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及其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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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及其救济路径

摘要:商业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内涵界定有四种

观点,客体均以“经营利益”为标准。对于事先合同有约的纯粹经济损失,根据可预期理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主张违约责任。否则,将限制采用请求权的方式分散风险从而防止累诉。在侵权救济的路径,对于行为人故意和商业侵权中的不正当竞争、证券侵权等行为都可主张侵权赔付,但适用的法律设计仍宜限定在特别侵权法律中。

关键词:商业侵权;不正当竞争;证券侵权;纯粹经济损失

商业发展是柄双刃剑,在促进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也导致了各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的推进,不仅呈现出商业诽谤、商业欺诈、妨碍经营等一般商业侵权行为,还包括公司、证券、票据及知识产权等诸多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其外延可谓极为丰富。我国侵权责任法所救济的对象是合法民事权益,对于被害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无论是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还是权利之外的合法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都理应受到保护。然而,财产利益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历来是传统侵权法律所讨论的热点问题,笔者重点将商业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针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作出

建议。

一、商业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法的救济须以遭受损害为前提。在商业侵权中,受害人能否获得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取决了我们如何界定商业侵权的内涵。目前关于商业侵权的内涵存在争议,观点主要有四:“商事主体侵权说”、“市场主体侵权说”、“经营利

益损害说”和“商事主体侵权与经营利益损害兼并说”。前

两者是从侵权主体角度界定,第三种是从侵权客体角度界定,第四种采取了折衷说。那么,对四种学说进行提炼,商业侵权损害的客体则是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提出的“经营利益”,笔者也支持此种观点。虽然也有反对意见表示,“经营利益”的界定过于狭隘,还应包括商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侵权,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商业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至少从概念存在的价值角度就是欠缺考虑的。

商业侵权造成的“经营利益”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是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功能要直接面对的问题。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诸如经营物之损失、知识产权损失、商业秘密损失等人身财产性损害在行使请求权的前提下属于赔偿范围无需

赘论,若商业行为中加害人未对受害人人身权、物权或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只是纯粹经济损失则有待深究。即便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涉及纯粹经济损失,但它还并非我国法律上的概念。理论学界对其的讨论在定义上就难以统一,尽管如

此,冯?巴尔教授仍概括出两大主要观点:一是指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二是非作为权利或者受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

鉴于商业侵权中“诱使违约”与“阻止债务履行”等行为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而是否可以通过侵权法来规制债权行为是存在分歧的,但根据民法理论有一点基本可以达成共识,即无论采取上述哪种观点,都不能是故意以有悖善良风俗方式侵害他人债权,否则就不属于我们讨论纯粹经济损失之列。从表现的形态来看,在商业侵权行为中,纯粹经济损失在公司、证券、票据和知识产权领域都可能存在,所涉及到的行为诸如一些商主体通过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其他商主体商品积压产生的损失、商主体通过垄断行为迫使其他主体纷纷亏损或倒闭产生的损失、通过专业人员虚假陈述造成证券纯粹经济损失、某些情形下第三人侵害债权所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等。纯粹经济损失作为沟通着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媒介,如何科学地将商业侵权行为过滤,筛选出其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极大地影响到损害救济路径的走向。

二、商业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合同救济

纯粹经济损失的请求权基础在我国立法上是否存在,本身带有争议,主要焦点在对民法通则第10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理解。笔者看来,要限制采取请求权的方式主张纯

粹经济损失,在德国法立法模式中即是如此。否定对纯粹经济损失主张请求权,并不代表不能通过合同法救济路径救济纯粹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未给受害人人身权、物权或知识产权造成损害,但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如前述,不能通过请求权主张赔付纯粹经济损失。但是,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约定,则应给予支持。例如张三作为李四公司的投资顾问,在征求顾问公司同意之后,向王五公司投资数十万元,由于李四公司的过失未能发现王五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导致了张三损失数十万。此案中,张三遭受的损失即为纯粹经济损失,由于存在合同关系,张三本不能以请求权向李四公司主张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但是若二者事先于合同中约定了此违约责任,则其可以向李四公司主张事先约定的合理赔付。

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请求权的限制,考虑的原因主要在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受众较多,若将损害分散于多个请求权人,则会导致多个诉讼的发生,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同时,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行为须是不正当行为造成,倘若为正当行为,就无过失而言,即不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范畴。例如甲乙两家商店坐落于同一街道,其中甲商店通过促销等正当竞争的手段导致了乙商店顾客锐减,此行为就不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而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行为。在德国法上,实

务创设了营业权,属于所谓的框架权,具概括条款的性质,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商事企业活动时,应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当不正当行为侵犯营业权时,为了限制请求范围,要求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等特别法律处理,也达到避免累诉的效果。在美国,纯粹经济损失赔付有三种路径:其一,在不考虑合同救济的前提下,在当事人没有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时,禁止依侵权对经济损失进行赔付。其二,禁止在侵权之诉中对经济损失进行救济,但在违约之诉中该损失照样可获得救济。其三,无论侵权或违约中都禁止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救济。除非侵权是独立的、不依靠违约而发生的。在三种救济中,以第二种为主流观点。合同作为当事人事先约定分配风险的工具,通过意识自治对可预期风险进行分散,在司法上要予以充分尊重。进行合同法救济之时,也要注意区分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固有利益需要通过侵权法来调整,而履行利益在合同法上的救济才具有可期待性。订立和履行合同所追求的利益即是履行利益,在合同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约定,当发生预期的纯粹经济损失之时,就要适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来处理。三、商业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救济

原则上,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通过这样的设计,防止加害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对不特定的人承担不特定的责任,滋生滥诉。但是,如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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