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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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青政办〔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中藏医药特色发展的重要意义传统医药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促进文明互鉴、维护人民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藏医药以其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受到许多国家民众广泛认可。

特别是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的严峻斗争中,中藏医药、中西医结合疗法在疫情防控治疗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医药学的发展和运用,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

我省发展中藏医药具有明显比较优势,蕴藏丰富中藏药材资源,中藏医药发展前景广阔。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政策措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青办发〔2020〕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19〕2号)精神,深刻认识中藏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注重发挥政策合力,按照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中藏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推动中藏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健康青海贡献力量。

二、统筹推进中藏西医协同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中藏医与西医协同发展。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青药监药管〔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青药监药管〔2023〕9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全会、省“两会”精神和青海省关于抢抓机遇促发展活动及助企暖企春风行动方案部署,培育壮大青海省药品现代物流产业,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经营监管和医药产业发展实际,省药监局制定了《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经2022年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委托配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2.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要求3.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要求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四章管理系统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六章委托储运要求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青海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形成高效专业的药品物流体系,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技术指南。

为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意见,供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借鉴和参考。

第二条【定义】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即依托专业化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供销配送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流程,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药品物流服务水平,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保障药品供应及时和质量安全。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6.28
•【字号】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
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药政管理
正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已经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决定废止,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年5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0.16
•【字号】青药监药管复〔2019〕141号
•【施行日期】2019.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
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青药监药管复〔2019〕141号
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的请示》收悉。

根据《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36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四味雪莲花颗粒(规格:每袋10g,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20026253)、雪山胃宝丸(规格:每丸重0.25g,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20055133),委托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生产。

委托生产期间,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委托期限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2.06
•【字号】2020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0.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公告
2020年第12号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现场检查,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药品经营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发药品GSP证书。

现予以公告。

附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信息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附件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信息。

青海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细则2018.5

青海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细则2018.5

青海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细则
专科质量考核评价表述方式
基本标准采用Ⅰ、Ⅱ、Ⅲ分级考核评价表述方式。

Ⅲ级指标-优秀、Ⅱ级指标-良好、Ⅰ级指标-合格。

X-为不合格。

Ⅳ-为选择性指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需专项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其中标有“★”为核心指标。

判定原则:首先必须满足Ⅰ级指标-合格项的要求,然后进入Ⅱ级指标-良好项,满足Ⅱ级指标-良好项的要求,再进入Ⅲ级指标,满足Ⅲ级指标要求即为优秀。

考核评价流程遵循PDCA循环原理,P即plan,D即do,C即check,A即action,体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

基本指标的性质结果
三级医院Ⅰ级指标≥80%、Ⅱ级指标≥ 60%、Ⅲ级指标≥20%,
核心指标Ⅰ级指标100%、Ⅱ级指标≥ 70%、Ⅲ级指标≥20%。

二级医院Ⅰ级指标≥ 70%、Ⅱ级指标≥ 50%、Ⅲ级指标≥ 10 %,核心指标Ⅰ级指标100%、Ⅱ级指标≥60%、Ⅲ级指标≥10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药监注函[2002]74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药监注函[2002]74号)内蒙古、西藏、新疆、四川、云南、贵州、青海、辽宁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94号文)的要求,我司和有关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专家对蒙药、藏药和维药说明书中[主要成份]项下的药味进行取舍和排序,现此项工作已经完成,并公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网站上,网址分别为http://www.Sda.Gov.Cn和http://www.Nicpbp.Org.Cn,印刷版本另行下发。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文)的安排,在审核蒙药、藏药和维药说明书时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藏药二十一味寒水石散【主要成份】寒水石(奶制)、石榴子、甘青青兰、渣驯膏、余甘子、诃子(去核)、唐古特乌头、绿绒蒿、土木香、小伞虎耳草、豆蔻、牛黄等二十一味。

二十八味槟榔丸【主要成份】槟榔、大托叶云实、圆柏、小檗皮、紫草茸、藏茜草、冬葵果、蒺藜、菥蓂子、石榴子、刀豆、麝香等二十八味。

二十九味羌活散【主要成份】羌活、铁棒锤(根、叶及幼苗)、安息香、多刺绿绒蒿、降香、牛黄、天竺黄、麝香、沉香、藏菖蒲、棘豆、打箭菊等二十九味。

二十九味能消散【主要成份】土木香、寒水石、诃子(去核)、肉豆蔻、荜茇、小米辣、豆蔻、草果、光明盐、大黄、铁棒锤、硇砂等二十九味。

藏药的审核标准

藏药的审核标准

藏药的审核标准藏药,即藏族传统药物,是指在中国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藏族聚居区广泛流传和应用的药物。

藏药的审核标准主要参照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也结合藏医药的特点进行制定。

以下是关于藏药审核标准的一些要点:1. 安全性评价:藏药的审核首先要确保其安全性,包括对药材的来源、采集、加工、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这涉及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多个方面的检测。

2. 有效性评价:藏药的功效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

这通常包括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以及临床试验等多个阶段,以证明其对特定疾病的治疗效果。

3. 质量控制:藏药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药品都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

这包括对原材料的筛选、提取、制剂、包装等各个环节的控制。

4. 成分分析:藏药的成分复杂,审核时需要对其主要成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保药品中有效成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5. 临床应用历史:对于传统藏药,其长期的临床应用历史也是审核的重要参考。

需要收集和评估相关的临床使用数据,以证明其疗效和安全性。

6. 注册审批:藏药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审批流程,提交完整的注册申请资料,包括药品说明书、临床试验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

7. 法律法规遵守:藏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国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8. 保护与传承:在审核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对传统藏医药知识的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正宗传统的藏药研发和应用。

总之,藏药的审核标准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了藏医药的传统知识和文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藏药的研究和开发也在不断地深入,以满足现代社会对健康的需求。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中藏药技术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青食药监注通[2013]1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中藏药技术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青食药监注通[2013]1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中藏药技术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中藏药技术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青食药监注通〔2013〕1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中藏药质量的科学监管,确保中藏药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在原中藏药专家库基础上,经推荐遴选和公示,建立新一届青海省中藏药技术审评专家库,确定中藏药审评专家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青海省中藏药技术审评专家名单2013年1月4日附件:青海省中藏药技术审评专家名单序号姓名职务工作单位1许存和主任医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张晓峰研究员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魏富财副局长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吕东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张荣革处长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秦华成处长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陈兴莉主任青海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8东珠译审青海省藏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9黄立成主任药师青海省卫生厅10江华主任医师青海省中藏医药管理局11海平研究员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2刘海青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3骆桂法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4杨凤梅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5王慧春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6刘亚蓉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7彭敏研究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18魏立新研究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19李毅研究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20童丽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1李向阳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2王津慧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3李先加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4尕玛措尼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5尕藏多杰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6马全明主任药师青海省人民医院27杨国利副主任医师青海省人民医院28司法启主任药师青海大学附属医院29张红武主任医师青海大学附属医院30杨卉主任药师青海大学附属医院31巴卓玛主任医师青海省中医院32李军茹主任医师青海省中医院33贾守宁主任药师青海省中医院34张巍云副主任药师青海省中医院35多杰主任医师青海省藏医药研究院36多杰拉旦副主任医师青海省藏医药研究院37桑杰主任医师青海省藏医院38李先加主任医师青海省藏医院39昂青才旦主任医师青海省藏医院40李海琴主任医师西宁市中医院41项欠主任医师海南州藏医院42朋毛副主任医师黄南州藏医院43才亨嘉主任医师海北州藏医院44桑德才让副主任医师果洛州藏医院45才布扎主任医师河南县尕布藏传统职业技术学校46久美主任医师河南县蒙藏医院47俄日副主任医师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8久美彭措主任医师青海久美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结束——。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提升药品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提升药品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提升药品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青药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提升药品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药监〔2024〕6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省政府有关促进医药产业和医疗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际,起草了《关于提升药品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药品监管局党组和省市场监管局党组审议通过,并报请国家药监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贯,推动落实。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4日关于提升药品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做出的“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首要任务”战略决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优化服务,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和助企暖企行动力度,推动青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监管服务质效(一)强化服务指导,对国家局受理的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设立创新项目服务通道,实施专班帮扶、早期介入、全程跟踪,全力做好政策、技术等服务保障,全力解决企业发展中难点堵点问题。

(二)采取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优先审批等措施,支持外省企业来青兴办医药产业,对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三)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和信用等级情况,优化药品检查形式,注册核查、许可事项检查、GMP符合性检查、专项检查等视情合并进行。

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现状及发展方向

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现状及发展方向

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现状及发展方向【摘要】青海省是中藏药材的重要生产地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气候和土壤条件。

本文通过对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现状的调研分析,发现存在着种植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市场需求不足等问题,同时也探讨了影响藏药材种植的因素。

在展望发展方向方面,提出了加强政策支持、推动技术创新等建议,以促进中藏药材产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应制定针对性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藏药材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未来,中藏药材产业有望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推动青海省经济发展和藏药材文化的传承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现状,影响因素,发展方向,政策支持,技术创新,总结述评,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青海省位于中国西北边陲,素有"天境神川"之称,是我国重要的藏文化传承地。

长期以来,青海省中藏药材资源丰富,传统藏药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

中藏药材以其独特的药效和丰富的资源成为医药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

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现状一直备受关注。

种植中藏药材对于保护和利用当地药材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气候环境的变化、资源开发的不合理和市场需求的变化等因素,中藏药材种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对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影响因素,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为中藏药材种植提供参考和支持。

本文还将重点关注政策支持和技术创新,为中藏药材种植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现状及其发展方向,通过对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其影响因素,提出未来发展的政策支持和技术创新方向。

通过对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的研究,可以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推动中藏药材种植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药材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探讨青海省中藏药材种植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挑战,为相关研究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对未来发展的思考和展望,促进中藏药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药材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地区经济繁荣。

青海省中药材标准

青海省中药材标准

青海省中药材标准
青海省对中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参照国家药典、地方标准以及行业规范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青海省中药材标准的内容:
1. 外观特征:包括形状、颜色、气味等。

2. 性状指标:包括含水量、浸膏率、挥发油含量等。

3. 成分含量:对于一些常用的中药材,会检测其中有效成分的含量,如黄芩中的黄酮、当归中的巴豆醇等。

4. 微生物指标:检测杂质中可能存在的细菌、霉菌等微生物。

5. 农药残留:检测中药材中可能残留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质。

6. 重金属含量:检测中药材中的重金属元素含量,如铅、汞等。

7. 有毒成分:检测中药材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成分,如阿尔卡洛伊德、马兜铃内酯等。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中药材标准内容,具体标准和要求可以查询相关的青海省标准和规定。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青医保局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44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办法》。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将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取得医疗保障定点资格的,全部实行互认。

定点申请的具体受理工作由市州级医保部门负责。

二、明确监管职责。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对于终止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由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报省局统一处理,全省联动执行。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门牌由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按规格制作、发放。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日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事流程,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医药机构积极参与医疗保障服务,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是指自愿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药品服务的医药机构。

第三条加强医保定点纳入退出管理,纳入和退出应遵循“规范管理、能进能出、简化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青食药监药化注〔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青食药监药化注〔2015〕46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经我局局务会审定,同意作为青海省地方标准执行,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典委员会备案。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青海藏药标准》(1992年版)中“高原丹参”等藏药材原质量标准废止。

附件:“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原丹参Gaoyuandanshen 吉子莫保SALVIAE PRZEWALSKII RADIX ET RHIZOMA本品为唇形科植物甘西鼠尾草(Salvia przewalskii Maxim)的干燥根和根茎。

春、秋两季采挖,除去泥沙,干燥。

【性状】本品根呈圆锥形,上粗下细,长10~20cm,直径1~4cm,表面呈暗红,褐色,根头部常由一个至数个茎基合生,根部呈辫子状或扭曲状,具错综的纵向沟纹,外皮常有部分脱落而显红褐色。

质松而脆,易折断。

断面极不整齐,木质部中具有多数呈黄色点状的异型维管束散列于各处。

气微弱,味淡,微苦涩。

【鉴别】(1)本品横切面:根横切面的落皮层有时残留,木栓层常有两层或多层。

维管束鞘偏于一侧,韧皮部宽广。

木质部导管3~4行切向排列,木纤维包围与导管周围。

(2)取本品粉末1g,加乙醚5ml,振摇,放置1小时,滤过,滤液挥干,残渣加乙酸乙脂1 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

另取甘西鼠尾草对照药材1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

再取丹参酮ⅡΑ对照品,加乙酸乙脂制成每1ml含2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二陈丸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二陈丸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二陈丸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青发改价格〔2014〕200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二陈丸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现行政府定价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西北五省(区)药品价格协调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二陈丸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内的OTC中成药品种,共253种。

附件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的药品为区别定价品种,规定的价格仅限于标注的生产企业执行,其他生产企业不得执行。

二、附件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和同规格的其他包装价格,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

三、各级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附件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附件价格的,执行附件规定的价格。

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附件中未列入的同品种其他规格的药品,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文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六、本通知自2014年3月20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价格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公布的价格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3月5日附件。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10•【字号】青食药监市[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食药监市[2004]37号)各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日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县级及县级以上设置单体药店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及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藏药(第一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6.15
•【文号】卫药发[1995]第49号
•【施行日期】1995.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藏药(第一册)的通知
(卫药发[19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藏药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振兴和发展藏药,我部组织西藏、青海、四川、云南和甘肃等省、自治区卫生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该标准已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审定,现予颁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卫生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95部颁藏药标准

95部颁藏药标准

《95部颁藏药标准》是藏药标准的组成部分,主要收录了部分临床常用的藏药品种,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规定了这些品种的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项目要求。

这些标准对藏药制剂的规范化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了藏药制剂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随着藏药的发展,藏药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2023年7月11日,藏药发展座谈会暨五省区藏药标准协调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山南召开,会议审议了《95部颁藏药标准修订指导原则(试行)》和2023年申报品种目录,并为《95部颁藏药标准》修订专家委员会顾问代表颁发了证书。

相关藏药标准协调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就《95部颁藏药标准》修订工作进展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汇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95部颁藏药标准》原文件第四章“标准起草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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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7.29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七号)
《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9日
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
(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中药藏药蒙药(以下简称中藏蒙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藏蒙药材的采猎、种植、药用动物的饲养和中藏蒙药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藏蒙药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继承与创新、市场引导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把中藏蒙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引导中藏蒙药企业向生产集约化发展,促进中藏蒙药产业现代化。

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发展中藏蒙药。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藏蒙药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藏蒙药产业发展的服务、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中藏蒙药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教育、林业、畜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中藏蒙药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中藏蒙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和支持中藏蒙药药理作用、药用资源开发、原料标准和产品标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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