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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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深圳市xxxxx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x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程xxxx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字号对其商标侵权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深圳市唯品会商贸有限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商标法》规定,商标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而我司唯品会注册的只是企业字号,并未造成对原告企业的侵权,原告诉讼请求里的第一条是:判令确认原告注册商标“xxx”为驰名商标,且对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及资料里都能证明这一点,这才是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目前认定驰名商标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认定(众所周知,行政认定周期长),二是司法认定,对方明显是想通过司法途径来取得驰名商标。目前来说对方还不是驰名商标,构不成侵权一说,且对方的商标注册分类为第35分类,服务项目为(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物商品或服务),而我司成立到现在只是经营了女装,并且只是小范围的经营,且并没有宣传唯品会商标及任何字样,而是先后注册了我司自己的女装品牌“xx”、“xxx”、“xxx”,做为对外合作的品牌,且是商标法里的24分类,跟原告完全是两个不同水平线上的经营,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判令我司停止使用含有“xxx”字样的企业名称。
在收到法院的文件后的第三天即8月23日,我司就进行了字号变更,“唯品会”变更为“xxx”且已变更完毕,营业执照已更换完毕。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100,000,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平原则。
第1、当时用唯品会作为字号,是自己一时之想,2011年10月份开始跟拉手网合作用的是朋友的公司跟对方签的合同,签合同时结款是可以结到本人私人
账户,经营了2个月后,拉手网财务全面升级,只能对公结款,所以当时是在很紧迫的情形下想个词注册的,当时的xxxx并不知名、并未上市、也未被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2014年4月才认定的),知名度并不高,所有的相关荣誉也都是在后期发展中认定的,我们根本不存在恶意竞争。
第2、我司自成立以来,仅在很小范围内经营(只跟拉手网、有享网)合作过,公司规模很小,基本上无盈利,只是夫妻二人勉强维持生活,因无赢利,2014年开始我先生都重新出去工作维持生活。2014年之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也仅仅只在网上销售,赚点生活费,自xxx年本人怀孕后至今(全职带孩子),公司完全处于休眠状态,无任何销售额。
第3、时至今日,其提出诉讼,明显具有恶意,且提供的证据及所有资料都指向其驰名商标申请的证明,且对方事先并未告知我们,让我们停止使用唯品会,也没有任何律师函,其完全是为认定驰名商标目的,就损害、牺牲我们善意使用人,明显的不公平,以大欺小,我司成为他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垫脚石还要我司本无赢利的经营下给其赔偿,完全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第4、我司收到材料后,立即进行了更名,当初完全是一时所想,用唯品会作为字号,也是经过深圳行政部门审批及核准予以注册的,是合法注册的,我们没有恶意使用,更无过错,不应当赔偿损失,也没有给广州唯品会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并赔偿我司损失,以保护合法注册企业的相关权益。
四、原告本意为了判定驰名商标,我司不仅更改字号,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的工作都要请专业人士变更:重新刻公章、银行资料变更、社保变更以及各种手续,并需要支付对方服务费,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我司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