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试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代建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工程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与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日历天)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一)代建管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前期工作代建;2、建设实施代建;3、全过程代建)(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1、前期工作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3)协助使用单位组织和具体办理建设相关报批手续;(4)组织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比选,协助委托人完成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组织或参加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5)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6)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2 、建设实施过程代建管理范围与内容:(1)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概算控制;(2)组织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负责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合同报相关部门、单位备案;协助委托单位完成监理招标等工作,参与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管理;(4)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5)按月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报送项目投资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现场重大情况报告;(6)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部门、单位备案;(7)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8)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9)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防止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提高竞争透明度和比选效率,保证比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比选竞争制度化、规范性、标准化,我委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公开征求了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并重新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比选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只能按《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或自定方法、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申请人。
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情况、委托代理合同报送我委备案。
二、《标准比选文件》分为合格法和评分法两种比选办法。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总投资以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为准)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应实行评分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比选人在合格法和评分法中自行选择一种比选办法。
实行评分法比选失败后,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可以将评分法变更为合格法。
三、招标代理业绩申报自2010年3月22日起开始。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办法,另文公布。
四、《标准比选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书范本(3篇)
2024年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书范本合同编号:甲方(招标人):四川省工程建设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招标代理机构):XXX公司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鉴于甲方拟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招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标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全程指导、组织和执行本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并确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招标。
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将依法依规完成本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制定相关招标策划和招标管理方案,并报甲方审批。
2. 乙方将组织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投标文件模板等。
3. 乙方将承担招标文件的发布、宣传和答疑工作,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信息,确保招标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 乙方将组织投标文件的收集、审查、评审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并向甲方提供评标报告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5. 乙方将协助甲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过程,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1. 甲方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的费用为人民币XXX元。
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保密条款乙方应对甲方对其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方泄露。
乙方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被泄露、丢失或篡改。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2. 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解除。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
比选人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对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通过川报网从评审分数符合比选公告要求的申请人 (不少于3个)中随机选择 1 个作为中选人,并按第五章“比选报告”提供的标准格式编制该项目的《招 标代理机构比选报告(评分法)》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应当在比选人随机选择中选 人之日起 3 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有关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处理。投资主管部门和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己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日起至
年月日
时 分(申请截止时间。从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少于 5 日;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北京时间),在川报网下载比选文件。
4.2 比选服务费
元。
5. 代理申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地 点
个(0 至 3 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 2.7
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0 至 100)。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五年三月六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执业准入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6篇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法人电话]乙方(受托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法人电话]鉴于甲方拟对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现委托乙方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与原则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标工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与范围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投标、开标、评标等工作。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查。
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合同条款等。
3.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招标过程中的各项事务,确保招标流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期限与进度安排1.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即刻开始准备工作,并根据甲方的需求和时间节点安排完成相应工作。
2. 乙方需按照约定的进度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并确保整个招标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费用给乙方,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有权暂停代理工作,直至费用支付完毕。
第五条权利义务条款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并对乙方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3. 乙方应对招标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4. 甲方应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保证措施与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如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3篇)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甲方(招标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代理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拟请乙方作为代理人进行项目招标代理工作;2. 乙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有能力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3.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遵守,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的原则,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项目背景1. 甲方拟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具体项目名称);2. 该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具体地点);3. 该项目的建设招标范围为(详细说明招标范围)。
第二条代理服务内容1. 乙方作为甲方的招标代理人,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2. 乙方代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筹备、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接收和评审、中标候选人评审、招标结果公示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代理费用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相应的代理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2. 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招标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提供招标文件及相关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2) 配合乙方进行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3) 及时支付代理费用。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代理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 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4) 如甲方需要,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招标服务人员。
第五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涉及双方利益的信息,应保密不揭露给第三方;2.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申请、报告、审批、审查、调查、证据材料等,乙方应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3. 如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修改稿)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1. 总则1.1 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办法采用评分法。
对在代理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代理申请书,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2 评审的地点由比选人决定,但比选文件备案时,备案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得分在第一章“比选公告”规定分数以上的申请人,通过川报网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1.4 比选人进行评审时,应当通知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到场监督。
1.5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监督,但省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除外。
1.6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和交通费用,由比选人按《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
2. 强制性评审标准3. 分值构成分值构成说明:(1)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良好信用、不良信用、细微偏差的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
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各子项的具体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各子项、细微偏差每1处的具体分值限定在0-5分,比选人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分值。
备案部门对分值构成在本范围内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比选人具体分值的确定应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如高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中级职称,中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初级职称;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中,中标金额以上项目分值不得低于此中标金额以下的项目分值等。
(3)比选人在“编列内容”中设定的分值为最高分值,各项评审标准中申请人所得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以该项设定的最高分值计算申请人得分。
4.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A = 分)5.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B = 分)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说明:2008年来代理的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比选人设定的代理中标金额应是1千万元(人民币)的整倍数。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五年三月六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执业准入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2024年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书范本(3篇)
2024年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书范本尊敬的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择优评选,现就2024年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一、委托方信息委托人:(委托方名称)注册资本:(委托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委托方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职务:(委托方联系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委托方联系电话)传真:(委托方传真)电子邮箱:(委托方电子邮箱)二、代理方信息代理人:(代理方名称)注册资本:(代理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代理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代理方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职务:(代理方联系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代理方联系电话)传真:(代理方传真)电子邮箱:(代理方电子邮箱)三、委托事项1. 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作为委托方的招标代理,负责承办2024年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咨询、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接收、评标工作、投标保证金管理、中标结果公示等。
2. 代理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要求,执行招标工作,并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
3. 委托方应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的委托证明、招标资金及其他必要资料,并配合代理方进行工作。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委托方应按照实际工作量支付代理方相应的招标代理费用,具体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2. 若因委托方原因导致招标工作终止,委托方应支付代理方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工作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之日止。
2.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招标工作延期,双方应协商解决,并适时调整工作期限。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商业秘密,双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如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范本(精选16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范本(精选16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篇1招代字(20xx)第__03__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甲方):(公章)代理单位(乙方): (公章)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3月01日本合同双方:委托单位(甲方):代理单位(乙方):委托方将杭州某花园社区排屋高层建设项目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业务的内容、形式:1、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2、工程概况:3、本次招标范围:(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招标代理的形式: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预概算。
3、乙方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委托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1、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大写),收取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大写)。
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代理费用应在开标前全部付清。
代理费用不包含编制标底的费用、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费用。
(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2、投标单位购买标书每份工本费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所得归乙方。
五、违约责任: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第一条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五年三月六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执业准入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规定合同
CH-01-050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总则(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事宜,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和四川省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中标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本代理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声明本合同的签订,还基于双方以下的声明:(一)甲乙双方郑重声明:甲方和乙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
(二)本招标代理机构郑重声明: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没有也不会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没有也不会为本项目投标或比选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三)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保证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保证不得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保证不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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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 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第 3.1 款比选人对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得提出高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如 工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只能要求不低于乙级的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总投资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只能要求不低于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又如,总投资 2 亿元人民币及 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只能要求不低于乙级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只能要求不低于预备级的中央投资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3)“2008 年来”、“2010 年来”,是指 2008(2010)年 1 月 1 日以来,下同。 (4)第 3.2 款和第 3.3 款对申请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 0 至 3 个,即比选人可以填 0 个、1 个、2 个、3 个。业绩填 0 个的,即不强制要 求申请人具备此项业绩。 业绩填 0 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 强制性条件。只要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就有相应的招标代理业绩。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 2007 年第 154 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 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规定,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 资格的机构,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 亿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5 年第 36 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近 5 年从事 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300 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 50 亿元人民币以上;第 十条规定,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近 3 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 数在 100 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 15 亿元人民币以上。第二十四条又规定,甲 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 10 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 不到 5 亿元人民币的,为年检不合格。 (5) 申请人不符合第 3 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代 比选人不接受其参加比选。 (6)第 4.2 款“比选服务费”包括比选文件费、电子比选费、网络服务费等,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CH-01-050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总则(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事宜,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和四川省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中标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本代理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声明本合同的签订,还基于双方以下的声明:(一)甲乙双方郑重声明:甲方和乙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
(二)本招标代理机构郑重声明: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没有也不会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没有也不会为本项目投标或比选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三)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保证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保证不得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保证不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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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1-050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总则(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事宜,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和四川省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中标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本代理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声明本合同的签订,还基于双方以下的声明:(一)甲乙双方郑重声明:甲方和乙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
(二)本招标代理机构郑重声明: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没有也不会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没有也不会为本项目投标或比选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三)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保证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保证不得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保证不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上述(一)、(二)、(三)、(四)项声明或承诺的,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自愿接受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甲乙双方都同意: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但乙方不隶属于甲方。
招标代理机构既要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也要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乙方郑重声明:完全熟悉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并知道违反这些规定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
三、委托代理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内容为:招标(包括按规定重新招标和评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一)拟订招标方案,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二)发布(发送)有关招标信息;(三)按规定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补遗;(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五)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评审)有服务和后勤工作;(六)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协助评标(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资格预审报告);(七)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八)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以及尽其他通知义务;(九)草拟承包合同,协调合同的签订;(十)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所有备案手续;(十一)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十二)做好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为完成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乙方应委派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及委派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公开比选的应和《代理申请书》中的人员一致)到本项目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1人)姓名:身份证号:2.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委派2名;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可委派3名;2亿元以上的,可委派4名)①姓名:身份证号:②姓名:身份证号:③姓名:身份证号:④姓名:身份证号:四、代理期限(一)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备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
(二)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乙方的代理资格不满足该项目要求的除外。
五、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乙方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4.对乙方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5.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6.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7.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本合同前,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8.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或协助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9.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解释;3.保证全面完成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甲方的技术、质量要求;4.及时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和招标投标备案情况向委托人(甲方)报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5.与招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出前应送甲方审查同意;6.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上一步没有备案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工作;7.不得超越甲方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9.乙方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10.乙方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乙方专有。
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乙方也应至少留存一份,以备检查;11.切实履行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事项(义务);12.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之【叁】收取。
【壹】规定收费标准;【贰】规定收费标准上浮%;【叁】规定收费标准下浮%;(收费的依据为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公开比选的必须以乙方在《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另行约定的无效)。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分阶段或分标段招标的,完成一阶段或一部分标段可分批分期支付。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采用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合同签订并按规定备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不含所附的设计文件)后,不得再要求甲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费用或收取其他费用。
(五)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公告(招标信息)发布费用;2.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协调合同签订等费用;3.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4.招标会务、资料、食宿、交通等费用,但甲方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5.开标、评标场地费及规费,包括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中应由招标人(发包方)支付的部分;6.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及招标失败后组织比选等的费用(因招标人的过错引起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后,由其依法向责任单位和个人追偿)。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1.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能实现的;2.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消的;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4.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5.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6.乙方被市场禁入的;7.有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损害(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招标人利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但应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除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甲方有特殊情况可自行完成的外,甲方应重新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乙方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比选。
八、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无权收回;尚未支付的,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二)乙方违约: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并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乙方尚未收取的,则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可协商延长协议履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
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日内(如三日、五日)通知对方,若因延误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九、争议的解决(一)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二)如对合同的条文理解发生歧义,双方约定由《代理合同》规范文本的审定部门作出解释(甲乙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