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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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
“试论法律的目的”
学院:东方科技学院年级:2011级
班级:法学一班姓名:刘湘宇
学号:201141901109 指导老师:涂小雨
摘要: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去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中各自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他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法理学-庞德)
关键词:法律目的法理学庞德
正文: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已经有两年之久。对于法律一词我并不陌生,或许该说我们都不陌生,从小接触的教育当中,法律给我们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感觉。高中的课本之中也给我们介绍法律的性质,那时候我知道了法律具有强制性和阶级性。那么法律还具有什么性质呢?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俗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性质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被允许变革,当然这种变革需要慎重;(3)强制性,法律史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应该遵守它。(百度文库)不过我总是在思考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在中国古代,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
那么放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呢?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社会控制之一的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来看法律律令应该是什么样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在能够实现对法律利益的保护。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合理的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庞德研究了利益、利益分类和对利益进行平衡的价值问题。庞德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为此,庞德研究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等三类利益。
在此基础上,庞德指出:诚然,我们不能绝对回答这一问题。但是,法律的全部意义是一个实践问题。不能绝对回答,不等于说,我们不能对自己尝试做的,并在实际上大致可达到的东西,描绘一幅切实可行的蓝图。在庞德看来,利益理论将相对地回答法律目的的问题。与康德和斯宾塞不
同,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主要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在20世纪,应该用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这段法律历史”。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庞德考察了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和“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明确将法律的目的称作“正义理论”他说:“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
如何研究法律的目的?庞德认为:“我们既可以用历史的方法也可以用哲学的方法来处理法律目的这个问题或何谓正义这个问题。我们既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也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我们不仅要追问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什么?与此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知道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在何时以及为什么或为什么可能与有关争议的经济观或政治观或伦理观相区别的。为了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必须考虑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以及为什么会变成它现在这个样子的。
在法学的历史发展中探索法律的目的。庞德追思了从古希腊到20世纪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探索法律的目的。他的《法理学》(第一卷)第八章的标题就是“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发展”。他在本章一开始,便明确宣布要探究
法律哲学,亦即探究法学思想中发展起来的法律目的,而这种探究要从古希腊开始,因为古希腊人有关社会控制目的思想不仅支配了古罗马世界,而且最终在极大程度上还控制着中世纪世界。在这里,庞德非常明确地吧法律的目的等同于“社会控制目的”。庞德认为,原始社会对有关法律目的的问题所作的回答就是“法律乃维续治安或和平的一种手段”。古希腊人则超越了这一认识,他们将法律的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现状”,“而所谓维护社会现状,乃是意指是每个人都固守于其命定的地位进而防止他与其他同胞发生冲突”。
古罗马人将古希腊人视法律秩序为一种维护社会现状之手段的理想。西塞罗认为,法律的目的,即制定法的基础并不在制定法中,而是在那种内在自然的道德精神中。这种内在的自然精神便是正义。《查士丁呢法学纲要》称:“正义乃是这样一种既定且恒久的目的,他把每个人的东西都归自己所有。”
重视基础了神学一哲学的自然法观念之外,没有给法学理论做过任何重大的贡献。在法律的目的上,托马斯·阿奎那一如古罗马人,认为正义的原则便是把每个人的东西贵每个人所有,至于什么是一个人自己的东西,则是由社会秩序所确定的。
在我所阅读的大多数书籍中,我们一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有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类意识活动的结
果,是主体对法律价值的追求,这种追求产生于法律实践并通过价值对法律实践进行批判。
像一开始所说的法律的目的具有主观性,目的是人类意识活动的结果。我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指人在制定或实施法律之前对其行为后果的较为明确要求、盼望和设想、只有人才有目的,目的是人的理性和自觉能动性的表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蜜蜂建造房的本领是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是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就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就法律的目的而言,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就应该已经考虑了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而他们所想的就是当事时的一种法律目的,制定出来的法律要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具体的法律规范怎样调整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一部法典中的地位及怎样实现法典内部的结构平衡,发电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怎样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平衡以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等,这些都是立法的目的,是立法者主观愿望的体现。当建立法律实现体系的时候,法律的目的主要体现在怎样实现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体现的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的基本价值。即建立怎样的司法制度以实现程序正义并最终达成实体公平,怎样使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成为公民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并最终转化为公民的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