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外观专利的一些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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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国内外对比

专利权保护国内外对比

专利权保护国内外对比随着国际贸易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国与国之间竞争的重要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新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保护专利权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国内外两个层面来对比专利权的保护情况。

一、国内专利权保护现状众所周知,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悠久的创新传统,在数学、农业、医学等领域有着许多举世闻名的发明和创造。

然而,在专利权保护方面,国内曾经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专利审查周期长,保护力度不够,执法成本高等。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措施推动了专利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我国加快了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流程。

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地方知识产权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简化审查流程的措施,比如实施了“突破优势”计划,加大对发明专利的审查力度,大大提高了发明专利审查的效率。

此外,我国还通过增加审查人员数量、优化审查流程等措施,积极缩短了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时间,使专利权能够更快地得到保护。

其次,我国加大了专利权保护力度。

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保护专利权的措施,比如加强了对专利侵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提高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大对侵权者罚款和处罚力度,对侵权行为形成了威慑,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国不断完善了专利制度和政策。

我国的专利法和相关法规日益完善,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同时,我国通过加强与国际专利体系的对接和合作,进一步提高了专利系统的国际化水平。

此外,我国还支持所有人员和组织的创新活动,通过出台各种政策鼓励创新,并提供各类专业服务,以提高专利活动的效益。

二、国外专利权保护现状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专利权保护更加成熟和完善。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很早就建立了完善的专利保护体系,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创新来进一步强化专利权保护。

关于中美专利实践中的一些差异

关于中美专利实践中的一些差异
• 两次主动修改机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以及 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美国: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 公开后即进入实审,无需主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间均可以
进行主动修改
MING & SU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 ❖司法手段:可直接通过联邦区法院请求无效
中国:无效程序,对复审委决定不服才可走司法程序
MING & SU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对专利说明书的披露要求上的差异
美国:
➢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披露其已知的实施发明 的最佳模式(即最佳实施例) ➢曾是专利无效理由之一,美国专利法案通过之后,不再作 为无效理由。
中国:
➢对说明书的要求仅仅是公开充分足以支持权利要求即可, 不要求公开最佳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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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其他差异
美国:
✓ 权利要求超项计算(独权超3项,总数超20) ✓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会增加费用,尽量避免) ✓ 年费缴纳(授权后每3.5年缴纳(按授权日算),仅发明
MING & SU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目录
7 8 9
关于审查制度上的差异 美国临时申请 VS 国内优先权 专利申请驳回后救济程序上的差异
10 专利申请授权后面临的程序上的差异
11 对专利说明书的披露要求上的差异
12
一些其他差异
MING & SU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浅谈中美专利实用性审查的差异

浅谈中美专利实用性审查的差异

精 品JINGPIN浅谈中美专利实用性审查的差异■袁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江苏苏州 215010摘 要: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可以看出,实用性是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得以授权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中美专利;实用性1.中美专利实用性的规定和解析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中规定:“任何人,就其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者其他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可以获得一项专利,只要该发明或发现也满足本法的其他规定” 。

从相关实用性案例来看,美国专利关于实用性的要求体现为三部分内容:第一、操作实用性。

操作实用性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所谓异想天开的发明(fantastic invention),即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例如永动机等;另一种是专利申请人因过失产生的错误而导致技术方案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由于权利要求语言的错误导致毫无意义的结果。

第二、有益实用性。

该类实用性在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对社会有害的目的。

在1817年的Lowell v. Lewis.案中,Story法官深入诠释了“有益实用性”标准的基本内涵:“法律所要求的是发明不应毫无意义或伤害社会福祉、良好政策或健全道德。

”第三、特定实用性和实质实用性。

这两种类型的实用性问题,通常在生物和化学领域表现的比较突出。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给出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1)无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基准,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实用性的标志,就是指该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获得应用。

专利申请的国内外比较

专利申请的国内外比较

专利申请的国内外比较专利是一种对创新性技术或发明的保护措施,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家使用和营利的权利。

在现代知识经济中,专利的价值得到了广泛认可,并成为企业和个人创新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贸易中,专利也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专利保护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本文将对国内外专利申请的比较进行探讨。

1.国内专利申请在我国,专利申请受到《专利法》的有力保护。

根据该法规定,只有满足专利申请的条件,如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国内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专利局审查和授权等步骤。

国内专利申请有以下几个优势。

首先,申请人可以选择在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等地同时申请专利,方便快捷。

其次,专利授权周期相对较短,通常在3-5年内完成,加速了权益的确立。

此外,专利申请费用相对较低,对于创新初期的企业来说具有较高的性价比。

然而,国内专利申请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对待部分技术及在商业实践中常用的技术缺乏足够的保护。

其次,中国的专利审查标准相对宽松,导致一些非创新性、不实用的技术也能获得专利保护,存在滥用专利权的情况。

此外,中国的专利保护手段相对不完善,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较弱。

2.国外专利申请对于具有国际业务或打算拓展市场的企业来说,国外专利申请具有重要意义。

全球范围内的专利申请,通常通过国际专利合作组织(WIPO)的专利合作条约(PCT)进行。

国外专利申请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首先,国外专利申请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能够防止他人在其他国家滥用自己的技术。

其次,国外专利申请可以增加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提高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

此外,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相对完善,对创新技术的保护更有力,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保护环境。

然而,国外专利申请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较高,包括各国的申请费、官费和代理费等,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经济压力。

其次,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较长,通常需要6-8年甚至更久才能取得授权。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

在创新领域,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无效制度,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背景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权的滥用和专利无效的问题,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根据该法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推翻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专利的滥用和垄断。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规则》。

根据该法律和规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来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受理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审查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决,并公告宣告无效的决定。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上诉委员会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查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专利保护的国内外差异与对策

专利保护的国内外差异与对策

专利保护的国内外差异与对策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在国内外都日益凸显。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企业在国内外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就专利保护的国内外差异进行探讨,并提出针对这些差异的对策。

一、专利保护的国内外差异1.法律体系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直接影响了专利保护的执行和效果。

国内的专利保护主要依托于《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而国外则有各自的专利法律体系。

比如,在美国,专利法律体系相对成熟,专利审查和诉讼程序相对较为严格;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专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法律保护相对薄弱。

2.专利权益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权益的定义和保护程度也存在差异。

国内对于专利权益的保护范围较广,包括专利权的使用、转让和许可等权益,同时还有法律制裁对专利侵权的行为。

而在国外,专利权益的保护程度因国家不同而变化,例如,欧洲专利仅在欧洲生效,对于世界其他地区的有效性需要单独认证。

3.侵权诉讼差异在国内,侵权诉讼通常由法院审理;而在国外,专利纠纷通常采用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

此外,国外的专利诉讼程序一般更加复杂,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二、对策针对专利保护的国内外差异,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以提高专利保护的效果:1.加强国内专利布局鉴于国内的专利保护环境相对较好,企业应加强国内专利申请和保护,构建强大的专利阵地。

例如,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及时申请专利,防止技术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2.深入了解国外专利保护系统和规则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规则和制度,企业需深入了解,研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避专利纠纷的风险。

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国外专利进行监测和保护,及时申请国外专利,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

3.灵活运用专利许可和合作面对国内外专利保护的差异,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专利许可和合作策略。

通过许可和合作可以实现技术转移和共享,同时也能够降低部分专利纠纷的风险。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有什么不同?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有什么不同?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量已据世界第一,中国已经成为外观设计专利大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同,中美两国都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规定在一部专利法中,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制传统、司法理念和历史背景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有很多不同。

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即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外观设计",包括第171条的"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的"优先权"和第173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美国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认真研究中美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差异,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国外的申请人,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同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尽管两国法律中外观设计的定义均针对"产品",但是何谓"产品",两国的解释是不同的。

中国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3.3节全面规定了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其中指出,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一个完整的产品,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鞋帮、帽沿、杯把,是不被认为是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因此不能单独提出申请保护;而在美国,尽管法条上使用了"产品"的字眼,但是根据法院的判例所作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必须为完整的"产品";同时,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工业品所做的装饰性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在许多方面有显著的不同。

以下是对这些差异的详细探讨。

美国专利申请制度可以追溯到1790年的《专利法案》,该法案赋予了总统和国会授权发明的权利。

而中国在清朝末年才引入了现代专利制度。

在1984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在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

在美国,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申请费。

在中国,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获得专利申请号。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实质审查。

在美国,如果申请通过了审查,专利商标局将授予专利。

在中国,如果申请获得了专利授权,则申请人将获得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

美国专利申请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工业上实施。

而中国专利申请只需要具有实用性即可,不一定要在工业上实施。

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都要求具有新颖性。

然而,美国对新颖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即必须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过。

而中国只要求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公开过。

美国和中国都要求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

然而,美国的创造性标准较为宽松,只要发明人能够证明其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就可以获得专利。

而中国的创造性标准较为严格,要求发明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才可获得专利。

如果有人对美国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诉讼。

如果双方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或者美国最高法院。

在中国,如果有人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

如果双方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存在差异,但都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了解这些差异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以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种通过建立药品专利与药品上市许可之间的关联,以实现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和激励的制度。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

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

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

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

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

中美外观专利的一些异同

中美外观专利的一些异同
11
— 案例 转用(应用了其他产品的设计)
产品名称:CD盒
12
— 案例 转用(模仿自然物)
产品名称: 食品(素黄螺 )
13
— 案例 转用(模仿著名画作)
产品名称:挂毯
14
案例—转用
汽车
玩具汽车
15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与现有设计及其组合应具有明显区别:
什么叫组合?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 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尤其包括:将具有多个零件的产品做成一体化; 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 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现有设计的范围:
地域界限:全世界 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它方式公开
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发布会公开的设计
国外使用过的产品、国内生产但仅销往国外的产品
3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实质相同的情况:
1. 尺寸的不同
2. 材料的选择替换
3. 仅其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或者技术性能的不同 4. 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 5. 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 6. 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
16
— 案例 组合(拼合)
无需具体手法启示的组合
产品名称:蒸汽熨斗
17
— 案例 组合(替换)
电源插座
1
电源开关
18
— 案例 组合(形状和图案拼合)
19
近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欧美地区的专利申请量不断增长,由于欧美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与我国不尽相同。

本文针对中国、欧盟以及美国的外观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关于外观的定义以及保护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得出,要取得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首先产品要适用工业应用;产品的性质具有客观存在性及稳定性,像水、气类物质不具备产品的稳定性,无法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2、《美国专利法》外观设计第17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者,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可见,在美国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即:第一,此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装饰,或者形状与装饰的结合;第二,此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排除功能性;第三,此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换言之,同其他同类设计相比,它必须有一定的外观的改进,而且这种改进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

3、欧洲外观专利法第4条规定一个设计如果是新的且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则应该得到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与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两种制度:a)注册制欧盟外观设计,是指取得注册的申请人获得在欧盟范围内排他性使用该项外观设计的权利。

注册制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延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b)非注册的外观设计,指任何外观设计不需注册,可以自动获取保护,但是此种保护只能阻止他人故意抄袭外观设计,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独立创作完成的相似的外观设计。

其保护期限为3年,从外观设计所有人在欧盟范围内向公众披露该项外观设计之日起算。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 在损害赔偿方面,中国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限于直接损失和潜在利润损失,而美国法律则
还涵盖了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 • 在抗辩制度上,中国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较少,主要限于不侵权和先用权等少数几种情况,而美国法
律则还涵盖了更多种类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 比较》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概述 •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分析 • 中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详解 • 美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详解 •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对未来的影响与启示 • 总结与展望
01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概述
专利侵权救济的概念
专利侵权救济
指在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对受害方给予保护和 救济的制度。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 等措施。
执行和强制措施
在行政裁决和司法判决生效后,被认定为侵权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中国专利侵权救济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公司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案。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的全 部技术特征,最终被判定侵权成立。
案例二
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案。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 观设计专利在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最终被判定侵权成立。
调解与仲裁
探讨两国在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中调解与仲裁机制的应用及特点 。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异同点总结
相同点
分析两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共同点,如对专利权的保 护、侵权行为的禁止、赔偿责任等。
不同点
对比两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如法律体系、 保护范围、救济措施等。
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专利法律制度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各国在专利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异,有的国家在保护力度上更高,有的国家在技术审查上更加严格。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专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旨在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一、国外专利法律制度的特点国外专利法律制度在各国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下面就几个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要比较。

1. 美国专利法律制度美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以鼓励创新为主要目标,对发明的保护力度较高。

美国专利办公室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相对宽松,审查周期相对较短,但是对于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较为严格,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发明说明书和技术资料。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利法庭,负责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

2. 欧盟专利法律制度欧盟的专利法律制度主要通过欧洲专利局来管理和保护专利权。

欧盟的专利制度涉及多个成员国,其中有些国家对于专利保护较为严格,而有些国家则较为宽松。

为了统一专利保护标准和流程,欧盟正在推进欧洲专利法庭的建设,旨在提高专利保护的效率和一致性。

3. 日本专利法律制度日本的专利法律制度在技术审查和保护力度上较为严格,重视专利的技术实质审查。

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相对较长,但是审查的质量较高。

日本还设立了知识产权诉讼审判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和审理。

二、国内外专利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国内外专利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各国在保护力度、审查标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国内专利法律制度在保护力度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我国专利保护的力度相对较弱,尤其是在对发明的保护上较为薄弱。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加强对发明的保护,提高专利的价值和竞争力。

其次,我国专利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亟待改善。

与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审查周期较长,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待提高。

借鉴日本的专利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对技术实质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并适时简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中国与美国有关专利申请流程的对比

中国与美国有关专利申请流程的对比

中国与美国有关专利申请流程的对比1、专利保护的类型不同。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和外观设计三种。

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

值得留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毫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而是除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其授权尺度相称于中国的发明专利。

2、获得在先权利的原则不同。

统一个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当泛起一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统一个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世界上有两种处理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

中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而美国目前采用的是先发明原则,体现在美国法典第35编(以下简写为35USC的102(a)和(e)款,该两款划定了构成现有技术的时间出发点是发明日而非申请日,35USC102(g)款则划定了在先发明人的判定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外国人都可以在美国享受先发明权,根据35USC104(a)款划定,只有来自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WTO成员国的申请人才能主张先发明权,且WTO成员国的申请人只能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才有主张先发明的权利。

因此中国申请人只能对2001年12月11日后在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主张先发明权。

3、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不同。

在中国,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属单位而不是发明人,单位是法定的申请人。

但根据美国《专利法》35USC102(f)款的划定,即使是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也没有权利提出申请,必需以雇员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后再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单位。

4、给予的新奇性宽限期不同。

一般来说,在专利申请前公然发明创造会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奇性而不能被授权。

固然中国《专利法》第24条给予了6个月的新奇性宽限期,但公然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博览会上展出、在划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相对于中国严苛的宽限期,35USC102条(b)款给予申请人极为宽松的宽限期,不仅宽限期长达1年之久,而且几乎对公然形式没有任何限制前提。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着不同的制度和实践。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二、专利制度比较1.专利申请条件●中美两国专利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之处及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2.专利权保护期限●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区别对待和一致对待的原因及影响3.专利权实施和侵权惩罚●中美两国对专利权实施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差异及其影响三、商标制度比较1.商标注册要求和程序●中美两国商标注册要求的差异●商标注册程序的不同以及其对商标保护的影响2.商标使用和维护●中美两国对商标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商标优先权的不同规定及其影响3.商标侵权和纠纷解决●中美两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与程序●商标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效果比较四、著作权制度比较1.著作权保护对象●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差异●对新媒体作品保护的态度及其对创作环境的影响2.著作权权利与转让●中美两国著作权权利和转让的规定●对著作权创造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比较3.数字著作权管理和侵权●中美两国对数字著作权的管理方式●对数字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比较五、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全文、相关法规和指南、中美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专利是一种授予发明者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商标:●商标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和区分的功能,以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3.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4.侵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

中美外观设计专利对比研究

中美外观设计专利对比研究

中美外观设计专利对比研究作者:田云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6期摘要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深入到人们的生活。

工业、服务业快速的成长使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行业规范与制度的保障不断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提高着知识产权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

深入研究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对我国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有积极促进作用,当今世界是知识的世界,加强知识产权的建设,有助于提高我国在世界的影响力。

外观设计对商业来说颇为重要,它不仅仅代表的是企业的个体形象,而且反应了国家的物质水平和文化艺术成就。

本文主在探讨研究中美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差异,多角度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加强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发展对当前的商业经济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业规范外观设计专利基金项目:本文系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SXLS(2015)B1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田云翔,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72-02一、中美外观设计专利法律条文对比我国的专利外观设计法与美国的专利外观设计法都没有单独立法,都依附于专利法。

但是美国的外观设计不仅是专利法的一部分,而且同时受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交叉保护,所以美国的外观设计法自从20世纪中期修改后,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相比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出台较晚,并且当时本着先立法后细化的原则,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法相比较有些薄弱。

通过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从法律条文之间的对比,借鉴美国的立法思想与保护目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优化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出台详细的法律规定,保障设计的创新性和设计者的可回报性,提高我国在国际专利竞争中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美外观专利的一些异同

中美外观专利的一些异同
产品名称:CD盒
12
案例—转用(模仿自然物)
产品名称: 食品(素黄螺 )
13
案例—转用(模仿著名画作)
产品名称:挂毯
14
案例—转用
汽车
玩具汽车
15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与现有设计及其组合应具有明显区别:
什么叫组合?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 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尤其包括:将具有多个零件的产品做成一体化; 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 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关键词:容易看到的部位;惯常设计;影响功能的特定形状;局 部细微差别) 2.涉案专利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设计特征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 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3.涉案专利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该现有设计与涉案 专利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组合手法在相同或相 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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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外观专利图片的一点其他异同点
• 美国外观专利的线条图中大量使用“描影”。“描影”的表达 方法在机械制图中无任何涉及。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没有关于 外观图纸中不能使用“描影”的直接规定,但是我在中国外观 专利中极少见到带“描影”的画法,不过一些带描影的外国专 利在中国也通过了。 • “描影”线只有修饰的作用,并不对应产品上的任何锐利的轮 廓,“描影线”常常无头无尾,不与任何其他线条连接。 • “描影”让一幅线条图看起来更有设计感,非常像设计手稿。 但是我个人觉得,大部分情况下,“描影”对图纸反应产品无 多大实质性作用,机械制图的标准已经能够非常准确的表达产 品了。而且描影线的绘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画起来也费劲, 我还没发现那个软件能主动生成描影线。但是描影线在表达包 含柔软的布料(如服装、包)这类产品的时候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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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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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CD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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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转用(模仿自然物)
产品名称: 食品(素黄螺 )
13
案例—转用(模仿著名画作)
产品名称:挂毯
14
案例—转用
汽车
玩具汽车
15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与现有设计及其组合应具有明显区别:
什么叫组合?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 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尤其包括:将具有多个零件的产品做成一体化; 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 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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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与现有设计及其组合应具有明显区别:
什么叫转用?
是指将产品(不是相近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 他种类的产品。 尤其包括: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单纯模仿自然 物;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画作等作品;模仿其 他产品的玩具、装饰品、食品(例如玩具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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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转用(应用了其他产品的设计)
4
案例—相同及实质相同(内部结构不同)
触摸开关
声控开关5Fra bibliotek案例—相同及实质相同(细微差别)
6
案例—相同及实质相同(尺寸不同)
对比设计
7
案例—相同及实质相同(重复排列)
8
案例—与他人已取得的权力冲突
9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与现有设计及其组合应具有明显区别:
审查指南第五章6.0,不具有明显区别是指如下情形:
外观设计专利
1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法2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 触申请)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 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 权利相冲突。
• 中国智能手环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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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外观专利图片的一点其他异同点
• 中国外观专利图片中极少用到虚线,原因有二: • 外观专利产品轮廓必须用实线画,即使是产品轮廓中被遮挡 的部分也不能用虚线画。对于这种被遮挡的产品轮廓,处理 方法是不画。如果非要表达就用其他视角的图片表达、也可 以剖视。 • 根据机械制图的标准,零件被遮挡的轮廓也不能用虚线画。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有时候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图 里用虚线去表达被遮挡的轮廓,尽管这不标准,但是能减少 说明书附图的数量。。 • 美国外观专利图片中大量使用虚线,不保护的区域和被遮挡的 轮廓都可以用虚线表达。但是美国外观专利中对于需要保护但 是又被遮挡的部分,采取的方式也是不画,而不能用虚线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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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专利图片
• 这是一个美国外观专利, 专利名称是WHEEL。它是 一个保护行李箱用的轮子 的专利。轮子用实线画, 箱子用虚线画。同时,这 种外观专利在描述中通常 会有一句声明:图中虚线 部分不属于要求保护的外 观设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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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外观专利图片虚线实线画法差异的原因
• 中美两国法律中外观设计的定义均针对产品,但是何谓产品, 两国的解释是不同的。中国专利法所说的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一 个不能分割的、完整的产品,该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 出售或使用(审查指南中举例是杯把和帽檐);但是《美国专 利法》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 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该外观设计 必须为完整的产品。 • 简单的理解可以是:在美国可以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但是 保护时,其一定会延伸到某些具体的完整的产品上;而在中国, 申请保护的和授权之后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涉及一个完整的 产品。 • 针对前述行李轮子而言,在中国,该轮子必须和行李箱一同申 请专利。这样一来,这个轮子的外观专利在中国的权力范围会 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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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零件产品与整体产品
• 一个不完整的产品不可以在中国申请外观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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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外观专利图片的一点其他异同点
• 美国外观专利和中国外观专利都可以使用效果图,而且可以着 色。但是似乎美国人用效果图比较少,原因应该是效果图中没 法使用虚实线的方法来表达不在保护范围内的部分
• 美国汽车专利 • US D735080S
1.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关键词:容易看到的部位;惯常设计;影响功能的特定形状;局 部细微差别) 2.涉案专利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设计特征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 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3.涉案专利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该现有设计与涉案 专利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组合手法在相同或相 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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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影 - 美国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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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影 - 中国外观(国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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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影 - 中国外观(类似于素描图,还外加实物 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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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影在 包含柔软的布料(如服装、包)的产品上的应用
• 美国专利(带 描影)
• 中国专利
• 这种带描影的,类似于设计图手稿的画法在表达服装产品上效果最 好,一般的建模加渲染的设计软件很难做出比较真实的服装。 • 目前服装设计软件是PS,AI,CorelDraw,这些都是非建模软件;所 以描影图基本只能用手绘或者电脑手绘的方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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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对外观图片的规定
• 从审查指南来分析,中国外观专利的图片中是可以出现阴 影线、虚线等各种线形的,只要这些线型的使用符合前文 所说的制图规范即可。 • 但是中国外观专利图片有一个与多数外国外观专利的不同 点:产品形状(也就是轮廓)只能用实线绘制。外国外观 专利(比如美国)的产品轮廓是可以用虚线的,不过外国 外观专利图片中的虚线的含义与我们一般的理解不同,那 些虚线并不是用来表达被遮挡的轮廓,而是用来表达产品 中排出在保护范围之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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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对外观图片的规定
• 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的规定绘 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 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 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 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 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 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 目前外观的图片基本都是计算机绘图,线条图和效果图都 可以。
2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现有设计的范围:
地域界限:全世界
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它方式公开
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发布会公开的设计
国外使用过的产品、国内生产但仅销往国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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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实质相同的情况: 1. 尺寸的不同 2. 材料的选择替换 仅其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或者技术性能的不同 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 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 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 设计要素; 7. 仅作重复连续排列或连续的数量作增减变化; 8. 镜像对称。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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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组合(拼合)
无需具体手法启示的组合
产品名称:蒸汽熨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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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组合(替换)
电源插座
电源开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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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组合(形状和图案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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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 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 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 件申请提出。” 同一产品,而非同一类别 指定基本设计,相设计与基本设计不超过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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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外观专利图片的一点其他异同点
• 美国外观专利的线条图中大量使用“描影”。“描影”的表达 方法在机械制图中无任何涉及。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没有关于 外观图纸中不能使用“描影”的直接规定,但是我在中国外观 专利中极少见到带“描影”的画法,不过一些带描影的外国专 利在中国也通过了。 • “描影”线只有修饰的作用,并不对应产品上的任何锐利的轮 廓,“描影线”常常无头无尾,不与任何其他线条连接。 • “描影”让一幅线条图看起来更有设计感,非常像设计手稿。 但是我个人觉得,大部分情况下,“描影”对图纸反应产品无 多大实质性作用,机械制图的标准已经能够非常准确的表达产 品了。而且描影线的绘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画起来也费劲, 我还没发现那个软件能主动生成描影线。但是描影线在表达包 含柔软的布料(如服装、包)这类产品的时候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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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成套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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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相似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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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相似外观
上述饮料的四种图案看起来相似,可以构成相似 外观。曾遇到过一个客户要申请一种t恤,特点是t 恤上的12个生效图案,这种产品既不构成成套也 不构成相似,不能合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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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 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是否“清楚显示”可作为无效宣告理由。 图片或照片对于外观专利来说既影响授权也影响维权,至 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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