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规范工业园区科学、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特色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约集聚、创新驱动、绿色环保、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工业园区的市(地)应具备较好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条件。
第二章设立和升级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结合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严禁“三高”项目入园,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产业融合。
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工业园区要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可以实行“一区多园”。
鼓励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发展水平高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园区,清理、整顿低、小、散的各类工业园区,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开发区发展等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要求,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有一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撑,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三)规划面积和四至界限明确。
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平方公里。
其中,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2平方公里;不具备2平方公里以上连片土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的地区,分区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1平方公里;(四)交通、能源、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五)工业园区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统筹考虑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方案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俭集约利用水平,促使工业转型升级,依据《对于支持公司提高竞争力的若干举措》(深发〔2016〕 8 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同意宣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限。
本方法所称工业用地包含区块线内一般工业用地、新式家产用地等各种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本方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含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家产园、家产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方法所称土地供给合同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借合同。
第三条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家产发展、督查管理等活动,合用本方法。
第四条依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交融、刚性管控”的原则,增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家产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固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市规划领土部门会同市家产部门负责全市里块线的兼顾管理,负责成立全市里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归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向追踪与保护。
市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看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肩负辖区内区块线的平时保护和管理,负责线内要点家产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家产项目看管等工作。
各区家产部门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家产准入、综合绩效评估、租借转让、家产退出等家产全过程看管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久发展而确立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为稳固城市一准期间工业用地总规模、将来逐渐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切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应划入一级线内,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用地规模较小、切合城市规划要求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
(完整版)深圳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类) 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
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 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 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
各区产业部门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综合绩效评估、租赁转让、产业退出等产业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应划入一级线内,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用地规模较小、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章鼓励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特色工业园考核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特色工业园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5•【字号】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508号•【施行日期】201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特色工业园考核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508号)各有关特色工业园:根据《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深贸工规字〔2008〕42号),我委拟于4月中下旬对我市认定满一年的特色工业园开展考核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特色工业园按照《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考核操作办法》(深科工贸信规划字〔2010〕248号)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并于4月5日前将以下考核材料书面报送我委规划发展处:一、《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年度考核表》(见附件)。
二、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园区开发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园区内入驻企业清单(包括企业租用的厂房面积、主要生产产品、产值和税收)。
四、园区发展情况总结和未来发展规划。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考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规划字〔2010〕248号)(略)联系人:左永兰、梁锦兰电话:82107885、82108674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年度考核表(备注:此表由园区管理机构填写并盖章)附件2: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年度考核评分表填表日期:(备注:此表由市科工贸信委在组织园区考核后填写)。
深圳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深圳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引言为提升深圳工业区物业管理水平,树立行业标杆,特制定本示范工业区物业管理标准及评分细则。
1. 组织管理1.1 管理机构工业区应设立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1.2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设备维护等。
1.3 管理团队管理团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定期接受培训。
2. 安全管理2.1 安全设施工业区内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监控、门禁系统等。
2.2 安全预案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灾害预防等。
2.3 安全巡查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3. 环境管理3.1 环境卫生保持工业区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绿化工作。
3.2 绿化管理制定绿化管理计划,确保工业区绿化覆盖率达标。
3.3 污染控制严格控制工业区内的噪音、废气、废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4. 设备维护4.1 设备档案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情况。
4.2 定期维护制定设备定期维护计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3 故障处理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5. 服务质量5.1 服务标准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
5.2 服务监督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3 用户满意度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收集用户反馈,不断优化服务。
6. 评分细则6.1 评分标准根据各项管理标准,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
6.2 评分方法采用量化评分方法,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6.3 评分周期定期进行评分,如每季度或每年进行一次。
6.4 评分结果将评分结果作为物业管理改进的依据,对优秀物业管理机构给予表彰。
结语通过实施本标准及评分细则,旨在提高深圳工业区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为工业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高效的工作环境。
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招商项目入园,加强园区项目管理,提升园区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效益建园、特色建园、产业建园、生态建园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招商项目准入制。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只有符合甘泉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入园。
在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高税收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二条:招商项目入园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及自然人;(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无落后生产工艺、无陈旧设备、无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三)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每亩土地年纳税5万元以上;(五)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工业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六)鼓励在工业园区兴办以下主导产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炼化装备加工、精细化工加工产业。
第三条:甘泉工业园区对入园项目的审核程序:(一)招商单位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二)审核项目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的入园申请;(三)招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客商投资公司实地考察;(四)由招商服务单位提交县项目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五)用地及优惠政策审批:项目引进单位填写用地审批表报管委会规划建设科、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长逐级审批;对园区企业投资亿元以上、税收高的、需“一厂一策”的项目由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审批确定优惠政策;(六)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园项目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七)工业园区管委会放出项目征地范围,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向相关乡镇(工业园区)下发项目征地抄告单;(八)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土方平整;(九)“七通一平”后,凭供地审批表放界址红线,凭审批的厂区规划建筑图放建筑红线。
第四条: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入园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土地效能比为每亩土地创税不低于5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达到0.4以上,项目主体厂房要求3层以上(工艺有特殊要求除外),宿舍楼原则上建5层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小于7%,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省以及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章鼓励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留学人员受聘在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2007年3月30日深府〔2007〕75号)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现就工业区升级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一)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市政府鼓励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区实施升级改造:1.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业区;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区;3.建筑容积率偏低、土地利用率低的工业区;4.内部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建筑质量差的工业区。
(二)工业区升级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重建两种改造方式。
其中,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工业区环境美化和功能完善项目;重建是指局部或整体拆除工业区内原有建筑并重新建设的项目。
二、改造原则和要求(一)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遵循规律、稳步推进,优化产业、促进发展”的原则,整治与重建相结合,完善功能配套,提高土地使用价值。
(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改造单位的积极性,依法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区与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三)与产业布局规划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相结合。
特区内工业园区定位以研发、创意设计型都市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营运总部基地为主;特区外工业区依托我市优势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按产业链分工协作、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完善的特色工业园区。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
第三条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 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深文体旅〔2016〕5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为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6年11月16 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明确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标准、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完备、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指导、考核工作,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文化创意产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第五条申报认定“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三)新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且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和运营收入均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和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总1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重点产业项目也可由市政府确定后,交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地供应工作。
第十条遴选方案应当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区政府应当将确定的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区政府组织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建设用地租赁方案(以下统称土地供应方案)。
土地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业准入条件;(二)用地预审意见;(三)规划设计条件、使用期限、开竣工期限、权利限制等土地利用要求;(四)土地供应方式;(五)出让或者租赁底价、履约保证金数额、付款方式;(六)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确定办法;(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规划字[2014]7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划字〔2014〕7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5月9日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基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工业园”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主导产业突出的工业园。
第三条特色工业园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旧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
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旧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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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和《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布局研究与规划>的通知》(深府〔2006〕129号)的有关精神,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色工业园区”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特色工业园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老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
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老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业园区。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
第四条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贸易工业局负责。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并经专家论证。
(三)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已建成的工业园区申请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的,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
(五)园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园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工业园区,可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申报书》;
(二)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
原件);
(五)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工业园区,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后颁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证书》及牌匾。
特色工业园区凭加盖市工业主管部门印鉴的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特色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
凡认定后满一年的特色工业园区均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公布。
考核不合格的特色工业园区,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特色工业园区资格,收回《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证书》和认定时所颁发的牌匾。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十条特色工业园区的考核标准:
(一)产业聚集程度。
园区内企业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比例新建的特色工业园第一次考核应达到60%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建设的特色工业园区第一次考核应达到50%以上,以
后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
(二)产业配套能力。
特色工业园区应在三年内初步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具备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
(三)公共服务平台。
特色工业园区应在授牌后一年内按照园区入驻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方案,并经专家论证,三年内基本完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园区管理制度。
园区开发管理机构制定了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
园区的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
(五)区域品牌建设。
特色工业园区应制定区域品牌建设计划,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区域品牌的策划、宣传、推广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已获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年度考核表》、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园区开发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驻企业清单、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已获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开发管理机构企事业性质、产权、园区范围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按园区占地面积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规划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2元/平方米,每个园区获得规划补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园区
信息化建设经费资助,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经认定并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特色工业园区可获得产业升级示范园区的资格。
取得产业升级示范园区资格的特色工业园,其园内公共技术平台和信息化平台升级项目可参照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对公共技术平台的资助条件与标准申报提升资助。
产业升级示范区的评定数量控制在特色工业园区认定数量的20%-30%左右,评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通过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贴息支持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助。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特色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特色工业园区。
第十八条通过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工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列入市、区老工业区改造计划,并按规定享受鼓励老工业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