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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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管理制度
1、监理组织工作会议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或针对具体的问题临时召集现场监理人员召开监理人员内部工作会议,针对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防止发生类似问题的措施,同时编写并发布会议纪要或对内部的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后实施。
2、对外行文审批制度
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所有的对外行文,应征得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行文的内容应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往承包人的重要文件,应送发包人和设计会签。所有发出的合同文函应递交给发包人备案。
3、合同文函处理签发制度
所有收到或发出的各类有关的合同文函由办公室统一归口收发和管理,所有的发文都应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收到的所有文函,由办公室登记后,送有关人员处理或存档;处理后的回文,应按对外行文审批制度的要求执行。
4、监理工作日志制度
现场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应作好监理日志,对每日的施工活动和监理活动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为今后的质量事故的处理、索赔处理和计量支付提供必要且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所有监理员的监理工作日志应包括施工条件记录、现场跟踪检查记录、检查验收记录和承包人的施工活动记录,包括投入的人员、设备及运行情况、施工组织和施工
效率、施工异常情况等。监理日志应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当日签字;所有的监理工作日志在月底装订成册后由办公室存档保存,以便今后的查阅。
5、监理旬报月报制度
所有现场监理员在每旬的逢十应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或专业工程师提交一份本旬的监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展情况、检查验收情况及其它特殊情况等;项目监理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根据监理员提供的一旬情况报告在每旬编写一份监理工作旬报送监理部;在此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监理月报,在下月5日前送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监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应作为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审的依据。
6、监理人员现场出勤管理和考勤制度
任何驻地监理人员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当需要离开现场时必须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监理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施工现场,项目监理工程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连续三天不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影响其年度考核评定。7、监理人员评审考核制度
对驻地的各级监理人员每年从工作业绩、工作作风、职业道德、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审,每年年初将上年考核评审的结果报监理公司备案。
8、档案管理制度
办公室全面负责监理档案的管理,文件的收发实行登记制度,借
阅实行登记签字制度。各级监理人员对借阅的档案应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丢失,使用完毕后马上归还。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并编制清单供所有监理人员查阅。
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图纸的审查和设计交底制度
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所有施工图纸,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都应进行仔细的审查,发现错、漏、碰等设计缺陷应进行记录并书面报告发包人协调设计单位改正,改正后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
对承包人进行的永久工程的设计,监理工程师应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审查,对于不满足要求的指令承包人进行修改,报发包人批准后才能用于工程的施工和检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并督促和协助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包括工程的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要求和特殊技术措施等,并根据讨论决定事项作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或承包人执行。
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工程开工前,应具有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3、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根据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在满足各项要求的条件下批淮工程开工并报发包人备案。
4、工程材料及构配件检验和复验制度
所有材料和构配件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质量保证资料供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批准后方可订货;所有原材料和构配件进场前应报告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对出厂证明、材质证明和试验报告进行审阅,对于有疑问的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或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由承包人进行复查,检查验收合格的材料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不满足质量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在用于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对准备投入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再次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或贮存超过期限或因贮存保管方法不当而引起变质的材料应限期撤离现场,不得用于工程。
5、工序质量检查制度
项目监理工程师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制订工序检查的内容,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指令施工单位实施,监理工程师按此规定进行工序作业检查,上一道工序未经过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将检查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重点部位和重要项
目应会同施工、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共同检查签认。隐蔽工程末通过检查禁止覆盖,自行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露检查。
7、技术复核制度
对所有的技术方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认真的分析复核,以保证技术方案切实可行,并满足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要求。
8、重点部位和重要项目中间验收制度
重点部位和重要项目完成后,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将检查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重点部位和重要项目检查,合格后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共同检查签认,提出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并联合签署。检查验收完成后,承包入应及时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最终的计量报告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计量和竣工决算。
9、及时签发监理指令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指令为准,并且应及时、明确,避免因指令不及时或不明确导致争议。
10、变更处理制度
所有的变更都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执行。无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永久工程的变更,否则变更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将不予以签证支付。
11、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质量不符合规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