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厦门租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房屋租赁双方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房屋租赁,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屋租赁主体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取得房屋出租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安全标准;(三)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支付租金的能力;(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政策。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签订。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用途等;(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交付时间和方式;(五)房屋维修责任;(六)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三)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厦房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房规〔2020〕1号各公房管理单位:现将《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0年10月10日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就管理中存在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单位承租的直管住宅公房于1999年12月31日前分配职工承租,且职工符合承租条件的,应由承租单位和职工共同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租赁合同更名;未使用的空置房,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房屋。
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单位负责清退,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房屋。
二、承租人为孤寡老人,在其死亡后,公房管理单位要在1个月内启动程序收回直管住宅公房。
三、老城区老旧不成套单间空置直管住宅公房,因通道及配套问题无法正常配置利用的,公房管理单位以商品房租金指导价为底价按公开竞价原则,定向出租给本幢共同通道的相邻住户。
四、承租人系有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的租金,公房管理单位可以与承租人协商签订分期缴交租金协议。
五、经批准,承租直管住宅公房符合以下情形的,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算:1.出资对直管住宅公房进行翻建的;2.出资对直管住宅公房进行添(加)建部分房屋面积的;3.有偿取得承租权的;4.自建纳入公房管理的;5.直管住宅公房被征收异地安置、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增加部分房屋面积的;6.直管住宅公房危房异地调换增加部分房屋面积的。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厦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1日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划拨用地和租赁用地第五章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确定。
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划拨和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的地价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
第三条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计价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等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费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四条基准地价修正值用于指导土地出让的最低价。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土地,按照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特定时点为估价期日且按法定最高年限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自持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BRT)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非营利性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1•【字号】厦府[1994]综105号•【施行日期】1994.05.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厦府〔1994〕综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商品经营性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非商品经营性收费除外)。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技术、专业知识等条件,为消费者提供特定劳务内容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县)的物价主管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经营性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具体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及管理要求以价格管理目录的形式确定,并根据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中央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由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行业协议的形式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凡涉及新增、变更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所有经营性收费都必须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重新修改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九、删除第十九条。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价房字[1998]00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物价局【发布日期】1998.02.01【实施日期】199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价房字[1998]003号1998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委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厦房住保〔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厦房住保〔2022〕2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现予以印发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申请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一)按批次轮候配售1.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市骨干人才申请家庭,人才名单已经市委人才办会议研究确定,由市人社部门提供《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政策人员名单的函》(厦人社函〔2022〕13号)。
2.厦人社函〔2022〕13号中意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311户骨干人才名单已于2022年2月16日至2月22日在市住房局官网进行公示,并按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完成意向登记。
厦门限购令政策对商品住房价格影响——厦门房价静态分析
已有 两 套 及 以上 无 纳 税 、社 保 证 明
购 规
成交 量开 始大 幅下行 ,部分楼 盘率先 降价 ,政 策后续威 力 逐渐 呈现 。但 随着 国 际经济形 势与 国 内通 货膨胀 等经 济 因 素影 响 ,厦 门 房 价 在 2 0 1 2年 一 月 份 开 始 了 “ 猛抬 头” , 由集美 区 “ 领 衔 ” 的成 交量 出现 “ 井 喷 ” 趋 势 ,持续 不 到八个 月 的 “ 国八 条 ” 效 应 影 响渐 渐 减 小 。相 比全 国大 中城 市平均 房价 同步下 降 ,厦 门房价 的稳 步上 升形成 了鲜 明对 比 ,这 也就说 明 了其研究 的价值 。基 于 以上现象 ,我 们 的 问题是 :厦 门的 限购政 策是否 对房价 有影 响?它 们能 否在未 来 降低厦 门房价 ?为 回答这些 问题 ,本 文通过 厦 门 房 价及 其他 数据对 限购 政策进 行静 态分析 。
城 市规划与管理
中国市场 2 0 1 3 年第2 8 期 ( 总第7 4 3 期)
口口 厦 门 限购 令 政 策对 商 住 房 价 格 影 响
口
厦 门房 价 静 态 分 新
徐丽林 ,黄小春 ,吴晋宁 ,阮 元 ,卓 田 ,刘力铭
( 集美大学 诚毅学院 ,福建 厦 门 3 6 1 0 2 1 )
无论 “ 国八 条 ” 或 “ 厦 门八 条 ” 都 是 以调控 房 地 产
1 前
言
需求为 目 标 。但是这些政策在调控的同时,区域因素——
这一 点容易 被忽 略掉 。因为房 价是 由需求 和供给 双方 共 同 决定 的 ,后 者 的政策反应 会最 终影 响政策 的效果 。直 觉上 来说 限购会 降低需 求从 而降低 价格 ,就短 期而言 需求会 被 降低 ,但长 期 ( 或 是在 一 个 周 期 内 ) 限购 不 符 合 供 需 关 系 ,当需求 大于 政策影 响时 , 政 策威 力将 被大大 削弱 ,通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08•【字号】厦府[1992]综080号•【施行日期】199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府(1992)综080号1992年4月8日)厦门自改革开放,创建经济特区以来,住宅建设发展较快,人均居住面积已从1980年的4.05平方米提高到1990年的7.7平方米,不少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有了较明显的改善。
但是,厦门市的住房困难仍然比较突出,住房困难户仍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人民生活的提高,社会对住房的需求还将日益增长。
为了较快解决住房困难的老问题,较好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新需求,必须对现行住房制度进行改革。
通过改革,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建立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建立能够有效控制需求的住房分配制度,首先满足人民住房的基本需要,逐步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
我们的目标主要是,在“八五”期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到本世纪末,使人民的住房条件比较普遍得到改善,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80%。
一、指导原则1.改变住房无偿分配、低租金使用的现况,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2.改变住房由国家、单位包下来的现况,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合理筹资建房的机制;3.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纠正住房分配上的不正之风;4.建房、售房、租房优先满足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的需要。
二、基本方案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案是:提租适度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分房购买债券,鼓励职工买房,成立房委会。
(一)提租适度补贴总的考虑是:逐步将住房租金提高到成本租金,同时根据“多提少补”的原则,发给职工适度的补贴。
我市住房租金现大约为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0元,拟用10年左右时间,分几步提高到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和税金五项因素计算的成本租金(1990年为2.20元)。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1998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二)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三)租赁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4•【字号】厦府[1996]综141号•【施行日期】199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1996年7月4日厦府〔1996〕综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本方案执行期从1995年9月1日起到1996年12月31日止。
附件: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和厦府〔1995〕综140号文《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1995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砖木│高层│├─────┼─────┼─────┼─────┼─────┤│ 1261│ 1178│ 1095│ 1053│ 2480│└─────┴─────┴─────┴─────┴─────┘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标准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类型││价格├────┬────┬────┬────┬────┤││ 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 砖木│ 高层│├─┬───┼────┼────┼────┼────┼────┤│标│负担价│ 573│ 535│ 497│ 481│1146││├───┼────┴────┴────┴────┴────┤│准│抵交价│339││├───┼────┬────┬────┬────┬────┤│价│合计│ 912│ 874│ 836│ 820│1485│└─┴───┴────┴────┴────┴────┴────┘(19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997.57元,按国发〔1995〕43号文规定计算的标准价)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1999年7月1日)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的职工。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一)测算参数1、住房单价:(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1998年为1600元/平方米,是按“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要求测定的。
(2)商品住房基准价:1998年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杏林区、集美区为1800元/平方米,同安区为1500元/平方米。
2、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年限:20年。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执行。
(二)测算原则:按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财政、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单位承担职工所购住房在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住房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下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上的购房金额均由个人承担。
(三)测算公式: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化补贴基准价)/[20(年)×12(月/年)×2(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四)根据测算公式测算出各类人员月住房货币化补贴额。
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安全责任确定、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房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㈠组织实施本规定;㈡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㈢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管理系统;㈣组织、协调涉及房屋安全的突发重大事故应急抢险;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管理机构协助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房屋安全的相应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㈠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排查;㈡危险房屋的登记、建档以及危险房屋警示标志的设置;㈢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危险房屋应急抢险;㈣房屋安全执法监察工作;㈤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所属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协助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具体事务。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㈠开展房屋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㈡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㈢协助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登记以及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㈣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㈤紧急情况下对危险房屋采取应急抢险措施;㈥协助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㈢租赁合同;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申报租金金额,依法纳税。
厦门限价房申请条件
厦门限价房申请条件简介厦门市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实行了限价房政策。
限价房是指住房价格受到政府管控,低于市场价格,并且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才有资格申请购买限价房。
本文将介绍厦门限价房申请的条件和相关流程。
申请条件1. 家庭人口条件申请购买厦门限价房的家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家庭成员必须在厦门市户籍;•家庭的人口必须符合厦门市政府设定的规定范围,一般是指核准人口和即将调整的人口。
2. 家庭收入条件申请购买厦门限价房的家庭的收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月收入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通常以厦门市的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家庭必须是低收入家庭,具体的收入标准由厦门市政府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3. 资产条件申请购买厦门限价房的家庭的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家庭的房产必须符合厦门市政府设定的规定,通常是指家庭没有其他产权房;•家庭的存款和投资资产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具体的标准由厦门市政府根据居民的财产状况确定。
4. 就业和社保条件申请购买厦门限价房的家庭必须满足以下就业和社保条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稳定的就业或收入来源;•家庭成员必须参加厦门市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比例和标准由厦门市政府规定。
申请流程1. 获取相关信息在进行限价房申请之前,家庭需要获取相关的申请信息,包括政策文件、相应部门的联系方式等。
2.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购买厦门限价房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格,可以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上下载;•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单、缴税证明等;•家庭成员的资产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投资证明等;•家庭成员的就业和社保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3. 提交申请材料家庭需要按照要求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厦门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申请材料一般需要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
4. 审核和筛选厦门市政府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筛选。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府100号令《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过5-6月份全市商品房销售执法大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市场,特此制定《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我局将对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罚不合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执法工作。
同时,举办全市房地产营销人员专业培训,设立商品房售楼处示范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以达到切实规范销售行为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商品房购房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结合厦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售楼处规范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示出卖人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应将企业营业执照挂墙公示;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应在醒目位置挂墙公示,不能使用过期、失效的预售证。
该复印件须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如实行预售证正、副本制度时则应公示副本原件。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厦府[1993]综241号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正文:----------------------------------------------------------------------------------------------------------------------------------------------------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1993年9月17日厦府〔1993〕综241号)根据省府〔93〕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有住房的售价(一)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1992年、1993年建成的住房给职工、居民的优惠价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0元人民币;砖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以及大板、预制板结构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元人民币;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元人民币;高层住宅〔系指使用电梯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住房,其面积以本单元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0元人民币。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1991年12月以前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扣除1.67%(折旧率)。
(三)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单位应支付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人民币的开发费亦每年递增4%。
(四)1994年1月1日以后任何年份出售以前任何年份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再每年扣除1.67%。
(五)折旧后的优惠价房最低售价:框架结构和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0元和13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和砖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元和110元人民币。
(六)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多层住房其综合造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高层住宅的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厦府[2000]综062号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正文:----------------------------------------------------------------------------------------------------------------------------------------------------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厦府[2000]综062号2000年6月27日)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围绕启动个人住房消费这一中心工作,调动个人买房的积极性,努力把住房建设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大力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的旧公有住房可按2000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1、2000年各类旧公有住房成本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砖木│高层│├──────┼───────┼───────┼──────┼──────┤│1319 │1208 │1123 │1079 │2512 │└──────┴───────┴───────┴──────┴──────┘2、单位成套可售旧公有住房应向职工、居民出售,满足职工、居民的购房要求。
3、2000年旧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执行期从2000年7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止。
4、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执行。
(二)2000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制度。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
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套型面积、住宅限价原则、剩余房源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申请和配售第十二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三)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由有关部门收回;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十五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明确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应合理制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并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第十六条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项目开发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楼盘销售方案应包括销售楼盘表、每套住宅销售价格、销售楼盘表有效期、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等内容,楼盘表及每套住宅销售价格根据市人民政府批文或土地出让文件明确的限价原则,并综合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应将经审查确认后的销售楼盘表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备案,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渠道。
第十七条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企业作为项目销售主体,开展具体销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销售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与申请人签订。
销售合同签订后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承诺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
第四章退出第二十条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登记时,必须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二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未销售房源的,未销售房源可由政府按销售楼盘表价格回购处置。
政府明确不回购的,可由开发单位向市国土房产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商品住房向社会销售,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通过公开方式转为商品住房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未按审查确认后的楼盘销售方案进行销售的,所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住房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购房资格;已购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保障住房办、市监察局负责对限价商品住房楼盘销售方案的执行、房源分配、销售管理、公开透明运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内容,应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限价商品住房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本文来自: 保障房网():/a/webbase/liangxianfangzhengce/1212_2.html本文来自: 保障房网():/a/webbase/liangxianfangzhengce/1212_2.html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
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套型面积、住宅限价原则、剩余房源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申请和配售第十二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三)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由有关部门收回;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十五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