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思考
对法律案件的体会(3篇)
第1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每一个案件背后都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深刻的人生哲理。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法律案件的审理,对法律案件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一、法律案件的复杂性法律案件的复杂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案件涉及的领域广泛。
从刑事、民事到行政,从婚姻家庭到劳动争议,法律案件几乎涵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每个领域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审理程序,这使得法律案件的处理需要具备全面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其次,法律案件的当事人关系复杂。
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有亲人、朋友、同事、竞争对手等。
这些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法律工作者需要善于处理这些关系,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再次,法律案件的证据问题复杂。
证据是法律案件的核心,是判断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证据往往存在真伪、缺失、矛盾等问题,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困难。
法律工作者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严谨的分析能力,以确保证据的充分、合法、有效。
二、法律案件的公正性法律案件的公正性是法律工作的核心价值。
在审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始终坚守公正,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 依法审理。
法律工作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裁判。
法律工作者在审理案件时,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工作者在审理案件时,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工作者通过公正审理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律案件的严谨性法律案件的严谨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 证据的严谨。
法律工作者在审理案件时,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要求严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法律适用的严谨。
法律工作者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严谨性。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一、客观真实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1、建国以来,我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
《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根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达,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该认识论认为:物质(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存在)具有能动作用。
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
因此,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弊端首先,它违背了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
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赖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开展,不断深化,在第1 页共13 页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周期内所进展的认识总是具有相对性的。
这是我国在方案经济条件下参照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制定的,它表达了很强的职权主义的特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的诉讼实体内容外广泛收集证据,并依此作出裁判。
其次,它影响诉讼实践的原那么和效率。
往往要求法官不切实际片面追求确实充分。
为保证每一个案件所裁判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这种证明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举证积极性,未能尽到举证的责任,结果往往过多地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的现象。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思维方法。
这两种思维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解读和处理,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
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文期望能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简要介绍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基本概念和核心理念。
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和逻辑性,认为法律规则是客观、中立和普遍适用的,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进行裁判。
而法律现实主义则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官在裁判时应考虑社会现实、政策需要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
本文将详细比较和分析这两种思维方法的异同点。
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创新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法律形式主义注重法律的文本解释和逻辑演绎,而法律现实主义则更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实质正义。
然而,这两种思维方法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和协调。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效果。
这些案例将涵盖不同领域的法律争议,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个方面。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本文将揭示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和局限,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法官的裁判思维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本文旨在通过系统研究和分析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运用和影响,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二、法律形式主义概述法律形式主义,又称为法律教条主义或法律文字主义,是一种强调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的理论观点。
在法律形式主义者的眼中,法律是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和规则是事先设定好的,法官的任务就是将这些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而无需过多考虑案件背后的社会现实和公共政策。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亟待提高,其关键是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能否顺利养成。
下面店铺为大家介绍的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希望对您有帮助哦。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
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
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
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
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
”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
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
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
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
法律案例分析思路及步骤(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深入理解法律原理、掌握法律技能、提高法律思维。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案例分析思路及步骤,以帮助读者更好地进行法律案例分析。
二、法律案例分析思路1. 问题识别首先,要明确案例中的核心问题,即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分析案例之前,需要准确把握问题,确保分析方向正确。
2. 法律规范针对识别出的法律问题,查找相关法律规范,分析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效力等级等。
同时,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了解法律规范的变迁。
3. 案例事实分析案例中的事实情况,包括当事人、事件、时间、地点、证据等。
通过梳理事实,为后续的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4. 法律关系梳理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有助于分析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
5. 法律适用根据法律规范和案例事实,分析法律问题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关注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原则、法律漏洞等问题。
6. 案例评析对案例进行综合评析,包括案例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等方面。
同时,探讨案例对法律实践的影响,以及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三、法律案例分析步骤1. 阅读案例首先,仔细阅读案例,了解案例背景、当事人、事件、时间、地点、证据等基本信息。
在阅读过程中,关注案例中的关键信息,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2. 问题识别根据阅读案例的结果,明确案例中的核心问题。
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找出案例中的关键词汇,如“合同”、“侵权”、“犯罪”等,结合法律知识,判断涉及的法律问题;(2)关注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承担等;(3)思考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查找法律规范针对识别出的法律问题,查找相关法律规范。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查阅法律法规全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2)参考法律解释、案例指导、司法解释等辅助材料;(3)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了解法律规范的变迁。
以案释法心得体会法官(热门14篇)
以案释法心得体会法官(热门1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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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分析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与嫌疑人王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经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王某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王某故意非法剥夺李某的生命,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犯罪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故意杀害李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将李某刺死,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2. 刑法适用分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法定刑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感想1. 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本案中,王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石,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法律的尊严。
2. 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王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普法教育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普法教育的重要性。
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才能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4. 调解的重要性本案中,土地纠纷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注重调解,以和谐的方式解决问题。
5.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触犯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
论法律推理——精选推荐
300论法律推理张传新法律推理是特定法律主体在法律实践中[1J,以已知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材料为前提,推导和论证法律结论的过程。
在司法审判中,法律推理要求审判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裁判的理由说明和正当性证明,摆脱了主观任意和偶然随意的弊端,使法律成为捍卫秩序与公正的重要手段。
“法律推理增强了判决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可以为法律问题提供健全的、经过充分论证的答案,因而成为法治区别予人治的根本标志之一。
”[2】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法律实践活动内容的丰富和复杂,法律推理的研究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推理问题关注不够,对于什么是法律推理,它的性质、特点、过程、要求等基本问题还没有形成定论,研究工作刚刚起步,加强法律推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在法律领域中,推理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甚至在法律实施的监督、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本文主要是论述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2]张文显为《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所做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l页。
论法律推理30l一、法律推理的内涵(一)对我国当代法律推理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反恩法律推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需要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其中最主要的是:(1)一个以相对独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法治社会,这是法律推理实践及理论研究成为必要和可能的社会前提;(2) 一套建立在相对成熟和发达的社会思维水平之上的分析和研究方法,这是法律推理实践及理论研究的思想前提。
在西方国家较早的时候便形成了他们的法制传统。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法治与民主已有很大发展.中世纪的西欧虽然也实行封建专制,“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神学传统和自然法思想影响深远,上帝是一个象征着正义的抽象的神,世俗的皇帝对上帝也不得不产生敬畏。
这种神学文化削弱了人治的权威。
法官们认为忠于法律和上帝要胜过忠于他们的国王。
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判决书是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后出具的一种司法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判决书作用是,1、写明案子的案由;诉讼请求;和理由。
2、判决书认定了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5、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盖人民法院公章。
判决书完成并下发给当事人,才表明案子审理结,是案子的收尾工程,判决书的作用不可替代。
如果败诉方不执行判决,可以作为法院执行庭执行的必要的依据。
法治的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和正义,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
当原有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变化, 新的争端和纠纷出现时,最终的裁决便是法律的调整,因为判决的意义既是对特定冲突做出法律上的解决,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不少当事人在输了官司以后,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不认同。
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文化程度或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外,法院判决文书格式化语言过多、针对性不强也是重要因素。
判决文书讲法、讲理不充分,一般的当事人很难读懂, 于是就按照自己的意愿上诉、申诉、缠诉。
法律是神圣的、严肃的, 判决一旦生效,即具有了强制执行力,这就是法律的权威。
但是, 权威不是简单地靠强制手段建立的,还要依靠法律自身的力量和充分的说理来维护。
当事人之所以到法院打官司,相信法院是说理的地方。
因此法院不仅要对案件做出判决,更要充分说明判决理由。
这样, 当事人才能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接受判决,执行判决。
充分说明判决理由,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办案质量。
关于证据,目前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这么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是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审理(复议)案件,做出正确判决和决定的重要依据。
如果证据确凿、真实可信,那么印证的事实就是清楚的;反之证据不足,有明显缺陷,那么印证的事实就不清楚。
处理医患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处理医患纠纷的原则是什么?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以医学科学理论和临床实践为重要依据的原则三、以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原则四、以有利于医院健全制度和严格管理为原则五、以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为原则六、以行政处理和行政调解为原则七、医疗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医患纠纷在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被不断的激化,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经济开通的多种途径去解决医患纠纷,其中作为第三方的医患纠纷委员协会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这些机构在解决纠纷是必须严格遵守▲处理医患纠纷的原则,才能真正的解决矛盾。
▲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建立在实事求是的详尽、公正调查基础上,弄清事实真相,进行医学科学的鉴定,查明造成病人不良后果的原因、性质、程度及其间的因果关系,分清责任性质,并在正确划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处理。
2、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除《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以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普通法律以外,特别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卫生部、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凡中医医疗纠纷还要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有关规章。
▲二、以医学科学理论和临床实践为重要依据的原则1、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一定要尊重科学。
(1)由于一些病人或家属因缺乏对医学科学基本知识的了解掌握,导致病人对出现的不良后果造成误解,因此医务人员要重视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2)在医务人员内部也要注意防止两种不正确的现象发生,一是迁就病人家属的激情要求和人情相托而放弃原则,作出违反医学科学原理的结论;二是医务人员的内部矛盾和人际关系导致作出不符合临床实践常规的结论。
2、为了使医疗纠纷处理能符合医学科学的基本原理,纠纷结论必须经专家们技术鉴定后,根据医务人员有否违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及其违反性质和程度,作出相应处理。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大家都对其耳熟能详。
但是真正把握起来却少有人能透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它。
那么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
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
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
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再说法律。
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
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那么难以把握,相反还觉得用起来游刃有余。
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过程中,是怎样拿捏的呢?我们还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来进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帅事件”大家都记忆犹新。
在本案中,王帅因对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向大王镇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存在质疑,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将此事公诸于网络。
之后灵宝市公安局跨省追捕,将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帅抓获,并在随后的处理中以“诽谤罪”再次将已经释放的王帅逮捕。
后经热心网友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批评,灵宝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王帅。
“事、实”明辨“情、法”冲突——电影《全民目击》的法学与伦理学阐释视野
“事、实”明辨“情、法”冲突——电影《全民目击》的法学与伦理学阐释视野“事、实”明辨“情、法”冲突——电影《全民目击》的法学与伦理学阐释视野导言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不仅能够展现人类的情感和内心世界,还能够探讨社会现象并反思伦理道德。
法学和伦理学作为两个重要的学科,可以为电影提供独特的视角,帮助观众更好地理解电影所传递的信息。
电影《全民目击》作为一部引人深思的电影,娓娓道来了一个发生在寻常生活中的案件。
通过对该电影中的法学和伦理学问题进行阐释,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规则与个人良知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一、剧情概述《全民目击》是一部由韩国导演朴赞郁执导的悬疑犯罪剧情片,于2011年上映。
影片以一起在地铁发生的谋杀案为故事背景,通过多个视角揭示了普通市民对罪恶进行目睹但无所作为的现实。
故事的主要情节围绕着曾亲眼目击过一起谋杀案的普通市民孔梨子展开。
然而,在目击时,梨子并没有选择主动报警或干预,而是选择了保持沉默,并试图抹去目击证据。
这一决定引发了观众对社会法律与伦理道德的思考。
二、法学视角的阐释1. 证人义务与道德责任电影中的主人公孔梨子作为目击者,有着作证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
法学上认为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既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梨子选择了保持沉默,这引起了观众对她行为的道德判断。
观众们反思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在面对不义行为时是否应该勇敢站出来。
2. 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电影中,梨子之所以选择保持沉默,部分原因是对法律的不信任。
影片中揭示了警察部门存在的腐败现象和无能的形象,使观众对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怀疑。
这引发了对社会正义的反思,考察了法律体系对于公众的约束力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3. 规则与道义的冲突电影中,梨子作为目击者,拥有向警方提供证词的法律义务。
然而,她在面对目击罪案,极度恐惧和无助的情绪下,选择了沉默。
这引发了对个人情感和道德选择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
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之一: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需“内外兼修”张学群2015年05月23日10:19 来源:学习时报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内优素质,领导干部切实增强自身法治思维能力打铁要靠自身硬。
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首先靠领导干部增强法治素养,自觉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积极践行者和引领者,坚定信念,努力学习,自加压力,真正从思想和行动上使法治成为一种自觉。
贯彻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能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
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把对公平、公正、公开的追求作为内心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公信力。
养成用法治理念指导依法行政的良好习惯,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依法履职、依规办事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履职导向。
重视法治理念的实践运用,在遇到公权与私权冲突、公利与私利冲突时,能够主动运用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使决策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积累法治知识。
认真进行法治理念方面的理论学习。
法律制度纷繁复杂,以法治理念和法理学的学习为基础才能从中发现主线,从而提高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法律规定的能力和水平。
从现实情况看,领导干部不同于专业法律从业者,对其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不可能要求那么高,要在法律原则的掌握上下功夫,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理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提升法治思维的高度和广度。
加强与本行业内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相关程序法的学习,夯实法治思维的密度和硬度,成为熟练应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依法行政的行家里手。
公安民警执法实现法理情统一的思考(3)
目录一、执法实现法理情统一理论论述 (1)(一)法理情统一的社会背景及需求 (1)(二)执法人做到法理情统一的意义 (1)(三)法理情统一对构建警民关系以及社会的影响 (1)二、说理执法 (2)(一)、“说理执法”要有“说”的能力、说的方法。
(2)(二)、“说理执法”要有“理”的依据、理的公正。
(2)(三)、“说理执法”要有“法”的标杆、法的规范。
(2)三、基层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做 (3)(一)要坚持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3)(二)要讲究执法的人性化,以促进法理情关系的协调: (3)(三)要注重依法办案与合于情理相统一: (3)(四)要以协商正义补充规则正义的不足: (3)(五)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六)要完善执法的方法,使之与执法目的相一致: (4)参考文献 (4)公安民警执法实现法理情统一的思考摘要:实现法理情的执法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不能法理情并行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发生,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格格不入,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的差距,严重影响着整个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以及警民鱼水关系。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经过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以及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因此,要保证执法实现法理情统一,应着重抓好日常的工作关键词:法理情统一;公安民警执法;和谐社会AbstractThe implementation of legal law enforcement is the eternal demand of the party and the People for the public security team.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ist political civilization and the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rule of law,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specially the public Security Police force, the problem of lax law enforcement, can not be parallel to the legal situation. The occurrence of these problems is out of step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arty and the people, and there is a certain gap with the provis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seriously affects the whole public security work,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security team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fish How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and ensure the justice of law enforcement is a very important and urgent task in front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t all level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Security Police. Of course, nothing is done overnight and needs to be realized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after a long period of joint efforts by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t all level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Security Police, as well as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herefore,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law enforcement realizes the unity of legal situation, we should focus on daily workKeyword:Unity of legal situation; law enforc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Harmonious society正文:一、执法实现法理情统一理论论述(一)法理情统一的社会背景及需求我们每一位市民,或者社会学意义上的每个主体,面对社会问题实际上都有两个重要的解决方式。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特点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特点法律思维方法是职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实践法律这门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争讼的思维方式、思维手段和思维工具,是法律人必备的职业技艺和职业技能。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法律人的思维特点,希望能帮到你。
关于法律人思维的特点首先,法律职业思维有一个基本要素。
我们用这个要素来进行大脑活动。
这个要素就是我们的行话,即“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如刑法中的术语:犯罪、过失、未遂、中止等。
第二是当你在法庭上发现法定术语不够用,不够彻底深入地分析案情的时候会常引用的一些原理。
法律职业的第二个特征是程序优先的思维原理。
假如学校拨下来10万元作为奖学金。
我就要制定一个“品学兼优”的评比规则。
然而这个“品学兼优”的实体规则是模糊而抽象的。
于是,我通过自己的解释,徇私舞弊地将10万元给了我一个战友的儿子和一个亲戚的女儿。
终于大家发现了。
于是校长革去了我的职务,换上了刘向文老师(众笑)。
刘老师马上宣布我的实体规则无效,又制定了一条程序规则:1、全班50名同学有平等申请奖学金的权利。
2、第二周内班委公开讨论,如有争议,被争议之人在全班公开讨论表决通过。
于是奖学金在第三周顺利发放。
虽然有一两个同学说他应该得奖学金,但他们认可了这个程序,所以也就等于认可了结果的公正性。
大家都知道我在讲结果的正当性问题。
支持法官审判结果正当性的依据主要有:1、法律事实。
2、法律规则及其解释。
3、对说服当事人具有极其重要作用的程序。
以上是法律思维的第二个特征:程序优先原理。
第三个特征是:所有法律人的思维与大众思维有很大的区别。
即法律思维是向过去看的,而非向未来。
向未来看是大众思维的模式。
例如股民炒股,行政市长拆除违规建筑,改善市容环境,甚至政治家提出的“一国两制”政策等,都是预见未来的。
而只有法律思维是向过去看的。
原因有两点:1、法律人手中的一切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
2、法律人办案的法律依据即法律规范都是过去制定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
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
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
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一、概述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
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苏深芳【摘要】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单纯把司法三段论看作是形式逻辑学中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直接适用是不准确的和没有根据的。
实务中的司法三段论是融入了法律实质内容,并且其推导出的结论是具有有效性、合法性及权威性的,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此有争议。
本文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及其评价。
通过相关研究我们知道,三段论推理作为演绎推理的一种,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能实现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客观性的,并且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
【期刊名称】《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2页(P75-76)【关键词】法律论证;司法三段论;逻辑【作者】苏深芳【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方法是人类行为的某种行动以达到一定意图的说明和途径,它来自于人们自身的实践活动,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人们认识事物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逻辑。
三段论作为方法论之一,同样具有这样的普遍性特征。
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
理论上,在运用司法三段论时,法律人曾一度将其作为法律运用中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法律方法,但又对它进行了各种批判。
但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和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在现代的方法论观念下,作为传统的法学三段论,以另一种形式在当今法律论证理论中得到延续和运用,并使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主要是内部证成)中继续发挥作用。
①“三段论”(Syllogism)是亚里士多德最重要的发现之一。
三段论,又叫直言间接推理或直言三段论,是由包含有共同的中项作为大小前提进行判断所得结论的演绎推理,它是由逻辑推理演化而形成的。
从相关定义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三段论的定义是比较笼统的,也并非人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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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思考论文纲要以事实为根据是中国诉讼制度的公理性原则,它高度概括了审判工作的两大基本任务: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一种客观的、全部的事实,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事实,它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意识是否认识到它,能否客观准确的描述、再现它,它都是存在的并对司法实践工作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起着证明的作用。
再现案件事实:艰难的主观认识过程。
从哲学的角度看,运动是绝对的,因此时间是不可逆转的,这就决定了事实或过程的不可重复性。
虽然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会提高人类的认识能力,帮助人们提高再现事实的真实程度,但已发生的事实无法象镜中的人像一样,得到完全的重复或再现。
这就犹如数学中的极值概念一样,我们的认识可以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永远无法达到与客观事实的完全一致。
承认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事物。
以事实为根据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去查明当事人的主观心。
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我们常说的动机、目的或意愿表达,它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及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划分,是我们在诉讼中必须查明的事实。
第二个难题就是如何精确计算精神损害、名誉权损害这类案件的赔偿数额问题。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必须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而在审判中法官并不需要全部的案件事实,需要查明的仅仅是“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冲突过程中的某些事实,而并非冲突由始至终所出现的一切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被视为诉讼中的公理性原则,但并非诉讼制度的唯一价值目标和最高价值目标。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尊重人权,加强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过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必须符合这一发展趋势。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促成司法公正最基本和最先决的条件,司法工作者必须严格坚持,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却有一定的难度,其一是从人的主观因素上讲,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需要司法工作者排除私念,正确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认清其本质;其二是从物的客观因素上讲,事实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一定的时效性和不可逆性。
据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事实为根据”进行深刻的认识,并在司实践中认真履行和坚持。
一、以事实为根据:中国诉讼制度的公理性原则我国现行诉讼法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高度概括了审判工作的两大基本任务: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成为了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及其重要的指针。
部分学者更将该原则称为“中国诉讼制度的公理性原则”①,可见其在诉讼制度中有着极高的地位。
但是作为案件的事实是否都能查清,都必须查清呢?我们真能在审判工作中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吗?为了回答上述疑问,我们首先应对“以事实为根据有个初步的了解。
传统教科书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实事求是,按事物的本质去认识它。
其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客观真实是完全可以认识的,“案件客观事实,与哲学上的客观真理是同一意思。
客观真理就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
案件客观真实,就是客观存在的案件在司法人员头脑中的正确反映”②。
“客观世界只有尚未认识的事物,没有不可认识的事物”③。
与“以事实为根据”紧密相联的就是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根据”④。
而证据的客观性,则是指证据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你认识它,它是证据,你不认识它,它作为证据的本质也不变”⑤。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一种客观的、全部的事实,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事实,它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意识是否认识到它,能否客观准确的描述、再现它,它都是存在的并对司法实践工作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起着证明的作用。
这不仅是传统教科书向学生所灌输的观念,也是在司法界占主导地位的概念。
我国的国家性质使“以事实为根据”这一诉讼原则带上浓重的政治道德色彩,从而更加强了其地位。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项根本要求,对法院而言就是人民法院为人民。
忠实于事实真相,努力查清事实真相,不仅是认识论的要求,更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具体体现。
为完成此任务,我国的法院被赋予较国外法院更大、更广泛的调查事实的权利,也承担更大的义务和道德责任。
但问题是,即使拥有如此大的调查取证权,我们的法官能否达到“以事实为根据”的要求呢?二、再现案件事实:艰难的主现认识过程从哲学的角度看,运动是绝对的,因此时间是不可逆转的,这就决定了事实或过程的不可重复性。
虽然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会提高人类的认识能力,帮助人们提高再现事实的真实程度,但已发生的事实无法象镜中的人像一样,得到完全的重复或再现。
这就犹如数学中的极值概念一样,我们的认识可以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永远无法达到与客观事实的完全一致。
承认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事物。
法官审理案件,所面对的是特殊而复杂的事实。
首先法官所审理的只能是过去已发生的冲突或纠纷,法官要查明的事实也是已发生的事实,这是由法官的职权所决定的。
法官所行使的是司法权。
司法权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权利,“不告不理”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司法又是一种救济权,其目的在于对当事人间发生的冲突或纠纷进行事后评判,对受害方进行救济。
法官不能对尚未发生的冲突或纠纷进行预先裁判,因为未来不可预测;立法可规范未来,司法则只管过去。
其次,法官所面对的案件事实(或冲突事实)是一个不可重复的事实,这里所讲的不可重复,并非上文提到的哲学意义上不可重复,而是指相同种类事实的重复性,自然界中的许多现象,如日出日落,苹果向下坠落等等,都是周而复始,重复出现的,人们可以通过长期细致地观察,发现其规律,得到正确性的认识。
而案件事实却不存在种类重复现象。
如杀人案件中的受害人死了,不能复生,更不能在法官面前让疑犯将杀人过程重演一遍。
即使有些系列案件,我们也只能从作案手法、工具、地点等方面找出各案的相似点,从而推导出该案件可能同系一犯罪人或犯罪团伙所为。
我们不能认为后面案件是前面案件的简单重复,因为案件时间、地点等要素都变了。
第三,法官所面对的案件事实是法官所不知道的事实。
作为法官中立是起码的要求,法官不能是冲突事实的当事人——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同时,法官也不能是事实的耳闻目睹者,那属于证人的范畴。
所以,当法官审理案件时,他面对的应是他不知晓的事实。
第四,法官审理的案件事实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同自然现象不同,案件事实容易受到人们意识活动的影响、歪曲,因为事实的查明往往意味着对某些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刑事案件中的罪犯在作案后会尽量消灭或伪造证据,以达到掩盖事实、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回避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强烈的利己动机常常使得案件当事人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虚假陈述来掩饰事实的真实过程。
这就是法官开始审理案件时所需面对的事实。
案件事实的特殊性、复杂性,使我们再现案件事实的过程异常困难。
尽管完全重复或再现案件事实是不可能的,而案件事实又是如此复杂,但法官的审判又必须建立在一定事实的基础之上,否则判决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说服力。
我们不能完全查清事实,但我们至少可以查清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任何一个案件,在其发生过程中,都会留下或多或少的物品或痕迹,也会被某些人听到、看到,在他们的头脑中形成反映。
这些物品、痕迹或映象,就是再现案件事实的证据。
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在上述原始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人们又会对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做出确定性的判断或结论,从而形成另一类认知证据。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再现正是建立在这两类证据材料的基础上。
证据的客观性认为证据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实际上并非如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一种类型的证据都是主观的,都是人类主观意识的产物。
《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等笔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依性质不同而对证据种类的称谓不太一致,这里以《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分类为例。
) 。
在这七种证据中,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辩解都是人类意志对案件事实所作出的主观反映,毫无疑问是主观的。
书证是以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画等形式表达人的思想,它对案件事实的记载或对主观意愿的表达,都要经过人的大脑的加工,因而带有很强的个人意志,所以书证也是主观的。
物证是指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痕迹。
它是以它的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物证本身并非主观的,但它不能在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当人认识不到其作用时,即使该物品或痕迹确定存在,也无法成为证据。
从这点讲,物证也是有一定主观性的。
至于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只不过是人们在某些技术手段的帮助下,依靠自己的经验、学识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再叙述,它的目的在于解决某些可以得出定论的事实,再叙述过程无疑是一种主观意志的反映过程。
视听资料由于其技术质量高,在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方面大大优于其他证据,但正由于其高技术性,使其易受人为操纵的影响,造假的可能性非常大。
以上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分别论述了证据的主观性,不太容易理解。
我们换一个角度,将证据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感知证据,即通过人的感官(如眼、耳、鼻等) 对案件事实的接触而得出的反映,它包括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辩解,都是一种感性认识。
二是间接认知证据,即人类通过某些技术手段的支持,固定转化某些证据,或是得出某些确定的结论,它包括物证、书证、检查、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这种证据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充分说明了证据的主观性。
单凭证据的简单积累是无法自动得出案件的事实真相的。
有原料,还须有好的厨师,才能作出可口的佳肴。
法官就是案件的厨师,他的分析判断,是冲突事实真相的决定性因素。
“内容相悖的证据材料的取舍,对冲突主体事实主张的认可与否定,都决定于司法者尤其是法官的认识和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裁判所描绘出的冲突事实,实际上总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再现冲突事实的真实程度,决定于法官这种感觉与证据基础的偏异与贴近”⑦。
法官个人知识能力的高低和职业道德,是证据以外决定案件事实的重要因素。
上文曾提到物证不为法官所认知时,不能成为证据。
这是与证据客观性强调的“你认识它,它是证据;你不认识它,它作为证据的本质也不变”的论断大相径庭。
那么人们尚未认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呢?答案很简单: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