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问责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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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问责制度的作用
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实行问责);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职能部门、营销总监、区域总监、仓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实行问责)。
第四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__、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4)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二)安全生产方面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2)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3)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4)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三)销售服务方面
(1)对所负责区域信息(特指碧桂园项目)掌握不全、沟通不到位,导致客户主动来电要求订货、催货的;
(2)经公司反馈信息后,仍未能了解具体情况及时沟通的;
(3)项目跟踪不及时,导致跑单、漏单的;
(4)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2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
(5)跟单不及时,导致产品入库后未能及时发出而积压的;
(6)对客户反馈的售后服务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导致投诉的;
(7)对公司应收款跟进不及时,未能及时收取回款资料,造成回款延误的;
(8)产品发出前后,未及时与客户沟通,导致客户拒收或迟迟没有收到产品的;
(9)未按公司流程跟单、下单,直接安排供应商的。
(四)采购方面
(1)物料供应不及时,导致生产延误的;
(2)所采购产品质量有缺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联系供应商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售后服务受影响的;
(4)新产品询价不及时,导致客户投诉的;
(5)未按公司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导致公司经济受损的;
(6)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2)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辞退员工,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
贻误、损害公司利益的;
(4)对公司行政人事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5)对公司重大会议、活动保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6)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7)不受理管理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8)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过程中,未按既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检查和处罚,或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擅自改变检查、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使员工人身、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9)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员工反应强烈,长期(3个月)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第三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问责的种类有如下几种,且全部与绩效挂钩: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2%。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10%,3次(含)以上5次以下扣除绩效50%,5次(含)以上扣除绩效100%。
(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5%。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20%,3次(含)扣除绩效60%,3次以上扣除绩效100%。
(三)留用察看,扣除当月绩效50%。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100%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扣除当月绩效100%。
(四)责令辞职;
(五)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