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140考点归纳
公司法简答题汇总
公司法简答题汇总1、公司章程的特点:(1)具有法定性。
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法人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
公司章程在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定。
(2)具有公开性。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的重要法定事项,是公司公示的重要内容。
(3)具有自治性。
就制定程序而言,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拟订,经创立大会通过。
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初始股东依法所为的法律行为,而该行为当事人的最终目的在于创立公司法人。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是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2、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答:(1)划分依据不同。
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从属关系,分公司之间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
(2)法人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3)责任不同。
子公司各自负责债务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负责债务关系。
(4)表现形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分公司冠以总公司名称,无自己章程。
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下列条件:①、存在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一系列事情的法律规定。
就好比是公司从“出生”到“死亡”都要遵循的一套规则手册。
②重要程度:在法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很多时候商业活动、企业管理等都离不开公司法的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里如同大厦的重要支柱,撑起了商业法律关系这片大屋顶。
③前置知识:得先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点了解,像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债权债务,毕竟公司也是一种法人,里面涉及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太多了。
比如想开个小公司,怎么注册,股东们的权利义务怎么分,或者在大公司工作遇到内部股权纠纷等都得靠公司法来定规则。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法学体系里是商法的重要部分,就像星星座里的一颗很亮的星,与合同法、破产法等其他商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民法里的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毕竟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法人。
与证券法也有关系,公司要融资上市等就得遵循证券法,而证券法又和公司法里的资本制度、股东权益等有交集。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一定难度。
因为里面涉及很多复杂的制度,像公司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限规范就很容易混淆。
- 关键点:我觉得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一点很关键,还有资本制度这大块内容。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是重点考查内容,分值占比不小。
- 考查方式:有选择、案例分析等。
选择题可能考查个小知识点,像某个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怎么算。
案例分析往往会给出一个复杂的公司纠纷场景,让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谁该承担什么责任。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的概念:简单说公司就是一群人(股东)为了赚钱之类的目的凑到一起,根据法律规定组建起来的一个组织。
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就像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超级团队。
- 股东的概念:股东就是往公司里投钱拿股份的人,股东有对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呢。
公司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司法重要基础知识点一、公司的定义与特点:公司是指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有收益,并由股东选举管理层进行经营管理的法人组织。
公司的主要特点包括有限责任、独立法人地位、股权转让和持续存在等。
二、公司类型和设立程序:根据公司的性质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和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Corporation)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在很多国家都是最常见的公司形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更适合大规模经营和融资需求。
公司的设立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公司名称、筹备工作、编制公司章程、出资认缴、设立登记、公示和颁发营业执照等。
三、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组织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保护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的股权与股东权益:股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对公司决策、分配利润以及资产分配的权力。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股权投资增值和分红收益等。
五、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管理:公司的运营包括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并需要进行财务管理来确保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的良好。
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报告、会计制度、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以便及时监控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做出决策。
六、公司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业准则,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公司法律责任也需要公司承担,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法律追究和法律诉讼等风险。
以上是公司法的一些重要基础知识点,对于了解公司法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来说,掌握这些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公司法 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各种事宜的法律规则大集合。
就好比一个大的游戏规则手册,在这个手册里告诉你开公司怎么开,公司运营的时候老板、员工还有股东都要遵循什么,以及公司要是不干了怎么收尾等。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领域里这可太重要了。
公司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是没有这个法来规范着,那市场就乱套了。
比如说,有人想投资一个公司,要是没有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那他的钱投进去得多没保障,都不知道自己能得多少回报,有没有话语权之类的。
③前置知识:你得知道基本的商业概念,像什么是企业啦,什么是投资这种。
还有基本的权利义务观念,就是你想做一件事,你有什么权利同时又要承担什么义务。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只要跟公司打交道就跟它有关系。
你想开公司,你就得按公司法来设立,一步一步走流程。
如果你在公司里上班,你要知道公司法对员工权益在公司架构里有没有保障。
再宽泛点,如果是跟公司做合作,要了解这个公司是否依法运营,免得卷入不必要的麻烦。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商业法律体系里那是基石一样的存在。
就像大厦的地基,没有它,上面关于公司的各种法律架构都没法好好建立。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那联系可大了,公司经营过程中肯定会签订很多合同,这时候就要合同法和公司法一起发挥作用。
会计学也有关,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得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公布。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它的条款挺复杂的。
比如说公司的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一不小心就混淆了。
关键点是得明确不同角色在公司里的定位以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④考点分析:在法学考试里可是重点。
经常出现在考查方式上比如给个公司运营中的状况,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或者叫你解释公司某个机构的权限。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法首先对公司的概念定义得很清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法人呢,就像是法律里虚构出来的一个人,这个“人”能做很多事,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打官司等。
自学考试公司法重点归纳(详细讲解)
第一章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②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 ③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 ④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 (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② 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3、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4、 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5、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 ;② 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③ 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
6、 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7、 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8、 公司与自然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① 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 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9、 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 、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0、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 :① 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公司法各章要点总论
公司法各章要点总论第一章:一、名词解释:1、公司法*〔狭义、广义〕2、权利能力3、母公司4、子公司5、6、无限公司二、简答:1、公司法的性质:2、公司的定义、法律特征**:3、公司的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包括:4、构成公司侵权行为的条件**:5、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6、公司法的根本原那么:7、股东负有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8、股权保护为做到真正平等,借鉴国外公司立法的经历,法律作出相应的限制性的规定有:9、为处理好有关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提出的参考意见有:10、中国现行公司法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那么包括:三、有关问题:1、公司的根本要素:资本、章程、机关。
2、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终止。
3、我国公司的传统理论,公司是社团法人。
4、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分为:股份、XX公司、独资公司。
5、股份的股东须有5人以上。
6、XX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7、独资公司的股东为1人。
8、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
9、:对公司在出资围承当有限责任;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不仅在出资围承当责任,如果公司的资产缺乏以抵偿债务的话,出资者还应在出资围以外承当归还责任。
10、?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1、我国?公司法?按决策、执行、监视三种管理职能分别设置三种不同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种机构,明确分工,职责清楚,互相制约。
12、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
13、?公司法?会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经理的报酬事项。
第二章:一、简答:1、辉格派领导人罗勃特•沃波尔的倡导下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其主要容有:2、?英国合股公司法?确立的原那么有:3、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凸现的特点:4、1807年的法国公司法容上的特色是:5、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呈现的特点:二、有关问题:1、在英国最早被称之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一、公司法概述1. 定义与目的-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活动的法律。
- 其主要目的是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1.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
2. 设立程序- 制定公司章程。
- 确定公司名称。
- 确定公司注册资本。
- 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 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三、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 董事会-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 监事会- 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公司资本1. 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
2. 增资与减资-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债券1. 发行条件- 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债券种类- 包括可转换债券、优先债券等。
六、公司合并与分立1. 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
2. 分立- 公司可以将其部分业务或资产分立为新的公司。
七、公司解散与清算1. 解散原因- 包括章程规定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等。
2. 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八、公司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 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 公司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及其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九、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1. 法律修订-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公司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公司法的适用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公务员行测考试公司法考点(精选3篇)
公务员行测考试公司法考点(精选3篇)公务员行测考试公司法考点篇1一、理论考点1.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以上是我国公司法修改的亮点,希望考生准确把握。
二、?题单选1.公司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_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D.五分之四1.【答案】B。
解析:根据修改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新公司法知识点
新公司法知识点以下是 8 条新公司法知识点:1. 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制度有大变化呀!你想想,以前要验资啥的多麻烦,现在可不一样啦!就好比你原来要走很多繁琐的程序才能上高速,现在直接一脚油门就上去啦!比如小明要开公司,以前得先准备一大笔钱验资,现在就轻松多啦。
2. 股东权利保护更重要啦!这就像是给股东们穿上了一层厚厚的铠甲呀!要是有人侵犯了股东权利,那可不行!就像小张和小李一起开公司,小张想欺负小李不懂,乱来,那可不行,有法律保护着小李呢。
3. 公司治理结构也更规范了呢!这就像是给公司建了一个坚固的房子,各个部分都稳稳当当的。
你看那些大公司,不都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嘛!比如某知名企业,它的治理多有条理呀。
4.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有明确规定了哦!哇,这就像是把两个拼图完美地拼在一起或者分开一样。
想想如果没有这些规定,那不乱套了呀!就像 A 公司和 B 公司要合并,得按照规定来呀。
5. 董事监事的责任加重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他们得好好干,不能乱来,就像船长得好好开船一样。
例如某公司的董事没尽到责任,那肯定得承担后果呀。
6. 关联交易也有了更细致的规范呢!哎呀呀,这就好比走钢丝,得小心翼翼的,不能出差错。
要是随便搞关联交易,那可不行!比如某企业和它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就得遵守这些规定呀。
7. 公司解散清算也有新说法啦!这就像是给公司办一场最后的“葬礼”,得好好办。
不然怎么对得起大家呀!像那种破产清算的公司,不就得按照规定来嘛。
8. 新公司法对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啦!这就像要把公司所有的事儿都摊在阳光下,大家都能看到。
这样子才公平公正嘛!比如上市公司得把各种信息都披露清楚,大家才能放心投资呀。
总之,新公司法的这些知识点都很重要呀,大家可得好好了解和掌握!。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第一讲公司与公司法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
经营;分配2、法定性: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法人性: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意志,有独立的责任;成员对于组织体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4、社团性:资本的社团。
公司是由两人以上组成;例外,一人公司自然人或法人ps: 《公司!公司!》中的特点:有限责任、投资权益自由转让、法人地位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Ps:一人公司2、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投资成立,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普通合伙人,两个人都承担无线责任;有限合伙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另一个人承担有限责任。
Eg:风控企业常常是有限合伙)3、公司:由股东投资设立,财产为公司所有,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
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公司的种类1、按信用基础不同:信任资产还是信任股东;公司成立时,是志同道合还是有钱就行分为人合公司(一般存在在法/德/日)、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会影响股权的转移2、按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中国只有有限公司)3、按股份自由度不同:分为封闭公司(有限公司)、开放公司(上市公司)辨析: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承担责任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总公司会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公司,反之不一定。
上市公司始终受监督Ps: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被交易(证券交易所,我国有两个上、深)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知识点
1.公司的概念: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①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
营利性是公司最本质特征之一,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利润;其二,公司应当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作为法人必需具备的条件:1)必需依法设立2)必需有独立的财产3)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③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④公司是一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种类(一)——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大陆法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合伙封闭式公司公众式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的种类(二)——以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从属公司第13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公司的种类(三)——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本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3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 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的种类(四)——以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公司的种类(五)——以公司对外担当责任的基础人合公司(企业):无限公司, 合伙。
资合公司:股份。
人合兼资合公司(企业):。
4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活动, 解散以及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属于私法公法:调整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调整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关于私人生活的法律规范2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法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组织法6公司法的特征(一)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二)强制性和随意性的结合(三)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四)公司法具有肯定的国际性7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企业社会责任原则2爱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1)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2)确认股东的广泛权利(3)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4)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股东同等原则4有限责任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8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成立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
2024年新公司法基础知识(总则)
公司法基础知识(总则)1.最新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公司法用语含义:(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6.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7.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8.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一、简述公司(de)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de)依营利为目(de)(de)社团法人(二)特征:1、营利性(1)设立公司(de)目(de)是为了获取利润(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de)经营活动.其从事(de)经营活动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且有固定(de)内容,即有明确(de)经营范围2、社团性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以股东(de)结合为基础.除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de)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这一本质属性.3、法人性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de)法律人格.必须符合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三项要求.二、公司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发起人”(de)概念.所谓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de)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de)地位.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de)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de)出资额或认购(de)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四、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de)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de)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五、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de)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六、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de)董事时,股东所持(de)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de)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de)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de)表决权制度.七、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de)有限责任公司.八、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de)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de)股份有限公司.九、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一)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de)一种公司设立方式.(二)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de)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de)方式.(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de)区别和特点如下: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de)全部股份而设立(de)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de)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de),在设立时起股份全部由该公司(de)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de)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de)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de)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de)发起人.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de)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de)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de),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de)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de)投资者.2.发起设立方式(de)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de)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de)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方式(de)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de)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de)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de)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de)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de)程序.十、公司资本三原则目(de)是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de)一致.(一)资本法定原则:也称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de)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de)确认或者取得公示(de)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de)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1.对出资(de)形式、对价(de)规制;2.资本最低限额(de)规制;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4.资本比例(de)要求;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de)预期.(二)资本维持制度: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de)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de)利益和社会交易(de)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de)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de)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de)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de)价格发行股份;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de)目(de)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7.公司(de)股票和债券之间(de)转换受到严格限制;8.公司对外担保(de)限制等.(三)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de)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de)公司法是不可想象(de),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de)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1.公司(de)注册资本减少(de),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2.登记(合并、分立)(de)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十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de)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de)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de)人格及股东(de)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de)法律制度.(一)适用(de)条件:1.适用对象必须是公司法人.即必须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de) 企业 .这是该理论适用(de)基础.2.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判断法人成员行为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正义与公平(de)理念、是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de)原则为尺度3.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仅有滥用法人人格(de)行为却并无实际损害时,法院并不主动地将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只有当滥用行为造成了法人(de)债权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时,才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de)必要性,否则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e)滥用,违背建立这一制度(de)宗旨.4.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着因果关系.即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发生(de)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内在(de)必然联系. 5.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de)主观恶意.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就其实质而言是故意利用一个其控制(de)法人实体来规避法律规定或约定(de)义务过失不应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e)适用(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de)情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de)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de)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de)股东各自独立(de)人格及股东(de)有限责任,责令公司(de)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de)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de)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de)情形:1、公司资本显着不足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4、公司法人人格(de)形骸化十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de)企业之间(de)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de)其他关系.十三、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de)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de)股东.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de)投资者.十四、公司法(de)基本原则公司法(de)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de)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de)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de)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de)否定.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de)公司法(de)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de)首要原则.(二)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de)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de)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de)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de)精髓.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de)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de)直接体现.(三)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de)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de)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de)主体特性:市场主体(de)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de)附属地位形成鲜明(de)对照.(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自己(de)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de)原则.出资(de)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de)股东,享有(de)权利和承担(de)义务是有区别(de).(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de)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de)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de)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de)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de)产物.这些原则是法学学术上(de)归纳总结,我国(de)公司法并没有一章节明确规定公司法(de)基本原则.十五、简述股东出资(de)条件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de)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de)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de)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de),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de)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de)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de)各自所认缴(de)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de),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de)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de),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de)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de),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de)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de)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de)代表或者共同委托(de)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de)非货币财产(de)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de),应当由交付该出资(de)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de)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十六、公司解散(de)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de)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de)规定予以解散十七、股东(de)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在股东会(de)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de)拥有了对董事、监事(de)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de)决策权.(二)查阅权股东要参与公司(de)重大事项(de)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de)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de)查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de)权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de)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de)利益,公司法对股东(de)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三)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de)权利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de)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de)是优先认股权.所谓(de)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四)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de)权利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de)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五)红利(de)分配权红利(de)分配权也是股东(de)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de)主要目(de)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de)利润.(六)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de)请求分配权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de)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七)我国(de)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拥有对公司(de)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de)权利、对股东大会(de)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e)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de)权利,但是实际(de)操作性是存在问题(de).十八、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de)规定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de)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de)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de)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de),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de),不同意(de)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de)股权,不购买(de),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de)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de),协商确定各自(de)购买比例;协商不成(de),按照转让时各自(de)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de),从其规定.十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e)忠实勤勉义务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诚信地履行对公司(de)职责,在管理公司事物时,应当以一个理性(de)谨慎(de)人在相似(de)情形下所应表现(de)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de)最大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2.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越权3.熟悉公司业务以及经营管理状况4.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并以公司(de)利益为出发点来发表观点5.向股东(大)会,社会公众等如实提供公司资料6.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忠实义务,有称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应该以公司(de)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de)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公司利益为重.忠实义务有以下几点: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4.竞业禁止义务5.限制自我交易6.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二十、股东(大)会(de)职权1.决定公司(de)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de)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de)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de)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de)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de)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d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职权二十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de)事由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de)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de)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de)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情形二十二、董事会(de)议事规则是指董事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de)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董事会规范运作、其决议尽量避免瑕疵(de)前提和基础.董事会(de)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de)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等.(一)法条原文:第四十九条董事会(de)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de)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de)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de)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de)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二)法条解读: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de)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de)规定.董事会(de)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de)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哪些决议案可以按简单多数通过,哪些需要按绝对多数通过等.一个表决权,也就是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个人只能投出一票.董事会(de)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de)地位平等,享有相同(de)权利.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以董事人数计,每一董事有一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de)书面文件.董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de)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议(de)举行情况,包括会议举行(de)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会议(de)主要内容等.董事会做出决议(de),应当对所决议(de)事项、出席会议董事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作成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de)董事签名,以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de)真实性和效力.二十三、监事会(de)职责根据现行有效(de)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de)职责如下: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de)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d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de)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de)行为损害公司(de)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de)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de)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职权二十四、小股东权益保护(一)针对目前中小股东(de)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de)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de)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de),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de)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de),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de)决议投反对票(de)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de)价格收购其持有(de)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de),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小股东权益保护(de)具体措施1.实行代理投票制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小股东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很难亲自来参加股东大会,为了不放弃自己本来就应该有(de)权益和对自己(de)利益进行维护,法律有必要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方式,并在书面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自(de)权益,委托(de)具体权限,条件,要求等事项. 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自己(de)意思,维护了自己(de)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de)议案(de)通过和具体执行.2.对股东会表决实行累计投票制即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de)表决权.股东(de)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de)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de)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de)体现.3.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排除在股东大会对决议或者议案进行表决时,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de)决议事项有特别(de)厉害关系时,不论其是否有可能在表决时投赞成或者反对票,一律无效.4.少数股东(de)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而董事会一般由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任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尤其是临时股东大会(de)召集及其决议事项,而临时股东大会(de)决议事项一般以通知为限.控制股东也就可以随意侵害小股东(de)利益,为有效(de)维护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我们在立法时有必要设定规定,赋予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de)股东有临时股东大会(de)召集请求权.在赋予小股东这种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后,小股东针对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系(de)事件便可利用该请求权和召集权来通过股东大会对自己权益进行保护5.股东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制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者议案(de)权利.为使小股东(de)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应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上(de)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一定时间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股东会召开前一定时间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样即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有利于议案(de)审议和过.6.请求法院指定专门审计人员对公司(de)业务进行审计(de)权利作为公司(de)股东,只有。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1、法人制度的价值:①独立的财产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
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
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第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2、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一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公司的目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所谓以盈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
5、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第一,对公司转投资方面的限制(15条、16条)第二、对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限制(16条)第三、对公司提供贷款方面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目的: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6。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所有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公司法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名词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4.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
5.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有公司出资额。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独立性。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通常是把公司看成一个独立于其所有人或者投资人的拟制的实体,或者说是一个人造的实体。
这种人造的实体可以像一个“真实的”人那样,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缔约和参与诉讼。
拥有独立财产并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方面有何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公司法(一)公司法总论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
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①依法设立(F6、7)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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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峡新公司法140考点归纳1、我国公司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3、转投资的限制: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除法律规定外不能成为连带责任人4、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内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5、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给公司放权,原公司法是规定比例的)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8、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9、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10、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1、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开放式公司。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1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4、在本国注册的本国公司,在外国注册的为外国公司15、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公司类型;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
16、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
无需登记就生效。
1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18、公司资本涵义:(1)注册资本(2)发行资本(仅存于股份公司)(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19、公司资本三原则:(1)(非严格)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
非经法定程序,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任意改变。
20、公司债券的种类债券是借贷合同的格式化21、债券发行人:可以是任意的股份或有限公司22、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3、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薄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
2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限定在上市的股份公司上。
2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市公司一年两次财务会计报告)2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7、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8、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实缴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9、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0、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1、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3、公司财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强化财会独立性,完善外部审计的客观公正性)34、公司合并: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
产生新的人格C;35、公司合并程序:(1)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6、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37、公司分立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9、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0、F18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42、清算组的组成:公司依照前述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46、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47、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8、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9、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50、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51、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52、(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53、(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54、(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5、(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5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6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监事会监督义务61、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代位诉讼害公司:(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