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性人寿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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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性人寿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香港鹏利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郭 杨
香港主权已收回,正按“一国两制”的方针运行。香港保险业已成为我国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香港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为此,谈一些商业性人寿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很有意义的。
我国正在进行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观点认为,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实事求是、并且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由政府的社会保险和非政府的商业保险两大部分构成,二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各有其长,互补其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使社会成员在年老、患病、伤残、死亡或失业时,能够从社会或政府那里获得最基本的经济援助,确保社会的基本稳定,而通过立法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其中前者指的是财产保险,后者指的是人寿保险。通常认为,与社会保障体系有直接关系的是指商业保险中的人寿保险。
1993年,中共中央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的保障办法应有区别。提倡社会扶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1995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则进一步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保障制度。正是由于在一个大的
达到10%以上。我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所限定的范围,出于安全性考虑是对的,但忽略了效益性,立法部门在制订保险法实施细则时,宜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修订。
(四)加强保险调研工作的合作交流,共同提高保险专业技术水平。广东与港澳保险业存在着技术领域上的差距。因此,加强粤港保险业的技术交流,是提高两地保险业合作水平的当务之急。具体的合作内容有:(1)开展科学管理技术的交流。主要是借鉴和学习香港保险业在承保、理赔和保前、保后服务等实务技术以及企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广东保险业在电子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办公室现代化系统的建设步伐。同时,在业务理论上,双方可对风险管理、风险评估、赔案鉴定、疑案侦查等高新技术进行合作研究。(2)共同开发适销对路、具有规模效益的新险种,也可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嫁接和移植,但要注意维护保险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3)在风险信息的搜集、损失资料的利用、计算技术、修订费率根据和方法等保险精算技术上开展直接交流。香港现有登记注册的合格精算师86人,广东在加快培养自己的精算人员的同时,可采用高薪聘用、借用等方式引进香港的保险精算师。(4)开辟粤港保险人才的交流渠道。广东可选派专业人员到香港学习,还可邀请香港保险专家来粤开设技术讲座,培训保险技术人员特别是保险高级技术人才。
(责任编辑:万里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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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7期 保险研究・专版
体系中存在着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所以,有必要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方面的关系进行讨论。
笔者以为,就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来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可以简要地表述为,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或基石,商业保险,确切地讲商业性的人寿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
商业性人寿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使“公平原则”与“效益原则”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达到辩证的统一。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体现了“公平原则”,它是通过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政府行为对社会收入的一种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以致会出现多交费少受益,或者少交费多受益,甚至不交费亦受益的情况,具有明显的社会扶助性质。而商业保险则较多的体现“效益原则”,它通过地位平等的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行为,承认差别,效益优先,谁投保谁受益,投保多的多受益,不投保则不受益,权利和义务具有明显的对应性。
社会保险保障着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以“公平原则”为旗帜,维护着社会的基本稳定。而商业保险则有利于激励个人奋斗和培养个人的责任感,促进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自保意识,鼓励个人在其有劳动能力的时候,通过自我积累来解决自己及其家人在将来无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及意外风险等其他困难。
“公平原则”协调着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效益原则”更能够激发社会个体。这两项原则对于社会保障来讲,是缺一不可的。而以“效益原则”为主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对以“公平原则”为主的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便使得这两项原则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达到了辩证的统一。
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处于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在传统上比较注重整体而忽视个人,用人的社会性来抹杀或掩盖人的个性。体现效益原则和个人责任的商业性人寿保险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人们个人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使人性能得到较完整的实现,从而促进社会文明的整体进步。
(二)商业性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发展,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成员的力量,分摊责任,分散风险。
我国是一个有12亿人口的大国,并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各地区的发展也不平衡,是一个低收入的国家。另外,由于本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人口增长较快,有关专家预测,我国人口将于2000年前后达到老年型标准,并且老龄化的指数在2050年以前将始终呈持续上升的状态。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型城市,人们的平均寿命在不断增加,老龄化的速度也较快,例如上海市,在1996年底,平均期望寿命男性为75.3岁,女性为77.9岁,老龄人口已超过了230万,在企事业职工群体中,约50%为在职职工,另50%为退休职工,建立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较为明显的表现出来。并且,由于我国政府从本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使生育率和家庭人口都不断降低,这样,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受到较为严重的削弱,同时独生子女在我国家庭中举足轻重的地位,造成了对独生子女的较高的保障需求。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产生的,它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分担,或全部由政府负担。因此它受到国家和企业财力状况的限制,也对国家财政和企业发展造成压力。而商业性人寿保险只是一个对保险商品的等价交换行为,它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费是由投保人承担的,而保险人作为一个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需要国家财政来兜底。这样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成员的力量来分摊社会保障的责任,分散社会风险。如果我们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观点来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国家负担沉重的现实,这种分摊和分散意义,则显得更为重要了。
(三)建立多层次、立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要
6保险研究・专版 199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