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其补充_百(精)

合集下载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发文号:鄂劳社发[2007]59号颁布日期:20070719阅读3638次【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部发[1994]123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部发[1994]123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部发<1994>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以下称275号文件)印发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问题。

275号文件规定缴费性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计发系数为1%,一些地方对此有不同意见,感到水平偏低,难以执行。

我们认为,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主要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同劳动制度、工资制度改革相互衔接,建立起新机制,而不是为了提高离退休待遇。

从建立多层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适应各方面承受能力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考虑,基本养老金只能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水平不宜过高。

缴费性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为1%是经过反复测算分析得出的结论,而且一些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适应大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是合理的。

因此,这一政策不能改变。

1993年底以前各地出台的试点办法凡不符合275号文件规定的,要逐步并轨;1994年以后出台的,一律按照275号文件规定计发缴费性养老金。

二、关于社会性养老金计算基数问题。

社会性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原则上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经济发展差别很大,以全省(自治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有困难的,也可暂以地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精)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精)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2006-12-25 记者杨旭2006年8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号,以下称“新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是自1998年1月4日冀政[1998]1号文(以下称“老办法”)执行以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作出的重大调整。

日前,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有关人士就《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何调整计发办法?据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综合处的封会民副处长介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大量增加。

由于就业岗位经常变动,收入不稳定,其中的大多数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另一个是许多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就停止缴费,还想方设法提前退休,存在缴费年限短、领取养老金年限长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基金的收支平衡,使得制度的发展缺乏后劲,活力不足。

为从根本上扭转扩面征缴难的被动局面,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提出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并通过改革使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纳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通过利益和机制的引导作用,促使职工主动多缴费,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与本人实际退休年龄的余命挂钩,遏制提前退休的现象。

为此,河北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新办法”。

“新办法”与“老办法”的区别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老办法”相比主要呈现五个不同: 1、更加突出“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以及延续缴费年限”等各个方面,都增大了对这一原则的贯彻力度。

其中,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上最为明显。

同样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老办法”是一律按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改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

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见附件),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4•【字号】宁政办发[1994]109号•【施行日期】199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0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体改委、财政厅、总工会制定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障职工离退休后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策要求,认真组织试行。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要求,尽快建立起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按照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改革后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采取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亦称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

同时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定期进行调整。

在自治区社会保险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1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1991年06月26日(中央法规)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

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如下决定:一、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a=(X1/C1+X2/C2+... ...+Xn/Cn)/N式中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X1,X2... ...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武劳社[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劳社〔2007〕135号)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现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199号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1]146 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浙政发[2006]48 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二、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实行发放过渡性调节金的办法。

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

公式为:过渡性调节金 = 基准调节金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公式中基准调节金、调节系数按省统一公布的确定。

2011 年基准调节金确定为 50 元,调节系数确定为 1 。

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3]59 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三、 2011 年新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 2010 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 2010 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2•【文号】劳社部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陕劳社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宁政办发[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所有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涉及知识分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三、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四、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五、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过渡系数的连乘积。

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利与弊

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利与弊

主要: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利与弊1、计发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新《决定》中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作了三项重大改革:一是“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人个人账户”;二是在计发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的前提下,将过去规定的计发月数统一为""120"",改为“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三是在计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时,将过去规定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改为“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新《决定》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2、计发办法改革的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使这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起来,是应付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和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然而由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支付上的历史隐性债务十分沉重,1990年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注入较少和国有资产变现划拨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更少,再加上在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虽然强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但未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不能混用,因此,使我国许多地区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也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而出现了“空账”或“基本空账”的情况。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

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

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

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鉴于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新办法可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单位。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1992(3)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3)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2]3号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1992]192号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银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请各市、县于五月底前报省审批,六月底由省下达各地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养老保险的对象: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3、外省(市)驻江苏的企业职工;4、我省境内所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5、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业者)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6、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部属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8、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并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北京市劳动局贯彻《<关于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贯彻《<关于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贯彻《<关于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文 件 号】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1990-08-29【实施时间】1990-05-01【时 效 性】有效第一条 试点企业试行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退休职工,其退休条件,应严格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个人工资总额是指在国家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内,以各种形式发给职工本人的工资性收入,但是对于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退休以后仍单独享受的待遇,不得例入个人工资总额。

例如:取暖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个人工资总额包括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三条 关于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计算的时间暂按职工退休前5年选择连续3年最高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做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连续3年工资总额的选择办法可在下列2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但不得2种方法并用: 第1种:在职工退休前5个整年度中选择连续三个整年度的工资总额。

第2种:按职工退休前1个月往前推三年的工资总额。

第四条 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上及相当职务的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应按照补充规定中的相应职级,确定个人工资总额的起点数额。

起点数额以内部分,按100%的比例计发离休费,起点数额以上部分仍按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离休费。

第五条 科级以下的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鉴于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均在40年左右,在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离休费时,计发离休费的起点数额定在150元。

第六条 符合国务院老干部离职休养和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所享受的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工资发给。

具体办法仍按中发〔1982〕62号,劳人险〔1983〕3号和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1990年4月30日以前已按京劳险发字〔1988〕103号文件试行了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职工,仍按原办法执行。

1990年5月1日以后扩大试点企业,凡5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才能按补充规定的有关办法试行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4月30日以前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计发退休费。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退休年龄│50│51│52│53│54│55│56│57│58│59│├──────┼───┼───┼───┼───┼───┼───┼───┼───┼───┼───┤│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93│84│75│65│56│└──────┴───┴───┴───┴───┴───┴───┴───┴───┴───┴───┴───┘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电〔2009〕32号
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差距,加快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更好地实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国60周年华诞之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加发企业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

二、发放范围和发放时间
2009年1月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
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本次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后所产生的基金缺口,从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各市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的,要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方式解决。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尽快将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

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与该职工的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

该指标反映职工在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中的缴费工资水平,是改革期间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指标。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12×N∑n1( n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
公式中:
n年的平均缴费工资——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从业人员退体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

N——从业人员缴费年限
∑——n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例如:某职工2005年退休,其视同缴费年限为25年,1993年-2004年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对应年度社平工资(省社平如下:
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省社平缴费指数=缴费工资基数/省社平
1993 2700 3305 0.8169
1994 3345 4269 0.7836
1995 4402 4877 0.9026
1996 4900 5269 0.9300
1997 5198 5591 0.9297
1998 5801 5637 1.0291
1999 6090 6067 1.0038
2000 6517 6639 0.9816
2001 6995 7444 0.9397
2002 8249 8888 0.9281
2003 9811 10184 0.9634
2004 11630 11911 0.9764
历年指数合计:11.1849
此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11911/12×指数和11.1849 /缴费年限12
=925.16(元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系数(1.2%
=925.16×25×1.2%
=277.55(元
如果此人1999及2000年欠费,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1911/12×(11.1849 -1.0038-0.9816/12
=760.93(元
这时,其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系数(1.2%
=760.93×25×1.2%
=228.28(元
可见,针对此人来讲,由于少缴两年保险费,其退休待遇构成项目之一过渡性养老金每月就减少49.27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