方向的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进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进展问题上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而只准备探讨当代中国法律进展讨论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索和讨论中国法律进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规律思路。

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章、及相应的理论。

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肯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讨论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章;最终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章而获得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

范式对科学讨论具有双重深刻,一方面它为科学讨论的开头和进行供应了认知基础和讨论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

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进展讨论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的确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讨论范式。

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进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

长期以来,我们就始终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进展的目标。

早在60年月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展目标,80年月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展目标。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

浅析法律与当今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请客送礼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但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现象又是不正常的。

请客和送礼可以联系到一起来讲,同时也可以分开来说。

首先来谈一下请客,请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感情为主,比如说我和几个很要好的朋友在一起,那请客吃饭也就很正常了,因为这是同学朋友之间彼此沟通感情的需要。

另一种是则是以利益为主,有时为了一些利益,比如求人帮忙、托人办事就不正常了。

但这也是人之常情,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社会现象。

但是送礼就不好说了,因为亲戚朋友需要送礼,上级领导需要送礼,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亲戚朋友需要送礼。

有些是情愿的,比如自己的家人、自己尊敬的人。

有些是不情愿的,比如关系不好但还要按照礼节必须要送礼维持表面关系的人。

上级领导需要送礼。

给上级领导送礼是必须的。

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必须需要送。

因为这成为了社会的一条潜规则,只有送礼,你才是一个有前途的员工或干部,将来才有更多晋升被重用的机会。

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就必须要送礼。

从最小的时候,上学,想上好的学校,要给校长送礼。

想进重点高中,需要给校长送礼,毕业想进好的单位,更要给XX人送礼。

生病住院做手术时,需要给医生送礼等等。

送礼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像,它直接表现为以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主。

大多数人送礼都是为了办事。

而这些归根到底是文化遗传的问题。

从许多年以前我们的祖先们就已经开始进行这种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方式了。

这种交往方式对于人类发展有益处也有不利的一面。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可以有效地改善人们之间的关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在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最好的补充和完善,从而加快了生产创造,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从社会健康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使人们的思想趋于利益化,致使许多好的品德精神文化失传,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虽然目前请客送礼有些不妥之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前却很难去约束这种行为,为了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相协调统一。

法治社会法治理念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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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法治理念论文范文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安全。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治社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治社会论文篇一:《浅析权利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论文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治法律价值论文摘要:实现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党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

提高权利意识的途径:一是要求介民及其它社会主体展行其义务,二是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

在20世纪的最后20多年,中国的改革和面向国际社会的开放加快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真正启动了中国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政治上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经济上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党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

然而,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已成为制约中国法治进程的巨大障碍。

1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权利意识是指每一个公民不论存在多大差别,都具有同等的尊严和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依照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权利经济,这意味着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参与者(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主体既包括各种经济组织,如法人、企业,也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公民。

市场主体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设定,而不允许有任何人加以侵犯或者非法设定和强加。

由于市场经济是追逐利益的经济,所以特别强调权利,如果法律不为市场主体设定并保护权利,市场主体就丧失了权利能力,失去生机和活力,也就没有了在市场中存在的任何价值。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如财产保值增值权、追求经济利益权、自我管理和自主经营权等,享有这些权利,既是市场经济要求的权责需明确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重大区别所在。

法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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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论文法社会学视野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逐步推进,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新型的民事诉讼类型不断出现。

而限于现今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限制,这些新型诉讼案件往往得不到司法的实质审查即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

这些大量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由于得不到司法的及时救济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发展的滞后,令许多违法事实在出现后,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或无从的情况,从而使上述行为难以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的视野,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处的权利人应做扩大解释,即为所有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不特定多数公民个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有效地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在民事诉讼法内建立的纠正公共性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还未得到认可,因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欠缺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的缺陷。

本文无意于拟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论证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合理性和功能有效性。

试从全新的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诠释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及法社会学方法论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论证逻辑(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时期,并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

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仅特定个人才能提起的为私益诉讼;而以保护社会共同利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则为公益诉讼。

而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或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虽然公益诉讼产生于远古时期,但其引起广泛关注并加以具体适用却是在近代社会。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生活中,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所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

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尤其在改革开放后更是取得了长足进步。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社会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社会学论文篇1浅谈中国社会与法律经济学问题摘要:当今世界,社会与法律经济学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各种问题日益攀升,给我国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从分析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对社会与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法律配套政策性金融法律经济学一、法律经济学及专利恶意诉讼的相关概念法律经济学又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或者“法和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交叉的新兴学科,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理论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

用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具体地讲,就是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

R?P?麦乐怡认为,“法律经济学是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人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且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法律经济学在80年代刚被介绍到我国时即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它开阔了法学研究的新视角,使法学研究可以从成本投入与资源分配等角度对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做出经济的分析,以求达到二者结合的最佳效益,对于解释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预测其发展趋势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涉及知识成果和知识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经贸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法社会学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

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法律社会学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社会学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暴力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案例为切入点,运用法律社会学理论,分析网络暴力的成因、法律规制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网络暴力;案例分析;法律规制一、引言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网络暴力案例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分析网络暴力的成因、法律规制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以期为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女艺人因涉嫌抄袭他人作品,遭到部分网友的恶意攻击。

在短时间内,大量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严重侵犯了该艺人的名誉权。

经过一段时间,事件逐渐平息。

然而,该案例反映出网络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引发了社会对网络暴力的关注。

三、网络暴力的成因1. 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的冲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传统价值观与现代价值观的冲突日益加剧。

部分网民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道德底线,导致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

2. 互联网匿名性为网络暴力提供了便利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部分网民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地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

3.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1.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暴力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大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网络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传播网络暴力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网络秩序。

3.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他人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网络暴力。

4. 强化网民素质教育加强网民素质教育,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培养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

五、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1. 侵犯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网络暴力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使其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法律社会学的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论文法律社会学的论文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多年以来,企业社会责任一直是企业理论界和企业法学界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

笔者结合我国的法制建设,谈一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原因和范畴。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理论在我国发展较晚,但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企业过去和现在都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

从现状分析来看,主要有三种表现:1企业责任与非企业责任界限不清,许多企业仍承担许多政府或社会的职能。

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社会责任承担过重,特别是国有企业集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于一体,承担许多非企业的责任。

当然这里有些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有些是应该由社会保障完成的社会责任。

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旧体制上未能很好地衔接,企业仍然承担着许多本该由社会承担的责任。

2有些企业在经营中,自身素质逐步提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并不仅仅来自企业经营的结果,而且来自公众消费及企业所处的环境文化、政治原因的互动的结果。

企业如果要长期经营,则必须要关心其周围的环境问题。

只有良好的外围环境,才会带来长久的利润。

因此有些企业注重形象发展,积极接纳下岗工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积极从事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

3有些企业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不愿承担社会责任。

有的企业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损害其盈利,因此不仅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就连其自身应尽的义务都做不到。

例如企业应该为职工上养老保险,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仍有许多企业并不履行这一义务。

更有甚者违反8小时工作制度,变相或是赤裸裸地增加职工的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原因探寻企业既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因此一定要适应市场经济下的法制规则,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规范经营。

法制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规范运作、协调发展的必要的强制性调节手段。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第一篇:法律社会学论文旁听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开发区法庭之心得体会尼加提25009224为让同学们零距离接触案件审理,感受法庭庄严,丰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在东南大学法学院胡朝阳老师的组织下,我班十七人乘坐校车来到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到达后,法院的接待人员耐心细致的为前来旁听的同学们讲解了江宁区法院的概况,并对此次将要旁听的案的案情进行了简单介绍。

下午两点半,法锤一声清脆的响声预示了庭审的开始。

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进入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自由辩论等环节。

在检察官的犀利言辞下,被告人节节败退,最终承认犯罪事实。

审理完毕后,大家互相交流心得,一致认为,通过这次的实践活动,初步了解了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对于提高会员法律意识,培养会员法律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大家都对法学院下次再举办这样的实践活动充满了期待!这场精彩的法庭审判最后以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告终。

这次旁听活动,各位成员都仔细聆听,认真思考,不时翻出随身携带的法条对照。

旁听席鸦雀无声,体现了法学院同学良好的精神面貌。

通过本次旁听,同学们都积累了不少关于庭审流程等法律实务的经验,受益匪浅,许多同学对此意犹未尽,都盼望着能有更多的法院旁听机会。

其中有同学表示:“短短的法庭旁听结束了,但我对法学学习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

法学如此博大精深,只在屋里研究理论,闭门造车是无法取得长足进步的。

多参加些法院旁听活动,了解法律实务,不失为在茫茫法学海洋里走向成功的一条捷径。

”这次旁听活动对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及透过一些现象让我思绪纷飞。

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更多地注意社会上的正义,公平。

特别是在这个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

也许我们可以通过更多的教育,付出更多的关心,去实现社会的正义。

有人说过:正义体现着博大的爱心,坚守正义的人不爱小家爱大家。

一个婴儿从出生到长大,特别是在受教育的最佳年龄,没有人告诉他要彬彬有礼,他就永远不知道礼貌是什么;没有人提醒他要讲卫生,他就永远不认为随地吐痰有什么错;没有人教会他要自食其力,他就永远不知道嗟来之食怎么不好;没有人要求他们与人为善,他就永远不认为伤害他人的不道德;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生命教育,他就永远不知道珍惜自己,热爱父母、亲人,尊重自然界所有的生灵。

社会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共5则范文)

社会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共5则范文)

社会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共5则范文)第一篇:社会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共)社会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最近网络上比较受人关注有一则关于死磕派律师的话题。

死磕派律师是一群律师抱团借助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凭借自己庞大的粉丝团和自己的影响力加强舆论对法庭的监督,迫使法官对因为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而做出的一些让步与妥协。

死磕派律师不是传统上在法庭上与控方的直接较量,而是转而与法官进行对抗。

打破了控、辩、审平衡的三角关系,使法官与检方站到了一起。

一个律师为什么敢于贸然去挑战法官的权威,在于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使社会公众提高对案件的关注度,披露法庭上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律程序的现象,对法官进行强大的舆论监督。

第二篇:分析社会现象(一)好的现象——爱心大姐等帽子:对于这个现象,我有以下几点看法首先:肯定这个现象是好的,并且发散描述现象怎么个好其次:这个现象对于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有什么启示和意义第三:我们应当深刻挖掘这个现象背后的含义,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怎么样鞋子:总而言之,我们要发扬这个好的。

(二)不好的现象——贪污腐败等帽子:这个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而且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此有以下看法首先:否定这个现象,可以强调是个别现象,也可以说这个现象广泛存在其次:这个现象的产生有其背后的根源,可以阐述根源,并且深刻反思第三:要消除这个现象,政府主导,全社会动员等等方案鞋子:对于这个现象,我们党和政府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相信可以消除这个现象。

(三)可评论的现象——超女现象等帽子:这个现象是一个新兴的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当辩证的看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将好的描述描述,这个是值得提倡的从消极的方面来看:这个现象也存在什么影响,这个需要否定鞋子:对待这个现象,我们既不能光看到好的,也不能只看到消极的第三篇:法社会学典型案例分析摘要:在当今网络和媒体发达的时代,对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作社会学分析,对中国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眼中的法治社会论文

我眼中的法治社会论文

我眼中的法治社会论文我眼中的法治社会论文(五篇)法律既是每个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也是用来制裁恶人的利剑。

在瞬息万变的世界上,坏人坏事层出不穷、数不胜数。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我眼中的法治社会论文,希望大家喜欢!我眼中的法治社会论文(篇1)“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这句简简单单的谚语告诉了大家规矩的重要性。

自古以来,规矩就无时无刻不在人们身边。

随着时间的推移,规矩也在不断变化。

到了今天,规矩仍以成千上万种形式出现,但是最大的规矩应该算是法律。

自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推广法家韩非子的思想时,法律渐渐了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

它让秦国兴盛起来,一统天下。

经过改朝换代,法律也是在发生着脱胎换骨的变化。

现在,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法律,简单地说,就是立法机关制订的用以规范人民行为的一种载体。

像“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交通法;九年义务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法;惩罚恶人靠刑法等等都是法律的例子。

法律约束着每一个人,法律让社会更加安定、更加和谐,让生活更加美好。

但还是有不少人以各种理由,触犯法律,甚至还企图通过法律的漏洞占便宜。

对于这样的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惩罚。

最小的小到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一言一行。

最常见的要属于闯红灯了。

随时随地都能见到闯红灯的人。

“红灯停,绿灯行。

”是三岁小孩都清楚的规矩,然而能有几个人遵守呢?法律是严格的,记得前不久北京罚了两万闯红灯的行人,每人10元。

曾记得去惠州时每一处斑马线都有“行人闯红灯罚十元”的标志。

想起平时自己为了节省一点时间,闯了不知多少次红灯,真是倍感羞愧啊!如今人们生活提高了,但依然存在小偷小摸的、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

无论他们的手段多么高明,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每个时代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他们的下场只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不管有多大的权利,不管有多大的胆量,终究要被绳之以法。

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们要遵纪守法,做个正直的人。

让我们共同努力,争取排除非法行为出现的可能,共同创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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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
“试论法律的目的”
学院:东方科技学院年级:2011级
班级:法学一班姓名:刘湘宇
学号:201141901109 指导老师:涂小雨
摘要: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去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中各自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他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

(法理学-庞德)
关键词:法律目的法理学庞德
正文: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已经有两年之久。

对于法律一词我并不陌生,或许该说我们都不陌生,从小接触的教育当中,法律给我们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感觉。

高中的课本之中也给我们介绍法律的性质,那时候我知道了法律具有强制性和阶级性。

那么法律还具有什么性质呢?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俗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

法律的性质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被允许变革,当然这种变革需要慎重;(3)强制性,法律史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应该遵守它。

(百度文库)不过我总是在思考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在中国古代,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
那么放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呢?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

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社会控制之一的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来看法律律令应该是什么样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在能够实现对法律利益的保护。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合理的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因此,庞德研究了利益、利益分类和对利益进行平衡的价值问题。

庞德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

”为此,庞德研究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等三类利益。

在此基础上,庞德指出:诚然,我们不能绝对回答这一问题。

但是,法律的全部意义是一个实践问题。

不能绝对回答,不等于说,我们不能对自己尝试做的,并在实际上大致可达到的东西,描绘一幅切实可行的蓝图。

在庞德看来,利益理论将相对地回答法律目的的问题。

与康德和斯宾塞不
同,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主要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

在20世纪,应该用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这段法律历史”。

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庞德考察了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和“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明确将法律的目的称作“正义理论”他说:“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
如何研究法律的目的?庞德认为:“我们既可以用历史的方法也可以用哲学的方法来处理法律目的这个问题或何谓正义这个问题。

我们既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也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

”我们不仅要追问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什么?与此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知道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在何时以及为什么或为什么可能与有关争议的经济观或政治观或伦理观相区别的。

为了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必须考虑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以及为什么会变成它现在这个样子的。

在法学的历史发展中探索法律的目的。

庞德追思了从古希腊到20世纪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探索法律的目的。

他的《法理学》(第一卷)第八章的标题就是“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发展”。

他在本章一开始,便明确宣布要探究
法律哲学,亦即探究法学思想中发展起来的法律目的,而这种探究要从古希腊开始,因为古希腊人有关社会控制目的思想不仅支配了古罗马世界,而且最终在极大程度上还控制着中世纪世界。

在这里,庞德非常明确地吧法律的目的等同于“社会控制目的”。

庞德认为,原始社会对有关法律目的的问题所作的回答就是“法律乃维续治安或和平的一种手段”。

古希腊人则超越了这一认识,他们将法律的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现状”,“而所谓维护社会现状,乃是意指是每个人都固守于其命定的地位进而防止他与其他同胞发生冲突”。

古罗马人将古希腊人视法律秩序为一种维护社会现状之手段的理想。

西塞罗认为,法律的目的,即制定法的基础并不在制定法中,而是在那种内在自然的道德精神中。

这种内在的自然精神便是正义。

《查士丁呢法学纲要》称:“正义乃是这样一种既定且恒久的目的,他把每个人的东西都归自己所有。


重视基础了神学一哲学的自然法观念之外,没有给法学理论做过任何重大的贡献。

在法律的目的上,托马斯·阿奎那一如古罗马人,认为正义的原则便是把每个人的东西贵每个人所有,至于什么是一个人自己的东西,则是由社会秩序所确定的。

在我所阅读的大多数书籍中,我们一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有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类意识活动的结
果,是主体对法律价值的追求,这种追求产生于法律实践并通过价值对法律实践进行批判。

像一开始所说的法律的目的具有主观性,目的是人类意识活动的结果。

我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指人在制定或实施法律之前对其行为后果的较为明确要求、盼望和设想、只有人才有目的,目的是人的理性和自觉能动性的表征。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蜜蜂建造房的本领是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是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就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

就法律的目的而言,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就应该已经考虑了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而他们所想的就是当事时的一种法律目的,制定出来的法律要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具体的法律规范怎样调整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一部法典中的地位及怎样实现法典内部的结构平衡,发电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怎样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平衡以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等,这些都是立法的目的,是立法者主观愿望的体现。

当建立法律实现体系的时候,法律的目的主要体现在怎样实现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体现的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的基本价值。

即建立怎样的司法制度以实现程序正义并最终达成实体公平,怎样使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成为公民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并最终转化为公民的行为习惯。

辩证的思维告诉我们,一切事物都是有矛盾的,法律具有主观性,那么它也会具有客观性,从一般意义上说是主观的产物,属于主观范畴。

但是一时从来都是源于并错在并由物质生活条件所约的,这表现出意识的客观性,就法律的目的而言,他不是固有的存在物,不是发的固有属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客观性主要是指法律的内容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没决定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又是历史的形成的,反映一定的生产力水平。

法律的目的也是这样,他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这种意志化形态实际上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运动过程中所必然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是主题对法律价值的指向和追求。

法律的目的通过其追求的法律价值对法律实践进行评判。

法律的价值与法律的目的一样,都是理性的产物。

作为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的法律价值是判断法律善恶的尺度,法律目的通过对法律价值中的部分或全部的指向,间接实现对法律实践的评判。

综合以上,法律的目的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庞德在《法理学》(第一卷)中以一半的章节研究这一问题足见他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虽然我们不必同意他的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思想,因为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条件是不尽相同的。

庞德的法学思想产生于20世纪前
半叶,是与美国社会经济高度发展,资本高度集中,社会矛盾空前突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

但我们仍可以从他的法律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法律的目的主要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以及法律目的的“全部意义是一个实践问题”的思想中得出有益的气势启示和`结论:法律的全部目的就是在法律实践中对法律价值的追求和实现。

对庞德时代的美国如此,对当今的中国也是这样。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文显教授称庞德的法学为“社会工程法学”。

参见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庞德:《法理学》(第一卷)
4.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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