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占有,共有。物权总论共33页文档
民法 物权总论
(一)物权公示原则
1.概念
物权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 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2.物权公示的方法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与交 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例外:登记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 “追及权”,指物权成立后,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 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 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的主要表现:一是当标的物由 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 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 权的一种形式;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 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 所在行使抵押权。
二、物权的类型体系
(二)物权在学理上的分类
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自物权与他物权(完 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 保物权;
以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 利物权;
以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主物权与从物权 以物权的存续是否有期限为标准:有期限物权与无期
限物权 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以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本权与占有 此外,还可分为意定与法定、登记与非登记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概说 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产生物权法上的
效果的保障力。 二效力说:优先效力与物上请求权效力 三效力说:“二效力说”+排他效力 四效力说:“三效力说”+追及效力 教材采“二效力说”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基本规则
物权基本规则物权基本规则指的是物权法中对于物权关系的基本规定和原则。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基本规则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来源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一、物权的主体。
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物权人。
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权利和利益,对物权享有保护。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所指向的物体,即物。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可占有的、有形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物体。
物权的客体应当是存在的、可供支配的物体。
三、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内容包括直接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直接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体的支配、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体使用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体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包括收取租金、利息、股息等。
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体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
四、物权的来源。
物权的来源包括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继承、赠与、拍卖、依法征收等。
契约取得是指通过协议或合同等方式取得物权的方式,如买卖、租赁、质押、抵押等。
五、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保护物权,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保护包括确权、登记、追究侵权责任、保护物权人的占有和使用等。
物权基本规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它是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
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物权基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增强人民群众的物权保护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权基本规则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基本规则的明确和完善,有利于减少物权纠纷的发生,提高物权的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物权基本规则的保护和维护,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法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 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 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 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 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不动产相邻的事实 • 法相律邻关关系系内问容题的的法实定质性::尊重他方物权的义务和提供
一方物权的延伸和另一方方物便权的的义限务制 一方请求他方尊重和要求提 供方便的权利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 合。
• 专有部分:构造上专的有独部立分性的与专使有用上权的独立性 • 共建有筑部物分区:分专所有部有分权以外共的部有分部分的共有权 • 共同管理权:物权共法有第部七分十的条共业同主管对理建权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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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 所有权的概念: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所有权的特征与所有权的限制
(1)绝对权;(2)排他性;(3)所有权是 完全物权;(4)所有权的弹力性:可回复性 •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 •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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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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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结构
第四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第十八章 留置权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一、概述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确立人们对物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为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法律保护,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物产享有的、直接支配的、专属的、排他的、稳定的、依法保护的权利。
它是个人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他们依法享有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可供占有的物。
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和动产(金钱、汽车等)。
3.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占有是物权的基础,使用是对物进行支配、利用的行为,收益是指通过物产生的盈利,处分是对物的转让或者消灭。
4. 物权的保护:物权享有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物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经济赔偿。
四、物权的获取和转让1. 物权的获取方式:物权的获取方式包括原始获取和衍生获取。
原始获取是指通过占有、开发或者制造物来取得物权。
衍生获取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方式获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将物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订立或者其他方式实现。
3. 物权的限制:物权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例如,公共领域的土地不可被私人占有。
五、物权的保护和救济途径物权的保护是法律赋予物权人的权力,同时也是法律的责任。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包括申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给予经济赔偿等。
六、物权法的意义和价值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财产交易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它保证了私人财产的安全,鼓励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投资与创新,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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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格林斯 潘。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物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是通过实物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人们在物质世界中的利益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物权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保障人们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物权法》是最基本的物权法律规定,规定了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权包括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物权的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和约定的限制等。
物权的保护包括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等。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平等交换原则、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关系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受让人和让与人要有明确的意愿。
平等交换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交换的对等物应当是相等的价值。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对权利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歧视。
善意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应当是善意的,不得以恶意获取他人的财产。
四、物权的主要种类《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主要种类,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土地下的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城市土地使用权。
车辆所有权是指对车辆的所有权,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存款所有权是指对存款的所有权,包括银行存款和证券存款。
五、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物权,包括合同取得、继承取得和赋予取得等。
经济法三物权法PPT课件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的原则
团结互助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公 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合理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邻地使用相邻关系 (二)建筑物相邻关系 (三)相邻疆界关系 (四)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五)相邻防险关系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对 于他人之物,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 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① 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② 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即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人
因此而取得、变更或丧失对物的支配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 产物权变动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 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三)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的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的实现 4.其他原因
习题
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 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 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 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甲决定
物权总论
2.物上请求权 3.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请求赔偿损失
• 五、物权的公示方法 (一)交付 我国采交付要件主义 1、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移转。 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 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在物权让 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指示交付: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 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5、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 让人。
4、基于上述事实享有物权时,权利人处分该 、基于上述事实享有物权时, 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 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A.宣示登记 宣示登记 B.不进一步处分,法律并不要求强制登记 不进一步处分, 不进一步处分 C.进一步处分,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先 进一步处分, 进一步处分 需要办理登记的, 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 一、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无权。 例如,我国《担保法》未设不动质押权, 因此约定不动产质押权是无效的。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五)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对于占有而言,一切物权都是本权
(二)登记 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 但也存在例外。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 1、管辖原则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 2、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登记机构的行为规范 不得按件收费、重复登记、要求评估、越权登记;应当为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提供服务。 4、效力排序 权属证书与登记薄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 明有错误。
民法总论第九章自然人
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监护人的确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近 亲属担任,如父母、配偶、子女等。在无法确定监护人时, 可由民政部门担任。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需负责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 益。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行为时,监护人需代为行使权利 并履行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的性质与限制
性质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 和不可转让性。
限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行 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利能力的变动
变动方式
民事权利能力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和民事权 利能力的限制。
变动条件
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如通过出生、收养等方式取得;民事 权利能力的丧失和限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死亡、被宣告失踪等。
0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
物权
物权是指自然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是自然人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 分。
债权
债权是指自然人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产生的请 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自然人财产权利的重要补充。
自然人的其他权利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码等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该自然人的信息。自然人有权要求 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禁止他人非法获取、使用或 泄露其个人信息。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第一节概述一、物——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并可以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许多民事权利都以物为客体,并且物权法律关系直接以物为客体。
在我国,物常被称为财产,其可以被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等。
(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可以为权利客体。
并不是任何物理学意义上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的客体,物须具有非人格性,故人体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但人体的器官如从人体分离出来后,则可以为物权的客体,如抽取的血液。
而且在生活习惯上,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牙、假肢等,应视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具有人格,从而不能作为物,但如其与人体相分离,即可被视为物。
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如果某物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则在法律中将无任何实际意义,其将仅能够作为物理学或哲学意义上的物而存在,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另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必须能够满足人类的社会生活需要,具有一定的价值,否则其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必须是特定物。
在法律上,特定物与种类物相对应,特定物即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为其他物所代替的物,而种类物则是具有共同特征,能够为同类物所代替的物。
因物权在性质上是支配权,如果其客体不特定则物权人将无从支配,故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
当种类物已从同类物中分离出来,其即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4.必须是独立物。
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来而独立存在的物。
[1]传统民法强调独立物应当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但这种观点已不能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发展。
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的物固然可以作为独立物,但根据交易观念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性的物,其虽在物理上不具有独立性,也不妨成为独立物,并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1.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与债权的区分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2.物的成分【注意区分重要与不重要的成分、主物与从物、理解主物之处分基于从物】判断孳息3.物权的客体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哪几方面、意义论述、效力如何?(2)一物一权: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上金可可老师的童鞋们按老师上课讲的复习)①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②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
③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
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1.物权的类型书P42.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简答题】a一个物上设立了所有权,就不可以再次就该物设立所有权。
b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论述题】a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
例外:①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b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总论
物权法定的软化
法律(物权法定主义) ———————— 社会生活 相对稳定 变动不居
适应之
物权法定主义软化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后果
A、不产生想要的物权效力,如果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 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 B 、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产生部分效力
C、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
• 3、登记更正:谁有权利要求 更正? • 4、登记异议制度:15日的起 诉期 • 5、预告登记制度:性质是什 么
• 20条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 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 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 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 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 记失效。
物权法出台的一波三折 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物权法作为私法无力解决宪政 问题
2、物权法具有强行性 3、物权法为固有法 4、物权法属于一般法
二、物权法的内容
1、物权的内容: 归属——所有权 利用——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 物权) 占有 2、物权的变动 3、物权的保护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 1、对外:物权优于债权 • 2、对内: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 定的物权 • 3、法定效力的例外: • 买卖不破租赁 • 优先权 • 4、债权具有平等性
浙江平湖当湖街道办辖区
第五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前手的权利 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生产、先占、添附、孳息收取、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留置、法定继承、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收归国有、所有人不明 的埋藏物隐藏物收归国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 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征收、 没收、罚款、罚金等。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物权总论
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1、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的内容:支配范围;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厉害关系人的关系3、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包括作为与不作为4、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5、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6、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7、物权变动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体现:善意取得制度;目的:保护交易安全)8、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取得: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外的(取得时效;征收没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合法生产、建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消灭:民实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事以外的原因(标的物消灭;法定期间届满;混同)9、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交付对抗主义;交付要件主义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建议交付,先占后买;占有改定,先卖后占;指示交付,交付的是第三人的请求权;拟制交付,交付的是权利凭证,提单。
物权期末总结
物权期末总结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到个人和社会的财产关系。
在物权制度中,我们学习了关于物权的基本知识、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案例,对物权的概念、种类、取得、保护等方面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性利用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性利用,以及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在物权的基本概念中,我们需要了解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几个基本要素。
占有是指物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是物权的基础。
使用是指物权人利用物的权利,包括使用物的实体和使用物的价值。
收益是指物产生的利益,如收到的租金、利息、股息等。
处分是指物权人对物进行转让、赠与或抵押等行为。
二、物权的分类与取得物权可以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绝对主权,不受其他人的干扰和限制。
相对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权利受到相对的限制,需要与他人的权利进行平衡和协调。
物权的取得有自然取得和法定取得两种方式。
自然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占有、生产或发现等方式获取物权。
法定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物权,如购买、继承、赠与等。
三、物权的保护和转让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两种形式。
法律保护是指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法律救济是指当他人侵害物权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物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出卖、赠与、抵押等方式进行。
在物权转让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合法的转让方式以及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等问题。
四、物权的保护措施和案例分析在物权的保护措施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留置权等具体的保护措施,以及它们对权利人的保护作用。
此外,我们还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案例分析,了解物权的实际应用和司法实践。
在最后的一次课程实践中,我们进行了一次相关的案例分析。
自然人,占有,共有。物权总论
一、自然人与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自然人的住所 五、监护 六、宣告失踪 七、宣告死亡
第一节 自然人与公民
一、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 格的人。 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两种属性:(1)自然属性 出生 (2)法律属性 取得民事主体资 格 二、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三、《民法通则》——公民(自然人) 《合同法》——自然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 1、含义:不具有以自己行为。。。。。。 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两类:(1)不满十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3、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民事生活行为一般有 效。 (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六、民事行为能力区别于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1、每个人都有 并非每人都有 2、从出生到死亡 以意识能力为前提
五、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处 理 1、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仍然有效 2、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为准 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之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死亡 条件的,也应当宣告失踪。
甲3月1日被宣告死亡,3月15日甲的遗产依 照法定继承被其妻乙及子女共5人分割完毕。 经查,甲的实际死亡日期是4月1日,3月20 立下自书遗嘱,财产只留给他的儿子丙。 问:1、甲、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自然解除? 2、现在遗产又该如何分配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能以自己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二、划分 1、划分目的 保护意识能力薄弱的人的利益 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