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最新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广东代建项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代建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公平、公正;(三)科学、合理、高效;(四)注重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代建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项目管理主体第五条代建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四)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四)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代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代建项目管理实行合同管理。
代建合同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基本情况、代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要求等。
第三章代建项目管理内容第九条代建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二)项目设计管理;(三)项目施工管理;(四)项目竣工验收;(五)项目后期维护。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一)项目可行性研究;(二)项目初步设计;(三)项目招投标;(四)项目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管理包括:(一)设计方案的审查;(二)设计变更的审批;(三)设计进度控制;(四)设计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管理包括:(一)施工图纸的审查;(二)施工合同的签订;(三)施工进度控制;(四)施工质量保证;(五)施工安全控制。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代建工作,保证代建的合法进行,保障业主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制是指业主根据法律规定,选择一定资质的代建单位或个人,按照承建合同要求,代为组织、安排、管理建筑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代建单位或个人应持有相关执业资质,并按照执业范围从事代建工作,经过业主选择后,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代为管理和组织建设工程。
第四条:代建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代建能力证明材料,由业主进行确认并且签署代建合同。
第五条:在代建过程中,代建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代建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代建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合理安排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保证施工进度,并及时向业主汇报施工进度。
第七条:代建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代建工作,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尚未取得代建资质以及未经业主批准从事代建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代建活动。
第九条:业主在选择代建单位或个人时应谨慎,仔细审核其资质和能力,并将选择结果及签署的合同备案。
第十条:代建单位或个人在代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代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或个人应协助业主完成工程移交并进行相关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有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无效。
以上为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希望广大业主、代建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工作,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3•【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创新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模式,完善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参与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位〕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代建局”)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登记管理〕省代建局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目标原则〕省代建局按照公开、透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法独立运作。
第五条〔运作模式〕省代建局实行理事会决策、管理层组织执行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六条〔任务〕省代建局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拟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向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省级项目代建工作规划、年度代建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及各代建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的有关建议。
(二)负责对代建单位拟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结算和决算报告等报审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相关政策,指导、培育代建市场发展。
(四)组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确认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加强项目代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活动及其他履行合同行为进行监督。
(五)建立和完善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确认并组织实施代建项目批准立项后的前期工作移交方案;组织代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六)指导代建单位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确认代建单位代使用单位办理的各项报审工作及办理手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2023修正版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广州市不断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改革。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广州市引入了代建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背景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建设项目管理和效率方面的挑战。
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往往效率低下,容易出现沟通问题和质量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广州市决定引入代建制管理办法。
三、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定义代建制管理办法是指由政府或委托的代建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个环节,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按照约定完成项目。
代建制管理办法有效解决了传统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问题,提高了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四、代建制管理办法的优势1. 提高效率:代建制管理办法通过引入专业的代建机构,减少了政府部门的参与,简化了建设流程,提高了项目的执行效率。
2. 优化管理:代建机构负责项目计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统一管理,减少了沟通和协调的问题,提高了项目的管理水平。
3. 提高质量:代建机构具备丰富的建设项目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和监督,有效控制施工质量,降低建设项目的风险。
五、代建制管理办法的主要流程1. 项目计划阶段:- 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规模、进度、预算等。
- 代建机构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和概念设计,并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2. 项目设计阶段:- 代建机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详细设计,包括结构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 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共同审查设计文件,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3. 项目施工阶段:- 代建机构负责施工单位的招标和评选,并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紧密合作,协调解决施工期间的问题和变更。
4. 项目验收阶段:- 代建机构负责组织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精简版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保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经营注册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合法合规、质量可靠。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的规定,申请相应的代建单位资质。
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不同规模的代建业务。
第六条代建单位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项目。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进度、质量控制、安全保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经营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透明。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代建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公示。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关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并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29
•【字号】粤府函〔2021〕88号
•【施行日期】202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延用至2021年12月31日。
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管理制度)广东省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广东省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运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之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运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运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运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运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运营性项目,是指:(壹)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见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运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之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运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广东省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省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以下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某公司代建部门组织管理办法
代建部门组织治理方法前言广州市都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都市建设监理公司分不作为代建治理工程的主体,参与了代建工程治理投标和治理工作。
并积存了近十八年的代建工程治理经验,同时,也碰到了一些治理上面的咨询题,其中,在招投标以及工程投资操纵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工程治理过程的信息传递出现盲点,领导层面无法及时了解和纠正工程治理偏差,是出现差距的缘故之一。
对此,从规划院到公司层面都有深刻的熟悉。
院领导及公司领导通过对代建资源整合,制定代建工程标准化、信息化治理体系,指导和标准代建工程治理工作。
本方法以规划院及公司整合后的代建部为载体,通过对过往代建工程治理过程中诸多咨询题的总结,综合目前代建市场的各种因素、代建业务特征、部门组织架构形式、治理功能、工程治理的责任制、治理平台及重要节点等方面进行编制。
通过治理硬件和软件的结合形成标准化治理模块,实现代建治理工作在规划院范围内的透明、监督、指令、响应。
以治理工作名目指导和标准代建工程治理行为,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责任分工,各尽其责,以治理工作考核强化工程治理的执行力,以治理工作风险节点及应对措施约束工程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平安进行。
本方法在信息治理、资料治理上设置了较为科学的信息库,并与公司的信息治理系统对接,随时能够把握各代建工程的治理动态,同时支持代建工程治理资料原件的保留、电子资料的共享、治理资料整理与工程治理进度步距维持在两周内,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后肆周内具备代建资料提交的目标。
名目一、代建部组织治理架构二、代建部岗位责任制三、工程治理工作指导下名目四、代建部治理规定及工作流程1、前期报建治理规定及工作流程2、技术方案、设计协调治理规定及工作流程3、投资操纵治理规定及工作流程4、招投标、合同治理规定及工作流程5、部门本钞票治理规定及工作流程6、行政治理规定及工作流程7、信息、档案治理规定及工作流程8、工程信息共享平台治理规定五、工程治理考核制度六、工程治理风险节点及应对措施七、代建部承包责任制及二次分配方案八、工程治理财务制度及部门财务治理制度1、报销制度2、报销方法九、廉政制度第一局部代建部组织治理架构一、治理架构背景总结过往代建治理的经验,代建工程治理采纳工程负责人为工程治理第一责任人,由代建部统一治理模式,规划、技术、造价、招投标等专业给予支持,防止一个工程一套班子各自为政的治理格局,防止由于各一个工程负责人的业务能力不同而导致的业务能力强的工程会做的好,反之,工程就会咨询题许多的现象,同时,在人员的配置方面相对精简,碰到新工程开工,人员调配相对灵活,防止了治理人员流淌性大,治理链条轻易出现断裂,工程的后期将留下较多咨询题的情况。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1500字)引言:近年来,广州城市发展迅猛,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速,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动城市建设,广州市政府制定了代建制管理办法。
代建制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和职能划分的方式,将在广州市的城市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背景与意义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但也面临许多挑战。
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政府对城市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实施效率,推动城市发展。
代建制的引入可以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实现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的全方位合作和协调,通过委托代建单位的方式,将项目的执行和管理交给具备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机构,实现资源整合和高效运作。
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代建制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明确代建制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建立项目审批和实施的组织体系,确保政府与代建单位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调。
2.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规定代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和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文件等,明确政府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代建单位的选择与评估:明确代建单位的资质和选择标准,加强对代建单位的评估和管理,确保代建单位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项目。
4. 项目实施与监督:规定代建项目的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明确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和考核,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 代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明确代建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内容要求,规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相关责任,确保代建单位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合同的有效执行。
三、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1. 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规划和有序推进: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水平,推动城市建设的科学规划和有序推进,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 提高城市建设项目的执行效率:代建制管理办法将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提高城市建设项目的执行效率,加快城市建设的进度。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代建制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制是指消费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委托代建公司代为办理商品或服务购买、收货、调配、管理等相应事项的一种经营模式。
第三条市代建制管理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代建制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公司的注册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代建制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代建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具备相关资质要求,按照市场准入的规定进行商事登记。
第六条代建公司应当明示其代建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按照消费者委托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代建公司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代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交货期限。
第八条代建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或服务的退货、换货、维修等售后服务责任,并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
第九条代建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第十条代建公司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经营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代建经营的规范发展。
第十一条代建公司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牟利等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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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05]30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2005年6月13日颁布2005年7月1日实施)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市建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监察局二○○五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二)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三)涉及国家安全、、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实行自管的申请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确定第七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代建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
其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三)双方的职责;(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提供《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一)申请与审批立项。
由项目业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所附项目建议书应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据,采用代建制时须提出代建单位确定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以及建设管理形式(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等内容。
(二)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项目立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建单位招标,并由项目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项目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编制与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审。
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五)推进其他前期工作。
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其中涉及项目产权的手续应与项目业主一起办理。
(六)实施建设。
由代建单位代表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可以直接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工程招标、以甲方身份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七)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由代建单位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项目业主使用。
(八)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六章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项目业主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具体如下:(一)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1.会同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2.负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组织勘察设计,并办理有关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煤气、人防等审查报批手续;3.负责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二)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3.若在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由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4.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建设方的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审定;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4.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3.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4.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直接向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商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4.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一)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4.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三)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七章项目业主的职责第十五条项目业主负责在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