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精编版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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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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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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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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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该条款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
对于该条款的准确把握,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委托的前提。
也是应当掌握的重要内容。
通常,招投标活动涉及三个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服务项目。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大都对其具体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的界定。
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依据法律授权对以上三项范围分解为五条内容作了详细界定: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有7项:(1)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工业)(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交通)(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信息)(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水利)(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市政)(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环保)(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有6项:(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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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引言招标是指通过公开征集合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从而获得最有利的合约或合作伙伴关系的过程。
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招标不仅能确保公平竞争,还可以有效控制成本和提高项目质量。
本文将讨论那些必须招标进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并探讨其重要性。
一、道路和桥梁建设项目道路和桥梁建设项目是基础设施建设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
招标是确保项目施工过程公正透明的必要步骤。
通过招标,政府可以选择最合适的建筑公司,并在项目中制定明确的合同条件。
此外,招标还有利于确保施工质量,避免低质量建设和工程延期的风险。
二、水利和排水系统建设项目水利和排水系统对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项目的规模通常较大,涉及到复杂的工程设计和施工。
招标可以帮助政府选择最有经验和技术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来完成这些项目。
只有经过招标,政府才能在技术和价格上做出全面的评估,并选择最有利于公众利益的合作伙伴。
三、电力和能源设施建设项目电力和能源设施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
在这些项目中,招标可以确保公正竞争,并选择那些在技术和可持续性方面表现出色的供应商。
此外,招标还有助于降低成本,并确保电力和能源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通信网络建设项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通信技术的进步,通信网络建设项目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招标这类项目时,政府有机会选择那些能够提供先进技术和高质量服务的公司。
招标还能够鼓励公司在项目价值和创新方面做出更大努力,从而推动通信技术的进步。
五、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市政设施包括公园、公共建筑、道路照明等。
这些项目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并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招标是确保这些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的重要步骤。
通过公开竞争,政府可以选择最具资质和经验的公司来管理和建设这些设施,以便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论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招标是确保项目成功的关键步骤之一。
通过招标,政府可以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并确保项目在预算、质量和时间上达到预期目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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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采集者退散(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
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考试大论坛(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
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收藏.一文让你搞懂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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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收藏!一文让你搞懂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文/李德华专家解析:该排污系统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活动。
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第16号)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一个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范围之内且规模以上。
范围又有两个层面上的涵义:项目范围与合同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有:(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2)(3)项目的范围。
根据该规章,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则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1)项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列举:(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相对项目范围而言,合同范围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稳定。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第16号)均将合同范围限定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问题:39专家答疑购。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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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注意事项共3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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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必须招标的基础施和公用事 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注意事项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谢谢!
解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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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6月1日起实施。
这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之后,近18年来迎来的首次大变革。
一、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16号令删除了原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这里所说的不得另行调整并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在原3号令的时代,国有企业往往都会另行制定比国家更加严格的企业内部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比如施工招标限额为200万元,企业就会规定超过100万元就必须招标。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
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在原3号令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6号令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16号令要求对不属于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和国际贷款、援助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项目,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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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三、结论(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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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为确保公正竞争、有效利用资源和保证项目质量,一些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被确定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本文就此对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规定进行概述。
医疗基础设施项目
医疗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卫生院、诊所、药房等医疗机构的建设和扩建。
以下是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规定:
1. 新建医疗机构:新建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必须进行招标。
2. 重大扩建项目:对医疗机构进行重大扩建的项目,如新增建筑物、设备更新等,必须进行招标。
3. 技术改造项目:对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可能会根据特定地区或具体项目有所调整,具体规定应根据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规则为准。
公用事业项目
公用事业项目是指与公众生活和社会福利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水、电、燃气、交通等。
以下是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规定:
1.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如水厂、发电厂、燃气站、交通枢纽等。
2. 运营权让与项目:将公用事业设施的经营权让与给第三方管理的项目,包括特许经营、租赁等必须进行招标。
与医疗基础设施项目一样,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和特殊情况,应根据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规则为准。
请注意,以上范围规定仅供参考,具体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
建议在项目筹备阶段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信息。
必须招标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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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有效利用资源,特定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本文档旨在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1.1 酒店建设项目
涉及建设新酒店或扩建现有酒店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酒店:
- 大型酒店
- 中型酒店
- 小型酒店
- 民宿
1.2 景区开发项目
涉及开发新景区或扩建现有景区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景区:
- 自然景区
- 文化景区
- 主题公园
1.3 旅游交通项目
涉及建设新的旅游交通设施或改善现有旅游交通设施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交通设施:
- 高速公路
- 城市轨道交通
- 港口码头
- 机场
2.公用事业项目
2.1 水利工程项目
涉及建设新的水利设施或改善现有水利设施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水利工程:
- 水库建设
- 灌溉系统改造
2.2 电力项目
涉及建设新的电力设施或改善现有电力设施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电力工程:
- 发电厂建设
- 输电网改造
2.3 环保项目
涉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环保项目:
-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结论
以上旅游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高效利用资源。
请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招标程序。
必须招标的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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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1. 背景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建立招标制度来规范这些项目的实施。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确保这些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以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目标。
3.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项目:- 教育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建设、图书馆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系统建设、供电系统建设、交通网络建设等。
4. 招标程序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 发布招标公告;b. 开展资格预审,筛选招标人;c. 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d. 接受投标并进行评标;e. 签订合同和项目实施。
5. 招标条件为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招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 具备必要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 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6. 监督和评估为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规范,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招标人的行为是否合规,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7. 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招标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资质等。
8. 法律适用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适用法律为国家有关教育和招标的法律法规。
9.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以后的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
以上是关于必须招标的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旨在确保实施这些项目的公正和有效性。
必须招标的文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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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文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本文档规定了必须通过招标程序进行的文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高质量的项目实施。
1. 定义- 文化基础设施:包括博物馆、图书馆、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 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 招标范围以下情况下,必须通过招标程序进行文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选择和委托:- 新建项目:在启动新项目时,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当进行招标。
- 重大改造或扩建项目:对现有文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重大改造或扩建时,应当进行招标。
- 预算超过规定阈值:当项目预算超过一定规定阈值时,应当进行招标。
具体阈值由招标监管机构细化规定。
3. 招标程序和要求- 项目招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引入利益相关者参与竞标,并对竞标方进行资格审核。
- 评标和中标:对投标方进行评审,选择最具竞争力和有能力实施项目的中标方。
- 合同签订:与中标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成本和质量要求。
- 履约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中标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4. 特殊情况的例外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例外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过正当程序和相关机构的批准:- 紧急情况: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修复或恢复工作。
- 专有技术:特定项目需要使用专有技术,而只有少数具有相关技术的供应商可以提供。
注意:例外情况下,应当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并进行适当的备案和解释。
5. 执法和监管相关招标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招标规定,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
请遵守本文档中规定的招标程序和要求,以确保项目选择的公平性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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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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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一、路线图
(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
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
二、文件对比
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
三、结论
(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
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
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
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
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
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
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
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
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
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i.施工类:单项合同≥400万元人民币;
ii.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类:单项合同≥200万元人民币;
iii.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类:单项合同≥100万元
人民币。
四、附件
(一)3号令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16号令原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843号文原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