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在当今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政治和社会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着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发展起来。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性,法律条文通常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主要依据成文法典进行裁决。
其特点包括法典化、逻辑性强、体系完整。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通常由立法机关负责,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主要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即法官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判决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英美法系注重司法实践和经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出裁决。
此外,英美法系还强调程序正义,对司法程序的要求较为严格。
伊斯兰法系,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法不仅涵盖了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还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继承、商业等。
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古兰经》和圣训,以及伊斯兰学者的权威解释。
伊斯兰法系强调宗教信仰与法律的紧密结合,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宗教机构和宗教领袖的监督和指导。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称,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在法律形式上,既有成文法,也有习惯法和判例。
中华法系注重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家族伦理,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华法系在近代逐渐衰落,但其中的一些法律理念和制度仍然对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第二讲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
• 14世纪末,皇家法律的创造力渐趋衰弱,并由于 形式主义的僵硬,错误现象日益明显。 • 15世纪开始,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和高级 僧侣,大法官代为处理,判断特殊案件的请愿者 是否应获得所期望的“上帝之爱”和仁慈的恩典, 大法官通过判决发展起来一套复杂的特别规则: 衡平法规则,并最终独立出“衡平法院”。 • 衡平法所发展的是一套救济手段,ie.信托;它是 对普通法诉讼制度的补充。
普通法传统
• 什么是普通法?
– “普通法,常用于指英美法系的全部法律,与 ‘大陆法’(Civil Law)相对应…… 在狭义上, 普通法仅仅是指由英格兰皇家法院所创立的那 部分法律,一方面,它相对于包括议会立法在 内的‘制定法’;另一方面,它相对于衡平法 的规则和惯例。‘衡平法’不是指一些关于公 平的格言,而是实体法的一部分,它是由特殊 的法院即衡平法法院通过判决发展起来的,据 此,它区别于其他法律”——《比较法总论》: 282
• 1873年制定了《司法法》,法院系统改造。不同 管辖权的法院成为高等法院的分庭:王座、理财 和普通诉讼分庭。 • 1881年开始,另外两个分庭并入王座分庭;由衡 平法院处理的案件移交大法官分庭;成立遗嘱检 验、离婚和还是分庭。法院组织的构造至今基本 没变,见前面的构造图。只是原最高审级的上议 院司法委员会将最终司法权移交给了在2009年10 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的英国最高法院。 • 统一了(侠义)普通法和衡平法这两个领域。 • 取消了令状制。
• 英美法系
– 源自诺曼征服后形成的英国普通法传统。 – 16世纪逐渐形成的衡平法。 – 18、19世纪制定法的补充。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 法律渊源上:前者遵循制定法;后者遵循 先例。
– 但是,“今天,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还是 司法判决这一古老的问题,对于我们理解普通 法与大陆法之间的基本区别帮助甚微。在我们 看来,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判决每个案件时, 大陆国家和普通法国家的法官所使用的发现和 适用法律的方法在特性上是否相同。——《比 较法总论》:298”
大陆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该法系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国殖民地,以及中国、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19世纪,英美法系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两大法系的差异: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以条文为主);英美法系为判例法(以案例为主)。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结构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 );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往的判例。
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
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审判依据议会或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审判的法律依据为以前法官的判例为依据。
6、职业教育:大陆法系国家中先学法规;而英美法系中先学案例……——简单讲,中国是大陆法系,为成文法,其特点是订的很细、很多、很死;但永远有缺失,罪犯可利用的法律空白很多。
立法总是赶不上司法实践的需求,执法成本和执行难度居高不下,无限量地花销纳税人的苦命钱,无休止地消耗当事人的生命期和耐受力。
——再简单讲,在诉讼程序上,我们是合议庭制,由官方指派人员对罪犯量刑,更易于体现官方意志和暗箱操作,取证困难,冤假错案很多;而普通法系是陪审团制,由民间人员义务组成,即使不懂法律条列,仅凭社会公德及人文理念对罪犯裁决,显然更具有公正性。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史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史比较分析摘要:现今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应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虽同衍生于欧洲,但两者之间无论是发展历程还是法律渊源、立法技术等都很大的不同。
本文对两大法系的发展过程和差异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发展过程;差异一、两大法系的发展过程(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古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但它真正形成是在中世纪日耳曼各部族“继受”罗马法之后。
11世纪以后,在经历了中世纪早期的长期战乱纷争之后,欧洲各民族国家已相继大体完成了封建化过程。
新的历史条件所造就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和新的社会生活关系,要求一种与其相适应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制度,罗马法的复兴成为必然。
特别是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
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取代封建制度以后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1804年拿破仑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原则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
可以说大陆法系是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如罗马法的法人原则、私人权利平等原则和法人制度、物权制度等。
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在继受罗马法原则和制度的同时也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技术方法,如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等。
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德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
其他一些国家鉴于这一法系法的优点,模仿这一法系的模式,制定了自己的成文法典。
据统计,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
(二)英国案例法系。
案例法系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13世纪末普通法变得非常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公法 法律结构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 的法律,包括宪法、 普通 行政法、刑法、诉 法 讼法和国际公法。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 的法律,包括民法 和商法。
平衡 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 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 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平 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的判例法。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Fra bibliotek3、两者的区别 大陆法系
◦ 聂树斌案
◦ 1994年8月5日 ◦ 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 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 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 捕。 ◦ 1995年4月25日 ◦ 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 聂树斌被枪决。 ◦ 2005年,河南省荥阳市警察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 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 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英美法系
继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 国更重视成文法。美国不但有联邦 成文法还有州成文法。还专门在商 法领域,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 以及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它们对 于规范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为 有重要影响。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 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 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 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 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 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 以反驳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另外,两者在司法人员的录用,法学教育方面和法律职业方面等都存在差异。
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但两者也有融合,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 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 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 弱点,所以两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 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行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久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世纪的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两者在结构、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之后,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他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当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
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他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业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
《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
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因为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它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性法律文件《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
区别: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判例是否为正是意义的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存在判例法。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与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
2、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为关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逻辑方法。
3、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取较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从其发展来看,英美法系也正逐步采用法典形式,这一差别在日益缩小,但其法典也只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像大陆法系法典那样抽象化和系统化。
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基本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英美等国的法学著作中,往往使用公私法的分类。
5、在诉讼程序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干涉主义);而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特点。
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观念等方面也存在区别(看书简单总结一下)以上两大法系的区别,是由于两大法系不同的历史背景造成的。
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
一般地说,大陆法系更倾向于理性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经验主义。
但自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区别日益缩小且融合,但由于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区别将长期存在。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假设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展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长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世纪的开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屡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两者在构造、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拟,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大陆法系( civil law )和英美法系( mon law )。
0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该法典是各部门成文法律的系统和一致的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有成文法,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和其他受其影响的国家。
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许多拉美和亚洲国家。
02.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英国继承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在传统的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来补充判例法,但仍然受到判例法的限制。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除英美外,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03.两者的主要区别是?no.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体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即成文法。
其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法,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no.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继承了古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以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作出统一而系统的规定,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于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主要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基础。
no.3法律渊源不同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运用成文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其对成文法的解释受到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所以,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者作用相似,他们的存在都是为 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若干国家和地区遵循的一整套的 法制体系,都是社会历史进步的表现。
4、法官的裁量权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明显不同。大陆法 系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极大限制,必须追求立法的原意 来解释法律,以避免司法剥夺立法权的嫌疑;而在英美法系国 家,法官解释制定宪法时不必刻意寻求立法的意愿,而是要看 先前法官的解释,即便该条文首次被解释是,法官也不必考虑 立法者在立法时的本意,更多的是考虑假如立法者处于自己当 下的形式会是什么样的态度。综合来讲,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 的自我裁量权远远大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
2、在思想观念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差异,大
陆法系是从古罗马传下来的法律观念作为法律创制的观念基 础,在法律编纂与修改上追求完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有 制定法,而且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主体,制定法虽 然被制定出来,但一般表现为单行法并且受判例法与习惯法的 多重制约。大陆体系国家通常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 系国家通常按照普通法与衡平法进行分类,基本不适用公法与 私法的分类方法。
五、改进作风是抓手 一是改革了体制机制。针对“两大公司文化、理念融合不 够,工作安排部署不一致”的问题,长炼实施了两大公司管理体 制一体化改革,共减少机关管理部门 6 个,撤并基层单位 5 个, 梳理、调整 10 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和 87 项业务。同步实施了两 大公司一体化绩效考核,最大限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二是 改进了文风会风。针对“文山会海”的问题,长炼党委下发了《关 于切实改进会风减少会议的意见》,制订了 《公文处理管理办 法》,严格重大会议审批制度,严格会议统筹制度,内部一般性、 日常性、临时性工作安排和通知,一律改为工作表单形式制发, 各类简报一律在线报送。三是规范了非生产性费用的管理。将 分散在机关部门、基层单位的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等各 项非生产性费用进行集中管控,制定了《业务招待费使用管理 办法》、《办公费管理规定》、《会议费管理规定》 等管理制度,严 格审批程序。同时,清理规范 118 台公务车辆,拍卖了 22 台公 务用车,对所有公务用车安装“北斗”监控系统,公车私用现象 得到有效遏制。 六、反腐倡廉是保障 一是坚持抓源头,促清廉。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制定 了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实施 细则》,修订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三重一 大”决策制度》等,与领导干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 律责任状 865 份,与重要岗位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 248 份,进一步增强了全员廉政意识。二是坚持抓养成,促清廉。坚 持多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认真开展“党风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划分标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划分标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哎呀,这两个法系的区别,听上去就像在讲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菜肴”。
要说清楚这些差异,还真得从头说起,弄明白它们的根源和实际应用。
1. 基础背景1.1 大陆法系的来历大陆法系,顾名思义,就是“大陆”的法律系统,这里的“大陆”指的是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和德国。
这个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它就像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大树,根深叶茂。
它的特点就是规则非常明确,像一本大大的法律书,一条条法律条款清清楚楚,简直就像是“菜谱”一样。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依赖于这些书面上的条文,法官基本上就像个“规则执行者”,不会随意发挥。
1.2 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呢,起源于英格兰,后来在美国也发展得非常好。
它可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有一部庞大的“法律大全”,而是通过法官的判例逐渐积累起来的。
可以说,它就像是“法律拼图”,每个判例都是拼图的一块。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之前的判例,判断依据就是这些“拼图块”是否能在当前案件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这个系统特别强调“先例”的作用,像个古老的“智慧宝库”。
2. 规则和灵活性2.1 大陆法系的规则大陆法系的规则就像是一把尺子,无论什么案件,都要用这把尺子来量一量。
法律条文清晰,法律的解释也相对固定。
这样一来,虽然稳定性很高,但有时候可能就显得有些死板,遇到新情况时,可能会显得“捉襟见肘”。
法律的适用非常严格,法官也基本上只能依照法律条款来作判决,没有太多的“自由发挥”空间。
2.2 英美法系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则喜欢“变通”,它像是个灵活的“万用刀”。
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各种因素,甚至可能会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
虽然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情况,但有时候也会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先例的适用使得法律的解释更加丰富,也更具备“人情味”。
这种方式也使得法律发展更为动态,能随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3. 法官的角色3.1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就像是“法律的守护神”,他们的任务就是按照法律条文来作判决。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一、本文概述在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历史背景。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案例法系,主要源自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得到了广泛的影响。
尽管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结构、原理、法律渊源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它们也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越来越多的交融与互动。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从它们的起源、发展、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通过对比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在全球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
本文也将关注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它们在全球法律治理中的可能贡献。
二、英美法系概述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主要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实践,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传播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判例法制度,即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院的判决形成,并通过后续的类似案例得以发展和应用。
这种“遵循先例”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权制定法律。
通过对案例的细致分析和推理,法官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原则,进而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它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确保了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公正性。
在程序法方面,英美法系注重对抗式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交锋,通过提出证据和辩论来争取胜诉。
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法律规则主要由判例构成,缺乏系统的法典,因此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一、法律体系起源与发展1. "大陆法系"的起源与发展"大陆法系"可追溯至罗马法,具有悠久的历史。
封建时期的伊尔库茨克法典在俄罗斯推动了现代大陆法系的建立。
法典的编纂和颁布使得大陆法系逐渐用于民事案件的处理。
2.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发展"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为基础,历经数百年的演化。
英国的"普通法"对其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独立后,普通法得以在其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得到继承与发展。
二、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1.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法典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的核心。
写意解释法典和司法创造法源的方法。
法官主导的制度,着重法律解释和程序保障。
2.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普通法的体系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判例法在法律解释和发展中扮演核心角色。
司法法源的重要性以案例为基础,重视先例和法律解释。
三、法律规则的解释方式1. "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则解释方式“文字主义”强调文字本义的解释方式。
“合理解释法”的解释方式权衡文字和真实意图。
“预见性”原则要法规能预见各种情况下所触及的问题。
2. "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解释方式"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发展和解释。
“先例”是法官判决依据,以案例为中心进行推理。
"立法目的"强调法律调整和社会改善的目标。
四、法律体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1. "大陆法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法官主导的司法决策,强调法律解释。
大陆法系有较为明确的法定刑,注重法律统一性。
法律适用过程相对形式化,注重程序保障。
2. "英美法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判例法在案件决策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注重个别化。
注重个案的公正与合理。
大陆法律体系和英美法律体系的区别
大陆法律体系和英美法律体系的区别法律是人类社会有序稳定运行的条件和保证,而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沿着历史的长河看,法系主要分为两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下面将就两个法系的异同进行浅显的一番探讨。
区别:(一):历史渊源:大陆法系又称罗马体系,也称欧陆法系。
它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
大陆法系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而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二):诉讼程序的方式: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这里的陪审团,是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
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决定是否起诉,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要赔偿。
而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做出判决的还是法官,他们会以参酌法律判断案情,决定判罪与否、判罪多少。
这点在上述两部影片,尤其是《魔鬼代言人》中有明确体现——辩护律师要先在开庭前从一部分人中选出自己的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然后再开庭审理,由双方律师发问、辩护,最后陪审团决定意见,法官宣布庭审结果。
可见陪审团在一个案件是否胜诉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正因此,片中主人公才绞尽脑汁用辩论、演讲、提问原告、被告及证人等方式,来找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事实,打动陪审团。
此外,英美法律体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听证会。
自20世纪以来,两种法律体系差别渐小,中国也于96年开始渐渐在行政执法和立法领域建立了听证会制度,但这确是从英美法律体系中引进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
法系, 法系,最早是西方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形式的某些特点对各国法律所作的 分类。 分类。 活的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 活的法系 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
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埃及法系、巴比伦法系、犹太法系、 死的法系 :埃及法系、巴比伦法系、犹太法系、 波斯法系和希腊法系等
2.罗马法在中世纪后期的复兴 2.罗马法在中世纪后期的复兴 • 注释法学派 意大利 --欧洲其他国家 --欧洲其他国家 • 评论法学派 波伦亚大学波伦亚大学-
法国---意大利 法国---意大利 --法国---德国 法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德国 ---
• 人文主义法学派
德国法系
3.大陆法系的形成 3.大陆法系的形成
• 公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公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公民法规定了罗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和应履行的义务,规定罗马公民的权利主 和应履行的义务, 要有三项:缔结婚约、 要有三项:缔结婚约、处理私产和提起诉 讼。 首先,适用范围过于狭隘; 首先,适用范围过于狭隘; 其次,涉及内容范围较窄。 其次,涉及内容范围较窄。
一、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及其特征
(一)含义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源于古罗马法并以其法 律制度为基础演进发展而成的法律传统。 律制度为基础演进发展而成的法律传统。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二)大陆法系的历史演变
1.起源 起源——古代罗马法 起源 古代罗马法 A《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1) 《十二铜表法》的产生 ) 十二铜表法》 王政时代: 王政时代: 300个氏族 个氏族——30个胞族 个胞族——3个部落 个氏族 个胞族 个部落 元老院: 元老院:300个氏族 组长 个氏族 人民大会: 人民大会:成年男子 军事首长、最高祭司、 王: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审判官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Civil-Law System),一是英美法系(Common-Law System)。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
到18—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
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两大法系的区别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法律渊源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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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说句不中听的话,现在的大部头书基本都在抄,这是我看了几年的书后再次得出的结论,最明显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到底是个什么玩艺儿,目前我看过的书都没有解释清楚,倒是对普通法介绍得如此详细,恨不得祖师爷都挖出来,所以很久以来我都是一知半解的。
在这里介绍一下两大法系的发展和特点,随后附衡平法的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三、大陆法系代表——法国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
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
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 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
在法国封建制法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 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 世纪至18 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基本摧毁了封建制度。
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1799 年拿破仑发动政变上台执政,在拿破仑统治时期,为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维护私有财产制度,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拿破仑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一系列法典。
它们是: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807年《商业法典》、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和 1810年《刑法典》。
这五部法典连同法国宪法,一起构成法国“六法”体系。
法国六法的产生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它把近代法国的立法活动推向高峰。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不仅使法国有了第一部民法、商法,而且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第二部分: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2、衡平法的兴起导致衡平法兴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状制和机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
很多人转而请求枢密院和国会主持正义,这些纠纷由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大臣来处理。
在1474年,枢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誉作出判决。
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
该机构终于独立出来,成为和王室法院并列的衡平法院。
衡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
由此发展起来的法律成为衡平法。
所以,衡平法的兴起主要是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
同时,也是英王加强统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约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另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最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
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4、资产阶级革命和普通法传统的正式形成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英国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妥协和统一。
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争是国会和君主斗争的表现。
随着革命的胜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协,协调发展。
到1873年和1875年随着两个《司法法》的颁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一直持续。
(2)对教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会法院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成立离婚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
(3)制定法大量出现。
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统一诉讼程序法》、《普通法诉讼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货物销售法》、《侵犯人身法》、《盗窃法》等等。
制定法的增加标志着议会地位的上升。
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定法都是单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