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收入需补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新国税发[2007]115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07〕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市、区)国税局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包括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控器具的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第四条县(市、区)国税局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和定额核定工作底稿制度,对定期定额户进行科学分类,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定额项目和相关参数、系数。
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业务描述】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二维码: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业务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可申请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闽国税发[2006]21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14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精神,提高我省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以科学的税收观统筹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科学理念,按照总局《办法》规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个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努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要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原则,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促进多种经济成分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绝不能以个体税收税源小、矛盾多而放松甚至放弃管理。
二、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提高征管效率。
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
坚持属地管征原则,对分支机构、仓库等都要严格列入管理范围;同时,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按行业或按街道、乡村落实征管范围,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业务考核,切实把各项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突出典型调查,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精细化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不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纳税辅导]解决金三系统申报常见问题简易操作指南
[纳税辅导]解决⾦三系统申报常见问题简易操作指南由于⾦三系统更新升级较快,以上操作指南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为准。
⼀、税(费)种认定1、问题:纳税⼈通过“⾦税三期个⼈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或者在窗⼝申报个税(⼯资薪⾦)时,提⽰“申报期内⽆该税种认定,请联系管理员”。
答复:请联系管理员将个税⼯资薪⾦的“征收代理⽅式”认定为“代扣代缴”。
⼆、纳税申报2、问题:纳税⼈对以往属期的未申报记录进⾏补申报但⽆法申报。
答复:先联系管理员检查税种认定情况,对税种认定不存在问题的,纳税⼈可通过“⽹报系统”的“分税种申报表”进⾏以前属期申报(⾮当期申报⽆法通过“待申报”取得应申报信息)。
3、问题:实⾏按次申报的,纳税期限多长?答复:⽬前按次申报的纳税期限为15天,即从申报当天开始15⽇内应当缴纳。
特别注意,按次申报缴纳时间与按⽉申报的缴纳时间不同步,有可能逾期被加收滞纳⾦,或跨⽉缴纳,因此,提醒纳税⼈申报后应及时缴纳。
4、问题:⾦税三期正式运⾏后,实⾏定期定额征收纳税⼈纳税申报有何变化?答复:1、与税务机关签订三⽅划缴协议实⾏批扣划缴的,仍实⾏简易申报办法;2、未与税务机关签订三⽅划缴协议的,应使⽤《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申报;3、定额执⾏期结束后应填报《定期定额分⽉汇总申报表》。
5、问题:定期定额户如何实现超定额补税?答复:分两种情况:(1)如果是⾦三上线后征收的定期定额户的税款,通过“申报错误更正”模块,调⽤“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来进⾏全量更正,重新申报,实现超定额补税。
(2)如果是旧系统迁移的数据,通过“申报错误更正”模块,调⽤“通⽤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来进⾏全量更正,重新申报,实现超定额补税。
6、问题:定期定额纳税⼈进⾏申报时候打开定期定额申报表,或者变更时候调⽤通⽤申报表或者定期定额申报表时,经常出现计税依据,税率或者税额有错,怎么办?答复:对于通过“定期定额户⾃⾏申报”模块,或者“申报错误更正”模块调⽤申报表的操作⽅式,会出现该问题,需联系管理员重新核定定额即可解决。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P&NBSP;ALIGN=CENTER>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主题类别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豫国税公告[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1号)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切实减轻办税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全省个体工商户中起征点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按年调整、报缴合一、银行扣税”的申报纳税方式。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申报纳税期限(一)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按照法定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2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税。
(三)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于认定当月结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款,并调整为按月申报纳税。
二、定额的核定与调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
实际销售额连续两个季度低于核定定额20%,或年度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三、申报方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为已完成当期纳税申报事项,不再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纳税方式税务机关提供网上缴税、批量扣税等多种纳税方式。
实行网上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任意银行卡,通过网络自主缴税,税款直接缴入国库。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首个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的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18日。
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月21日。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又称双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最新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最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定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场所、期限和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收入额(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户)的税收征管。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配额核查。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各自管辖的税收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和地区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定期户,对其经营和收入进行典型调查,进行调查分析,并填写相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应占行业和地区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面积、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核定:(一)按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为批准而计算或计算的;(二)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三)按库存计算或计算审批;(四)根据发票和有关凭据;(五)根据银行的营业账户进行资金交易;(六)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相同规模和地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批准。
个体“双定户”税收超定额法律责任解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个体“双定户”税收超定额法律责任解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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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大都是采取双定征收(即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所谓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操作性强,简便易行,符合我国税收管理实际,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这种征收方式中,由于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与纳税人实际实现的税款必然存在差额,而纳税人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因而,对于纳税人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造成的税款差额如何处理,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均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问题的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应该说终于有了一个清晰的答案。
对于个体双定户实际实现的税收超定额在政策上的争议,主要来自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不同。
原《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冀地税函[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7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的补充规定(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含)。
对其进行典型调查时,应深入分析,准确测算出所需要的系数和数据,力求定额的合理性。
(二)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全省统一定额执行期为一个公历年度;开业不足一个公历年度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期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如因季节性经营较强等原因造成经营额幅度变化明显的地区或行业,可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纳税人的经营类别设定季度或半年的定额执行期。
(三)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即当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该条款适合我省地税系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
对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其发票开具的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税务机关应按全额计征。
(四)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各地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对定期定额户采取简并征期,或网上申报纳税,或委托代征等税款征收方式。
会计实务:定期定额纳税人超过定额金额补税还需缴罚款、滞纳金-
定期定额纳税人超过定额金额补税还需缴罚款、滞纳金?案例概况宏大经营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定额4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2016年销售额300万元.问对超额未缴税款,除了补缴税款,是否还需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呢?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二、实务分析在实务中,对个体工商户超额未缴税款,除了补缴税款,是否涉及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存在不同的观点.观点01:个体工商户超额未缴税款除补缴税款外,不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检查中发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补缴税款,不进行处罚,即不需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观点02:个体工商户超额未缴税款除补缴税款外,还应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虽然国税函〔2005〕402号规定不进行处罚,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法律级次高于国税函〔2005〕402号,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因此,税务机关除了要求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外,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文件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三、案例解析就本案而言,宏大经营部该经营部2016年销售额300万元,远远超过月定额4万元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否一定要对企业处于罚款和滞纳金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显然,根据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规定,宏大经营部可以自行在2016年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部分,按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即可.税务机关也可以不进行处罚.当然,税务机关也可进行处罚.纳税人啊,税收顾问多么重要.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定期定额征收超出的部分应该怎么计算
定期定额征收超出的部分应该怎么计算定期定额征收超出的部分应该怎么计算?国家对税务的相关政策都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因此我们在处理各种税务内容的时候也是需要更具多方面的内容去处理税务的相关知识点的,并且对税务的计算,以及税额的相关内容都是有这严格的参数指标与一定的标准的,因此我们在处理定期定额税务内容以及其他税务内容的时候也是需要全面的了解这些内容。
个体户定额超出怎么收税?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低于三万,免征增值税.超过的全额征税,对于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务局根据企业经营信息,如占地面积、员工人数、代理品牌、电量电费等,根据设定好的参数指标,计算得出定额标准,同时也结合开票数额来调整定额.对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则根据申报数据判断,再结合开票数量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就《办法》中"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中的"当期"解释为"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因此,税务机关只要发现纳税人没有申报超定额税款的,均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补税及相应处理.定期定额征收超出部分如何计算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额*3%税率计算增值税额,自行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的实际营业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超出部分=实际经营额-核定定额;超出比率=超出部分/核定定额;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区别是什么?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帐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1.纳税主体查账征收个体户范围包括:1、注册资金指标: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销售额或营业额指标:存量个体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或新办的个体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为参照.(1)应税劳务纳税人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2)货物生产销售纳税人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3)批发零售纳税人40000元以上(含40000元以上).3、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穗国税函[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57号2007年3月28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17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3份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
一方面,要组织干部,特别是税收管理员深入学习“两个办法”,切实了解新办法的具体内容,理解新旧办法的差异,按照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要大力做好贯彻“两个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载体积极开展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以推动“两个办法”的顺利实施。
为便于各单位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市局制作了学习和宣传“两个办法”的辅导材料供各单位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去。
二、各单位要严格定额终审的管理。
定额终审权(包括征管软件和内部文书的审批)可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下属税务分局局长行使;对外文书必须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公章或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能发出。
三、各单位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备案申请要当即办结(文书样式见附件二),办结后的有关文书转送税收管理员阅后作征管资料存档。
定期定额征收的一些问题
定期定额征收的一些问题【问题】我公司是个体户企业,以经营汽车租赁、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及货运代理为主,公司是在4个月前成立的,当时成立时有提供相关证照及租车合同等资料至当地地税所报到并同时申请领购租赁业发票,但其要求我司暂时至税所前台代开发票,当时有咨询是否可采用查账征收,其答复月营业额需在4万元以上才能作查账征收;后序几个月均针对全部营业额至税所前台代开发票,其征税为%,包括(营业税%,核定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堤围防护费%),然而至今已过4个月了,地税所才通知我司至税所办理税种核定,并要求我司需按定期定额每月5000之营业额补交4个月的税金,共1624元,我觉得有异议,因为%的税率已经较同行(一般只负担7%)高出很多,如果还要补交税金,税负将高达10%以上,故有以下问题请教:1.定期定额是不是只针对没有开发票或报税之纳税人征收的?2.在当初我司成立时税所并没有提出需征此税金,也没有立即与我司作税种核定,都是在几个月以后要求做并要求补税,是否有蒙混纳税人之嫌?3.月营业额需在4万元以上才能作查账征收,请问是否有此规定?4.如地税所的确有处理不当的地方,我司可以通过什么手段申诉?5.如此高之税率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申请或降低我司之税负?【解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一定要月营业额在40000 元以上。
税法只是规定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 元以上应当设置复式账。
在没有实行查账征收之前,税务机关应核定征税,税务机关要根据贵公司的营业规模进行核定,在税务机关代开票营业额是一个很好的参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不会低于代开票营业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账标准如下: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20 万元以上的。
【老会计经验】“双定户”经营收入超定额要补税情况处理
【老会计经验】“双定户”经营收入超定额要补税情况处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双定户应注意以下税收规定。
第一,国税局和地税局可以对同一纳税人分别核定计税依据额。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第二,纳税人不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程序核定经营额。
《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有6项,即纳税人自行申报经营情况、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定额公示、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第三,定额核定后仍要进行纳税申报。
《办法》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而且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对于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定额有争议,可以申请重新核定、复议及诉讼。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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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收入需补税
李先生是湖南省湘乡市的一位个人独资企业主,他向湖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税务机关前段时间对他们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查补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款数万元。
他不理解的是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而他也的确按月定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还要补税呢?李先生的疑惑之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内在含义是什么?
坐席员告诉李先生,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体经营者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李先生的疑惑之二:已经定期定额缴税的企业,为什么还要补税?
坐席员将定期定额缴税与查补税款进行了详细说明: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超定额部分要在申报期限内据实申报并缴清税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
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结清应
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虽按期缴纳了定额税款但未如实申报过去、当期经营额、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纳税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分季度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年
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还要自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坐席员提醒李先生,虽然他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如果所核定税额与其实际经营所得不相符,就要补税。
并且每年年终,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