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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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粤交〔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南粤通客运联网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激发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且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期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应当收回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自行经营。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可选择收回自行经营或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89)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客运站分为:(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

(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开业第六条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二)县以上城区应设置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三)旅游或口岸客运站应设置在国家确定的旅游景区和边境口岸;(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五)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

(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示意图;(二)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该站的描述;(三)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在城乡道路上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但属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电车的运输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允许客货运输车辆跨区域双向运行。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组织验收。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三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第三节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第四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节驾驶员培训机构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第五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粤交运[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9号)各市交通局(委):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在《客规》颁布实施以前获取许可的跨省、市客运班车达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理:(一)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对2006年3月底前仍达不到条件的,客运班线的车辆不予以更新调整,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

(二)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客规》规定条件,但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车辆内部调整、运力更新改造等方式,与客运班线相匹配,否则,不予续期。

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省厅负责。

在此之前已取得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由各市于2006年6月底前统一详细列表,并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省厅。

经省厅核实后,对达到许可条件的,按已获取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格处理,并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对目前省厅已受理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将全部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http:// /dlys/)上公示15日,并征询起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对确需新增的,列入招标投标计划,省厅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行为,保障道路旅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注重安全、便捷、舒适、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注重服务、安全、卫生、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五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道路旅客运输证。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交通运输保险,为旅客和车辆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购买车辆,车辆应具有安全、舒适、环保等条件。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具有安全、卫生、舒适、便捷、文明等条件,内设接待、候车、配送、售票、贮存和管理等用房。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确保车站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并公示旅客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包括行李寄存、洗浴、餐饮等一系列服务方便旅客。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解决旅客问题,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和客运站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证照和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道路旅客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规定-粤发改价格〔2014〕79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规定-粤发改价格〔2014〕79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16日以粤发改价格〔2014〕798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制定(含新制定和调整,下同)农村道路旅客票价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旅客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农村道路旅客运价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线路的运价。

“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第四条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标准;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旅客票价进行管理,按照管理权限核定具体运营线路的旅客票价,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农村客运经营者资格条件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核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车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装备、安全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粤交运[2001]484号•【施行日期】200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粤交运〔2001〕484号)各市交通局、顺德市交通局、各市物价局、顺德市物价局:为贯彻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根据我省公路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一、本细则公布后,各市应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在2002年春运开始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1日前完成向当地交通、物价管理部门报备运价的工作(其中客运站只负责本站内的外省客运企业单开的省际班线运价的报备工作);同时,各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25日前做好各条线路新的上限票价、保本票价和实际票价的公布工作。

运价的具体执行办法:2002年元月28日前仍执行细则公布前的运价;元月28日后春运期间执行春运运价,春运结束后执行本细则公布的运价。

二、旅客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具体票价由客运企业与客运站按交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营运里程,在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程序履行票价备案手续。

各级交通、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备案程序对票价进行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某条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执行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外的价格,须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本细则实施后,同时取消汽车客运燃料附加费(0.005元/人公里)、山区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12元/人公里)、平原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08元/人公里)和深圳、珠海特区始发旅客运价加成20%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删除第三款。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三、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同时,对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附件11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制式规范进行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发展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管理主体)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管理及经营原则)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有序的运输服务,客运站应当为旅客提供舒适、便利的候车和换车设施。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无证经营。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运输安全管理规程,加强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严禁使用无证驾驶员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载客数不超过核定载客数,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将旅客运输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四条客运站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许可手续,确保客运站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粤交运[2021]120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站等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车安全为中心、以源头管理为重点的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在辖区内分区域、分企业指定运管机构为该区域、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责任单位”)。

监督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经营业户应当配合监督责任单位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监督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市场准入安全监督第六条经营业户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真实规范的申报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审批、核发牌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事程序和要求并做到:对原始资料认真审核、妥善归档保存;按照核准条件办理各种牌证并如实规范填写,签名负责;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对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证及时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及时声明撤销。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客的出行体验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旅客运输业务的经营管理,以及各类客运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旅客运输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合理需求进行运营。

第四条客运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便捷和舒适。

第二章旅客运输业务管理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许可证件;拥有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和设备;具备专业的运维团队和管理人员;保证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每年定期进行车辆的技术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在进行旅客运输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确保车辆载客不超过最大乘员数;按照法定的行驶速度行驶;确保车辆内的工作人员具备服务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旅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并合理解决投诉问题。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和铁路客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保障旅客出行的便捷和安全。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安保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车次查询、票务预订、出行指南等,以满足旅客的信息需求。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设立旅客服务中心,提供旅客询问、导航、投诉等服务,并设立候车区、休息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确保旅客出行的舒适体验。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客流量和运行状况,预测旅客出行的需求,以便调整运力和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影响旅客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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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3、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共三种类型。

4、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一)县级(设区的市所属的区除外,下同)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至少每年一次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并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

(二)班车客运的市场供求状况按客运班线发布,内容包括:班线的起讫站点、班车类别、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途经线路、旅客发送量、平均出站实载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包车的市场供求状况按整个县级行政区域发布,内容包括: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车辆年度工作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一)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除按照《客规》的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服务质量承诺书示范式样见附件2),许可程序及要求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二)对已通过交通部评定或省初评的二级及以上班车客运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续期调整时,不需提交企业自有客车的详细情况,其余企业则需提交证明自有车辆情况的书面材料。

对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三)申请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向省交通厅提交申请材料;2、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3、公示期间内,省交通厅征询客运班线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1)与客运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的真实性,以及该客运站是否符合站场功能定位;(2)客运班线经营者违法违章处理情况;(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的整改情况;(4)市场供求状况。

4、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5、公示期间满后5个工作日内,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对新增班线作可行性评估;6、根据省道路运输协会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市场供求状况、站场功能定位等,决定新增的,省将列入招投标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若申请客运班线经营者提交的可行性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认为真实、可靠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加分。

7、省交通厅原则上每季度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对投标不足3个且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四)申请新增省内市际包车客运的,按规定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服务质量承诺书。

省交通厅在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信誉、市场供求状况等予以许可。

1、同一客车,可同时按照《客规》的规定,分别向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

2、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车,其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及以上,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及以上。

3、已获取相应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省内包车客运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企业的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等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五)县际、县内客运经营许可按《客规》的规定办理。

(六)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按《客规》第十四条办理;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以下资料:(1)公司的章程文本;(2)安全管理制度文本;(3)企业(法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

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客规》的有关申请表。

2、受理报备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客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客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经营者凭总公司册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5、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该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企业设立分公司。

7、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客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客规》第九十条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七)客运经营许可变更:1、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日发班次变更,包车客运经营主体变更,以及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经营者可根据客运市场的变化,在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内进行调整,对超出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

2、鼓励客运班线经营者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对兼并、重组、整体收购客运班线的,经取得许可的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站点、途经线路、车辆、班车类别、使用单位等变更的,可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客运班线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见附件3),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将所辖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变更申请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20个日内予以办结。

(八)企业不得使用同一客运车辆同时申请包车客运和班车客运,也不得同时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

一车一牌,定车号运行。

四、客运班线及标志牌管理(一)获取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的,按照《新增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见附件4)领取客运标志牌。

(二)获取不同级别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包车客运经营的,应由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见附件5)。

(三)具有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应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核发:1、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交通厅印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到省交通厅领取,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核发和管理。

2、用于加班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只能发放给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和客车。

春运、重大节假日期间,客运加班、包车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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