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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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深地税发[2006]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2006年12月30日深地税发〔2006〕724号)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等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调整后的《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凡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

对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为维护税收法律尊严,惩治涉税违法犯罪,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缴欠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税种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及个人),凡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以下统称欠税人),必须依照如下规定于限期内清缴税款、滞纳金:(一)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尚未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的欠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缴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应依照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二)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已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但仍未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三)对未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本通告视同催缴税款通知,欠税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二、按本通告规定主动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予以从轻处理。

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新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且在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期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缴欠税,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税额超过一万元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欠税、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市、区财政部门依据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以及受表彰奖励或违法、违纪情况,按照《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记分表》(见附件)对每一位会计人员进行记分,并及时根据分数变化情况提供上网查询和定期更新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
2.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记分表
第十条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定期考核程序:
财政部门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日常登记、继续教育考核登记等定期活动,对在会计人员的表彰活动、会计执法检查以及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工作中获得的会计人员信息据实记入诚信教育档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获取相关部门在工商、税务检查、审计、金融监管等工作中获得的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诚信教育档案情况,及时进行核实记分。
3.廉洁自律。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按法律、法规自我约束自己的言行。
4.客观公正。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处理会计业务事项。
5.坚持准则。在处理会计业务事项过程中,严格按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6.提高技能。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二条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是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计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深地税告[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补充公告如下:一、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不再办理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可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疑问协查制度。

市税务部门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信息交换。

市税务部门根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和《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信息,记录并核实相关人员享受政策的情况。

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有疑问的,可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查。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供自主创业申请税收政策使用)2.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0月20日附件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附件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名称(盖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标 签】离深请假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印发通知【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1997﹞130号【发文日期】1997-03-29【实施时间】1997-03-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各级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建设,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指示精神,以及市委组织部深组发﹝1997﹞1号《关于实施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

一、市局副局级领导干部和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深圳市(包括节假日期间)赴港澳台和出国,或在非节假日期间离深到国内其他地区,都必须实行离深请假报告制度。

凡因私离深外出的,一律不准公款报销任何费用和领取任何补助。

二、离深请假报告分别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凡赴港澳能够在当天返深或离深到国内其他地区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以口头形式向上级领导请假报告;凡赴港澳台和出国超过1个工作日或离深到国内其他地区超过2个工作日的,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上级领导请假报告。

三、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市局副局级领导干部,按市委组织部深组发﹝1997﹞1号《关于实施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向市局局长请假报告,市局局长不在家时,向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请假报告;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按上述相同办法请假报告;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担任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干部向市局分管领导请假报告;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向所在处室、单位的负责人请假报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深国税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2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共11户(见附件1:《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企业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请各单位务必对照《统计表》查漏补缺,如发现有符合条件但未填列在《统计表》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增。

同时统一组织调查摸底和实地盘库工作,一方面了解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购进农产品的基本情况;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耗用农产品情况;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情况等。

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期初库存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协助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耗用农产品比率计算表》(见附件2)及《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转出核定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作转出处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精神,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即“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的结果要运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目标导向原则。

强调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过程中,用明确的绩效目标来反映财政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二)全程管理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要贯彻预算管理全过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6﹞176号【发文日期】2006-10-24【实施时间】2006-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为统一同地区内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将深圳市纳入试点工作的范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四局一会联席会议的精神,对我市福利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由深圳市民政局进行认定。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申请福利企业的纳税人(包括2006年10月1日前已认定的老福利企业)须按照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税﹝2006﹞135号文的有关规定前往市民政局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在2007年1月1日前,除安置的残疾人比例按新政策计算比例外,其他认定条件仍暂按原有政策认定)。

市民政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福利企业颁发有效的资格认定文件。

新认定的福利企业名单将于每月末公布。

二、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取得福利企业资格; 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深财资规[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深财资规〔2011〕1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中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部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发文日期】2011-10-28【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报告银行帐号、税务认定情况和停(复)业登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2001.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3日深地税发[2001]581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关于对转让墓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136号)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5-8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支机构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

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属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民生优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切实体现民生优先,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重点向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倾斜。

(二)体现绩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提出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第一批A级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第一批A级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第
一批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第一批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
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对所辖纳税人进行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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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深地税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地税规〔2010〕2号)各基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6号)2.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深地税告〔2003〕1号)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48号)5.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3号)6.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5号)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16号)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893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7号)10.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5〕398号)11.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12.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0号)13.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23号)14.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16号)15.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16.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23日深地税发〔2006〕122号)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契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主管机关从200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为我市契税的主管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具体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征收管理工作;对相关税种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 释和处理;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
企业所得税处。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个人所得税处。组织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财产和行为税处。组织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征收 管理工作;对相关税种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资源和环境税处。组织实施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等征收管理工作;对相关税 种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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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成立背景
03 主要职责
目录
02 历史沿革 04 领导信息
05 所获荣誉
07 派出机构
目录
06 事业单位 08 内设机构
2018年6月15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税务局。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标志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原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正式合并。市长陈如桂出席揭牌仪式,并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一起为国 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揭牌。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 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成立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 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省 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以降低征纳成本,理顺 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挂牌成立,意味着 税务机构改革在深圳正式拉开大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深国税告[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深国税告〔2009〕12号)为从严打击涉税犯罪活动,有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保障单位或者个人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现将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等有关机构的事宜通告如下: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综合大楼2310房邮编:518048举报、传真电话:83878888、83878750网上举报:深圳国税网站///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蜜园路1号罗湖国税大楼413房邮编:518023举报、传真电话:25860153、25860070网上举报:深圳国税网站 //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三、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福田国税大楼1713房邮编:518040举报、传真电话:88317589网上举报:深圳国税网站//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四、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9号南山区国税大楼702室邮编:518052举报、传真电话:86353134网上举报:深圳国税网站 //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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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第六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5.13
【实施日期】201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第六批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国税各分局、地税各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财法[2014]17号)等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我市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进行了联合会审。

经审核,归属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深圳市前海创新研究院等65家非营利组织和归属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深圳市浙江商会等157家非营利组织被认定为具有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以上非营利组织根据认定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第六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3日
附件:
深圳市第六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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