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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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建设单位(个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在 诚信信息库中予以登记,并告知相关行业资质主管部门。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核准建筑面积、核计容积率的规划管理
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及相关规定依法 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解释)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既有相关规定的具体应用作出进一
分报告二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和 工作流程研究
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 二O 一一年七月
为确保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有序推行告知承诺,必须加 快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实施的工作机制,结合新形势下规划行 政审批改革的要求,以及规划统一审批平台的推广应用,分析 研究规划管理审批各环节的工作特点和相互联系,按照推行告 知承诺的目标要求,合理制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 为推进告知承诺实施提供有效的制度规范保障。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 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 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 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 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 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 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一)权利和义务 1、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
知承诺的实施,以及规划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 等的推进工作,并负责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 的具体实施。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随着城市化的进步,不管是购房还是租房,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公用建筑面积都成为了关注的热点。

但是,由于各种规定和标准不同,使得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变得有些复杂。

而上海市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现在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可以分步骤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个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之前的准备在计算建筑面积之前,需要先确定计算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以及所在地。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购房时需要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来计算,而非以建筑面积来计算。

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建筑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通道、电梯井和车库等其他非生活场所。

所以,购房者在计算建筑面积时要按照这些标准来计算。

二、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在上海市的规定中,房屋建筑面积被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指房间内部的净面积,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等房间的面积。

公摊面积指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走廊、电梯、楼道等部分面积。

这个面积是被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所以对于购买不同面积的房屋,其实际购买面积也是不同的。

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可以参考以下公式:实际购房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公摊面积分摊面积三、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上海市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包括四个部分。

首先,按照业主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占总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计算每个业主的分摊面积比例。

其次,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应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由业主按照其分摊比例来缴纳费用。

第三,业主委员会在管理费用上所进行的费用分配也应当按照业主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占总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计算。

第四,针对那些未按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其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其实还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

购房者只要根据上述几个步骤来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就可以避免因为计算错误而产生的争议。

上海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也相对成熟。

在购物房屋时,了解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

一、建筑面积的定义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投影的面积和所有外挑部分(如檐口、阳台、凹凸窗等)的面积的总和。

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建筑面积一般包括室内部分和室外部分。

而室内部分又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1.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属于单独房屋产权使用且专有的部分,计算时通常包括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室内空间。

而不包括公共区域、楼梯间、电梯间、外墙等。

2.在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时,需按照房屋实际墙体外侧边缘计算,不包括墙体内侧、柱子、梁等。

3.另外,阳台、阳光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时,一般只计算其实际封闭部分的面积,不包括阳台挑檐和外窗格栅等室外部分的面积。

三、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1.公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在楼栋内的公共部分,包括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门厅等。

它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因此在购物房屋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

2.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和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来确定的。

这个比例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1.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标明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计量方案,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仔细核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确保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不要忽视公摊面积的重要性。

五、建筑面积计算注意事项1.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和规定核实建筑面积,并且对其中的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了解,以免在购房后产生与开发商的糾紛。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留意开发商是否有进行面积捆绑销售或低报高售的行为,确保房屋实际面积和合同面积一致。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于购房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购房者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并且在购房时进行仔细核对,以免发生纠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近日制定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本文将对该送审稿进行详细解读,以提供一份全面了解该规定的参考。

该送审稿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计算基本点、计算面积、特定计算方法、计算结果的审核和公示、附则。

这些部分的内容将对建筑面积的计算和管理提出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在总则部分,该规定对建筑面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将建筑面积定义为建筑物各层面积之和,包括室内及室外的面积。

同时还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将与上海市相关法规相衔接。

此外,还强调了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接着,计算基本点部分规定了建筑物的基本构成要素和其计算要点。

其中,明确了建筑外立面、楼梯井、垃圾场、车库以及半地下室等区域应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在建筑面积内,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此外,还进一步规定了大跨度、过渡层、建筑纵深等特殊情况下的计算要点。

在计算面积部分,该规定对建筑物不同层次的计算面积进行了规范。

其中,明确了建筑物的净高度、建筑物分层与分户等因素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并提供了相应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

同时,还规定了各类主要功能区域的计算面积要点,如屋顶花园、露天绿化、公共走廊等。

特定计算方法部分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异形建筑、无强电设备的建筑、地下建筑等,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

此外,还就建筑物组团与外墙重叠部分的计算等问题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

计算结果的审核和公示部分提出了对建筑面积计算结果的审核、公示及抽查等要求。

建议建设单位将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提供计算依据和证明文件,以便相关方面对其进行监督和核查。

最后的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该送审稿的实施日期、配套文件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总体而言,该送审稿详细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及管理的各个方面,从计算基本点到计算面积、特定计算方法、审核和公示,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2000-3-15沪规法(2000)0156号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第517号];(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应当包括:地上建筑、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设备层、避难层、屋顶层及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而奖励的建筑面积等。

建筑容积率而确定的建筑面积,应当是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核算出的建筑面积。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二○○三年四月二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旨在规范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方法,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该规定于2024年发布并实施,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规定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上围护结构外表面的面积总和,包括主体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全部建筑构件、设备及附属构筑物的全部面积。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

计算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主体建筑、设备用房、功能配套用房、辅助用房和附属构筑物等,但不包括室外设备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以及开放式阳台等。

此外,该规定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平面投影法进行,即将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各层平面进行分析和求和。

对于各层平面上的不规则形状的结构和构件,可按照实际形状进行计算或采用适当的几何平均法。

在计算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计算不准确或存在漏算等问题导致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失真。

针对户外有遮挡物的情况,可使用遮挡系数进行修正。

同时,在计算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共用设施面积时,应遵循均分原则,即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计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该规定也强调了建筑面积计算的监管和审查。

建筑面积计算应由相关建设部门进行监管和审核,并且对存在争议的计算结果进行认定和裁决。

对于违规计算建筑面积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总的来说,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为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规定了面积的定义、计算的范围、方法以及监管和审查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确保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上海市城市建设的和谐与发展。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一、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定义
2、计算方法
(1)外墙面积
外墙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外墙面积=(A+B)×2,其中A为外墙面的横向长度,B为外墙面的纵向深度。

(2)内墙面积
内墙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内墙面积=(C+D)×2,其中C为内墙面的横向长度,D为内墙面的纵向深度。

(3)窗户面积
窗户面积的计算公式为:窗户面积=窗户长度×窗户宽度。

(4)门洞面积
门洞面积的计算公式为:门洞面积=(E+F)×2,其中E为门洞面的横向长度,F为门洞面的纵向深度。

(5)屋面面积
屋面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屋面面积=屋面长度×屋面宽度。

(6)居住面积
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居住面积=外墙面积-(窗户面积+门洞面积+屋面面积)。

3、计算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 发给《建设项目规划告知书》
2、申请人充分听取告知事项并签署《建设项目承诺书》、 申报建设项目并提交相关材料(含《建设项目承诺书》) 申请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 等相关人,并分别签署相应的《建设项目承诺书》(见3-1、 2、3)。
(1)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建设单 位采用告知承诺,以书面形式签订《建设项目承诺书》,向规 划土地管理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进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流程,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一口受理、加快审批。
(六)装饰性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 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进深小于或者等 于0.5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照本条第 (四)项关于阳台的规定执行。 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 结构且进深小于或者等于0.5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 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 合范围以内或进深大于0.5米的,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七)住宅分户门、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的建筑空 间,均属套内使用空间,除设计规范有规定外,均应按其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 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5)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发给 《建设项目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 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承诺书》邮寄给申请 人。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25日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文发布,根据2013年9月28日《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3〕677号)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先明确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根据规定,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的每个楼层的建筑面积、阳台的建筑面积以及其他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等。

地下建筑面积则指地下楼层和地下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

该规定还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规定,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采用实测法,即直接测量建筑物的实际面积来计算。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面积计算方法,例如斜顶和凹挑的建筑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面积调整。

该规定还对建筑面积计算的程序和文件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面积计算时,需要编制建筑面积计算表,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进行记录。

此外,建筑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出具建筑面积验收报告,以备相关部门审核。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上海市的建筑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避免了不同单位和个体对建筑面积计算的不一致和混乱。

这对于保证建筑面积的公正、准确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该规定对建筑面积计算程序和文件要求进行了规定,使得建筑面积计算具有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这使得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监督和审核建筑面积的计算过程,防止虚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此外,该规定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面积计算的公平和客观。

例如,规定中对斜顶和凹挑的建筑物进行了面积调整,避免了这些特殊构造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

总之,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24版)在规范和统一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和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明确面积的定义、计算原则以及程序和文件要求,该规定保证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公正、准确和规范,为上海市的建筑行业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四)阳台ﻫ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ﻫ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ﻫ(二)地下室ﻫ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ﻫ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ﻫ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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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版)word版本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版)word版本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为规范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公用建筑面积,现将上海市房产总登记以来,建设部及上海市下发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现行规定汇总下发,便于各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单位遵照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内部的局部层次,层高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蓬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进行计算的具体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面积及其内部结构面积的总和。

其中,外墙面积是指房屋外侧的全部墙体面积,内部结构面积是指室内各个房间、走廊、楼梯等建筑构件的面积之和。

2. 使用面积的计算规则。

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可供居住、办公、生产等活动使用的面积。

其计算包括净面积和建筑面积两种。

净面积是指房屋内实际可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梁等结构面积;建筑面积则是指整个房屋内部结构面积的总和。

3. 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

公摊面积是指房屋内公共区域、设备房、储藏室等面积。

其计算规则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一般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

总之,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是房地产开发中的重要规范和标准,对于确保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准确计算和合理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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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XX房屋建筑面积的X围和计算方法了解别墅建筑面积的X围和计算方法可以方便我们对别墅装饰进行合理的预算,很多人觉得这个牵扯到关于装修的一些专业知识,其实不难,只要看完下文你就会对这些知识有个大概的了解。

在住宅建筑中,计算建筑面积的X围和方法是:(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住宅如内部带有部分楼层(如阁楼)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或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附墙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设面积。

(7)住宅建筑内的技术层(放置各种设备和修理养护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雨棚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有柱雨棚和无柱雨棚计算应一致)。

(9)突出房屋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突出墙面的门斗,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阳台不论是挑阳台还是凹阳台,也不论是封闭阳台还是非封闭阳台,均按阳台水平面积的1/2计算阳台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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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上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壹、壹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之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之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壹般按室内地坪±0米之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于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于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壹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壹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于2.20米之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壹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于2.20米之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于2.20米之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于2.20米之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和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俩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于2.20米之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于2.20米之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和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见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于2.20米之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壹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于2.20米之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和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壹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和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壹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壹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壹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壹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壹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壹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壹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和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壹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和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之上的房屋及和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壹半建筑面积壹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和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壹半面积外)。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内凹高度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壹、壹般规定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和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关联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壹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俩种之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关联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和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且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和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壹幢楼具有俩个之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二、计算方法(壹)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1、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于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俩种。

其中套(单元)和套(单元)、套(单元)和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

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壹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壹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俩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和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壹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且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壹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壹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606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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