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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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日期 2009-09-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解释: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9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6.10.24【实施日期】1996.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国税发[199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在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地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的努力工作,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收入不断增长,开创了新的局面。

1994年组织收入43亿元,比上年增长12.07%,1995年组织收入53.7亿元,比上年增长24.7%。

但是也应看到,当前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征管中的漏洞较多,不少纳税人有偷税漏税行为,影响严格依法治税。

根据全面实行征管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广大从事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要振奋精神,再接再厉,奋发努力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该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为此,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工作多年实践证明,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源泉控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当前,各地特别要注重考虑税收征管改革和计划投资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源泉控管办法,不断提高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控管质量。

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主动与计委、经委、审计、银行、城建、规划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其职能的调控作用,层层把关,堵塞征管漏洞,共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公告2018年46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公告2018年46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财税〔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

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

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拥有、取得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资产。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使用性质、功能用途和计量基础等因素进行分类。

国家标准对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便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下面就对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固定资产可以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三大类。

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设备、机器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提供办公、生活等服务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如办公楼、宿舍等;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活动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如商铺、仓库等。

这三类固定资产在管理和核算上都有着不同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类。

其次,根据功能用途的不同,固定资产可以分为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等多个具体类别。

生产设备是指用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设备,如机床、生产线等;运输设备是指用于运输货物或人员的设备,如汽车、火车等;电子设备是指用于信息处理、传输等的设备,如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是指用于办公活动的设备,如打印机、复印机等。

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在使用和维护上也有着各自的特点,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最后,根据计量基础的不同,固定资产可以分为原值计量固定资产和重新评估计量固定资产。

原值计量固定资产是指按照购置成本或者建造成本计量的固定资产,其价值不会因市场价格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发生改变;重新评估计量固定资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由于市场价格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重新评估其价值的固定资产。

这两类固定资产在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变动上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基础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对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标准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分类和管理,以便更加准确地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及说明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及说明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年2.动力设备11━18年3.传导设备15━28年4.动输设备8━14年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A.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B.电子计算机4━10年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6. 工业窑炉7━13年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A.设备工具18━22年B.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A.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B.输电线路30━35年C.配电线路14━16年D.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E.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3.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4.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5.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6.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7.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8.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9.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10.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11.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1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A.自来水15━25年B.燃气16━25年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1.房屋A.生产用房30━40年B.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C.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D.非生产用房35━45年E.简易房8━10年2.建筑物A.水电站大坝45━55年B.其他建筑物15━25年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年2.动力设备11━18年3.传导设备15━28年4.动输设备8━14年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A.电子计算机4━10年B.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D.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年E.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F.音响、录(摄)像机10━15年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营业柜台、货架3━6年2.加工设备10━15年3.油池、油罐4━14年4.制冷设备10━15年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6━10年6.小火车6━12年7.烘干设备6━10年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4━8年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年10.地磅7━12年11.吊动机械设备8━14年12.消防安全设备4━8年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年三、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1.经营用房、仓库A.钢结构35━45年B.钢筋混凝土结构30━35年C.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5━30年D.砖木结构20━30年E.危险物品专用仓库20━25年2.简易房8━10年A.围墙4━8年B.烘干塔 12━17年C.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3.其他建筑物 10━20年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颁布时间:2009-04-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1﹞28号【发文日期】2001-05-08【实施时间】2001-05-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寂静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
行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9.14
•【文号】国税函[2005]883号
•【施行日期】2005.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
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握不一。

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鲁地税发[1999]13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0.22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39号1999年10月22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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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1999﹞197号【发文日期】1999-09-06【实施时间】1999-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省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需要并经广泛征求各市国家税务局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其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证税收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存在形态上是指较长时间使用,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具体标准为单价为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及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划分 第四条 国税系统实行固定资产垂直管理,按其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划分。

省、市局计财部门负责系统固定资产(包括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工作;县(区) 计财股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省、市、县(区)局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对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盘盈、盘亏的审查上报和对下的审批工作;负责向上一级机关报告系统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8.17
•【文号】财税字[1999]228号
•【施行日期】1999.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财税字〔1999〕2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国税函(2009)90号

国税函(2009)90号

国税函〔2009〕9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网址:/article/ef/42021.html旧税法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号)122号中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税〔2009〕113号,财税〔2009〕119号,国税函〔2009〕617号

财税〔2009〕113号,财税〔2009〕119号,国税函〔2009〕6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九日附件下载:《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国办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国办发〔1994〕43号)《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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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一、固定资产分类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1、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

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2、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4、其他建筑物,除上述以外的建筑物。

包括:(1)税务学校。

(2)培训中心。

(3)招待所。

(4)其他。

(二)一般设备类资产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0个子目。

1、交通工具。

(1)小轿车。

a、普通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b、高级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类汽车。

(3)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4)二十座以下旅行车,指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a、旅行面包车。

b、微型客车。

c、其他旅行车。

(5)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a、普通货车。

b、厢式货车。

c、轿货。

(6)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7)其他机动车,指除上述以外的机动车辆。

(8)机动船舶,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机动船舶。

2、计算机类设备,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通用设备。

(1)服务器。

a、大型机。

b、中型机。

d、PC服务器。

(2)台式计算机。

(3)便携式计算机,是指笔记本型计算机、掌上型计算机等。

(4)网络设备,是指计算机网络使用的设备。

包括:a、路由器。

b、交换机。

c、集线器。

d、调制解调器。

e、拨号服务器。

f、复用接入设备。

(5)打印机,指各类计算机用打印设备。

包括:a、针式滚桶打印机。

b、针式平推打印机。

c、喷墨式打印机。

d、激光打印机。

e、其他打印机。

(6)小型存储设备,指计算机用外置的存储设备。

a、外置可擦写光驱。

(a)CD-Write刻录机。

(b)DVD刻录机。

b、移动存储设备。

(a)活动硬盘。

(b)u盘。

(c)磁卡写卡器。

(d)其他小型存储设备。

(7)大型存储设备。

a、磁盘阵列。

b、磁带存储设备。

(a)外置磁带机。

(b)磁带库。

c、光盘库。

d 、其他大型存储设备。

(8)UPS电源。

(9)显示器,指计算机用显示设备。

a、CRT显示器。

b、液晶显示器。

c、等离子显示器。

d、其他显示器。

(10)扫描仪。

a、手持扫描仪。

b、平板扫描仪。

c、高速扫描仪。

(11)计算机软件。

a、系统软件。

b、应用软件。

(12)安全设备,计算机网络用安全设备装置。

a、防火墙。

b、入侵系统。

c、加密机。

(13)其他计算机设备。

3、复印机。

4、传真机。

5、通讯设备。

(1)无线通讯设备。

a、无线电话机。

b、无线对讲机。

c、车船载无线电话机。

d、其他。

(2)电话通讯设备。

a、电话机。

b、电话交换设备。

c、电话中继设备。

d、其他。

6、照相机及器材。

(1)光学照相机。

(2)数码照相机。

(3)照相机镜头。

(4)其他照相机械及器材。

7、视频设备。

(1)电视机。

(2)影碟机。

(3)摄、录像机。

a、录像机。

b、摄像机。

c、摄录一体机。

d、其他。

(4)监视器,指视频用各类监视设备。

(5)监视器。

(6)幻灯机。

(7)投影仪。

a、光学投影仪。

b、激光投影仪。

(8)其他视频设备。

8、音响设备。

(1)录、放音机。

(2)CD机。

(3)音频功率放大器设备。

(4)音响电视组合机。

(5)无线话筒设备。

(6)其他音响设备。

(1)取暖锅炉。

(2)饮水锅炉。

(3)其他锅炉设备。

10、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

包括:(1)家具用具。

a、台、桌(含成套的桌椅用具)。

b、椅。

c、沙发。

d、橱柜。

e、架类。

f、床类。

(2)制冷设备。

a、冰箱、冰柜。

b、冷藏箱柜。

c、冷库制冷设备。

(3)空气调节电器。

a、房间空调器。

b、房间取暖器。

c、其他空气调节电器。

(4)洗衣设备。

a、家用洗衣机。

b、专业洗衣设备。

c、脱水机和干衣机。

d、熨衣机。

e、其他洗衣设备。

(5)照明电器。

a、室内照明灯具。

b、场地用灯。

c、舞台灯具。

d、除害虫用灯。

e、其他照明电器。

(6)其他其他一般备。

(三)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

包括:1、文物。

2、陈列品。

(五)图书类资产,指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等。

(六)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包括:1、文体设备。

(1)乐器。

(2)体育器材。

2、卫生所用医疗器械。

3、厨房设备。

(1)烹调器具。

(3)其他。

4、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5、其他。

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一)土地类资产卡片格式如下:固定资产卡片(土地类)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代码地址土地使用证号国标代码购置日期征地面积单价资产金额使用类型公用资产来源使用部门保管人制卡人制卡日期记账日期凭证号备注(二)房屋及建筑物类卡片固定资产卡片(房屋及建筑物)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代码地址土地使用证号建筑结构批准立项机关批准立项文号购置日期房屋产权证号国标代码征地面积征地费用建筑面积使用人数人均面积单位造价资产金额其中:装修费用中财拨款其他收入资产来源使用状态使用类型公用使用部门保管人制卡日期制卡人审核人记账日期凭证号综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附加信息(计量单位:平方米)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服装装备房票证库房资料档案室数据处理中心征收大厅用房附属用房人防工程面积食堂面积车库面积备注(三)交通工具部分卡片固定资产登记卡片(交通工具)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代码购置地点资产型号汽车牌照号机动车登记证书大架子号发动机号VIN代码排气量载重量(座位)单价其他费用资产金额购置日期国标代码使用状态使用类型公用使用部门资产来源审核人记账日期凭证号车辆用途备注行驶里程(四)计算机部分卡片固定资产登记卡片(计算机设备)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代码资产型号 CPU 型号内存容量硬盘容量显示器类型显示器尺寸资产数量资产单价资产金额使用状态使用类别公用(个人)资产来源使用部门存放地点购置日期保管人制卡人制卡日期审核人记账日期凭证号国标代码备注(五)计算机附属设备卡片固定资产卡片(计算机附属设备)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代码资产型号打印机类型购置日期资产数量资产单价资产金额国标代码使用状态使用类别公用(个人)资产来源使用部门保管人制卡人制卡日期审核人记账日期凭证号备注(六)固定资产卡片(除前五种以外的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代码资产型号购置日期国标代码资产数量资产单价资产金额使用状态使用类别公用(个人)资产来源使用部门保管人制卡人制卡日期审核人记账日期凭证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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