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点型工程水土保持设施查勘比例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草地核实 林地核实
重点评估范围
全查
其他评估范围
50%
50%
50%
30%
30%
80% 50%
重要单位工程
全查
50%
80%
90%
混合类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查勘比例
混合类项目应先划分成点型和线型分(支)项目,再参照 上述要求确定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和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其 中线型分项目的比例应调增10%。
四、行政验收程序及要求
1、验收条件 2、验收内容 3、验收形式及要求 4、验收合格标准 5、验收程序 6、其他要求
验收条件
1、通过技术评估。 2、主要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尾工基本完成, 技术评估提出的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3、临时征占地已经整治完毕并符合归还当地的条件。 4、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5、历次验收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的内容
1)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检查水土 保持设施是否完成。
2)鉴定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并评定等级,对工程缺陷 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水土保持效果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确认是否 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确认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资。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四、技术评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 GB/T 22490--2008) 技术评估机构:水利部认可的16家。 技术评估范围:防治责任范围。 技术评估对象:水土保持措施。 技术评估方法:实地测量、典型调查、样方测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720082009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水保函200730号关于督促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他相关文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635-5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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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专业)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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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
(审批时间73工作日)
(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时间73工作日)
(审批时间59工作日)
(审批时间66工作日)
(审批时间38工作日)
(审批时间38工作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29工作日)
(普通公路项目)(审批时间65工作日)
(水利项目)
(审批时间82工作日)
(35-500kV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变电站、线路>)
(审批时间62工作日)
注: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涉及非建设用地的,结合项目实际,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前期工作意见函,启动土地征转。
3.大型变配电工程(330kV及以上电网变电站工程)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其它电压等级电网项目可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
4.结合电网线路工程实施特点,该类工程不办理土地、消防等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施工图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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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IooO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流程图
(13)土地平整 工程措施 桥涵工程防治区 临时措施 (14)沉砂池 (15)草袋围堰
丘 陵 区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体 系 框 图
工程措施 施工生产生活区防治区 临时措施
(16)土地平整 (17)机械压实 (18)洒水
(19)排水沟 工程措施 (20)覆土 (21)土地平整 (22)种植草坪 附属设施工程防治区 植物措施 (23)种植乔、灌木 临时措施 (24)机械压实
项目区水土流失预测、预 测结果及综合分析、确定 水土流失重点时段和区域
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 围、分区防治措施设计及 实施进度安排、计工程量
确定防治措施实 施方案及布设水 土保持监测情况
编制投资估算进 行效益分析及方 案实施保证措施
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业主单位内部技术审查
通过
内部设计三级校核审查 通过 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报送水利部(厅)技术审查 通过 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修改
编制工作计划书
通过
业主单位审查
收集主体工程设计资料
收集项目区自然环境概况、社会经济状况及水土流失现状等相关资料
项目区现场调查、查勘
进一步查阅和了解主体 工程设计的基本情况
普查、重点详查项目的自然 状况及水土流失影响因子等
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及特征分析、调查 类比工程并收集资料,确定预测模型
主体工程的总体布局、施工 组织及工艺、占地情况26)弃料回填 (27)土地平整 (28)机械压实 临时措施 (29)洒水
料场防治区
(30)弃料回填 工程措施 渣场防治区 植物措施 (31)渣面拍实 (32)撒播草籽
工程措施 施工便道防治区 植物措施
(33)土地平整 (34)撒播草籽 (35)限制性彩条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
(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项目类型定义说明
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项目类型定义说明项目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项目流程图内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项目审批时限:含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全流程时限。
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验收的场所2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验收的场所。
3说明:1、项目策划生成阶段不列入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项目起算时间从赋予项目代码开始计算。
2、图例中并行办理政府事项列为一个审批环节。
3、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计时。
4、含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时间。
5、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受理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验收的场所。
4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验收的场所5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验收的场所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2014】水保监5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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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设置、施工方法(工艺)和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 在此基础上界定主体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5.3.1 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分析评价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质量,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 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技术标准,制 定本审查要点。
一、总体要求 1、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部有关规 定。 2、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 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3、贯彻国家新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遵守保密制度,廉洁从业,客观公正。 5、认真落实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把握水土 保持方案质量。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1)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 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不满 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选址选线未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的,或无法 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方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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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介绍水量平衡情况。 (5)水土保持评价中对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弃渣场、取
土场等有增减的,应说明增减情况。 (6)表土的剥离、回覆应单独平衡,并应分别计入挖方量、
填方量。本项目剩余表土不作为工程弃方,应设置专门堆放场地 保存,并布设防护措施,提出利用方向。
(7)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应说明内容、 规模和实施单位。 4 项目区概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规范前言水土保持是在生产建设项目中必须重视和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土地资源,预防水土流失和灾害发生,确保土地可持续利用。
本文档旨在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规范相关技术要求。
一、方案编制要求1.1 目的本方案的编制旨在明确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目标,确定相应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减少水土流失和灾害风险,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平整、固土结块、植被覆盖等措施。
1.3 编制流程方案的编制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特征、水文地质资料等;2.分析评估项目对水土保持的影响;3.设定水土保持目标和指标;4.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5.编制水土保持方案;6.审核方案;7.完成方案的审批和备案。
二、技术规范2.1 土地平整在生产建设项目中,土地平整是保持水土的重要措施之一。
下面是土地平整的技术规范:•土地平整前应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调查,了解土地的下陷程度、坡度和土壤类型等;•应使用合适的机械设备进行土地平整,确保土地平整度符合规定标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土地再次受到破坏。
2.2 固土结块固土结块是一种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能够增加土壤的抗冲性和抗侵蚀能力。
具体技术规范如下:•选择适合的固土结块材料,如砂石、土粒等;•进行试验,确定固土结块的比例和加工方法;•在施工前,应进行充分的场地准备工作,确保土壤表面平整;•进行固土结块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固土结块的质量和效果。
2.3 植被覆盖植被覆盖是一种常用的水土保持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下面是植被覆盖的技术规范:•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条件和土壤类型的植被;•进行合适的植物配置和种植密度,确保植被的覆盖率达到要求;•在种植前,应进行土壤改良和施肥工作,提高土壤的肥力;•定期进行植被的养护和管理,防止病虫害的发生。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