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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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第9条(水库业主职责)水库业主负责建立水库管理机构或落实管理人员,保障工程安全与完好,筹措水库安全管理经费,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申请水库注册登记,实施水库科学调度,开展工程维修养护,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对病险水库采取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措施,组织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建立水库技术档案,报告大坝安全信息,安排水库管理人员参与技术培训等。

第10条(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按调度规程或调度方案实施水库调度操作,开展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进行工程养护,报告水库大坝安全状况等。

第11条(租赁、承包后的业主责任)对小型水库依法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库业主要在合同中明确其水库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并加强监督。在租赁、承包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水库业主仍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安全工程措施

第12条(工程措施基本要求)小型水库的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放水建筑物必须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对泄水建筑物和放水建筑物不完备或结构型式与布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小型水库,必须依据有关规范规定予以完善。

对调蓄能力差和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结合除险加固提高泄洪能力,并设置无闸控制的开敞式溢洪道。

第13条(挡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挡水建筑物大坝坝顶高程与防渗体顶高程应满足抗洪能力要求,渗流稳定、结构稳定与抗震安全等符合规范要求。

第14条(泄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所有小型水库都必须修建具有足够泄洪能

力的溢洪道或泄洪洞。泄水建筑物的结构、渗流和水力学安全应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及启闭设施等能够正常和安全运行;泄洪能力满足标准内洪水宣泄要求;进口不阻水,变坡稳定;出口顺畅,水流不淘刷坝脚。

土石坝的溢洪道宜修建在天然垭口上。如无天然垭口,溢洪道可布置在靠近坝头处,但进口附近坝坡应有可靠的防护。

溢洪道宜优先采用开敞式,且不宜设置闸门,堰顶高程宜与正常蓄水位齐平。如下游有防洪要求或汛后蓄抬高蓄水位时,也可设置闸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15条(放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和安全应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及启闭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能力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水库快速放空要求。

放水建筑物如为坝下埋管,宜建在岩基上;如设置在软基上,必须做好地基处理;地震烈度在7度及7度以上的地区,软基上不应设坝下埋管。

坝下埋管为明流时,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采用桨砌石砌筑;如为压力流,宜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坝下埋管严禁采用缸瓦管。

第16条(病险工程处置对策)对缺少设计等基础资料的小型水库,应查清水库的集水面积、库容与泄水建筑物的泄洪能力等基本数据,并按工程现状复核水库的洪水标准和抗洪能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应限期采取工程措施进行除险加固或整治。

第17条(防汛道路要求)小型水库应修建防汛道路。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的防汛道路应当具备机动车辆通行的条件,通车道路应当通达坝头或坝下;其他小型水库的不通车道路最长不应超过2公里。

第18条(通信手段要求)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手段。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应具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电台、网络等通信手段中的2种,其他小型水库应当具备上述1种通信手段。

第19条(监测设施要求)小型水库应安装埋设必要的监测设施。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监测设施,包括水库水位、渗流量、坝区降水观测设施,坝高超过30米的小型水库还应设置大坝渗流压力和表面变形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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