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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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4.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5.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6.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背景: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首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半决赛、决赛赛题

首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半决赛、决赛赛题
他,但是一直没给我回复。我觉得事情不对,就到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他了。
签名:夏敏 询问人:民警 李凯
叶阳 2011 年 4 月 28 日
- 10 -
(六)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2010 年 12 月 9 日, 事主刘卫红来局报案称: 2009 年 7 月 2 日事主与张希文
在金鼎饭店签订协议, 4 号楼 2 单元 402 室房做抵押让事主用自己的产权房屋在 崂山区法院做担保。2010 年 8 月 16 日事主被崂山法院执行 139219 元后事主发 现张希文抵押给自己的房产已于 2006 年 8 月卖给别人。
-1-
三、证据清单
序号


件 数 页数 备 注
1
被告人张希文的供述与辩解
2
2
2
被害人刘卫红的陈述
3
2
3
证人张军的证人证言
1
1
4
证人范春梅的证人证言
1
1
5
证人夏敏的证人证言
1
1
6
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1
1
7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
3
8
由刘卫超提供的协议书
1
1
9
承诺书
1
1
10
担保书
1
1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
1
1
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
1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3-
四、证据
(一)被告人张希文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希文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 15 时 30 分、2011 年 5 月 7 日 10 时 39 分的供述:

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赛题

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赛题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3-
四、证据
(一) 被告人乔桥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乔桥于 2008 年 9 月 8 日、10 月 17 日、10 月 18 日的供述与辩解:
1999 年的时候,我注册成立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我担任法人代 表,主要经营朝鲜小菜、冷面、豆制品,注册资本 50 万元,2000 年恒太公司 的所在地要拆迁,我就将公司搬到美丽新村了,一直正常经营,直到 2003 年 底,公司扩大经营,资金周转不开,我就想到高息借款,开始向我的朋友借 钱。我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甲方是恒太公司,乙方是借给我钱的债权 人,乙方借给甲方的钱数,借款期为三个月,自签订合同之日算起,月利息为 10%,月利息按月返还,第三个月返还本金和第三个月利息,甲方由我代表签 字,并加盖恒太公司公章,乙方由借给恒太公司钱的人签字。
签名:朴子慧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 年 10 月 20 日
-9-
(六)被害人程玮的陈述 姓名:程玮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5 年 2 月 21 日 民族:汉族 籍贯:浙江省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御花园 7 单元 8077 2005 年 2 月 21 日到 4 月 9 日期间,我分七次共借给恒太公司 69 万元人民
1
1
12
搜查笔录
1
1
13
扣押物品清单
1
1
14
常住人口登记表
1
1
15
被害人借款明细表
1
4
-2-
16
银行交易明细账单
14
5
17
银行账户查询单

江西模拟法庭竞赛试题

江西模拟法庭竞赛试题

江西模拟法庭竞赛试题
一、案件背景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查,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用拳头
击打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
伤二级。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

二、案件事实
1. 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纠纷起因是李某向王某借款五万元,约定一
年后归还,但李某逾期未还。

2. 争执发生时,有目击者陈某在场,陈某证实李某首先动手,王某在
被打后试图还手但未能成功。

3.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4. 王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后,伤情稳定,目前已无大碍。

三、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争议焦点
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法庭审理
1. 公诉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说明其犯罪
动机、手段及造成的后果。

2. 辩护人需就李某的自首情节进行辩护,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3. 双方需就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进行辩论,以确定其刑事责任。

六、判决结果
根据审理情况,合议庭需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2015年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赛题一

2015年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赛题一

2015年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赛题一案例案件摘要被害人:李五,男,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骛城镇古村1组。

被告人:甲一,绰号“一狗”,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骛城镇古村3组。

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三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乙二,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旱江镇陶村4组。

2012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三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丙三,男,1996年5月9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边界镇柏村6组。

2012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丙一,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住三江县边界镇周柏村6组。

系被告人丙三之父。

被告人丁四,绰号“四狗儿”,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三江县骛城镇人民南路149号5幢1单元3楼2号。

2012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丁一,女,1971年9月2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住三江县骛城镇人民南路149号5幢1单元3楼2号。

系被告人丁四之母。

一、基本案情:2012年8月1日,被告人乙二向被害人李五借款2000元,双方约定5日内还款2800元,并将被告人丙三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交付给李五作为担保,乙二向李五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以该摩托车作为抵押。

同月8日晚上,乙二邀约丙三及丁四、甲一去找李五,要求还款1600元赎回摩托车,遭李五拒绝。

次日,乙二打电话给李五,要求退还摩托车未果,便让甲一、丙三、丁四去找李五并将李五带到乙二的女友李立家。

甲一、丙三、丁四找到李五后,甲一持刀威胁,将李五带至三江县旱江镇盘村3组李立家中。

在李立家的客厅乙二持假枪与丙三、甲一威胁李五,李五遂按乙二的要求,让人将摩托车退还丙三。

后甲一离开李立家。

模拟法庭联赛初赛赛题

模拟法庭联赛初赛赛题

16
到案经过
到 案 人 员 : 刘 旭 , 男 , 22 岁 , 回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230102199212162813,1992 年 12 月 16 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 114 号 4 楼 1 室。
到案方式:刑事传唤 线索来源:被害人赵青刚报案 到案过程:2015 年 8 月 30 日,被害人赵青刚报案至北京市公安 昌平分局称:当日 13 时 30 分许,他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 409 室被刘旭抢劫,并称其被抢苹果牌 5 型手机一部,现金 1200 元。 2015 年 9 月 12 日中午 12 时 30 分左右,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 局刑侦一大队刑警中队中队长佟大明、带领侦查员于永滨等人在南岗 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刘旭)在欲卖苹果牌五型手机 时,遂将该男子带回中队审查,审查中该男子供述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 14 时许,该人在北京市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其租户地与他人因房 租发生争执,抢的他人手机一部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刘旭因涉嫌抢劫罪,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被北京市公 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3
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 30 日 13 时 30 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旭在北京市昌平 区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 409 室其群租房住处内,以索要押金为由, 强行抢走赵青刚(男,25 岁,黑龙江人)的苹果牌 5 型手机一部及 现金 1200 元,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 2940 元。9 月 12 日,犯罪嫌疑 人刘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出售涉案手机时, 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刘旭
民警:李楠 周强
9

第四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三轮赛题(最终修订版)

第四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三轮赛题(最终修订版)
被告林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本案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 时效,望法院依法查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次,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不是被 答辩人所称的答辩人的家庭暴力所致。答辩人在提起离婚诉讼以前没有打过被答 辩人,发生口角是因为答辩人要求离婚而被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也一直 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自己认为虽然在离婚过程中二人发生过口角,但是二人 的感情非常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的原因是“年龄过于悬殊、以及被上诉人 家人的强烈反对等原因”而并非是答辩人存在家庭暴力而导致婚姻破裂。
-7-
无收入。夫妻无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九湖镇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录音、手机短
信内容记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 2000 年 3 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即同居,不顾原告母亲反对
共同生活,说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但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年龄悬殊、性格的 差异、儿子的抚养及原告家人的反对等问题双方逐渐产生分歧,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 是原告前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予支持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被告赴漳州多次到原告家与 原告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因离婚问题原、被告还多次发生争吵、殴打。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庭暴力。 2、 坚决反对婚外恋及婚外性行为。 3、 双方应孝敬和尊重对方的家人。 4、 双方应互相忠诚于对方,绝对不能有欺骗对方的行为。 5、 不管是贫穷还是富贵,年轻还是年迈,健康还是疾病,双方都应该共同面对一切,
克服困难和挫折,做到不离不弃,白头到老。 6、 若把家安在福建,男方应维护女方的一切权益,男方不要让女方受任何委屈。 7、 若因以上原因而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自动放弃儿子的监护权,并支付无过错

最新第七届北京市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修改版)

最新第七届北京市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修改版)

第七届北京市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修改版)第七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案例说明1、请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刘旭涉嫌抢劫罪”为基准提起公诉,如控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罪名提起公诉。

2、控方与辩方必须遵循下列“基本案情”和证据材料中所述内容发表意见,被告人供述不能超出案例材料内容范围。

3、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4、本案所有程序及证据取得视为合法,材料中不再显示;5、本案中,每次询问、讯问前,侦查人员均已告知相关人员权利、义务;6、本材料中所有证据材料均应视为原始材料,所有签名、印章、指印等均为真实有效,除非有特殊说明;7、本材料所有人物、姓名、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拟,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8、所有证据材料的签字均视为手写签字。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旭,男,22岁,回族,身份证号码230102************,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基本案情2015年8月30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旭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室其群租房住处内,以索要押金为由,强行抢走赵青刚(男,25岁,黑龙江人)的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及现金1200元,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940元。

9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出售涉案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证据证据清单序号名称页数备注1 被告人刘旭的供述与辩解 32 被害人赵青刚的陈述 33 赵青刚的辨认笔录 14 马永红的证言 25 到案经过 16 拘留证 17 110接警记录 18 扣押决定书 19 扣押物品清单 110 涉案手机照片 111 工作说明 112 诊断证明 113 房屋租赁合同(节选) 114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115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 11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模拟法庭大赛赛题

模拟法庭大赛赛题

赛题:模拟法庭大赛一、背景介绍本次模拟法庭大赛旨在提高参赛者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其辩论、沟通、组织和领导等综合素质。

比赛将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参赛者需组成团队,通过案例分析、法律研究、辩论等环节,展示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

二、比赛流程1. 报名阶段:参赛者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表,每个团队由3-5名成员组成,团队成员可跨年级、专业和学院。

2. 初赛阶段:组委会将提供一系列案例供参赛团队选择,每个团队需选择一个案例进行研究。

初赛阶段包括案例分析报告和书面陈述两部分,评审团将根据参赛团队的案例分析报告和书面陈述进行评分,排名前30%的团队晋级复赛。

3. 复赛阶段:复赛阶段采用辩论形式进行,评审团将根据参赛团队的辩论表现进行评分,排名前10%的团队晋级决赛。

4. 决赛阶段:决赛阶段将邀请知名法学专家担任评委,参赛团队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一篇关于案例的法律论文,并进行现场答辩。

评审团将根据参赛团队的法律论文和答辩表现进行评分,最终决出冠、亚、季军。

三、评分标准1. 案例分析报告(满分30分):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论证充分。

2. 书面陈述(满分20分):条理清晰、语言流畅、重点突出、无错别字。

3. 辩论表现(满分30分):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表达清晰、反驳有力、团队协作。

4. 法律论文(满分20分):选题独特、观点新颖、论证严谨、结构合理、无抄袭现象。

5. 答辩表现(满分20分):内容熟悉、表达流畅、应变能力强、态度诚恳。

四、注意事项1. 参赛团队需遵守比赛规则,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2. 参赛作品需为原创,如有抄袭现象,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3. 参赛团队需尊重评审团和其他参赛团队,保持良好的比赛风气。

4. 组委会将对参赛作品进行保密处理,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公开传播。

五、奖项设置1. 冠军:奖金10000元+荣誉证书+奖杯。

2. 亚军:奖金5000元+荣誉证书+奖杯。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2007年)﹏﹏﹏﹏﹏﹏﹏﹏﹏﹏﹏﹏﹏﹏﹏﹏﹏﹏﹏﹏﹏﹏﹏﹏﹏﹏﹏﹏﹏﹏﹏﹏﹏﹏﹏﹏﹏﹏﹏注意事项:本案中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固定为1:8。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附件和证据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

﹏﹏﹏﹏﹏﹏﹏﹏﹏﹏﹏﹏﹏﹏﹏﹏﹏﹏﹏﹏﹏﹏﹏﹏﹏﹏﹏﹏﹏﹏﹏﹏﹏﹏﹏﹏﹏﹏﹏案件材料(包括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转交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共两部分):第一部分: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送达给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材料A2006008号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通知书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关于题述争议案,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在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经审查认为立案手续完备,特向贵公司发出仲裁通知,并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四份附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并请于收到此通知后4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章)2006年10月18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国陇西省江州市锦程路8号法人代表:张宏源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地址:德曼国巴伐利州尼斯镇6号法人代表:李安东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特向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终止双方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2.裁定被申请人因违反《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和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应向申请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七年来银星商场租金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还超过申请人出资额部分的银星商业大厦辅楼的产权和经营权;5.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三轮赛题 终版

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三轮赛题 终版

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三轮赛题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齐笙洁,女,39岁,身份证号码:371325************,山东省临沂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秀水大街明珠小区南区4栋211室。

被告张家铭,男,30岁,身份证号码:370102************,山东省济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历下段窑头小区1号楼3单元201室。

二、基本案情原告齐笙洁起诉称:2010年至2011年期间,夏天、王美君(两人系夫妻关系)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陆续借款900,000元。

债权到期后夏天、王美君均无力偿还借款。

2011年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约定抵消”原则,夏天、王美君将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国际会展中心聚鑫旺园小区7号三单元1002号的房屋租赁给原告三十年,以折抵被告欠款900,000元。

2011年1月31日,原告齐笙洁与夏天、王美君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2500元,房屋租赁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至2041年1月31日止,共计三十年,房屋租金总额为900,000元。

2011年1月31日夏天、王美君给原告出具一张一次性交付租金900,000元的收条。

2011年2月原告朋友开始居住此租赁房屋。

2010年12月,夏天、王美君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租赁房屋卖给被告人张家铭。

2011年6月15日张家铭与居住房屋的原告朋友就腾退租赁房屋发生争执,还报了警。

当天原告联系夏天、王美君,他们说房子是因为他们欠张家铭的钱,作价2,400,000元卖给张家铭了,也没有实际给钱。

但是之后原告再给夏天、王美君打电话显示已停机,原告已联系不到二人。

现夏天、王美君二人下落不明。

三、证据清单Array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受理人:受理时间:4 四、证据(一)借条 借条今借张家铭现金人民币壹佰伍拾萬元整(¥1500000元整)借款人:夏天2009年9月30日(二)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书甲方:王美君夏天(出租人)乙方:齐笙洁(承租人)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赛 第一轮 赛题B 【最终版】

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赛 第一轮 赛题B 【最终版】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涛,男,1983 年 6 月 4 日生,身份证号码 142201198306040012, 汉族,出生地山西省,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齐村 11 号。因 涉嫌犯爆炸罪于 2013 年 4 月 9 日被羁押,同年 5 月 1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 省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
其中一个是可疑爆炸装置,另一个为可疑纵火装置。可疑爆炸装置由两个可疑 爆炸物组成,外侧用透明胶带缠裹。两个可疑爆炸物的引线黑线绑在一起,可 疑爆炸物上绑有一根白色电线,电线中间部分有铜线裸露,裸露的铜线部分与 可疑爆炸物的导火线缠绕在一起,两个可疑爆炸物中间有一根蓝色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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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制图 3
我们在 2013 年 3 月 18 日中午 11 时 20 分左右发现了爆炸装置,爆炸物在我 开的车上装着(车是蓝色五菱之光,车号:湘 FA0927),有两个炸药桶装物绑在 一起,有几根电线装在我车的座子下面,有两汽油瓶在油箱边绑着,还有一个点 火器,炸药是电线接在启动器上面的。是云溪区路口镇汽配城修车的工人发现的。
我在陆城村租了一间房子。租完房子以后,我就开始着手准备做这个东西。 我做的这个东西的工具有电打火、两个二踢脚、电话线、铁丝、手套、三个瓶子、 汽油、胶带、纸片。
我当时是在晚上 12 点多去的,到了以后看到他的车在,就趴在驾驶员座位 下,用手机照着亮安装的爆炸装置。我想平时都是他开着那辆蓝色五菱之光,别 人没人开,顶多是有人坐他的车子。他的车平时就是拉工具或者拉他家的工人, 也就两三个工人,我和他的工人没有矛盾,我在想报复他的事,没想到他车上还 要拉工人。我没有做过爆炸试验,只是试着做,觉得有可能爆炸,也是碰运气的。
我们和别人也没有什么矛盾,有矛盾的只有两个人。一个是我原来的妹夫叫 赵国平,另一个人是原来给我们干过活的李涛。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尊敬的各位参赛选手:为了促进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四川省法律协会决定举办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现将竞赛试题发布如下,请各位选手认真阅读并进行准备。

一、竞赛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成为当务之急。

模拟法庭竞赛作为一种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教学方法,能够锻炼学生的辩论能力、法律分析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同时,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法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竞赛形式本次竞赛将采取小组赛和决赛相结合的形式,参赛选手需要组成3-5人的队伍报名参赛。

比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初赛将根据报名队伍的数量进行分组,每组进行一场模拟法庭辩论,由评委根据辩论表现选择出优胜队伍晋级到决赛。

决赛阶段将进行复赛和决赛两轮辩论,最终决出冠亚季军。

三、竞赛内容本次竞赛的试题主要涵盖民事、刑事和行政等多个领域的法律问题。

试题将由专业教师和法律专家精心编制,确保题目严谨准确、具有挑战性。

参赛队伍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辩词,并根据法律条文及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辩护。

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的形式,考察选手的法律素养、逻辑思维能力以及辩论技巧。

四、竞赛规则1. 参赛队伍需提前报名,每个学校最多可报名2个队伍。

2. 初赛选手须按时到场,并按照抽签结果确定庭审立场。

3. 选手辩词时间限制为5分钟,法庭辩论总时间限制为40分钟。

4. 选手在辩论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庄重严肃的法庭礼仪。

5. 评委将根据选手的表现综合评分,包括但不限于语言表达能力、法律观点的准确度和立场的坚定程度等。

五、竞赛安排1. 初赛将于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进行,地点将在各参赛学校内组织。

2. 初赛结束后,经评委评定将晋级的队伍将进入决赛阶段。

3. 决赛将在四川省法院大礼堂举行,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奖项设置本次竞赛将设立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辩手奖和优秀辩论团队奖。

第七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赛题A

第七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赛题A
血岛形成。头颈部断端皮缘整齐,椎骨断面平整。解剖见右侧二
腹肌灶性出血,左侧咽后壁片状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 会厌软骨及喉室粘膜未见异常,故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左侧 颞肌大面积出血,右侧颞肌小片状出血。颅骨及颅底未见异常, 故可排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硬脑膜完整,硬膜外、下未见出血,
14
脑组织液化自溶。 三、论证 被害人死亡原因可以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以排除重度颅
2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谢玉,男,64 岁,汉族,身份证号 110108195109021111, 1951 年 9 月 2 日出生于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新开区柳林馆南 里 8 号楼 2 门 12 号。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 察院第五分院批准,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第五 看守所。
蒙挚
新开刑侦支队
见证人姓名、单位
梅长苏 江左盟武术培训中心主任
辨认人
谢玉,男,64 岁
内容概要:
谢玉对 10 张照片进行辨认后,明确指出 3 号照片上的女子(即
余莺儿)就是其案发当晚带回家准备过夜但后来死于其家中被其分尸
的女子。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谢玉(签字) 2015.9.10
民警 夏冬、蒙挚(签字) 见证人 梅长苏(签字)
4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卷宗目录
名称 被告人谢玉的供述 谢玉的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察笔录
法医物证鉴定书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温实初的证言 视频录像资料
到案经过 传唤书、拘留证、逮捕证 110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模拟法庭大赛 赛题

模拟法庭大赛 赛题

模拟法庭大赛赛题为了更好地培养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我国每年都会举办各类模拟法庭大赛。

这类比赛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锻炼他们在实际法律事务中的沟通、辩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下面,我们将对模拟法庭大赛的赛题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参赛选手更好地备战比赛。

一、赛题类型1.案例分析:这是模拟法庭大赛中常见的一种赛题类型。

案例分析题要求选手在规定时间内阅读一份案例材料,并针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这类题目主要考察选手的法律知识运用、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2.法律文书撰写:选手需要根据给定的案例素材,撰写一份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

这类题目主要考察选手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辩论赛:辩论赛要求选手就某一法律问题展开辩论。

选手需要具备良好的口才、逻辑思维和团队协作能力。

辩论赛不仅考验选手的个人能力,还需要选手之间的默契配合。

4.角色扮演:选手需要扮演律师、法官、原告、被告等角色,根据给定的剧本展开表演。

这类题目主要考察选手的角色塑造、表演能力和法律知识运用。

5.法律咨询:选手需要针对给定的法律问题,为虚拟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这类题目主要考察选手的法律知识普及能力和沟通技巧。

二、备战策略1.扎实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要想在模拟法庭大赛中取得好成绩,选手需要扎实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这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

2.提高法律实践能力:选手需要通过实际操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

这包括学习法律文书撰写、法律咨询技巧等。

3.增强团队合作意识:模拟法庭大赛需要选手之间密切配合,因此选手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在备战过程中,可以组织模拟比赛,培养选手之间的默契。

4.锻炼口才和逻辑思维:选手需要具备良好的口才和逻辑思维能力,以便在比赛中能够条理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可以通过参加演讲比赛、辩论赛等方式进行锻炼。

5.关注历年赛题:分析历年赛题,了解比赛题型和命题趋势,有助于选手更好地备战比赛。

第四届模拟法庭第一轮赛题

第四届模拟法庭第一轮赛题

法庭辩论尊敬的合议庭:北京市朝阳区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琛委托,指派我和XXX律师担任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审查起诉至一审阶段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性错误。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黄琛的行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被告人黄琛是临时起意决定自杀,她选择了打开燃气在家自杀。

且在此过程中一直处于昏睡状态。

由于,被告人黄琛与邻居之间的关系正常,其打开燃气的主观意图,是进行自杀,所以没有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不特定公众财产的安全的直接故意且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希望也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

在自杀过程中被告人黄琛一直处于昏睡状态,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根据被告的大学专业和日常生活经历可以得出,她不具有应当预见她的行为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前提和内容。

被告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此被告不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

客观方面,被告人黄琛的行为不论是危险程度、还是危害结果上,都尚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被告人黄琛打开燃气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一氧化碳浓度达到爆炸,根据证人吴月明的证言,两次浓度检测均在局部浓度较高的地方进行。

且被告人黄琛的康复状况也证明了她不可能在一氧化碳浓度超标的房间内存活数个小时。

因此,黄琛的行为未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害。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黄琛在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行为人的明知或者可以预见且实施并放任结果发生,同时行为应当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黄琛在采取释放管道内天然气方式自杀,天然气浓度已达爆炸极限”不是事实,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吴月明的证言,其中提到她两次测量502室的一氧化碳均超过爆炸极限这项证据的证明力不足。

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书状

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书状

II. WAR CRIME OF EXCESSIVE INCIDENTAL DEATH, INJURY OR DAMAGE1.General Reed Committed War Crime of Excessive Incidental Death, Injury, or DamageApart from the common elements stated above, war crime of excessive incidental death, injury or damage still requires the following elements:1.1. The attacks caused excessive death, injury and damagesGeneral Reed violate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required that any incidental damage to civilians must within the proportion to the direct military advantage gained by the military attack.1Military objectives are those which by their nature, location, purpose or use make an effective contribution to military action and whose total or partial destruction offers a definite military advantage.2The BAS factory was used to produce the explosive devices and made an effective contribution to military action, and the destruction of it would offer a definite military advantage.3Bing, as a commander of DKF (a paramilitary group in Kebia), made an effective contribution to the military action and his death offers a definite military advantage. Therefore, the factory and Bing can be justified as military objectives. The concrete and direct military advantage anticipated here was the destruction of the factory and the killing of Bing.Civilians are persons who are not, or no longer, members of the armed forces.4The workers in the factory, Bing’s family and other residents in this building were civilians, the death and injury of who shall be justified as incidental loss.1ICTY, Prosecutor v Kupreškić(TJ), Case No. IT-95-16-T, para.524.2API GC, Article 52(2).3Moot Problem, para.18-25.4ICTY, Prosecutor v Blaškić(TJ), Case No.IT-95-14-T, para.751.General Reed failed to keep balance between the military advantage and incidental loss.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n attack was proportionate, it is necessary to examine whether a reasonable well-informed commander make a balanced decision between the military advantage and incidental loss.5In reference to the Israel attack on the Gaza police force, the Mission claimed that the attack was disproportional for the Israel party failed to strike an acceptable balance between the direct military advantage anticipated (i.e. the killing of those policemen who may have been members of Palestinian armed groups) and the loss of civilian life (i.e. the other policemen killed and members of the public who would inevitably have been present or in the vicinity).6Accordingly, the workers were inevitably present or in the vicinity of the factory at the time of attack, and it was the same with Bing’ family and other residents in Bing’s apartment. The loss o f these civilian lives was not balanced with the military advantage anticipated (i.e. the destruction of the factory and the killing of Bing). Thus, the attacks were disproportionate.1.2. General Reed should have known the attacks would cause excessive damages.The negligence standard of "should have known" is met when the perpetrator lacked such knowledge because he did not act with due diligence in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7General Reed should have known that the attack would cause excessive damages if he had taken due diligence, i.e. his duty to take precautions in the attacks. The precautions General Reed should take include: (i) the choice of method of attack; (ii) effective advanced warning before attack.85ICTY, Prosecutor v Garlić(TJ), Case No.IT-98-29-T, para.58.6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ct-Finding Mission on the Gaza Conflict, para.432-437.7Prosecutor v. Katanga(TJ), ICC-01/04-01/07-717 01-10-2008 1/226 VW PT, para.252.8API GC, Article 57.8ICTY, Prosecutor v Blaškić (TJ), Case No.IT-95-14-T, para.50.(i)General Reed failed to choose proper methods of attack to be used to prevent or minimize loss or damage to the civilians.9According to the Blaškić case, the method used in an attack is importan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attack is proportionate.10 Hence, if there is a choice of methods of attack available, a commander should select those which are most likely to avoid, or at least minimize, incidental damage.11First, in order to avoid hitting the people working in the factory, the attacks shall take place on days or at times when the factory were empty; the desired effect is to destroy the factory without killing the workers.12However, General Reed chose to attack the factory when the workers were still in the factory which General Reed should have known from the observation of the reconnaissance. Such attack caused excessive damages to the civilians.Second, the method of attack against Bing was deemed to be disproportionate. In order to kill Bing, General Reed could have chosen another method which would not imperil the civilians and civilian objects. Additionally, the time of attack13General Reed chose to attack Bing’s building at the time when the residents were asleep, which gave rise to the risk of excessive civilian casualties.(ii) General Reed failed to give effective advance warning to the workers. In the attack of the factory, the surprise was not a condition of its success.14Hence, General Reed should give prior warning to the workers before the attack, which would definitely minimize the incidental damage to the civilians.2. General Reed should bear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as a co-perpetrator9API GC, Article 57(2)(a)(iii).10ICTY, Prosecutor v Blaškić (TJ), Case No.IT-95-14-T, para.507.11ICTY, “Final Report to the Prosecutor by the Committee Established to Review the NATO Bombing Campaign Against the Fede 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 para.21.12ICRC, Commentary on Protocol I, para.2200.13Moot Problem, para.26-27.14ICRC, Commentary on Protocol I, para.2223.Liability as a co-perpetrator indicates a person shall be criminally responsible for a crime if that person jointly with another orthrough another person to commit a crime.152.1. Existence of a common plan and essential contribution of the co-perpetrator Objective elements required a co-ordinate liability are: (i) Existence of a common plan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16; (ii) Co-ordinated essential contribution by each co-perpetrator resulting i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material elements of the crime.17(i) As for the first element of the criminality, the common plan does not need to be specifically directed at the commission of the crime.18If the plan include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crime would be committed, it is defined as directed at the commission of the crime.19In judgment of Katanga case, even the plan did not set out to recruit children under 15, the recruitment of “ young people” in their plan contain a risk the accused willingly took.20Accordingly, the Thunderstorm Operation included attacking many targets all over the city where might have high density of civilians. Such plan had attributed to the risk of excessive damage to civilians and civilian objects.(ii) As for the second element of crime, “essential” was established if the perpetrator have the power to frustrate the plan. The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the particular contribution of the accused results in liability as a co-perpetrator is based on the division of tasks. Accordingly, the tasks assigned to General Reed were to plan and execute of the Thunderstorm Operation, which was essential to the common plan.15ICC statute, Article 25(3)(a).16Prosecutor v. Lubanga(TC), ICC-01/04-01/06-803-tEN, para.361-366 .17Ibid.18Ibid.19Ibid.20Ibid.2.2. General Reed and other co-perpetrators were aware of committing the crime General Reed fulfilled the required subjective elements21, which could be demonstrated as follows:(i) The accused and the other co-perpetrators were mutually aware of andaccepted the excessive damage that will occurin the ordinary course in implementing their common plan. “Ordinary course” is the the consequence participants anticipatedmay occurin the future based on their own knowledge. At the time the co-perpetrators agreed on a common plan throughout its implementation, General Reed and his co-perpetrator mutually accepted the existence of the risk that excessive damage would occur, with the knowledge large number of civilians existed in the factory and Bing’s apartment.22(ii) General Reed was aware that he provided an essential contribution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plan. General Reed, as the commander of AAF, took direct participation in the attacks against the factory and Bing.23Hence, General Reed was aware of his essential contribution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plan.For the foregoing reasons, General Reed should bear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war crime of excessive damage to civilians.21Prosecutor v. Lubanga(TC), ICC-01/04-01/06-803-tEN,para.1008.22Moot problem, para.25,27.23Prosecutor v. K atanga(PC), ICC-01/04-07, para,402.。

第四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A

第四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A

第四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A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黄琛,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北滨花园4栋1单元201室。

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靖看守所。

二、基本案情2012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琛在四川成都市郫县锦绣西苑小区6栋2单元502室内,因长期精神压抑,采用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

后经成都市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其门外天然气浓度进行检测,天然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次日0时许,经消防部门进入室内通风后,爆炸危险解除。

三、证据清单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受理人:受理时间:四、证据(一)被告人黄琛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琛于2012年7月15日11时、18时,16日、17日、25日的供述:2012年7月14日13时许,我在家里做饭,因我最近心情一直不好,因经济问题和家里人发生矛盾。

当时我点想不开,就想是不是我死了事情就会了结了,后来我就把煤气灶开关打开,后我就去客厅里了,过一会儿,我在客厅沙发上睡着了,后来我什么都不知道了,我醒来后已经在医院了。

我当时意识不清,我不记得听到有人敲门。

当时家里就我一个人,我把家里燃气灶开关打开,准备自杀。

因为我觉得这种方式自杀比较安静。

我当时没仔细考虑,现在很后悔。

签名:黄琛讯问人:民警张进秦峰姓名:陈景华性别:男出生日期:1983年4月25日民族:蒙古族籍贯:内蒙古自治区锦绣西苑物业房管员2012年7月14日20时许,有群众发现锦绣西苑6栋2单元502室有煤气味。

我到现场,敲门没有人应答,我及时与业主联系。

业主称她自己联系住户,后业主无法联系上住户,情况当时紧急,我就打110报警了。

后警察对现场及楼上业主进行疏散,燃气公司到现场关闭天然气阀门断气,并对502室进行天然气检测,达到60%以上,严重超标,有爆炸危险。

第三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B

第三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B

第三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朱凡,男,29岁,1981年9月2日出生,山东省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柏林庄镇冶房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山东省公安局莱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押莱阳市看守所。

二、基本案情被告人朱凡,男,29岁,与张平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离婚,但是仍有交往。

2010年5月6日上午,朱凡在小区附近公园向张平提出复婚,张平不同意。

之后两人来到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被告人又再次提出复婚要求,见张平不同意,就拿起门口的椅子殴打张平,张平倒地哭泣,朱凡将张平推搡入301室内,并反锁房门。

张平躺到床上继续哭泣。

为稳定朱凡情绪,张平提出可以复婚,但是朱凡称太晚了,并用电视天线勒住张平的颈部,并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死,我也不活了”。

欲将其杀死,张平哀求说想见孩子最后一面,同时用手拉住天线。

朱凡松手了,但又说现在不杀以后就没有机会了。

之后张平便将电线藏了起来。

此时朱凡坐在沙发上喝啤酒,张平继续对朱凡说软话,并劝朱凡上床睡觉。

朱凡睡觉后,张平离开。

三、证据清单Array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受理人:受理时间:四、证据(一)被告人朱凡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凡于2010年5月6日、7日、8日、11日的供述:2010年5月6日上午,我和张平在小区附近公园时,我提到复婚,张平不同意,后我俩就往宜家新村住处走。

当走到楼门口时,我说还是想和她复婚,她还是不同意,我一气之下便拿起门口的椅子打她,她倒地上哭了,我也就不打了。

我过去抱起她,连推带抱的把她弄到301室。

到屋以后,她躺床上哭,我见这情景,当时就想把她勒死。

我拿着电视天线到床边,把天线绕在她脖子上就勒她,她一见就用双手抓住天线,我一勒她,就把她拽下床。

我还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死,我也不活了”之类的话,我当时说这话的意思就是想把她给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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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目请针对检察机关提交的李跃进涉嫌受贿、虚报注册资本一案的刑事起诉书,结合后附的证据材料,写一份辩护词。

辩护词写作基本要求: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4、字数不少于3000字。

后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及14份证据材料。

李跃进涉嫌受贿、虚报注册资本案一、起诉意见书正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正检反贪移诉字[2010]1号犯罪嫌疑人李跃进,男,48岁,196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正义市洪山办事处人,捕前任正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调研员,住正义市富民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受贿一案,系我院在侦查中发现,经检察长决定,于2009年12月31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对其宣布逮捕,2010年3月11日发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涉嫌受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在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洪山办事处张王庄居委谋取利益,分别于1999年至2005年的中秋、春节等期间10余次共收受张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贿赂23000元,其中现金9000元,价值14000元的购物卡。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在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正义市韩振宇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于2005年、2008年春节期间两次共收受韩斌10000元贿赂。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以其妻子许文的名义,伙同他人,于2008年1月份注册成立了正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通过验资注册后,撤回出资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李跃进供述及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跃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李跃进虚假出资,骗取工商登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2010年5月10曰附:1、卷宗材料3本。

2、犯罪嫌疑人李跃进现羁押于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证据材料(14份)证据1:讯问笔录正义市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2009年12月31日9时35分至16时35分。

地点: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讯问人员:张斌、蒋红安。

记录入:张惠。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

问:我们是正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在依法提审你,你既可以作有罪的供述,也可以作无罪或罪行的辩解,但必须实事求是,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

问:讲一下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叫李跃进,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正义市洪山区人,现住正义市富民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

问:讲一下你个人的工作简历?答:我1979年参军,1981年部队恢复高考,入济南陆军学校通信大队学习,1984年毕业后历任26军坦克旅排长、副指导员、干部干事、指导员、通信科长,1990年底转业到正义市洪山办事处工作,并分别于1991年至1992年7月任洪山办事处生产助理、经委政工科长、经委副主任,1992年8月至1993年10月任洪山办事处组织委员,于1993年11月至1995年11月任洪山办事处副书记,于1995年12月至1998年4月任洪山办事处副书记、主任,于1998年5月至2005年12月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任黄山县县长,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任正义市化工协会会长,2009年至今任正义市经贸委副调研员。

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情况及主要社会关系?答:我全家三口人,家属许文,48岁,中共党员,洪山区养老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儿子李传文,22岁,中原农业大学学生,我二弟李继进,在洪山办事处西河村干个体,我三弟李三进,正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舅张杰,退休工人。

问: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被拘留的?答:因为涉嫌受贿,于2009年12月31日被拘留的。

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有权申请我们有关办案人员回避,你申请吗?答:不申请。

问:你有无前科?答:没有前科。

2006年12月,我在黄山县担任县长期间,因对炼焦厂控制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问:你个人有哪些经济问题?答:我觉得我没有经济问题。

问: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希望你能认清形势,不要再继续犯错误了,你好好想想吧?答:好,我再想想。

问:今天我们就谈到这里,你好好继续考虑考虑你的问题吧,我们改天再问你。

答:好的。

以上笔录我看过,属实。

李跃进(签名)2009年12月31日证据2:讯问笔录正义市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2010年3月20日9时35分至20日10时10分。

地点: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讯问人员:张斌、蒋红安。

记录人:张惠。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

问:我们是正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在依法提审你,你既可以作有罪的供述,也可以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但必须实事求是,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

问:你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吗?答:有。

我交代一下与张家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之间的经济往来。

问:你详细谈?答:1999年中秋节,张家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到洪山办事处我的办公室,给我送来1000元现金,用信封装着,说是他个人的,让我过节买点东西,我推辞不要,张红军坚持给我,最后我收下了这1000元现金。

2000年春节,张红军又到我办公室送了2000元现金,这次也是用信封装着的,我坚持不要,最后我还是收下了。

2000年中秋节,张红军又去我办公室给我送了3000元现金,我收下了。

2001年春节,张红军又去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我收下了。

2001年中秋节张红军又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我写了一封信放在信封里,大体意思是让张红军以后干好工作,互相支持,以后绝不能再有此不正当的来往,让我舅张杰把这5000元钱和信捎给张红军,我想以此来解决这种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问:接着讲?答:后来张红军不再直接给我送钱了。

2002年春节前,张红军到我办公室去想送给我一个龙年金币,被我当场拒收,之后没几天张红军买了1000元的购物卡去我办公室送给了我,我收下了。

2002年中秋节、2003年春节、2003年中秋节、2004年春节、2004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2005年中秋节这7个节,张红军每个节都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的购物卡,除了2004年中秋节我拒收外,其余6个购物卡我都收下了。

问:张红军都是在哪里给你送的现金和购物卡?答:都是在我办公室给我的。

问:张红军给你送现金和购物卡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答:每次都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没有其他人。

问:张红军每次给你送钱和购物卡时,都是怎么和你说的?答:每次他都是说:自己的钱,过节了,给小孩买点东西,有时说就算是自己买点东西。

问:张红军每次送给你的钱和购物卡是否用什么包着?答:钱都用印有“张王庄居委会”的信封装着,钱都是百元面额的,购物卡都用红包装着,购物卡是每次一张,具体是哪家超市的购物卡,时间长了,次数多了,我也想不清了。

问:张红军一共送给你多少钱和购物卡?答:钱和购物卡共计23000元。

问:你是怎么处理的这些钱和购物卡?答:都让我自己用于家庭开支了。

问:你家属许文是否知道你收张红军钱和购物卡的事情?答:我没有和她说过,她不知道。

问:张红军为什么给你送这些钱和购物卡?答:因为我在洪山办事处任党委书记,对张王庄村的旧村改造、工业园建设、道路建设等工作给他们指导、帮助、策划以及协调关系,他为了感谢我,才借逢年过节之际,给我送钱和购物卡。

问:张红军送给你的钱和购物卡,你是否退给了他?答:除了我让我舅张杰帮忙退回的5000元现金以及拒收的以外,其余的钱和购物卡共计23000元我都没有退给张红军。

问:你对收张红军钱和购物卡的行为是怎么认识的?答:在整个交往中,我曾经一次退钱给张广军,拒收一次现金和购物卡,目的都是为了终止这种不正常的经济往来,但是每次张红军都是软磨硬泡,花言巧语,我最后陷入了这种不正常的经济往来中。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我收了张红军送的23000元的钱和卡是事实,但是我在有关张王庄村的各项工作中,都是严格依法、兢兢业业的,没有滥用任何职权,没有违法地为张王庄村谋取任何非法利益。

另外,我也没有给张红军个人办任何事情。

我承认我的行为违法了党纪,但我不懂法律,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我们工作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没有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行为?答:没有。

问:以上讲的是实话吗?答:是实话。

问:你看看以上记录与你讲的是否一样?答:以上记录我看过,属实。

李跃进(签名)2010年3月20日证据3:讯问笔录正义市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2010年4月18日11时10分至18日11时50分。

地点: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讯问人员:张斌、蒋红安。

记录人:张惠。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

问:我们是正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在依法提审你,你既可以作有罪的供述,也可以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但必须实事求是,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

问:你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吗?答:有。

我交代一下与张家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之间的经济往来。

问:你详细谈。

答:1999年春节后,张家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到我家还是到洪山办事处我的办公室,我记不清了,给我送来1000元现金,用信封装着,说是他个人的,让我过节买点东西,我推辞不要,张红军坚持给我,最后我收下了这1000元现金。

1999年的中秋节,张红军去我办公室给我送了3000元现金,我收下了。

2000年春节,张红军又到我办公室送了5000元现金,这次也是用信封装着的,我坚持不要,最后我还是收下了。

2001年春节前,张红军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00元九州超市的购物卡,我收下了。

2001年中秋节,张红军上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00元九州超市的购物卡,我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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