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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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 专 家 :
题 调 研 , 合 编 制 中 的重 点 与 难点 问题 . 陕 西 、 西 、 结 对 山 浙 江 、 南 等 省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了 调 研 编 制 过 湖 程 中 还 召 开 了 多 次 专 家 咨 询 讨 论 会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征 求 并 了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意 见

作. 确保小 型水库工 程 的安 全运行 和综合效益 的充分发挥
二 是 明 确 小 型 水 库 保 坝 安 全 工 程 措 施 在 考 虑 坝 型 、
坝 高 、 置 等 小 型 水 库 重 要 性 以 及 特 殊 性 基 础 上 . 确 小 位 明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硬 件 基 本 要 求 明 确 挡 水 、 水 、 水 三 类 泄 放
键 问题 。重 点在 明 晰责任 主 体 , 实安全 责任 : 落 明确 监管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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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库在防洪、灌溉、改善⽣态环境以及⼯业和城乡居民⽣活⽤⽔⽅⾯发挥了较⼤的作⽤,有些已成为库周群众赖以⽣存的必要条件,所以安全管理很重要,下⾯就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型⽔库安全⽅⾯的管理办法,供⼤家参考。

⼩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条为加强⼩型⽔库管理,发挥⼩型⽔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库安全运⾏和⼈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库⼤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型⽔库的运⾏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型⽔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分为⼩(1)型⽔库和⼩(2)型⽔库。

⼩(1)型⽔库是指库容在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2)型⽔库是指库容在10万⽴⽅⽶以上1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型⽔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问题,建⽴健全⼩型⽔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型⽔库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型⽔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做好⼩型⽔库监督管理相关⼯作。

第五条⼩型⽔库的运⾏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1)型⽔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影响的⼩(2)型⽔库,由县级⼈民政府确定⼀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其他每座⼩(2)型⽔库由乡镇⼈民政府确定⼀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

第六条⼩型⽔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是⼩(1)型⽔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影响的⼩(2)型⽔库的管护主体,乡镇⼈民政府是其他⼩(2)型⽔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型⽔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员,制定并落实⼩型⽔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库调度运⽤⽅案,对⽔库⼤坝进⾏注册登记,并对⽔库安全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最新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最新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一)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免费下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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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

小型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对于农田灌溉、城市供水、防洪排涝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水库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给周边地区带来严重的灾害。

因此,建立科学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责任。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水利工程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负责水库的日常巡查、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测。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水库的水位、堤坝、泄洪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2. 配备专业的监测设备,对水库的水位、水质、地质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安全防范。

1. 加强水库的维护管理,定期对水库的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2. 加强水库的安全防护工作,对于水库周边的村庄、农田等进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降低水库安全风险。

五、应急预案。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库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

六、安全教育。

1. 加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

2. 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提高他们对水库安全的认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七、结语。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能够加强对水库安全的关注,积极配合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水库的安全稳定。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70座,其中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68座.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41座。

第五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九条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工程设施;(二)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三)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四)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五)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六)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等.(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涵洞及其他设施。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水库险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水库管理机构1. 小型水库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巡查、维护保养、安全监测、应急预案制定等。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水库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水库存在的问题,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三章水库安全监测1. 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水库的各项安全指标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2. 水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监测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发现水库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章水库维护保养1.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水库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2. 水库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

3. 水库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档案,对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五章水库应急预案1. 水库管理机构应制定水库应急预案,明确各类险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2. 水库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3. 水库应急预案应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水库日常管理1. 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和流程。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3. 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水库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七章督查和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库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1. 对于水库安全管理不力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水库的安全。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熟悉水库工程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工程设施第七条小型水库应设置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必要工程设施,并确保其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应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关键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禁止在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工程设施上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条应制定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调度规程,合理调度水库蓄水,确保水库在设计水位内运行。

第十一条加强水库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库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小型水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库运行状况,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制定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物资、通讯联络等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第十五条在遇到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要小型水库指小(1)型或坝高15米以上小(2)型,以及坝高15米以下但影响下游城镇、铁路公路、重要管线和军事设施安全的小(2)型水库,其他小(2)型称为一般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责任制要求,逐库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

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责任人名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同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职责由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承担,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五条水库主管部门对管辖的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由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筹措。

安全运行管理经费包括水库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等事项的经费。

公益性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筹措,区财政应当予以补助。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七条水库同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政府责任人和防汛行政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落实水库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安全事故和防汛应急处置。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 号文件, 2010 年5 月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小型水库管理及安全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及安全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及安全措施1. 引言小型水库在我国分布广泛,具有重要的农业灌溉、生活供水、发电等综合效益。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针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及安全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2. 实际案例2018年,某地一座小型水库因持续降雨导致水位急剧上升,水库管理员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水库溃坝,造成下游村庄大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3. 涉及设备小型水库管理涉及的主要设备包括:水位监测设备、雨量监测设备、通信设备、泄洪设备、大坝安全监测设备等。

4. 安全措施4.1 水位监测(1)安装水位监测设备,实时掌握水库水位变化。

(2)定期检查水位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设置预警水位,当水位达到预警值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2 雨量监测(1)安装雨量监测设备,实时掌握降雨情况。

(2)建立降雨数据分析系统,预测水库来水量。

(3)根据降雨情况,及时调整水库运行方案。

4.3 通信设备(1)确保水库现场与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

(2)配备卫星电话等备用通信设备,以防有线通信故障。

4.4 泄洪设备(1)定期检查泄洪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制定泄洪方案,明确泄洪时机和操作流程。

(3)加强泄洪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关键时刻能够正常启用。

4.5 大坝安全监测(1)安装大坝安全监测设备,包括位移、渗流、应力等监测项目。

(2)定期分析监测数据,掌握大坝运行状态。

(3)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6 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2)加强水库管理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5. 注意事项(1)加强水库周边环境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密切关注气象预报,提前做好应对极端天气的准备。

(3)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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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第9条(水库业主职责)水库业主负责建立水库管理机构或落实管理人员,保障工程安全与完好,筹措水库安全管理经费,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申请水库注册登记,实施水库科学调度,开展工程维修养护,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对病险水库采取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措施,组织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建立水库技术档案,报告大坝安全信息,安排水库管理人员参与技术培训等。

第10条(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按调度规程或调度方案实施水库调度操作,开展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进行工程养护,报告水库大坝安全状况等。

第11条(租赁、承包后的业主责任)对小型水库依法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库业主要在合同中明确其水库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并加强监督。

在租赁、承包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水库业主仍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安全工程措施第12条(工程措施基本要求)小型水库的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放水建筑物必须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对泄水建筑物和放水建筑物不完备或结构型式与布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小型水库,必须依据有关规范规定予以完善。

对调蓄能力差和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结合除险加固提高泄洪能力,并设置无闸控制的开敞式溢洪道。

第13条(挡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挡水建筑物大坝坝顶高程与防渗体顶高程应满足抗洪能力要求,渗流稳定、结构稳定与抗震安全等符合规范要求。

第14条(泄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所有小型水库都必须修建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泄洪洞。

泄水建筑物的结构、渗流和水力学安全应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及启闭设施等能够正常和安全运行;泄洪能力满足标准内洪水宣泄要求;进口不阻水,变坡稳定;出口顺畅,水流不淘刷坝脚。

土石坝的溢洪道宜修建在天然垭口上。

如无天然垭口,溢洪道可布置在靠近坝头处,但进口附近坝坡应有可靠的防护。

溢洪道宜优先采用开敞式,且不宜设置闸门,堰顶高程宜与正常蓄水位齐平。

如下游有防洪要求或汛后蓄抬高蓄水位时,也可设置闸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15条(放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和安全应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及启闭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能力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水库快速放空要求。

放水建筑物如为坝下埋管,宜建在岩基上;如设置在软基上,必须做好地基处理;地震烈度在7度及7度以上的地区,软基上不应设坝下埋管。

坝下埋管为明流时,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采用桨砌石砌筑;如为压力流,宜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坝下埋管严禁采用缸瓦管。

第16条(病险工程处置对策)对缺少设计等基础资料的小型水库,应查清水库的集水面积、库容与泄水建筑物的泄洪能力等基本数据,并按工程现状复核水库的洪水标准和抗洪能力。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应限期采取工程措施进行除险加固或整治。

第17条(防汛道路要求)小型水库应修建防汛道路。

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的防汛道路应当具备机动车辆通行的条件,通车道路应当通达坝头或坝下;其他小型水库的不通车道路最长不应超过2公里。

第18条(通信手段要求)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手段。

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应具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电台、网络等通信手段中的2种,其他小型水库应当具备上述1种通信手段。

第19条(监测设施要求)小型水库应安装埋设必要的监测设施。

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监测设施,包括水库水位、渗流量、坝区降水观测设施,坝高超过30米的小型水库还应设置大坝渗流压力和表面变形监测设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20条(管理单位与管理人员)小型水库应当建立管理机构或落实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完善管理体制。

小(1)型水库和重点小(2)型水库必须建立管理单位,小(1)型水库管理机构一般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重点小(2)型水库一般不少于2名管理人员,其它小(2)型水库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建立管理单位或指派专职管理人员。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须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21条(管理经费与国有水库改革要求)小型水库业主负责筹措安全管理经费,为水库管理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国有小型水库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水库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可建立小流域或乡镇水库管理机构,对小型水库实行集中管理。

第22条(健全小型水库管理制度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注册登记、调度运用、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应急预案等制度,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23条(注册登记要求)小型水库必须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要求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申报者为水库业主,受理者为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大坝安全状况或重要指标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小型水库注册登记资料汇总上报。

第24条(调度运用要求)水库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水库实际情况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或调度运用方案,报县(市)级防汛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严格按照调度规程或方案调度运用。

水库业主应制定闸门及启闭设备管理与操作规程等相应的调度运用制度,汛期服从防汛部门的调度指挥,按照防汛部门规定做好防汛抢险预案,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库调度运用的监管。

第25条(汛期调度运用要求)汛期要严格按照调度规程或方案调度运行,接受防汛部门调度指挥,特别是暴雨期间,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并报告水库业主和有关部门,加强大坝安全巡视检查。

第26条(巡视检查要求)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制度,参照《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和《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等要求制定严格的检查规程,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和报告。

第27条(维修养护要求)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大坝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参照《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和《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等制定维修养护要求,经常性的进行工程维护与修补。

对有白蚁危害或其他动物侵害的水库,应当做好白蚁危害或其他动物侵害的防治工作。

第28条(安全鉴定或认定要求)小型水库应参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鉴定,或采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方法定期进行安全认定。

安全鉴定或认定的申请者为水库业主,安全鉴定或认定部门为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29条(除险加固与控制运用要求)对鉴定或认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水库业主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实施除险加固工程措施,尽早消除工程安全隐患。

除险加固前须限制水位运行,调整调度方案,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加强监管。

对国有或农村集体组织所属的小型病险水库,各级财政应当按轻重缓急原则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其他小型病险水库应当明确除险加固限期。

第30条(降等报废要求)不能按期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对其中病险严重、功能萎缩,而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库降等运行和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降等与报废处理,水库业主应履行论证报批手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31条(应急预案要求)水库业主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组织编制大坝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32条(技术档案要求)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包括水库基本资料、工程建设资料、工程改造资料、运行与维护资料、大坝安全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安全应急措施第33条(应急措施基本要求)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水建管[2007]164号)要求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针对超标准洪水、上游溃坝、地震、重大工程险情、管理不当、人为破坏等可能导致溃坝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避免或减少损失特别是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确定溃坝洪水淹没范围、风险人口数量,以及受溃坝洪水影响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学校、医院、交通与通信等基础设施情况;明确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预测预警、险情监测与报告、应急调度、应急抢险、人员撤离、救灾、应急保障等相关要求;并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演习,提高下游公众风险意识与应急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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