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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19•【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告,自2003年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评审和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申请卫生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拟申请卫生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稳定,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四)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

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卫生质量体系文件、主要生产工序的图片和国外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组成评审小组(评审人员至少3人,其中主任评审员不少于2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2.16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4年第45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

近两年来,国家认监委陆续发布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适用产品调整和相关标准及实施规则调整的公告。

为使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国家认监委修订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共20大类158种产品,现予发布。

国家认监委以2012年第30号公告发布的原《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自即日起废止。

本公告内容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14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2月16日。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5•【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结合2015年换版的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9001)的新变化,国家认监委对2014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规则)予以公布。

新版认证规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认证规则。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5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 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6号――关于调整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6号――关于调整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6号――关于调整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0.30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2.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2年第26号)
关于调整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的公告2009年,我委在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项下设立了战略发展、技术支持、同行评审、市场推广和申投诉处理五个工作组。

各工作组依据《IEC三大认证体系过呢运作机制工作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为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和国际参与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截止2012年底,首届工作组三年任期即将届满。

根据工作规则,我委对各工作组长、成员进行了重新确认和调整。

第二届工作组任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第二届)组长、成员名单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30日
附件:
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第二届)组长、成员名单战略发展组
技术支持组组长:杜春景
同行评审组
市场推广组
申投诉处理组。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本法规中,《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确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方式调整方案,国家认监委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22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24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24年第3号
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
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为与国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保持一致,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贸易便利化,决定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标准由GB/T 26125《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调整为GB/T 39560.1、GB/T 39560.2、GB/T
39560.301、GB/T 39560.4、GB/T 39560.5、GB/T 39560.6、GB/T 39560.701、GB/T 39560.702共8项关于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测定的系列标准(以下简称GB/T 39560系列标准)。

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24年3月1日起,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的检测方法按照GB/T 39560系列标准执行。

二、2024年3月1日前,按照GB/T 26125完成合格评定的,采取到期换证、
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标准转换。

三、2024年3月1日前,已经出厂、进口的产品,无需进行标准转换。

国家认监委
2024年1月22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13
•【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
•【施行日期】2012.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2年第117号)
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质检总局
认监委
2012年8月13日附件。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7•【文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一、备案范围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认证业务分类目录》中“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二、备案原则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

申请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相抵触;4.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5.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习惯;6.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7.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8.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备案内容1.认证类别2.认证领域3.认证项目分类代码4.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5.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6.认证标志四、备案程序1.提交备案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6号--关于小型电弧焊强制性认证采用GB15579.6―2008标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6号--关于小型电弧焊强制性认证采用GB15579.6―2008标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6号--关于小型电弧焊强制性认证采用GB15579.6―2008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2.23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09.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09年第6号)
GB15579.6-2008《弧焊设备第6部分:限制负载的手工金属弧焊电源》已发布,并将于2009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于IEC60974-6:2003,适用于带热切断装置的、限制负载的手工金属弧焊电源。

为使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更好的与国际接轨,经研究决定:《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编号: CNCA-01C-015:2007)中规定的检测标准增加GB15579.6-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小型电弧焊机产品,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GB15579.6-2008或者GB19213-2003申请认证。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1•【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换届工作已顺利完成,现将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予以公布。

国家认监委2016年9月21日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TC01 认证技术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李春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2 成员陈云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3 成员刘彦宾中国质量认证中心4 成员孙玉丽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5 成员刘旭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6 成员石新勇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 成员陈春旭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8 成员刘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9 成员牛海军中汽认证中心10 成员韩硕祥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11 成员樊亚军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12 成员冀晓东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13 成员高燕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14 成员吴晓龙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15 成员谢向荣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16 成员谢浩江广州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17 成员陈雪松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18 成员连俊鑫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19 成员陈勇泰尔认证中心20 成员郑元辉天津华诚认证中心21 成员王连生北京泰瑞特认证中心22 成员李道平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23 成员张莎深圳维天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4 成员郑军奇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25 成员陆曙蓉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6 成员张明霞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7 成员郑建晖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8 成员丁德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9 成员周雪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0 成员王艳梅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31 成员叶盛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32 成员徐东生中国家用电器协会33 成员卢琛钰中国电器工业协会34 通讯成员钟建伟华为技术有限公司35 通讯成员马东美的集团有限公司36 通讯成员陶宏芝联想(北京)有限公司37 通讯成员雷再明好孩子集团有限公司38 通讯成员陆明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9 通讯成员郑希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 通讯成员李炳涛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41 秘书兼协调员汪俊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TC02 工厂检查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许士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2 副组长齐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 秘书孙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4 成员郗天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5 成员林学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6 成员刘慧兵中国质量认证中心7 成员杨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分中心8 成员李伯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9 成员郭立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10 成员李宏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11 成员高燕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12 成员布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13 成员张立胜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14 成员何世虎中汽认证中心15 成员汪如洋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 成员林儒周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17 成员魏霞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18 成员刘国荣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19 成员汤胜修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20 成员李道平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21 成员陈金镯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22 成员彭峰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23 成员杨栋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24 成员张莎深圳维天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5 成员王彬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6 成员黄申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7 成员付松青天津汽车检测中心28 成员张宇川联想(北京)有限公司29 成员钱雷慧与(中国)有限公司30 成员翟松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 成员冯晨四川长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2 成员张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33 成员符迈进华为技术有限公司34 成员张书臣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35 通讯成员王海燕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36 通讯成员刘华惠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37 协调员王亚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TC03 电子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肖向荣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 副组长俞毅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3 秘书郑涓中国质量认证中心4 成员郑剑飞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 成员吴琬光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6 成员范国新北京赛西认证有限公司7 成员何鹏林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赛西实验室8 成员刘志刚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 成员杨彦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10 成员胡妍飞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11 成员杨猛北京中认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2 成员陶洪波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13 成员刘伟中国泰尔实验室14 成员张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15 成员王克勤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16 成员宋继军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17 成员陈华文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8 成员段卫垠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9 成员廖延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 成员王宝红索尼(中国)有限公司21 成员王平松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2 成员张新建苹果采购运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3 成员谢军联想(北京)有限公司24 成员景洪恩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25 成员杨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26 成员丁锡锋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认证实验室27 成员陈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8 成员黄永正研华科技(中国)有限公司29 成员郑晨旭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30 通讯成员郑永亮泰尔认证中心31 通讯成员钟伦燕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32 通讯成员康冬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33 通讯成员董志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34 通讯成员刘东勇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 通讯成员鹿文军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中心36 通讯成员胡伟欣中认尚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CQC华东实验室)37 通讯成员唐力华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38 通讯成员胡静慧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39 通讯成员陈传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40 通讯成员那红军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41 通讯成员朱超群惠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42 协调员邱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TC04 家用电器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陈伟升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 副组长杨超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 副组长潘权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4 秘书柳荣贵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5 成员王和涛青岛海尔质量检测有限公司6 成员王继伟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7 成员肖彪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8 成员李弢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9 成员邓波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0 成员韩润九阳股份有限公司11 成员杨云霞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12 成员龚冬青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13 成员李军博西家用电器投资(中国)有限公司14 成员陈子良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5 成员张书臣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16 成员陈苏中山汉诺威电器有限公司17 成员万春晖中国家用电器协会18 成员王旭欧洲电气电子行业机构19 成员吴蒙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 成员吴志东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21 成员邓旭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2 成员吴国平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3 成员高燕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24 成员高晓东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5 成员王晓岭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26 成员安创文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7 成员徐胜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28 成员朱凌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29 成员李道平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30 成员张志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31 通讯成员倪军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32 通讯成员王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33 通讯成员丁晓波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34 通讯成员赵国义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35 通讯成员史剑春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6 通讯成员张少君中标能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37 通讯成员周曦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8 通讯成员吴金平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39 通讯成员陆伟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40 通讯成员黄文秀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1 通讯成员王锋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42 通讯成员王泉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43 通讯成员郭艳萍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44 通讯成员宣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45 通讯成员廖强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46 通讯成员傅诺毅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47 通讯成员过峰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中心48 通讯成员裴晓波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49 通讯成员高岭松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50 通讯成员张文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51 通讯成员孙文中认(沈阳)北方实验室有限公司52 通讯成员杨宗辉中认英泰(苏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53 通讯成员刘杰安徽中认倍佳科技有限公司54 通讯成员王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55 通讯成员谢耀华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56 通讯成员王士杰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57 通讯成员关鹏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58 通讯成员张胜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9 通讯成员周云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青岛分中心60 协调员郝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TC05 照明电器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邢合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 副组长俞安琪上海市照明学会3 秘书陈松中国质量认证中心4 成员李自力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5 成员王卓中国照明电器协会6 成员施晓红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会7 成员华树明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8 成员裘继红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9 成员颜台永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10 成员韩正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 成员彭振坚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12 成员倪济宇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3 成员李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14 成员倪伟飞利浦照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5 成员张俊斌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16 成员陈以平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 成员周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18 成员朱华荣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19 成员朱鸿斌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20 成员许建兴厦门立达信照明有限公司21 成员杨国贤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22 通讯成员陈海波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3 通讯成员谢迪中认(沈阳)北方实验室有限公司24 通讯成员刘建新扬州光电产品检测中心25 通讯成员赵志嵩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26 通讯成员刘尔立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7 通讯成员甄宝华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28 通讯成员廖强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9 通讯成员魏峰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0 协调员邱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TC06 低压元件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陈建兵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2 副组长陈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 副组长林志力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4 秘书章克强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5 成员季慧玉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6 成员吴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分中心7 成员牟聿强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8 成员胡德霖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9 成员谢林湖南电器检测所10 成员董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11 成员黄小雷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12 成员杜量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13 成员王中丹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14 成员管瑞良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15 成员王先锋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6 成员王碧云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17 成员陈忠献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18 成员张萍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9 成员胡宏宇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20 成员高卫东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21 通讯成员苗本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2 通讯成员吴晓阳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23 通讯成员宋伟宏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24 通讯成员李平甘肃电器科学研究院25 通讯成员张宗琴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26 通讯成员吴卫东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 通讯成员王旭欧洲电气电子行业机构28 协调员邱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TC07 器具附件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谢浩江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 副组长罗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 副组长柳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4 秘书蔡军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全国熔断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小型熔断器分技术委员会5 成员钱峰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6 成员汪凤琴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7 成员王圣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 成员邓洪玲豪利士电线装配(深圳)有限公司9 成员尤启明东莞华德电器有限公司10 成员刘远方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11 成员龚志雷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2 成员蔡映峰公牛集团有限公司13 成员刘开喜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14 成员张立飞利浦照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5 成员刘波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6 成员贾玉林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17 成员温永彩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18 成员张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19 成员蔡永华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20 成员张玮昌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21 通讯成员刘水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2 通讯成员张秋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 通讯成员杨春尧成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4 通讯成员徐晓昂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5 通讯成员吴启震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6 通讯成员黄永福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27 通讯成员甘红胜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28 通讯成员刘立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9 通讯成员刘晓臣中国赛宝实验室30 通讯成员熊璞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31 通讯成员张腾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分中心32 协调员郝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TC08 电线电缆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江斌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 副组长罗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 秘书毛阿兴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 成员陈佶民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5 成员江晓晔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6 成员卢圣杆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7 成员刘波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8 成员林蓝波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9 成员蔡隽永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10 成员何益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11 成员陆如泉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12 成员王怡瑶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13 成员朱洪祥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14 成员柳尧裕远东电缆有限公司15 成员项淑琴天津市北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16 成员房权生宝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 成员周海燕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18 通讯成员金群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19 通讯成员张光武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 通讯成员熊璞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21 通讯成员张元钦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22 通讯成员李建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3 通讯成员汤亚勇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24 协调员邱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TC09 电焊机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杨庆轩成都三方电气有限公司2 副组长郑士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 秘书邢军成都三方电气有限公司4 成员杨栋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5 成员尹显华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焊机分会6 成员吴九澎中国焊接协会7 成员潘颖全国电焊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8 成员陈宇军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9 成员陆翔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10 成员侯润石杭州凯尔达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 成员汤子康南通镇康焊接机电有限公司12 成员陈颉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13 成员张海勇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14 协调员邱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TC10 电磁兼容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郑军奇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2 副组长曲宗峰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3 副组长陆冰松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计量中心4 秘书寿建霞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5 成员吕飞燕联想(北京)有限公司6 成员张兴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7 成员王宝红索尼(中国)有限公司8 成员高峻佳能(中国)有限公司9 成员丁锡锋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认证实验室10 成员陈家富惠普信息技术研发(上海)有限公司11 成员王继伟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12 成员尤蒙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3 成员肖彪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4 成员张新国九阳股份有限公司15 成员李弢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16 成员丁玉才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17 成员刘海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18 成员何爱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19 成员李忻媛泰尔认证中心20 成员霍宏艳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1 成员孔斌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22 成员余海涛中国赛宝实验室23 成员王文俭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24 成员王敏良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5 成员陈世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26 成员尹海霞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27 成员刘尔立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8 成员查跃丹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29 成员李思雄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30 成员胥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31 通讯成员陈业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32 通讯成员孙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 通讯成员吕惠政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34 通讯成员洪国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35 通讯成员张娴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36 通讯成员张斌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37 通讯成员刘宇峰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38 通讯成员李滟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39 通讯成员姜继周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40 通讯成员熊璞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41 通讯成员刘扬北京中认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2 通讯成员赵润生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3 通讯成员刘世勋中认(沈阳)北方实验室有限公司44 通讯成员陸世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 协调员郝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TC11 汽车及部件序号职务姓名所在单位1 组长卢冶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2 副组长陈文良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3 副组长谢鹏鸿中国质量认证中心4 秘书李学强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5 成员叶盛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6 成员陈耀华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整车分技术委员会7 成员李建友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委员会8 成员张红卫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9 成员应朝阳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10 成员高国有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专用车分技术委员会11 成员薛凯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 成员巩金龙中汽认证中心13 成员张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14 成员王江东中国质量认证中心15 成员刘剑峰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16 成员张宇天津华诚认证中心17 成员杨建中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 成员孙利济南汽车检测中心19 成员张舒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20 成员颜燕天津汽车检测中心21 成员李剑平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2 成员陈桂祥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3 成员冯星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4 成员王悍华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25 成员庄志强丰田纺织(中国)有限公司26 成员袁军成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7 通讯成员蒋旭东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8 通讯成员曹飞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9 通讯成员谢伟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0 通讯成员李文强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26日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三个层级。

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

3.每一“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

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领域。

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4.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

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

5.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发布中新协定中方合格评定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发布中新协定中方合格评定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发布中新协定中方合格评定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0.08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08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推荐,国家认监委已确认了承担《协定》中电子电器及其部件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确认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自2008年10月1日起,经国家认监委确认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可在公布的业务范围内依据《协定》承担相关电子电器及其部件产品的认证、检测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电子电器及其部件产品认证的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电子电器及其部件产品认证确认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
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7【实施日期】2017.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2015年11月27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

为推进《CEPA服贸协议》认证认可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现将该实施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7年9月17日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 服贸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6项,其中第1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七》和《CEPA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第2、3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第5、6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该几项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其中第4项为新增开放措施,即“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1]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关于该项新增措施的实施指南如下: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在法规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试行互认制度,实行“一次检测、一次认证、三地通行”。

内地与港澳认证检测机构在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境内从事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享有同等待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4•【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对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认证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现将认证制度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认证制度的名称为“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认证证书名称为:“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式样及认证标志见附件。

二、已发布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附件:1. 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式样2. 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式样二○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图标略)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XXXXXXXXXXXX委托人名称及所在地: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及所在地: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版本: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XXX-XXX:XXXX)的要求,特发此证。

颁证日期:有效期至:证书有效期内本证书的有效性依据发证机构的定期监督获得维持。

发证机构名称及印章NO.:XXXXXXXXXXXX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APPLICANT:NAME AND ADDRESS OF THE MANUFACTURER:NAME AND ADDRESS OF THE FACTORY:NAME, MODEL AND VERSION OF THE PRODUCT: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PRODUCT: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RULE (CNCA-XXX-XXX:XXXX).DATE OF ISSUE:DATE OF EXPIRY:BERORE THE EXPIRY DATE, THE VALIDITY OF THE CERTIFICATE SHALL DEPEND ON THE FOLLOW-UP INSPECTIONS BY THE CERTIFICATION BODY AT REGULAR INTERVALS.NAME AND STAMP OF CERTIFICATION BODY 附件2: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一、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如下图)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标志正下方的“ABCDE”为认证机构识别信息,代表实施该认证的认证机构。

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公告

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公告

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文号】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服务贸易正文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公告为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满足社会相关业界对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需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范围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划分具体的业务类别,根据我国现有条件分批开展。

第一批开展认证的业务类别见附件一。

二、认证依据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 GB/T 24405.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第1部分:规范》为认证依据。

三、资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认证机构可以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业务:(一)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或其他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认证从业资格,或者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经历且颁发信息技术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张以上。

(二)在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审核员。

专职审核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是认证机构的正式职员;2.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或者有5年以上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全职工作经历;3.有从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或其他信息技术相关领域认证经历,或者有2年以上信息技术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经历;4.取得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

(三)提交申请前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四)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基于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的相关要求,且在提交申请前一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项;(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1•【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一、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检测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二、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附后)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0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公告2008 38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检测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组织实施、具体执行。

四、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并安排抽样及检测(十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每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抄送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28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
•【施行日期】2012.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5号)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2年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25号公告的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28日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
(根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25号公告指定/调整)。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27号--关于执行GB15578-2008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27号--关于执行GB15578-2008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27号--关于执行GB15578-2008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5•【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27号)GB15578-200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已发布,并将于2009年8月1日实施。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GB15578-2008标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申请人可按照GB15578-2008(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或者GB15578-1995(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09年8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二、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2010年8月1日前完成新版标准证书转换工作,标准换版差异试验项目见附件;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10年10月31日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09年8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执行新版标准的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旧版标准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和进行送样检测,以使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

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问题等)报送我委认证监管部,以便及时掌握证书转换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GB15578-2008标准换版差异试验项目二○○九年五月五日附件:。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24号--关于部分家电产品标准换版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24号--关于部分家电产品标准换版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24号--关于部分家电产品标准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9•【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24号)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四个标准GB4706.2-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GB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已发布,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与之配合使用的国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上述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也已实施。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对应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GB4706.1-2005、GB4706.2-2007、GB4706.15-2008、GB4706.23-2007、GB4706.27-2008或者GB4706.1-1998、GB4706.2-2003、GB4706.15-2003、GB4706.23-2003、GB4706.27-2003(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09年1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

二、考虑到此次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依据新版标准对实验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实验室应向认证证书持有人出具样品全项目检测报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2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为推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经商生态环境部,决定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需求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详见下表。

二、审批条件申请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机构应满足认证机构法定条件要求,具备与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十名以上相应领域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人员具有二年及以上温室气体排放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三)建立完善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四)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风险基金或者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五)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六)近五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工作安排(一)有申请意愿的单位,请于2024年2月2日17:00前在“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系统”(网址:https://)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单位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认证监管司杨书伟************李凌志************网数中心兰鹏************(系统技术支持)国家认监委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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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规则(编号:CNCA-03C-027:2013)。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5年12月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

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可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过渡。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使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依据标准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进行了微调,适用范围描述调整为“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增加了部分新的轮胎规格。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

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自201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C12-01:2015)
国家认监委
2015年9月8日
序号
编号
规则名称
代替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CNCA-C12-01:201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
CNCA-03C-027:2013
2015-09-08 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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