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2023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第二批),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1:如何理解《名录》中废水处理污泥?例如HW263-011-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指的农药生产企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所有废水处理污泥?如果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纳农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废水,综合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这一类?答:《名录》中所有废水处理污泥的认定遵循〃以废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断原则。
废水来源符合《名录》中所描述的工艺来源,该废水处理污泥即属于该类危险废物。
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废水中包含《名录》中所描述工艺的废水,但是不应认定属于名录所述污泥:一是具有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特征污染物满足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例如,电镀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17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确或缺乏专门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接管标准后,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例如,农药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04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2:如何理解《名录》中772-006-49〃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答:《名录》中772-006-49类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无法归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1.“序号”指列入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危废类别/代码”指列入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序号
危废类别/代码
处置
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
722-003-18
医疗废物焚烧飞灰
处置
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6
722-003-18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5
831-002-01
损伤性废物
处置
按照《医疗废物高温
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200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9-2006)进行处理后
危险废物
豁免环节
豁免条件
豁免内容
1
家庭源危险废物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全部环节
未分类收集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收集
分类收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废电池豁免,可以不开联单了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废电池豁免,可以不开
联单了吗?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国家⽣态环境部于2019年9⽉5⽇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包含《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废铅蓄电池有重⼤改变!对此,电池群的同⾏们也进⾏了激烈的讨论!⽂末有详细分析!
废铅蓄电池来源有:电动车、汽车、摩托车、通讯、电站、电⼒输送、UPS电源、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更换下来的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环境的主要危害成分是重⾦属和酸、碱等电解液。
危险特性为T(毒性)。
⼀直以来,废铅蓄电池都列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按照危险废物来进⾏管理,如今发布的修订稿,明确将废铅蓄电池列⼊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不过,仅是运输环节有豁免,并且有严格的豁免条件:废铅蓄电池未破损且运输⼯具满⾜防⾬、防渗漏、防遗撒要求;豁免内容为:不按危险废物进⾏运输。
对此,电池群的同⾏们也进⾏了激烈的讨论,主要疑惑点就在于:豁免管理之后,是不是可以⽤普通货车了?跨省转移,是不是可以不⽤办危废联单了?
⾸先来说说第⼀个问题:虽然未破损的免维护铅酸电池可以在运输环节豁免管理,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运输,但是对运输车辆仍有要求:废铅蓄电池未破损且运输⼯具满⾜防⾬、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再来说第⼆个问题:废铅酸电池豁免环节是运输,⽽不是转移,所以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仍然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转运联单!
有同⾏认为,废旧的铅蓄电池,免维护未破损占⽐很⼩,条款的意义可能并不⼤。
不过群⾥也有专业⼈⼠表⽰,费⽤⽅⾯还是省了⼀⼤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9征求意见稿-豁免清单修订情况
全部环节
在不混入其他危险废物的条件下,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燃煤电厂、生物发电厂进行 焚烧处置和进入水煤浆气化炉进行协同处置。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8
900-048-49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071-001-08、071-002-08和 072-001-08)资源化综合利用后产生的废渣
利用
不具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规定的危险特性,且满足《陆 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SY/T73012016)要求用于铺设通井路和垫井场。
收集 运输
从事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 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 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要求。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17
772-003-18
生物制药产生的培养基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焚烧底渣和协同 处置产生的气化炉渣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9
900-200-08
钢铁制品机械加工过程产生沾染矿物油的铁屑
利用
经压榨除油后用于金属冶炼。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0
HW08
21
HW34
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 无机废酸
利用 利用
清理残留物后,内容物体积比<3%,用于金属冶炼。 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且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 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盐酸和废硫酸作为污水处理厂中和剂利用。
24
772-007-50
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
运输
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2021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2020年11月发布)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本清单各栏目说明: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序号 废物类别/代码危险废物 豁免环节豁 免 条 件 豁免内容全部环节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 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收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
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收集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消毒和收集。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运输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要求。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 HW01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 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2 —序号废物类别/ 代码 危险废物 豁免环节豁 免 条 件 豁免内容2 HW01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版)
附件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之间的关系《名录》中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免于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但并不改变危险废物本身属性。
《排除清单》中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
二、主要内容说明(一)纳入《排除清单》的固体废物类型纳入《排除清单》的固体废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未列入《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后普遍不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环境风险可控。
当前固体废物属性明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不列入本清单。
(二)纳入《排除清单》固体废物的筛选范围1.《名录》修订过程中没有确定属性的固体废物根据《固废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
《名录》修订删除的固体废物以及用括号注明“不包括…”的固体废物,均属于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
对于这些固体废物,若不能通过工艺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则需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因此,《名录》修订过程删除的固体废物不能直接判定其不再是危险废物,需进一步明确属性。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衍生固体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有关条款,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综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衍生固体废物可以进一步明确属性,因此,将该类固体废物纳入筛选范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于1998年首次印发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16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2016年版《名录》)。
一、修订必要性和可行性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支持和指导目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为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名录》。
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
2016年版《名录》对部分危险废物产生源和危险物质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导致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中,造成部分行业(如表面处理行业等)固体废物属性争议较大,急需进行调整。
(二)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
各地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已经将《名录》作为管理名录或者危险废物分类名录使用。
部分危险废物存在归类不清的问题,影响了各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三)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
2016年版《名录》推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社会反响较好,进一步扩大豁免管理范围的需求增大。
我国目前危险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不断出现新类别。
因此,《名录》提出了动态修订的原则。
本次修订在广泛征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总结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修订工作,对及时修正由《名录》规定导致的危险废物管理问题,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原则(一)问题导向原则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修订后,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
危险废物(固废)基础知识分享
下几点:(1)危险废物是用名录来控制的,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要有特殊的防治措施和管理办法;(2)虽没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废物中某有害、有毒成分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则认定为危险废物;(3)危险废物的形态不限于固态,也有液态的,如废酸、废碱、废油等;(4)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不归类为危险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2.危险废物有哪些特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主要有:腐蚀性(COiToSiVity)毒性(ToXiCity)易燃性(IgnitabiHty)反应性(Reactivity)感染性(InfeCtiVity)3.什么是危险废物的腐蚀性腐蚀性是指易于腐蚀或溶解组织、金属等物质,且具有酸或碱性的性质。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1)按照GB∕T15555.12-19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2)在55℃条件下,GB/T699(碳素结构钢)中规定的20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4,什么是危险废物的毒性危险废物的毒性分为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
急性毒性是指机体(人或实验动物)一次(或24小时内多次)接触外来化合物之后所引起的中毒甚至死亡的效应。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将(1)经口摄取:固体的半数致死量≤200mg∕kg,液体的半数致死量≤500mg∕kg;(2)经皮肤接触:半数致死量≤1000mg∕kg;(3)蒸气、烟雾或粉尘吸入:半数致死浓度≤10mg∕1的废物定义为具备急性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浸出毒性是指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广大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公司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六条:本制度适用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第七条: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八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第九条: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十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十一条:生产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弃物,生产作业场所清扫卫生的无害化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废料、金属类、木板类等。
第十二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十四条:分厂是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有关固体废物处置、运输单位资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负责对各单位固体废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及时联系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并审查处置单位、运输单位的相关资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
275-001-02
T
的废水处理污泥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蒸馏
兽用药品
275-002-02 工艺产生的蒸馏残余物
T
制造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产生
275-003-02
T
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
275-004-02 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5—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271-001-02
T
应残余物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
271-002-02
T
反应基废物
化学药品原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
料药制造
271-003-02 滤介质
T
271-004-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T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废弃产品及中
271-005-02
产生的废石蜡和润滑油
T,I T
T,I T,I
T T,I T,I T,I
T T T T,I
—9—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处理产
900-210-08
T,I
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900-211-08 橡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油
276-001-02
T
物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HW02 医药废物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 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 276-002-02 (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 T 他汀类降脂药物、降糖类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培 养基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或感染性的;2、不排除具有上述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
三、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公布。
四、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此类废物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增补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该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及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上述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备危险特性的,可以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此类废物普遍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删除。
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前三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附录A)。
“废物来源”是对危险废物产生来源的具体描述。
“危险特性”是指易燃性(简称为I)、反应性(R)、腐蚀性(C)、毒性(T)和感染性(In)。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修订稿)》(二次稿)全文及编制说明
附件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七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八条本名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版)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3—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4—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再次修订2019版(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6页107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再次修订(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9-09-21 09:339月5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2016 年版《名录》修订后,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
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保证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精确性。
为便于使用,《名录》修订保持了结构的连续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于1998年首次印发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 年版《名录》)。
2016 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
2016 年版《名录》对部分危险废物产生源和危险物质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导致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中,造成部分行业(如表面处理行业等)固体废物属性争议较大,急需进行调整。
(二)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
各地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已经将《名录》作为管理名录或者危险废物分类名录使用。
部分危险废物存在归类不清的问题,影响了各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三)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
2016年版《名录》推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社会反响较好,进一步扩大豁免管理范围的需求增大。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正文内容由9 条修改为7 条。
.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新增7种危险废物、删减7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8种危险废物。
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新增13种危险废物。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指按照其危险特性和来源的不同进行系统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置要求的废物名录。
该名录的实施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降低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
目前,我国已经发布了第二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该名录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和来源分为18个分类,共列出了403种废物名称。
本文将就其中几个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1、废水和废溶液:涉及有机和无机废水、含粉尘和固体颗粒废水等,包括电池厂、表面处理等工业废水,化学、生化等实验室用废水等。
这类废水可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但需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2、固体废物:包括矿山、渣土、炉渣等工业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农业废物等,共涉及265种固体废物。
这些废物需分别进行集中收集、分拣、贮存和分类处置。
3、废油漆及废溶剂:包括含苯、醇、甲醛等化学物质的油漆废料和溶剂废料。
这类废料需要通过指定的处理企业进行回收和处置。
4、废催化剂:这类废物通常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需要进行分类分选后利用或者安全卫生地处置。
5、废电池:包括镉镍电池、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多种电池废料。
这些废料需要依据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置,以确保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小化。
6、废药品和药品包装物:主要是指医院、社区诊所等医疗机构产生的药品包装废物和过期药品等。
这类废物应经过集中处置,以防治污染和交叉感染。
7、危险化学品:包括多种有害化学品,如汞、镉、砷等,这些物质可导致人体和环境长期受损。
如果废物处置不当,将对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威胁。
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需遵循国家要求进行。
以上七种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重点列出的几种废物类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实施可以促进危险废物的分类处置,避免出现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情况,同时也为废物处理和回收提供了规范标准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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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 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 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中 6.3 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 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 制标准》(GB16889-2008)中 6.3 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 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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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 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 准》,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 危废处理。 ▲利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 树脂粉,运输过程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 废进行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 理。 ▲农药废弃包装物,村镇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废管理。 ▲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 生的废物,经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按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 和处置,转移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电路板,运输过程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 废物管理。 ▲19 张(含)床位数以下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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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பைடு நூலகம்6
下面六个问题将为你详细解读危险废物的豁免管理。 1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 16 种/类,其中固体废物 包括: ▲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全部环节和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 管理。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且做为原料使用, 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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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 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 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 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 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 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 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 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4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 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 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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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废物,按技术规范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焚 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2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 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 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 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 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3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 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 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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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5085.7-2007)的第 6 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 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 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 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 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危 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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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 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 解。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 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 5 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 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 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 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 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 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