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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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01]80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津政发[2001]80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津政发[2001]80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价格、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五条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实行全市统筹。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其他资金。

第八条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津政办发[2008]17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好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政策,以及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经办,独立列账核算。

第四条本市下列机构中领取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04•【文号】国办发[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

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

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

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直辖市之一,其公务员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资标准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因此,了解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对于广大公务员以及关心公务员工作的人士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的构成。

天津市的公务员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组成。

其中,基本工资是公务员工资的基础部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的。

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而确定的,包括岗位津贴、工龄津贴等。

奖金则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而确定的,包括绩效奖金、奖励金等。

这些构成部分共同组成了天津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公务员工资标准按照不同级别和不同岗位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2019年为例,天津市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市级领导职务月工资为1.5万元,处级领导职务月工资为1万元,科级领导职务月工资为8000元,一般公务员月工资为6000元。

同时,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公务员还可以享受相应的津贴和奖金。

这些具体数额的规定,为广大公务员提供了明确的工资待遇。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天津市对公务员工资的调整是依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总额的比例进行的。

同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天津市也会对公务员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种调整机制保证了公务员工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的保障措施。

天津市通过建立健全的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员工资的监督和审查,保证公务员工资的发放公平合理。

同时,天津市还加强对公务员工资的信息公开,让广大公务员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公务员工资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情况,保障了公务员工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 硎芄 夜 裨币搅撇怪‎ 觯?br>(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2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执行;也可在不超‎过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津财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13号各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加强天津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及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8月24日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及我市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1月12日市医保局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四章联网审核第五章手工报销审核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市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医疗补助的经费采源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以后年度可根据中央、省基本医疗保险疗保险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缴费的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缴费的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市劳动局将医疗补助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务员的门诊医疗补补助公式为:(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当期个人账户记人金额-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20%)×80%,由单位凭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由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双处方,按季到市社保局根据上述补助公式办理职工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拨付,每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二)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市本级医疗照顾对象的范围为下列人员:市级机关副局级及其以上的干部、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类3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内容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35.提前退休人员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应将补贴收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36.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4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证券公司在支付佣金时进行代扣代缴。

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30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财力状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我校在职及退休参保人员可参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补助。

二、补助标准我校在职及退休参保人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门诊、社区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44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经社会医保中心报销后,扣除自费、增负、拒付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学校为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补助95%,副局级以上人员(年满50周岁,下同)补助95%。

教职工住院, 二、三级医院医保起付标准为1100元和1500元,学校分别给予300元和500元补助(每年只限一次)。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非自费、增负、拒付部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44000元—150000元),从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全部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可以享受本人在缴费年度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之间的大额医疗费救助,救助比例为80%(由社会医保解决)。

3.对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特殊病门诊和门(急)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线,标准为800元。

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每年起付标准以上分别至3500元和4000元(按票面数计算,含800元起付线)之间的医疗费,学校为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补助95%,副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公务员大病补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及其家属因罹患特定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

此项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在面对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补贴对象范围。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及其家属,具体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对于特定疾病患者的补贴范围,一般是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规定和调整。

二、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但是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具体的补贴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等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大病补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高,可以达到80%以上,而且报销封顶线也相对较高,能够覆盖大部分治疗费用。

三、申请流程。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申请流程一般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指导和审核。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资料,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补贴。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四、补贴范围。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内容。

在特定疾病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均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补贴。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需要转院治疗、购买进口药品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贴。

五、政策保障。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政策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方面的保障,二是对于特定疾病的认定和补贴范围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执行,确保公务员及其家属在面对大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总的来说,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对于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的健康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让更多的公务员受益于此。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价格、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五条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实行全市统筹。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其他资金。

第八条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08•【文号】财会[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1月8日财会[200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资金的会计核算,现规定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一)会计核算原则由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会计科目设置设置“101现金”、“102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103支出户存款”、“104财政专户存款”、“111暂付款”、“211暂收款”、“301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4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5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等科目。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使用的构想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使用的构想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使用的构想
于万星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资源》
【年(卷),期】2001(004)003
【摘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各地已基本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当前各地正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既保障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医疗需求,又符合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具体办法.在制定具体办法中,重点和难点集中在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上.笔者认为,在制定办法时应根据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情况,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使用.……
【总页数】1页(P138)
【作者】于万星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458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
【相关文献】
1.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构想 [J], 胡承柱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指南 [J], 高钟生;席振录;
4.关于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的通知 [J],

5.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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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2.02•【字号】津劳局[2002]388号•【施行日期】200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388号)为了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衔接工作,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在用人单位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对公务员进行医疗补助时,属于住院医疗的以“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第二联住院收据)为凭证,“住院收据”中“自付部分”的金额,减去住院起付标准医疗费后,作为计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数;属于特殊门诊医疗的以“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第二联门诊收据)为凭证,年度累计医疗费金额,减去年度累计自费部分医疗费、减去特殊门诊起付标准医疗费,乘以个人自付比例后,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数;属于特殊门诊医疗的以“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第二联门诊收据)为凭证,年度累计门急诊医疗费金额,减去门急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医疗费,减去年度累计自费部分医疗费后,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数。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具“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和“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时,“自费部分”和“自付部分”必须据实填写;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数,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1]87号)文件的具体精神,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落到实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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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硎芄夜裨币搅撇怪觯?br>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
(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2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执行;也可在不超过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支付:(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特殊门诊、社区病床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会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局级以上
人员以上人员(年满50岁,下同)补助95%。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4万元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补助95%,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级以上人员补
助100%。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四)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办法补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确有困难,影响本人基本生活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生活困难有关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政策,确定国家公务员补助经费的科研单位水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国家公务员医疗经费补助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三)市和区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初期,市财政按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总和及其相关系数,计算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和各类单位补助额,将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单位自行管理,以收定支。

各单位应建立医疗补助经费专户,单独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条件成熟时,再将医疗补助经费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极人民政府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
来源渠道筹措。

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在严格审核基础下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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