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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成律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2、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 出资额; 《公司法》26条
• 出资方式;《公司法》27条
• 出资义务;《公司法》28条
• 出资不足的补充; 《公司法》31条 • 出资证明书; • 股东名册 《公司法》32条 《公司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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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3、公司章程:
第四篇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 第五篇 法律责任与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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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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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 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个以
下股东(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使自然人) 2.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 公司章程 4. 公司名称 5. 组织机构 6. 公司住所 《公司法》23—24条
法律讲座 公司法
宏成律师事务所
主讲:罗砚

第一篇 公司基本概念

第二篇 公司法总则及重要原则
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
第四篇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 第五篇 法律责任与附则
宏成律师事务所

第一篇 公司基本概念

第二篇 公司法总则及重要原则
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
第四篇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 第五篇 法律责任与附则
监事行使职责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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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公司法》第50条
董事会决定经理的选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
• 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决议; • 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列席董事会
• 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日常管理
•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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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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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调整的几种公司类别
《公司法》第2条
1
• 有限责任公司
2
• 股份有限公司 • 一人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上市公司 •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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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主体的形式及分类
企业法 人
法人
非企业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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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
企业法 人
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如:有限责 任公司、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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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
制 定 需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方 案
《公司法》第47条
3、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召集股东会,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资、减资及发行公司债券; 7、制定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方案; 8、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决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任聘任、解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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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组成
《公司法》第45-46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
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 通过职工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
章程规定。 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新任董事 未就任,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
人事管理
• 提请聘任或解聘 •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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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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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第58-64条
只有一个股东(可以使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 任公司。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 人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 章程由股东制定。 • 不设股东会,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名后备案。 • 每个财务年度应编制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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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51条
•规模小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不当然为法定代表人,需要担任可在公司章 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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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第52条
•成员:不少于3人,小规模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
二、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概念?
1、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
2、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 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 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 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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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
股东权或股权。
《公司法》第04条
《公司法》第34条
《公司法》第35条 《公司法》第43条 《公司法》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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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的内容: “十二大权力”
建议权
知情权 转让权
优先购
分配权
召会权 提案权
选举权
请买权
表决权
股东 权利
请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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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权利
此外,股东还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等权利。
借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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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三会的职权及议事方式
“三会”是什么?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会”由哪些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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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对“三会”的义务
《公司法》第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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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司基本概念

第二篇 公司法总则及重要原则
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
对公司 重大事 项
7、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债券做决议;
《公司法》第37—38条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作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 章程
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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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 首次会议 定期会议
《公司法》第39、40、42条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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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 管理
公司具有独立性,体现在:
人格独立
财产独立 责任独立
是 股 东 盈 利 的 工 具 。
于 社 团 法 人 的 , 企 业 法 人 ,
公 司 是 多 数 人 管 理 的 , 本 质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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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主体的形式及分类
• 法人
法人:是………….的组织。
1
2 3
• 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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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以上人员报酬(非职工代表)
对公司 经营管 理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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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权利救济
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152—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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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义务
股东权利滥用及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第20条 股东出资方式以及股东出资差额的补足义务 —第31条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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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临时会议
代表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股东会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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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41条
设有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的, 有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其不履行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然而,何为法人财产权?
其性质是什么? 它的使用有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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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 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
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
补充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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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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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财wenku.baidu.com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对外投资的限制! 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147—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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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
禁止行为及赔偿
《公司法》第149—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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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是股东盈利的工具,《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 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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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由副董事长;
《公司法》第48-49条
•副董事长不能,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议事方式和表决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由公司章程约定;
•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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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 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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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开始
公司登记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应该有职工监事:通过民主选举;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产生,不能履职时,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与主持; •董,高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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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规则及职责:
任 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法》第53-54条
职 权:
对股东会
• 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 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监督董、高的职务行为,对违规者提出罢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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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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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第65-67条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定报国资委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 职权,但公司的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国资委决定,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董、高
• 董、高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纠正;
•提起对董、高诉讼; • 列席董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 •发现经营异常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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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公司法》第56-57条
•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章程规定; • 会议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制作记录,出席监事应签字。
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
非企业法 人
的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如: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
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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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司基本概念

第二篇 公司法总则及重要原则
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
第四篇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 第五篇 法律责任与附则
营业执照
形式变更
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 人
分公司与 子公司
转投资
公司担保
《公司法》6-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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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行为
《公司法》20-22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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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要的原则
一、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二、董、监、高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四、三会的职权及议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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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法》第25条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 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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