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改革过程及未来改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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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改革过程及未
来改革趋势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改革过程
一、20世纪50年代初到60年代中期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中国共产党人在为劳动大众争取基本的
医疗保险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就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议案。在革命根据
地和解放区,颁布了涉及医疗保险内容的诸多具体规定。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
经济建设的迅速展开,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启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
疗卫生事业。”1951年初,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
而使劳保医疗制度得以建立。1952年6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
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公费医疗保
险制度开始在全国实行。1956年,全国人大对合作社的社员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
的医疗给予了明确规定。不久,全国普遍出现了以集体经济为基础,集体与个人相
结合的农村合作医疗。至此,我国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
容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形成。
劳保医疗制度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劳保医疗费用
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业负担;1953年改为按工资总额的5%-7%提取。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
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公费医疗的经费来源于国家
与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从单位“公费医疗经费”项目中开支,实行专款专用。
合作医疗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的是,它并非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也没有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而是在农村地区,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筹集医疗经费,为农民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济制度。
二、20世纪60年代初到80年代中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
其一,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由原先的政府与工会共同组织合作共管变成政府独家管理。其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存在,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由社会统筹倒退为企业从其当期收入列支。
三、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传统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制度暴露出
种种弊端,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需进行改革。特别是医疗费用持续
上涨,财政不堪重负。20多年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主要分为三步:
第一步是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中引入一定程度的医疗费用共担机制;第二步
是引入大病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机制;第三步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医
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从1984年起,开始引入个人分担医疗保险费用的机制,全国普遍实施公费、
劳保医疗费用和个人挂钩的办法,就医时个人适当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同时,引
入社会统筹机制。
1994年3月起,首次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引入医疗保险度,
对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同步进行改革,形成了医疗费用制约机制、医疗经费筹措
机制、个人累计机制。
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该决定明确:(1)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费的机制。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
人工资收入的2%。(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职工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
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
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3)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
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由
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
途径解决。(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
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5)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6)加强对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统筹地区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
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医疗保险基金改革的发展趋势
会计制度方面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
核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
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又能提高医疗保险
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对于权责发生制的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
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
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
交,并按规定还要交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经
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
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计入“应收医保费”科目,待实际收到保
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并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
和归还。对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可采取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或支出款
项时列支或列收。
二、增设“待转基金”科目,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