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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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能够遵照人的意愿而控制社会进化过程,这似乎是一种 奢望。 [1]、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对 1949— 1998

年 50 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 [2] 变迁作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 制度变迁理论告诉大家,制度安排 ( institutionalarrangement )总是由起始时的均衡态势向非均衡态势过渡的,即均衡是暂时的,而非均衡则是常态; 非均衡的出现预示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

( institutionalchange ) 分 为 诱 致 性 制 度 变 迁

(inducedchange )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 compulsivechange )。 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土地产权制度,每次土地产权制度 非均衡都会引起产权的重组。制度非均衡( institutionalnon-equilibrium )及变迁 理论构成了

本论文的主要架构。我们将 1949— 1998 年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变 迁的过程。 1949 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对于新掌握政权的共 产党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来说,是非均衡的, 于是便开始了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

迁: 1949-1998(1)

1952 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相对于工业化等的制度安排,又显得非均衡。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体化便随之而到。1958 年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并没有使它的创制者如愿以偿。制度的非均衡依然显现,60 年代初大饥荒的痛苦经历教育了农民及政府必须在现行制度安排之外寻找生存机会,来自底层的制度创新——“包产到户”又引起短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这一短暂调整的流产,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得以重演:人

民公社体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 集体经济效率的长期徘徊,引起农民的再次“反抗” ,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满足农民收益的要求,他们不得不在现存的国家认可的制度安排的边界之外寻找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 年代初期的经验,“包产到户”作为制度选择集合中一个又应运而生,于是又一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到来,即70 年代末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梨园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创新及产权的重组。

二、土地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社会、经济绩效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经济社会绩效

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根据我们对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界定,1950 年开始的土地改革是出于国家意志的考虑,具有强制的性质,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 年底开始,到1952 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农民也被赋予新的政治地位。土地改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70%.土地改革,“使全国3 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 亿亩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 亿斤粮食的苛重的地租。”“土地改革以后,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3] 在安徽省太和县共没收、征收土地576,616万亩,没收房屋56,753万间,耕畜11,533 万头,农具27,029 万件,粮食723 万多公斤。这些作为“地主阶级的五大财产” 被分配给贫苦农民,使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4] 土地改革以后的土地制度安排,从产权的角度来讲,农民有了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生产积极性提高了,这一点从李友梅博士在江村的一项调查中也可

以得到证实。[5]1951 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49 年增加了%,1952 年比1949 年增加了%.粮食产量,1949 年前最高年产量为2,774 亿斤,1949 年是2,亿斤,1951 年增长到亿斤,1952 年更达3,亿斤,超过1949 年前最高年产量的%.[6]

土地改革除产生上述经济绩效( economicperformance ) 外,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这种社会效应,主要表现在农民政治地位的提高,从而使国家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政治支持,从而降低了集体化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但是,土地改革是在农村这个封闭的传统社会中进行的,没有得到城市和工业的支持。所以它虽然解决了“平均分配土地”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问题,但无法解决人地紧张以及土地集中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农村社会分化问题。[7] 在有的学者看来,正是因为土地改革没能防止两极分化,使得中国才不得不迅速向集体化过度。[8] 面对发展重工业的设想,土地改革后的制度安排又有其不足,新的制度非均衡又产生了。

二)土地改革后制度安排的非均衡

1952 年,我国完成了土地改革之后,结果以一家一户为

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又在包括太和县在内的全国范围内广泛出现。由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的农户占地少,经济力量薄弱,进而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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