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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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31

号)

时间:2011.01.24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铁路建设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2.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同一项不良行为,以第一次记录为准,不重复记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在本项目设立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八条公示期间,被公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书

面答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公示结束10天内,将确认的不良行为报监督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条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监督站应在每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不良行为的内容、单位及责任人等书面报送工程监督总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建设项目监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监督站应立即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监督总站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等,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监督总站,由工程监督总站确认后纳

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等将所发现的问题转给铁道部后,部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工程监督总站,由工程监督总站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企业自查发现并处理的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B04—B10项的问题,对于自查发现并已整改的问题,只记录监理直接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工程监督总站对每季度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上公布。其中,工程监督总站收到或确定重大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工程监督总站提出申诉,工程监督总站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八条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按有关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情

节严重的,可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铁路监理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人员,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总监理工程师,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培训证书;处理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和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不得在建设项目从事监理或其他工作,5日内离开工地,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1.记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2.已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理人员,在公布期限内被再次记录的(公布期限将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良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取消个人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不良行为公布后30日内,监理企业应将不良行为整改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报建设单位和监督站,监

督站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工程监督总站,工程监督总站汇总后报建设管理司。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直至清除出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认定工作,对漏报、瞒报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监督站应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报送工作,相关工作纳入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不良行为记录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建设管理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严格审查拟上场监理人员名单,严禁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参与项目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对在建项目申请更换监理人员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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