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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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及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三条通过我行发生涉外收付款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应按外管局要求和我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对公客户在办理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四条通过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使用的凭证为《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单》)、《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境外汇款申请书》)、《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其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我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五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按外管局要求编制,共22位,由国际业务系统自动生成。

编码规则为: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包括四位金融机构代码),第13至18位为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我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第七条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具有唯一性。

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由总行或获授权分行向所在地外管局申领,我行机构信息要素发生变化,如迁址、更名、撤并等,应按所在地外管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管理、检查、监督及指导,兼xx地区支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上报、支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准入申请等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汇发2011 1号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汇发2011 1号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第五条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一、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和原则(一)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申报原则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操作(一)基本规定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和修改。

2、凡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各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3、各行应将申报单置于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4、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5、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6、各银行申报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7、申报人员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按规定联装订成册后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9、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0、银行应对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

第三条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条我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章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五条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

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称“网上申报系统”)操作使用、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用于采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称“间接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的专用电子系统,分为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申报主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外汇局”)、办理间接申报业务的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境内银行”)以及开通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称“网上申报主体”)。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外汇局分支局应按照属地原则,指导督促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相关工作;境内银行应指导、培训并协助网上申报主体,审核相关数据,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网上申报主体应向境内银行反映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问题,接受境内银行的指导审核以及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外汇局、境内银行及网上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网上申报系统安全,并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保密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答复外汇分局相关问题咨询;(二)制定和调整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指导督促外汇局开展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三)制定和调整网上申报系统与进口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数据归并关系;(四)负责境内银行接口方式切换、银行接入点变更、系统上线工作。

(五)负责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六)负责定期清理历史数据;(七)负责网上申报系统应急处理;(八)考核、考评外汇分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的指导情况;(九)负责网上申报系统运行维护。

国际收支申报办理指南

国际收支申报办理指南

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办理指南(2011年度)说明:◆仅限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与银行有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要相关业务。

◆凡与列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关的业务,请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凡与列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关的报表,各单位自负错误递送的所有责任。

、、统计申报业务1、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称间接申报)管理对象: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银行及财务公司业务系统: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系人:各金融机构对口监管员(见附表)2、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与损益及直接投资统计申报管理对象: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未改制外资银行、已改制外资银行在京总行;辖内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不含分支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国内非法人分公司业务系统:金融机构对外境外资产负债与损益申报系统联系人:孙明明/徐贞毅3、非居民人民币存款统计管理对象: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未改制外资银行、已改制外资银行在京总行、村镇银行业务系统:非居民人民币存款统计系统联系人:党晓燕4、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管理对象: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中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不含分支机构)业务系统: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系统联系人:许海滨、、赋码类审批业务1、金融机构代码赋码管理对象:辖内金融机构、货币兑换机构法人以及境外金融机构的国内非法人分公司联系人:朱莉2、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管理对象:辖内金融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联系人:朱莉3、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管理对象:所有办理间接申报业务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赋码对象:境外机构(含港澳台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境内机构(军队、武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失效或无组织机构代码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核实不属于其赋码范围的其他境内机构联系人:孙明明/朱莉、、专项类/特殊类业务管理对象:所有办理间接申报业务的银行及财务公司1、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和及时性核查联系人:许海滨2、间接申报已删除数据及滞留数据核查联系人:党晓燕3、间接申报季度大额交易核实联系人:朱莉4、外汇金宏系统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及信息变更联系人:孙明明/许海滨5、外汇金宏系统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变更联系人:孙明明/朱莉6、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接口方式转换联系人:惠争勤7、外汇金宏系统银行间接申报业务系统准入/退出设置联系人:朱莉8、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管理员密码重置联系人:徐贞毅9、新开办间接申报业务银行系统接入/财务公司间接申报业务准入/电子银行间接申报业务备案/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考核联系人:徐贞毅、、报告报表及纸质文件管理对象: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

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

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

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标准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标准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通过境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与非居民通过境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即申报主体并非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而是通过境银行转报。

作为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的主要数据来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是了解一国对外贸易、服务、资本及金融交易情况的基础数据,也是掌握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趋势,规避外部风险,把握发展先机的重要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指出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境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定义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本文整理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规,供参考。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1.单位基本情况报的基本填写要求(1)对机构名称合法性的填写要求①机构名称不能为简称②机构名称首字符前不能有空格,中文名称当中不应当包含空格。

③中文名称中的括号应在中文全角状态下输入。

④名称中不应含有?、!等特殊字符以及*、%、#等乱码。

(2)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核查①名称中包含“代表处”时且投资者国别不为空时,经济类型应为“390其他国外投资”或“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②当名称中含有“股份”,经济类型应为“160股份有限(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境外机构”中的一种。

③当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20集体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④当名称中含有“”时,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⑤机构名称最后为“厂、局、厅、法院、委员会、政府”字样时,其经济类型代码应为“100***”、“110***”等1开头的代码。

⑥机构名称中包含“使馆、领事馆”字样时,其经济类型应为“900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报规范、实例及常见问题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报规范、实例及常见问题

2.1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续)
• 如何选择经济类型?
现有的经济类型分类是一个多标准的分类。
第一层次分类:资金来源及比例 第二层次分类:企业的组织形式
需选择到最详细的分类和编码。
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续)
• 如何选择行业属性?
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是根据该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 动确定的。如果一个单位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 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行业。 企业总部的行业属性的确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2011年10月
主要内容
1.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基本原则 2.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凭证的填报规范 3.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错误举例 4.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编码及案例 5.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1申报范围:
收/付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 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 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或境 外居民个人的护照上的名称填写。
2.2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说明(续)
收款币种及金额:
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续)
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内企业:指是否为在特殊经济区注册的企
业。特殊经济区是指中国境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在 内的一些特殊经济区域。 所属外汇局代码:为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它由“住所/营 业场所”而决定。
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可以选择纸质申报、网上申报;如未作 选择,则默认为纸质申报。注意:纸质申报与网上申报的关 系。
1.1申报范围
1.1申报范围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跨境收付款。 “2”: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境内收付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汇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3日汇发[20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促进核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支局和各银行(含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146。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应当坚持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对核查中发现的错报、漏报等问题,应要求被核查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条核查分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无需前往银行调用原始交易凭证,仅根据银行上报的有关信息的关联关系、逻辑关系进行的核查。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正文:----------------------------------------------------------------------------------------------------------------------------------------------------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备案后自行印制。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提供基本情况信息。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

第三条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条我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章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五条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

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方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方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方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方法如下:
1. 进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输入用户账号和密码。

2. 选择“新建申报表”或“编辑申报表”,并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企业信息、外贸交易信息、货币和国别等内容。

3. 审核并确认填写的信息是否正确,完成后提交申报表。

4. 支付电子收据费用,若申报成功则会显示成功页面,否则需要修改并重新申报。

5. 当申报审核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收据。

6. 保存并下载生成的报表和电子收据。

7. 处理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取消已申报的表格等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操作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表应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制定的要求进行填写,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与非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即申报主体并非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而是通过境内银行转报。

作为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的主要数据来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是了解一国对外贸易、服务、资本及金融交易情况的基础数据,也是掌握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趋势,规避外部风险,把握发展先机的重要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指出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境内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定义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本文整理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规范,供参考。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1.单位基本情况报的基本填写要求(1)对机构名称合法性的填写要求①机构名称不能为简称②机构名称首字符前不能有空格,中文名称当中不应当包含空格。

③中文名称中的括号应在中文全角状态下输入。

④名称中不应含有?、!等特殊字符以及*、%、#等乱码。

(2)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核查①名称中包含“代表处”时且投资者国别不为空时,经济类型应为“390其他国外投资”或“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②当名称中含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应为“160股份有限(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境外机构”中的一种。

③当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20集体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④当名称中含有“有限公司”时,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⑤机构名称最后为“厂、局、厅、法院、委员会、政府”字样时,其经济类型代码应为“100***”、“110***”等1开头的代码。

⑥机构名称中包含“使馆、领事馆”字样时,其经济类型应为“900其他”。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已成为国家外汇局监管的一项重点。

目前,我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由国际业务部代理全行申报操作。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所有通过银行办理的跨境的涉外收支都必须进行申报,(银行自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除外)。

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居民,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

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单、表的种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共有9种申报单、表(附件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申报号码的编制申报号码共计22位。

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2位为银行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2002年6月18日的日期码为020618);最后4位为流水码,流水码的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数字。

(附件3)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限额规定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可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但各支行及综合服务部仍须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补充和细化间接申报具体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指引。

具体内容如下:一、关于间接申报原则(一)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根据《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除银行黄金进出口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具体申报要求包括: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1)境内银行在为境内非居民机构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为其境内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2)境内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需填写和打印相关纸质凭证。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doc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doc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称“网上申报系统”操作使用、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用于采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称“间接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的专用电子系统分为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申报主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外汇局”、办理间接申报业务的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境内银行”以及开通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称“网上申报主体”。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外汇局分支局应按照属地原则指导督促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相关工作境内银行应指导、培训并协助网上申报主体审核相关数据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网上申报主体应向境内银行反映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问题接受境内银行的指导审核以及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外汇局、境内银行及网上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网上申报系统安全并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保密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答复外汇分局相关问题咨询二制定和调整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指导督促外汇局开展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三制定和调整网上申报系统与进口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数据归并关系四负责境内银行接口方式切换、银行接入点变更、系统上线工作。

五负责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六负责定期清理历史数据七负责网上申报系统应急处理八考核、考评外汇分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的指导情况九负责网上申报系统运行维护。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指南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指南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指南为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河北省分局对现行涉及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要求的主要文件规定、分局日常数据核查发现的各类错误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编制了河北省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指南。

该指南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四个方面,对国际收支申报要求,以及如何规范填报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及时性要求(一)涉外收支基础信息1、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国际收支申报要求: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后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结汇中转行应于收入款项结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2、涉外付款基础信息国际收支申报要求: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的第二个工作日(T +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二)涉外收支申报信息国际收支申报要求: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款项汇出的第二个工作日(T+1)日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核查方法为督促各家银行及时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满足数据及时性的要求,河北省分局充分利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系统及时性核查模块,以周为单位及时向银行反馈基础信息迟入库和涉外收支数据逾期申报情况。

同时在月度考核中设定了,基础信息迟入库、涉外支出逾期申报两个指标,逐笔反馈以上数据.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准确性要求目前,河北省分局主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文)及总局近2年下发的各类错误数据核查简报等相关要求,对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错误、申报主体类型错误、交易对方为中国、JN/JW 标示错误等14种类型错误,以周为频率展开日常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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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

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

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

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除此之外属于非中国居民。

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原则有二个:一是1年期原则;二是经济利益之所在。

第二部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实务一、单位基本情况表(一)概况。

单位基本情况表是把在我行开户、有涉外收支的企业的概况较为完整地录入国际收支系统,它是国际收支系统采集数据的前提,只有录入单位基本情况表,才能进行各种(对公单位)申报单的录入。

经办行应在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者处理第一笔涉外业务的时候要求客户如实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录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系统传送外汇局,《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要求和企业开户资料一起保存备查。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所属外汇局代码”是指接收数据输的外汇局所在地的地区代码。

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程序(一)涉外收入申报1、操作流程(1)收款行收到涉外汇入款后,如果收款行是解付行,判断是否应申报,如应申报,编制申报号,填制《涉外收入统计表》(下称统计表),并将电子数据当天传送外汇局;如果收款行不是解付行,收款行在向解付银行划转涉外收入款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写统计表的要求。

(2)收款行在向收款人发出入账通知书的同时,提供申报号、通知收款人在申报时限内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交银行。

(3)银行应对申报人交来的申报单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否用错别的种类的申报单;第二、申报人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第三、是否“单单相符”,即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收入业务有关的内容是否相互一致;(4)收款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将本工作日发生的涉外收入统计表和申报人的申报信息的电子数据传送外汇局。

2、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当收款行不是解付行时,若收款行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原币划转解付行,则应由收款人在解付行按境外来款金额进行全额申报。

(2)若收款行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结汇后划转到解付银行,则有收款人在结汇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结汇行在收到境外款项结汇当日向收款人发出结汇水单,在结汇水单上写明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申报主体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手续。

账号申报为款项结汇后解付入申报主体的收款账号。

(3)收款人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入帐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从申报到期日起3个月内,收款人仍不办理申报的,解付行不得为该收款人办理新的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二)对外付款申报1、操作流程(1)付款人在办理对外付款时,付款行判断应否申报,应申报的,编制申报号,督促付款人在付款的同时填写相应的付款申报单交银行。

(2)付款行对申报单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否用错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第二、申报人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第三、是否“单单相符”,即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对外付款业务有关的内容是否相一致。

(3)付款行根据当日的付款情况,分币种填写《对外付款日结单》,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对外付款交易,银行还应填报《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

(4)付款行在本工作日结束前将本工作日发生的对外付款申报单和“对外付款日结单”信息传送外汇局。

(三)涉外收付款金额的填写原则1、对外付款的申报金额应是对外付汇的实际金额,即申报主体应按扣除境外受益人应支付的银行费用后的实际付汇金额申报,但贸易项下信用证付款的申报金额为进口商的对外付款金额(包含银行费用)。

2、对涉外收入申报,则应按照银行实际收到的境外汇入款项的金额进行申报。

(四)笔数、金额的关系1、统计表与“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关系,统计表与“涉外收入申报单”笔数、金额的关系是:各种收入申报单笔数(金额)合计+“限额内未匹配的涉外收入统计表”笔数(金额)合计=统计表的笔数(金额)。

2、日结单金额与各种付款申报单金额的关系:日结单金额=各种付款申报单金额合计-收款人在保税区内贸易进口付款核销单(代申报单)金额。

3、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收入金额=结汇+现汇+其它金额;付汇申报单中,付汇金额=购汇+现汇+其它金额。

(五)申报单填写要求1、申报号的22位号码要填写完整,符合编码规则。

2、收款人或付款人编码要填写技术监督局编制的机构代码。

3、交易对方项的填写应该与银行的SWIFT报单等基本一致,如果报单中看不出交易对方,银行必须与企业联系,以获取真实信息。

4、国别应填写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其经济利益之所在。

5、结算方式要选择。

6、金额其中栏之“结汇、现汇”或“购汇、现汇”一定要填写,“其他金额”项应填写跨境人民币交易、记账贸易项下的交易以及外币现钞的金额。

7、在非开户银行以人民币直接购汇后对外支付,其账户可填写该银行的结售汇专用账号,并在“附言”栏注明。

8、交易附言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填写,是对交易内容进行准确描述,简略而准确描述实际的交易性质,要能通过交易附言判断出交易编码填写的准确与否。

9、银行业务编码要准确填写。

10、交易编码务必须填写。

11、币种统一用货币符号,不能填写中文。

12、金额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3、国内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称应按工商登记标准名称。

14、付款人国别名称统一填写中文名称,名称与代码均要填写,不能只填其一。

15、申报日期要填写,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格式表示。

16、填报人要签章、填报人电话要填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银行的经办人要签章,加盖银行业务章。

(六)申报资料的装订、保管和送交要求1、装订。

各种申报资料要分别装订,申报单与统计表或日结单不能装订在一起。

每种申报单或统计表、日结单要加封面,封面必须注明资料种类、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保管。

申报资料银行留存联的保存期限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3、送交。

各行按照当地外汇局的要求送交申报资料。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特殊问题的处理(一)单笔交易涉及几种不同交易性质的申报1、一笔涉外收入涉及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交易性质,可按照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性质填写该笔涉外收入款的交易编码。

2、一笔对外付款涉及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交易性质,如果能分拆就分拆对外付款并分别进行申报,如果不分拆可按照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性质填写该笔对外付款的交易编码。

(二)限额申报1、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

2、凡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B股资金跨境汇入和汇出、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跨境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

3、银行对限额内免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应分别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以及“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的有关工作。

(三)保税区及深加工结转(转厂)的申报1、保税区企业与境外的交易(涉外收入或涉外支出)必须进行申报,但贸易项下无须进行进出口核销。

2、保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出口货物,收到保税区企业支付的款项,无须企业申报。

3、保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购买货物或国内转厂(收付款人均为中国居民),视同进口,区外企业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不须进行申报。

但银行应要求企业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录入时应在“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内”一栏选择“Y”,在“交易附言”拦注明“深加工境内结转”。

该数据即不参加国际收支数据汇总,只用作贸易进口核销数据剥离。

(四)银行自身涉外收支的国际收支申报银行本身对外支付费用、还款或收到贷款、营业性或非营业性收入等一切涉外收支均不通过“间接申报”形式申报,而是通过《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中资银行由总行一级申报,外资银行则由各分行申报)的形式反映。

目前只有银行对外履约时,申报主体是银行。

“保函项下发生对外赔付时,应当由担保人办理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交易性质应视同为被担保人对外支付时的交易内容”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对外担保履约,被担保人为XXX”。

(五)境内机构归还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贷款1、归还境内银行贷款,若将贷款本息汇至该银行在境内的外汇账户,无须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2、归还境内银行贷款,若将贷款本息直接汇至该银行在境外的账户,应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收款人国别申报为“中国”。

交易性质为“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交易编码采用“4313”(本金)或“4413”(利息),交易附言中注明“归还国内(需注明“中资”或“外资”)银行外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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