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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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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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作者:陈久红王东海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2期本文案例启示:对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的判断要摆脱传统的“供有则有、供无则无”的口供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证书证到言词证据的逻辑对证据进行审查,以查证属实的“非法购买”这一基础事实和毒品的数量、贩卖所用工具等相关证据推定行为人“贩卖目的”的存在。

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对推定事实构成合理怀疑时,可以认定其具有“贩卖目的”,进而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7日中午1时许,刘某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黄某处购得冰毒896.4克,存放于其承租的房屋内。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之后,于当日下午5时许将正要外出的刘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一袋,净重49.6克。

随后,民警对刘某租赁的房屋进行搜查,在卧室的衣柜内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17袋(每袋重量为49.5克到50克不等,连同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共计896.4克),并从其卧室内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手机2部等物品。

刘某辩称,购买冰毒是为了吸食,将冰毒分成重量基本相同的18小袋进行包装是为了方便携带,购买电子秤是为了在买菜后方便称重,封锁机是朋友暂时存放在其租赁房的。

一、分歧意见对于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理由是刘某在供述中称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没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在购买毒品后没有贩卖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

因此,不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刘某明知是毒品且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数量已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所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购买的毒品数量远远超出了其吸食的剂量,并且从其家中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

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摘 要 :代 购 毒 品 是 毒 品 犯 罪 中 的 常 见 形 式 - 司 法 实 践 中 常 以 代 购 者 从 中 牟 利 ,认 定 其 构 成 贩 卖 毒 品 罪 但 此 操 作 欠 缺 法 律 依 据 ,
贩 卖 毒 品 罪 的 成 立 并 不 需 要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牟 利 意 图 或 客 观 上 的 牟 利 结 果 ,因 此 ,立 足 代 购 行 为 本 质 ,探 析 代 昀 毒 品 行 为 性 质 :根据
Keywords:Purchasing Drugs;Making Profits;Selling Drugs;Transporting Drugs;Illegally Possessing Drugs
〇 引言 我 国 对 毒 品 犯 罪 始 终 坚 持 容 忍 ”态 度 ,对毒品
犯罪的从严处理贯穿毒品流通全过程,构 建 了 “禁 种 、 禁 制 、禁 吸 、禁 贩 、禁运”的禁毒体系,公安信息监控系 统的完善使得吸毒者与贩毒者的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吸毒者较难获得毒品购买渠道,即使获取了渠道,也不 敢 明 s 张胆地购买毒品;贩毒者也愈发谨慎,绝不同有 案 底 的 吸 毒 者 轻 易 交 易 。当 前 代 购 毒 品 行 为 存 在 诸 多 问题:首 先 ,我国立法层面和司法解释对代购毒品行为 尚未形诸笔墨,仅在毒品犯罪会议纪要中有相关阐述。 对 于 实 践 部 门 而 言 ,审 理 代 购 毒 品 案 件 时 ,只能将会议 纪要奉为圭臬。其 次 ,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因禁毒政策 和 对 相 关 文 件 的 解 读 不 同 ,对 代 购 毒 品 案 件 易 形 成 不 同 的 处 理 意 见 。同 时 ,代 购 毒 品 行 为 又 存 在 诸 多 情 形 , 倘 若 “一刀切”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1 司法实践中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处理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刑法学(1)作业1参考答案

刑法学(1)作业1参考答案

《刑法学(1)》作业1参考答案: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山本XX,女,42岁,日本国籍。

马XX,男,35岁……答:1、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

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案情】王XX,男,17岁,某校高三学生。

王XX与陈XX(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答: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应对——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

“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应对——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trait L egal Science No.2(Sum No.56)“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应对——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林煜婧,林守霖摘要: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不仅对行为人进行机会(数量)诱惑,而且还对没有犯罪前科和毒品犯罪意图的人进行犯意诱惑。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仅侵犯人权,直接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其所制造的“犯罪”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得诱人犯罪的规定,也不符合犯罪构成,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化应是司法的应然之选,但是当下妥协性地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能是法官的实然选择。

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保障人权;无罪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102-07诱惑侦查是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一种特殊调查取证手段,在国外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取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

[1]也就是说,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特意设计并创造某种场境、条件或机会,诱使存在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便收集犯罪证据并以此为依据提起刑事指控的刑事侦查措施。

诱惑侦查起源于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陆续用于查禁卖淫、赌博、贩毒等取证相对困难且没有被害人的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

我国侦查机关在侦破毒品案件时常用“特情引诱”、虚示购买、控制下交付、派遣警员卧底等手段,每年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采用“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已达三分之二以上,[2]对我国打击毒品犯罪起着重要作用,但因缺乏相应规制,实践中也存在被滥用、肆意侵害无辜民众的现象,因此,【收稿日期】2013-02-25【作者简介】林煜婧(1991-),女,福建福州人,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学生。

林守霖(1965-),男,福建福清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一、(1)、答: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一、(1)、答: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学(1)作业1第一题(1)、答: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答: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指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我国采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而《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以下四种情况:(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3)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4)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变通与补充。

根据本案例,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境内,而二人又没有《刑法》第6条中的特别规定情况,所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

第二部分: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则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结合案例分析,山本某某系日本国籍,属外国人,其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走私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形态为既遂。

刑法学案例分析1

刑法学案例分析1

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 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 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 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答,1)钱某触犯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盗窃尸体罪,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死刑。

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3)可以。

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 年,服刑13 年后被假罪。

在假释考验期第6 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 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答(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

根据《刑法》第86 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 条和第71 条、第69 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作出判决,王某盗窃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 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著名的刑事案例分析

著名的刑事案例分析

著名的刑事案例分析在刑事领域里,历史上出现过许多著名的刑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对刑法学和犯罪心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几个著名的刑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背后的法律原则、犯罪心理和社会影响。

1. 赵某抢劫案赵某是一个年轻的罪犯,他在一个夜晚闯入了一家珠宝店并威胁店员交出财物。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赵某在抢劫过程中严重伤害了一名店员。

根据刑法,抢劫罪在我国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罪犯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罪犯赵某对财物的渴望驱使他犯罪,同时也暴露了他对暴力和威胁的倾向。

犯罪心理学家认为,诸如抢劫这样的犯罪行为常常与罪犯的贪婪和无助感有关。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例引起了人们对犯罪行为的担忧,并促使了相关法律的修订,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安全。

2. 李某离奇谋杀案李某的离奇谋杀案是中国犯罪史上的一桩惊人事件。

他被控杀害了他的邻居,并随后将尸体分尸以掩盖犯罪行为。

这个案例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凶手采取残忍的手段来掩盖自己的罪行。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李某残忍的犯罪手段以及对他人生命毫无尊重的态度。

犯罪心理学家指出,凶手往往具有某种心理缺陷或畸形的犯罪倾向。

同时,社会对于这类犯罪事件的警觉性也得到了增强,公众更加重视自身安全,法律也对这类离奇谋杀事件进行严厉打击。

3. 张某贩毒案贩毒是全球范围内严重的刑事问题之一。

张某贩毒案是中国犯罪史上的一起重大案件,他被抓获时携带了大量毒品。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对毒品问题的关注,也揭示了贩毒集团与国内外的团伙勾结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贩毒行为对个人与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贩毒犯罪不仅破坏了个人和家庭,也损害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因此,严厉打击贩毒犯罪是各国共同的目标。

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遏制贩毒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结论著名的刑事案例给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机会,同时也对我们改进刑事法律和犯罪心理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皖北农村毒品犯罪的文化原因分析——以临泉毒品犯罪为样本

皖北农村毒品犯罪的文化原因分析——以临泉毒品犯罪为样本
统 等 建设 , 消除 毒 品 犯 罪 的 内在 文化 根 源 和 外 在 诱发 因 素 , 构建 和谐 社 区。
关键词 ; 皖北农村 I 毒 品犯 罪I 犯罪的文化原 因I 和谐社 区 中国分类号 : F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o 4 30 2 0 ) 1 0 7 4 D 97 A 1O —4 1 (0 60 一o 1 一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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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毒 4 千克, 2 咖啡因 6 千克 , 海洛 因 10 , 0 克 用于 制毒的麻黄草 1 O吨, 草酸 、 醋酸千等易制毒化学品 25 液态的冰毒疑似物6 。 . 吨, 袋 另据报道 , 在阜阳、 毫州的一些地方还有利用鸦 片、 吗啡制造粗制海洛 因现象, 利辛、 蒙城也相继破获制造 、 贩卖杜冷丁案 件 4 [ 3 以上毒品犯罪, 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 () 罪人和 地域 的农 村性 。据 资料 显示 , 1犯 临泉 毒品犯罪 的主要犯罪地 点多在远离城市 的偏远农 村地区, 犯罪主体身份的9 是农民, 1 是青壮 5 且8
人是文化的动物 , 包括犯罪行为在 内的人类行 为, 都是 文化的产 物。一定 的文化模 式及其社会 历史背景 , 决定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模式及其特 点, …定 的犯罪现象及其特点, 总是受制于特定的 文化模式并反映着特定文化模式的蕴涵 o3 [ 由此, 1 研 究如何预 防皖北农村毒品犯罪现象 , 就不能不研究 这 些犯 罪 现 象 的 文 化 成 因 , 即 查 询 它 们 生 成 、 也 作 用规律, 必须探究其深层与背后的文化 因素。本文 试图以具有皖北农村典 型意义 的临泉毒品犯 罪为 分析 样 本 , 示 这 个 农 村 、 业 和 农 民 问题 突 出地 揭 农 区之毒品犯罪泛滥的文化原 因, 以利于该区毒 品犯 罪的遏制和“ 三农” 问题的解决, 并求教于同仁。 皖北 农村 毒品犯 罪概 览 安 徽 面 临严 峻 的毒 品违 法 犯 罪 现状 。其 中 , 最 为严峻的是地处皖北的临泉 。“ 安徽禁毒看临泉” , 临泉毒品犯罪现象 日益猖獗 , 已成为公安部通报的 = 国六大毒品集散地之一[。自19 年被国家禁毒 仝 = 2 ] 99 蚕、 公安部正 式列 入全 国毒品问题重 点整治 区以 来, 临泉禁毒成为 r 我国禁毒工作的“ 晴雨表”Ll 。 3} J 缶 泉位于安徽西北边陲, 与毗邻的河南省平舆县、 新 蔡县 所构成 的三角形 区域 , 圈内人称为“ 被 小金三 角” 临泉的毒品犯罪主要出现在农村地 区, 其中, 庙 岔 和 姜 寨 是 两个 “ 灾 区 ”瓦 店 、 营 、 城 、 重 , 庞 同 城 关等镇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吸毒和贩毒现象 。除了 临泉外, 皖北 的其他县 市农村 的毒品贩卖也很严 重。如在阜南 ,0 5 6 5日在其大张庄 ( 20 年 月 毒品加 工厂所在地) 就破获 了一起本年度以来全国制贩冰 毒数量最多 、 规模 最大 的特大跨国制贩冰毒案 (4 “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问题:王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已满 14周岁。
解题思路
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 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为抗拒抓捕,用匕首将人刺伤,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王某15岁,对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运用知识点
主观责任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阶段中 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负 刑事责任。
(2)故意与过失。
问题: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理由是:董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年龄为15周岁,属于我国刑法中 所规定的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罪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而董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属此列, 故其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 由题干可知,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8周岁);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 为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材料中描述到: 董某盗窃他人财物100多次,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只有15周岁。因此董 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毒品犯罪立法中的刑事政策分析

毒品犯罪立法中的刑事政策分析
2 0 第 5期 N . 0 9 0 9年 O 52 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unlo u nn Pl e Of e cdmy o ra fY na oi fcrA ae c i
总第 7 6期 S m 6 u 7
毒 品犯 罪 立 法 中的刑 事政 策 分 析
胡 江
( 西南 政法 大学 ,重 庆 40 3 ) 0 0 1
17 99年 《 法》 中 ,并 无 关 于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刑
的规定 。2 O世 纪 9 0年 代 初 ,由于 毒 品犯 罪 E益 t 猖 獗 ,一些犯 罪分 子手 中持 有大 量毒 品 ,但 又 没 有 证据证 明其 从事 了制 造 、贩卖 、运输 毒 品等犯 罪 活动 ,为 了解决 司法 实践 中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际 困难 ,加 强 对 毒 品犯 罪 的 打 击 力 度 ,19 9 0年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中 图分 类 号 :D 0 91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7 -6 5 (0 9 O 62- 0 7 20 ) 5—3 o - 9一 4
止 任何 人非 法持 有 毒 品 。 从 而 在我 国法 律 中确 ”


毒 品犯 罪 立法 中的刑 事政 策概 述
立 了非 法持 有毒 品罪 这一 罪名 。将原 本不 属于刑 法 规制 对象 的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的行 为 规 定 为犯 罪 ,
刑 事立 法 。所 谓 犯 罪 化 ( r iai t n ,就 是 ci n l a o ) m zi
指 通过 刑事 立法 的方式 将原 本不 属于 犯罪 的行 为
规 定 为犯 罪 。 以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为 例 ,在 我 国

刑法民法课后案例分析与答案

刑法民法课后案例分析与答案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 1 被告人,陈某,男,28 岁,农民。

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

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

案例 2 被告人,王某,男,35 岁,农民。

1998 年 5 月8 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 万条。

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 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 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

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

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重大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 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何为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同时限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适用。

下面将列举10个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趁着夜色将他人家中的贵重物品盗窃,被发现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例二:故意杀人罪张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案例三:贩卖毒品罪小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秘密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4. 案例四:强奸罪小红在公共场所将他人强行引诱到偏僻地方实施强奸行为,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5. 案例五:抢劫罪张三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 案例六:贪污罪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私自侵吞,被公司发现后报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7. 案例七:故意伤害罪李四与王五发生纠纷,出于故意将王五打伤,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8. 案例八:走私罪小李利用其工作之便,将大量走私物品偷运出国,被海关查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9. 案例九:诈骗罪小王利用虚假的身份和承诺骗取他人财物,被被害人报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毒品犯罪“明知”的认定

毒品犯罪“明知”的认定

毒品犯罪“明知”的认定*作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7期摘要:从学理和例证角度分析,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认定方式是间接证明。

认定毒品“明知”常见的间接证据有通用型、充分型和欠缺型三种。

可以根据行为人接触或感知涉案物品的状况和行为人对涉案物品的异常行为表现两种方式认定毒品“明知”,运用后一种方式必须严格遵循四个条件。

异常行为的多寡可影响“明知”认定的可能性程度。

毒品“明知”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正、反两方面因素判断,达到证明标准方可作为入罪要素。

关键词:毒品犯罪明知推定间接证明一、问题的引出[案例一]酒吧老板甲与店内兼职的女大学生杜某商量后,委托其送手包样板到吉隆坡给急需的朋友,报酬3000元并报销费用。

杜某随即出发,在白云机场托运行李时,从携带的手包样板夹层中查获14包共重5公斤的冰毒。

杜某辩称对该毒品不知情。

法院最终认定杜某对“毒品”明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莫某两次帮乙去云南带玉石共获利2000元,此次又以相同报酬帮乙带玉石。

上家在瑞丽把一行李箱玉石给莫某,要求其乘卖家包车到芒市后再飞回昆明。

后莫某在芒市机场托运时,从箱内夹层中查获1包1公斤的海洛因。

莫某辩称对该毒品不知情。

法院最终以莫某不“明知”判决无罪。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第2条列举了八种认定“明知”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8年发布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第10条在《意见》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认定“明知”的情形。

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关于“明知”认定的规定形式上清晰而明确,但案例一和案例二参照适用时却出现了案情相似结论不同的判决结果。

细究之,案例一显然认为司法解释认定“明知”的方式是推定,案情出现列举的情形“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时即认定“明知”;案例二则认为是间接证明,虽然案情中存在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但综合分析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即否定“明知”。

刑法学1案例分析资料

刑法学1案例分析资料

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

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

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

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评分要点: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分)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分)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分)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3分)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

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毒品案件实物证据收集的实证分析

毒品案件实物证据收集的实证分析

① 根据 2 0 0 8年 l 2月最高人 民法 院 《 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 》 全 ,具 有下列情形之 一 ,被告人不 能做出 合理解释 的,可 以认定其 “ 明知”是 毒品 ,但有证据证 明确属被蒙骗 的除外 : ( )执法人员在 口岸 、机场 、车站、港 口和其 他检查 1 站点检查时 ,要求行为人 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 ,并 告知其 法律责任 ,而行为人未 如实 申报 ,在其携 带 的物 品 中
“ 龙加 油站 ” 旁 的公 路 绿 化 带 中将 光 着 上 身 的 腾 胡某 抓 获归 案 。 在案 例 中 ,一 系 列 的实 物 证 据 的收 集 对 犯 罪行 为 人 的犯罪 行为认 定 起到关 键 性 的作用 。嫌 疑 人不 承认 自己在 检 查 时 逃 跑 是 因 为携 带 毒 品 , 也 不承认 将 装 有 毒 品 的 盒 子 从 安 检 人 员 手 中抢 走 ,侦 查机关 根 据追捕 过 程 中提取 到 的实物 ,寻 找 实物 同嫌 疑人 的联 系 ,证 明收集 到 的毒 品及包 装 物是 嫌 疑 人 在 进 入 火 车 站 携 带 ,并 且 主 观 “ 明知 ” 是毒 品 ,即可 认 定 嫌 疑 人 有 运 输 毒 品 ① 的犯 罪行 为 。 ( )毒 品案 件侦 查 中实物 证据 的 收集 二 实 物证据 ,“ 指 以客 观 存 在 的物 体 作 为证 是 据事 实 表现形 式 的各种 证 据 , 所 对应 的是 言词 它 证据 。 ¨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中 的 实 物 证 据 包 括 :物 ”5 证 、书证 、勘 验 检查 笔录 、视 听资 料等 。 1 .毒 品案件 中相 关物 证 的收集 在 毒 品犯 罪 中的物证 主要包 括 :物 品 、痕迹 以及 微 量物证 。 ( ) 在 毒 品 犯 罪 中 的 毒 品、 赃 款 、赃 物 , 1 以及 盛装 毒 品 的包 装 物 ,用来 运输 毒 品的乘 载物 都 可称 为物 品 。针对 物 品一定要 在 发现 以后 ,先 进行 固定 拍 照 、文字记 录 ,要对 发 现 的整个 过程 实施 录像 记 载 ,让被 发现 的物 品客 观形 象与 其他 证据 保 持一致 性 。 由于毒 品案件 中 ,涉 毒数 量是 定罪 的重要标 准 ,所 以 ,对物 品 的称重 显得 尤 为 重要 ,称重 后 的 重 量 要 告 知 并 显 示 给 当 事 人 过 目,然后 在 文字 记 录上 让 当事人 签 字 、捺 印 。 ( ) 毒 品案 件 中 的 痕 迹 ,就 是 指 犯 罪 嫌 疑 2 人在 毒 品 以及 其 他 物 品 上 留下 的手 印 、工 具 痕 迹 。第 一 ,指纹 、手 印主要 是 在藏 匿毒 品 的盛装 物 、毒 品 的包 裹 物 ,还有 当场 涉及 的赃 款 ,赃 物 表 面 。提取 指纹 、手 印时 ,一定 要 认清 客体 ,采 取恰 当的方式 。第 二 ,工 具痕 迹经 常是 在毒 品案 件 中嫌 疑人使 用 的交 通工 具 留下 的痕迹 。为藏 匿 毒 品而 改装各 种 物 品 ,这 些物 品最 大 的特点 就是

2016青少年犯罪案例

2016青少年犯罪案例

2016青少年犯罪案例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手段残暴程度,影响之恶劣对社会仍产生着较大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青少年犯罪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案例一】13岁少年犯罪缺乏关爱造两家庭悲剧为抢劫手机,四川一名13岁少年小武将汽油泼向素不相识的女教师,纵火将对方烧成特重度烧伤。

这一低龄重罪案件,再次掀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热议。

只为抢一部手机,竟然向素不相识的女青年泼汽油并点燃,造成其全身大面积烧伤,其手段之残忍,性格之冷酷,让人瞠目。

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这个孩子母亲离异,父亲外出打工,无人看护,经常在外面惹是生非,在泼汽油烧人到被警方控制这几天内,又接连犯下了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

如此恶性案件,只因小武还未满14周岁,按照刑法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当地警方对其作出了由监护人看管的决定。

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话,小武就不会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犯案;而小武父亲所谓的“看管”,就是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像小武这样监护人无看管条件的,依照法规需要收容教养。

不过,该地区工读学校尚在筹建,开学时间暂时无法确定。

换言之,这个为所欲为、无知无畏的孩子还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处于逍遥法外的阶段。

【案例二】少年21天撬车130辆混江湖2年被捅3刀不愿回家他叫易明,一个年仅13岁的懵懂少年,稚气未脱却身材高大;原本应该在学校读书的他,无意之中卷入“江湖”。

在行走“江湖”的两年间,易明先后被警察抓过10余次;短短21天,他和同伙们疯狂撬车130余辆。

也是这两年,易明曾被人连捅3刀;他身上还有没有痊愈的烟头烫伤,这是团伙成员为了逼迫他参与盗窃施下的“黑手”。

“警察抓不得,家长管不了,社会容不下。

”易明身上的“问题少年”特征,让警察头痛,让家长绝望:该拿他们怎么办?易明也有自己的纠结:想回归正常生活,该怎么办?7月28日,宜宾县公安局专案组破获一起团伙撬车盗窃案,主要实施撬车盗窃的人叫易明,案发时年仅13周岁。

青少年犯罪案例修订版

青少年犯罪案例修订版

青少年犯罪案例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2016青少年犯罪案例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手段残暴程度,影响之恶劣对社会仍产生着较大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青少年犯罪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案例一】13岁少年犯罪缺乏关爱造两家庭悲剧为抢劫手机,四川一名13岁少年小武将汽油泼向素不相识的女教师,纵火将对方烧成特重度烧伤。

这一低龄重罪案件,再次掀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热议。

只为抢一部手机,竟然向素不相识的女青年泼汽油并点燃,造成其全身大面积烧伤,其手段之残忍,性格之冷酷,让人瞠目。

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这个孩子母亲离异,父亲外出打工,无人看护,经常在外面惹是生非,在泼汽油烧人到被警方控制这几天内,又接连犯下了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

如此恶性案件,只因小武还未满14周岁,按照刑法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当地警方对其作出了由监护人看管的决定。

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话,小武就不会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犯案;而小武父亲所谓的“看管”,就是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像小武这样监护人无看管条件的,依照法规需要收容教养。

不过,该地区工读学校尚在筹建,开学时间暂时无法确定。

换言之,这个为所欲为、无知无畏的孩子还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处于逍遥法外的阶段。

【案例二】少年21天撬车130辆混江湖2年被捅3刀不愿回家他叫易明,一个年仅13岁的懵懂少年,稚气未脱却身材高大;原本应该在学校读书的他,无意之中卷入“江湖”。

在行走“江湖”的两年间,易明先后被警察抓过10余次;短短21天,他和同伙们疯狂撬车130余辆。

也是这两年,易明曾被人连捅3刀;他身上还有没有痊愈的烟头烫伤,这是团伙成员为了逼迫他参与盗窃施下的“黑手”。

“警察抓不得,家长管不了,社会容不下。

”易明身上的“问题少年”特征,让警察头痛,让家长绝望:该拿他们怎么办易明也有自己的纠结:想回归正常生活,该怎么办7月28日,宜宾县公安局专案组破获一起团伙撬车盗窃案,主要实施撬车盗窃的人叫易明,案发时年仅13周岁。

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评析——案例、问题及解决思路

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评析——案例、问题及解决思路

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评析——案例、问题及解决思路钟育周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毒品是世界公害,严重危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引
起广泛社会问题,故严惩毒品犯罪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刑事政策。

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特点,如一般没有直接被害人,缺乏有迹可查的犯罪现场,直接证据相对匮乏,侦查取证难度大等。

为逃避制裁,犯罪分子还不断变换犯罪手法,新型毒品也不断出现。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手段高度隐蔽化、智能化,国际化甚至武装化等一系列特征。

为加强分析研判,笔者试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件为样本,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对毒品犯罪的研究和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总页数】11页(P70-80)
【作者】钟育周
【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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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问题提示】
行为人购入毒品准备出售,尚未交付即被抓获,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法院可否超越起诉书的指控范围定罪?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B
被告人A(浙江开化人)与被告人B(黑龙江集贤人)系无业游民,在浙江杭州同租一屋居住,有共同吸毒史。

案发前,被告人A的表哥C(浙江开化人)也曾在两被告人住处吸食过毒品。

C回开化后,电话要求被告人A为其购买冰毒10克,约定价格为350元/克。

被告人A应承后,即由被告人B从杭州的一个叫“阿风”的人购得冰毒9克,分别装在9个塑料袋中,交易价格为每袋300元。

2013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A、B携带9袋冰毒乘坐D(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轿车赶往开化。

早晨6时50分许入住开化开阳饭店8512房间。

当日7时40分许,被告人A、B在房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从9袋冰毒中挑出少许用于共同吸食和日后吸食,其中A装了5个小袋、B装了3个小袋,剩余部分则分装成10个小袋。

被告人A将这10小袋装在一个大的塑料袋中,藏匿在房间的垃圾桶内。

按事先被告人A与C的约定,准备将这10小包的冰毒以每包350元的价格卖给C。

被告人B应D之邀离开住房外出。

当日下午17时许,在C到达开阳饭店交易前,被告人A在住房内被开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搜缴出毒品。

后被告人A 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时,从其裤袋内搜缴出一小袋毒品,上述毒品共计8.229克。

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A被查获时供认出同伙B
及毒品买受人C,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B和D。

【审判】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A、B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和贩卖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归案后被告人A、B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具体犯罪中,被告人B比被告人A作用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A被查获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另外,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及相关量刑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A关于毒品数量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相关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B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评析】
本案中,有两个关键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涉及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第一,判决书中认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言外之意,本案中被告人尚未实施毒品的交付行为就被查获不构成犯罪未遂,而应构成犯罪既遂。

我们认为这是欠妥的。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罪名,行为人可能实施这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因此可以选择性分解使用。

本案中,两被告实施了贩卖和运输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行为显然已成立既遂,因为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本案中,两被告将毒品从杭州运到开化,显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然而被告人尚未实施毒品的交付就被查获的行为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值得讨论。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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