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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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募基金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论私募基金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私募基 金的无章可循 , 不仅使得广大投资者的正当
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 护 , 而且妨碍 了我 国金融创新和证 券市场的健康 、 有序发 展。因此 , 加快私募基金 的立法 , 明确私募基金合 法与非法 的界 限,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 和运作 , 是完善我国证券法律制度 的重大课题之一 。 二 、我国查 处私募基金违法行为的现状及其存 在的
行业务 , 随后其 服务 对象 日益扩大 , 功能 日益完善 。目前
私募基金 以多种形态在各 国普遍存在 。在英 国,主要是 指未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 ,以 单位信托或投资信托 的形
式存在 。在我 国香港特 区, 主要是 以私募方式进行集合, 投 资人 数不 超过 5 0人 的互 惠基 金公 司和单 位信 托公 司。从投资领域来看 , 私募基金在海外大体有两种类型 :
19 9 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 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 关


金 融 与 经济
2 D .D 口 8 7
包括没有批 准权 限的部 门批 准的集资 以及有审批权 限 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 的集资 ;( )承诺在一定期限 内给 2
资 ,尽管这种投资并不必然给基金的投资者带来收益 。 如果发起人基于非法 占有所筹资金的 目的,则其私募基 金行为显然不为法律所认可 , 应认定为私募诈骗行为 ( ) 三 私募基金的其他 违法行为。 从全国各地查处的情 况来看 ,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 和资 金运用 的过程 中存在 的其他违法行 为主要有 :第
法 集资是 指单位或 个人 未依照法 定程序 经有关部 门批
准, 以发行股票、 债券 、 票、 彩 投资基金证 券或其他债权
凭证 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 承诺 在一定期 限内 并 以货 币、实物及其他方式 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 给予 回报 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 准 , ()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非法形式吸收他人财物,承诺高额回报并利用资金循环平台进行资金流转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一直关注着非法集资这个社会问题,并努力学习如何打击非法集资。

在这篇文章里,我将分享我对打击非法集资的学习心得,并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个事业中来。

首先,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和手段对于打击非法集资至关重要。

非法集资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人们将资金投入其中。

一些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包括网络传销、庞氏骗局、虚假股权出售等。

了解这些手段可以帮助我们警惕和辨别非法集资,从而在事前做好防范措施。

其次,借助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力量是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

政府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意识。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同时,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也应该积极参与并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再次,教育和宣传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对广大民众进行相关教育和宣传是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通过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曝光力度,提醒人们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回报的诱惑所迷惑。

此外,建立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也是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

非法集资常常跨越地域和行业的界限,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配合与联动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可以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定期组织交流与学习,分享工作经验和案例,提高打击非法集资的效果。

最后,个人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虽然打击非法集资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大力支持,但每个人也都有责任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权益。

A律师——私募基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分

A律师——私募基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分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不能以公开方式集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其募资的对象都是特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最低投资门槛为为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

从定义可见,私募基金与非法吸集资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在实务判例中,仍然不乏私募基金公司陷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误区,有的甚至仅仅是打着私募理财基金的幌子行集资诈骗之事。

明确此二者的区别与具体表现形式,对资金募集者和投资者在风险判断、审慎选择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简述几种常见的易混淆情形。

情形一:违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而某些私募基金委托第三方(银行、信托公司等)代为销售其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而银行的客户其实就是不特定的公众,那这个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第三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情形二:承诺固定回报收益,采用实体经营机构对不特定公众宣传(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此规定,满足非法性(无吸储合法资格)、公开性、对象不特定性(社会性),利诱性(保本付息)四个条件,即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同时,如果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非法占有公众存款,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情形三:核查实质上人数,协会备案与否不影响吸存性质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均对股东人数有50人上限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标准版本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标准版本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标准版本一、前言非法集资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集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进行了大量的学习,并总结了以下学习心得。

二、了解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通过公开活动、宣传、招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者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社会公众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快速性和迅速蔓延的特点,需要我们提高警惕,加强监管。

三、国家法律法规与打击非法集资政策学习1.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集资违法行为被我国法律法规严厉禁止,我们应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处。

2. 学习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

国家对打击非法集资问题高度重视,我们应该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了解政府对非法集资的态度和打击措施,如《国务院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等。

四、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与特点1. 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会给人民群众的资金安全、信心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我们应该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恶劣后果。

2. 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快速传播性和高度欺骗性,我们应该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以便更好地识别和避免非法集资的陷阱。

五、提高个人风险意识和警惕性1. 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警惕。

我们应该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并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意识,不盲目相信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2. 学会辨别非法集资的陷阱。

非法集资会通过虚构项目、高额回报等手段进行欺骗,我们应该学会辨别非法集资的陷阱,通过多方面的信息核实和多次考察,确定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加强监管与维权能力1. 政府部门的责任。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提升打击非法集资的效率和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非法集资风险意识。

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心得体会

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心得体会

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心得体会在金融领域的不断探索与学习中,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文件成为了我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对象。

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犹如金融市场中的规则手册,既为私募基金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框架,也为投资者的权益保障设置了坚实的防线。

通过对这些法律文件的深入研读,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相对较为灵活和复杂的投资工具,其法律文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这些文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他们承担着管理基金资产、做出投资决策等重要职责,法律文件对其资质、职责范围、行为规范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不仅保证了管理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也为其行为设定了边界,防止滥用职权或违规操作。

对于投资者而言,法律文件明确了其投资的金额、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等,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在众多的法律文件中,基金合同无疑是核心之一。

它涵盖了基金的基本信息、投资策略、风险揭示、费用结构等关键内容。

一份严谨完善的基金合同,能够让投资者在投资前对基金的运作有清晰的了解,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阅读基金合同时,我特别关注其中的风险揭示部分。

私募基金往往投资于高风险领域,可能面临市场波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挑战。

清晰准确的风险揭示,能够帮助投资者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盲目投资。

另外,募集说明书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它详细阐述了基金的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期限等内容。

这对于确保基金的募集过程合法合规,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尤为关键。

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如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投资经验等,才有资格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这一规定既保护了普通投资者免受高风险投资的潜在损失,也保证了私募基金市场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除了上述文件,托管协议、信息披露制度等也在私募基金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托管协议确保了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独立核算,防止基金资产被挪用或侵占。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范文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范文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范文
打击非法集资是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我在学习打击非法集资的过程中深感其重要性和复杂性。本文旨在总结学习心得,以期提高自身的认识和理解,并为更好地打击非法集资做出积极贡献。
一、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非法集资是一种以欺诈手段、非法方式或变相经营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及时报案。一旦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综上所述,打击非法集资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深入学习和了解,我们可以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有效的打击非法集资的策略和措施,并加强自身的反非法集资意识和行动。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才能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打击非法集资的策略和措施
打击非法集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有效的策略和措施来提高打击效果。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警惕性,培养公众鉴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增强预防非法集资的意识。
2.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非法集资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效力,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四、个人的反非法集资意识和行动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应该增强自身的反非法集资意识,并采取相应行动:
1.加强学习和了解。及时关注相关新闻和信息,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2.理性投资,避免贪念。在投资时,要理性对待高回报承诺,不轻易相信夸大宣传,避免被骗受损。
3.保护好个人信息。非法集资往往利用人们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泄露给陌生人。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打击非法集资是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非法集资是指没有经过合法的金融监管机构注册,通过各种手段非法集聚公众资金,承诺或变相承诺高额回报,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高回报诱惑性和破坏性等特点,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非常大。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公众利益,我近期参加了一次非法集资学习培训活动,在培训中,我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性,同时也汲取了一些对策和经验,下面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在学习中,我了解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非法集资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非法集资者通常承诺高额回报,以牟取暴利,但这种高回报往往是虚假的,背后没有真实或可持续的经济支撑,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引发金融危机,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另一方面,非法集资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不法集团或个体通过非法集资手段获取大量资金,可以进行违法活动,腐蚀社会风气,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此外,非法集资还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和金融安全感,剥夺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学习中,我也了解到打击非法集资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非法集资的特点是隐蔽性强,非法集资者往往变换手法、转移资金,逃避监管机构的打击。

因此,打击非法集资需要金融、公安、司法等多部门的合力。

同时,打击非法集资还需要形成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强化监管与法律制裁,提高侦查打击的效能。

在实践中,要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合力,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另外,在学习中,我还了解到预防非法集资的重要性。

防止和遏制非法集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将预防放在首位。

预防非法集资的关键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警惕性。

通过多种方式,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识别方法,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心得体会

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心得体会

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心得体会在金融领域的探索中,私募基金以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和潜在的高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

然而,与私募基金相伴的是一系列复杂且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不仅是合规运营的基石,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在深入研究和接触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不少心得体会。

私募基金法律文件的首要特点是其严谨性和专业性。

从基金合同到募集说明书,每一份文件都充斥着专业术语和精确的法律表述。

这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道高高的门槛。

但也正是这种严谨,确保了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减少了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基金合同是私募基金法律文件的核心。

它详细规定了基金的基本要素,如基金的名称、类型、存续期限、投资策略等。

同时,对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例如,投资者有权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获取投资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为投资者谋取最大利益,同时要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

在阅读基金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其中的风险揭示和免责条款。

这些条款往往能够让投资者清晰地认识到投资私募基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从而做出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

募集说明书则侧重于向投资者介绍基金的募集情况和投资策略。

它会详细说明基金的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期限等信息,同时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详细阐述。

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可以更好地了解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预期收益,从而判断该基金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然而,仅仅理解这些法律文件的表面内容是远远不够的。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深入挖掘其中的法律内涵和潜在风险。

例如,某些条款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或者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存在相互冲突的表述。

这就需要投资者或者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仔细的比对和分析,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另外,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更新和变更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常秀娇;张志富【期刊名称】《南都学坛》【年(卷),期】2017(037)004【摘要】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界限,一直是一个动态难题.特别是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判定私募基金活动的合法性应从集资主体、集资对象、集资方式和集资项目四个方面展开,概而言之:集资主体是形式要件,合法私募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非法集资犯罪只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往往无法取得备案;合法私募的资金募集对象是特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济能力、人数和范围方面都有明确限制,而非法集资犯罪是面向广大的社会不特定公众;合法私募以"私"为特征,募集方式不得公开,不得承诺收益,而非法集资犯罪与之相反;合法私募以"项目"为生命线,必然存在真实的特定项目并备案,且资金专款专用,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项目只是虚构、捏造的"存在",资金往往转移挥霍.【总页数】7页(P77-83)【作者】常秀娇;张志富【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10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 1001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3【相关文献】1.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司法治理研究 [J], 赵秉志;杨清惠2.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J], 陈家林;薛丰民;3.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J], 陈家林;薛丰民4.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问题研究——以新时代提升治理效能的法治思维为起源 [J], 杜修品;于龙5.非法集资犯罪法律规制的逻辑展开——兼采与韩国刑事法律相比较的视角 [J], 王翠霞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3篇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3篇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3篇6月19日,我行组织员工集中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的业务培训,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1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风险。

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三、1、高息“诱饵”不动心。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

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

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

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

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当我们心中积累了不少感想和见解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1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陷于低迷,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

借助民间借贷的渠道,无数困难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但与此同时,旺盛的资金需求也催生了诸多民间高息借贷乱象,非法集资行为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

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商业银行员工违背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从而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层出不穷。

对于银行员工而言,若卷入此类融资案件,将给自身、家庭和所在单位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今年以来,我严格按照总省行相关要求,认真学习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总行在《关于严禁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等活动的通知》、总行《关于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的意见》和省行《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深入学习了我行及社会上已发生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强化了对非法资金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认识,在心里树立起来远离非法集资、参与民间融资的“制度红线”。

作为一名工商银行从业人员,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认真学习我行及监管当局相关规章制度,在心中时常绷紧制度红线。

要牢牢把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到合法合规。

时刻铭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绝对不能为了当前的蝇头小利,不惜牺牲家庭、牺牲集体利益。

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线,坚决抵制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不当行为。

诚实守信,艰苦奋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明天美好生活。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2 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防范非法集资条例心得体会

防范非法集资条例心得体会

防范非法集资条例心得体会防范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对于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防范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非法集资是一种利用各种手段非法集聚公众资金的活动,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

要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集资问题,就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公众理性理财,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其次,防范非法集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防范非法集资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还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及时追回损失。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也要承担起责任,严格审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产品的评估,提供风险提示和投资咨询。

公众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求自己增加对投资产品的了解和判断,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圈套。

再次,防范非法集资需要立足于法治建设。

法律是防范非法集资的有力工具,要想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就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并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学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要加强法律监督,防止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最后,防范非法集资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防范非法集资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

各国应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此外,国际金融机构和组织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制定规范和标准,提供技术和资源支持,帮助各国加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总之,防范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只有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并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防范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始终是一个动态难题。

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

本文作者从集资主体是否有登记备案、集资对象的人数和资质条件、集资是否公开并承诺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真实集资项目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划出二者之间清晰的法律边界。

我国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更为灵活,我国的私募基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以迅猛发展。

据统计,截至X年5月末,我国私募基金资金管理规模为2.69万亿元,而X 年12月底,证监会权威报告显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为4.05万亿元。

[2]仅从上述数据上看,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确实惊人。

在私募基金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法律监督管理并未跟上,立法缺位,市场混杂,投资风险大。

我国尚无专门统一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仅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涉及部分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首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但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级别较低。

私募基金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飞速发展,可能出现如下问题:一方面,私募管理创新可能因无法可依,而踏入违法犯罪雷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统称为私募创新型非法集资犯罪。

另一方面,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私募市场的混乱,以合法的私募形式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统称为虚假私募型非法集资犯罪。

何为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感悟心得体会(3篇)

非法集资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人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非法集资的诱惑。

近期,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让许多人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作为一名普通民众,我在此分享一些关于非法集资的感悟心得体会。

一、非法集资的危害1.损害个人财产非法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

然而,这些不法分子往往通过虚假宣传、虚构项目、夸大收益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一旦投资者投入资金,不法分子便将资金挪用,甚至卷款跑路,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2.破坏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集资,将大量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转移,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受到影响,进而引发金融风险。

3.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涉及人数众多,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非法集资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金融、房地产、实体经济等领域出现系统性风险。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1.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投资者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在投资前,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了解,关注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

2.理性投资,量力而行投资者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切勿将全部资金投入高风险项目,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3.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投资者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识别能力。

4.关注政府政策,积极参与举报投资者要关注政府关于非法集资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感悟心得体会1.珍惜财富,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能让人一夜暴富,也能让人瞬间倾家荡产。

我们要珍惜财富,远离非法集资,让财富在阳光下增长。

2.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摒弃一夜暴富的幻想,通过勤奋努力、合法经营,实现财富的稳步增长。

3.关爱家人,传递正能量非法集资不仅损害个人财产,还会影响家庭幸福。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频发,给广大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为一个对社会现象保持关注的人,我对非法集资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此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顾名思义,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

它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的资金,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将这些资金据为己有或者用于非法活动。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投资理财为名,有的以养老项目为幌子,还有的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概念为噱头。

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本质都是一种诈骗行为。

非法集资的危害是巨大的。

对于投资者个人来说,他们往往因为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而将自己的血汗钱投入其中,最终血本无归。

这不仅给他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心理疾病等一系列问题。

对于社会来说,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大量的资金被非法转移和占用,使得正常的投资和融资渠道受到干扰,实体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投资者的贪婪心理。

很多人渴望一夜暴富,看到非法集资者承诺的高额回报,就失去了理智,不顾风险地投入资金。

他们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到背后的风险。

这种贪婪心理使得他们容易被非法集资者所利用。

其次,是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匮乏。

很多人对金融市场和投资知识了解甚少,不懂得如何辨别合法的投资渠道和非法集资的骗局。

他们往往被非法集资者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再次,是社会监管的不足。

虽然政府一直在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但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监管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些非法集资者利用监管漏洞,大肆进行诈骗活动。

为了防范非法集资,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投资者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私募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边界在哪

私募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边界在哪

私募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边界在哪私募因其非公开性在不少场合会被一些有机分子钻空子,也就导致了所谓非法集资事情的发生。

由于私募是非公开操作,透明性不是很高,不少人由于道听途说,也会对私募持否定态度。

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的边界在哪,要怎么区分呢?今天我们便一起来探讨下。

一、私募与非法集资活动边界的模糊性◆广义的私募,指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

这种投资形式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征,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以此区别于“公募”或者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私募有不同的分类。

如根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可分为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公司式募集、契约式募集、有限合伙式募集等等。

目前我国对界定“私募”行为的标准比较一致,包括:(1)人数限定;(2)不得公开募集;(3)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4)3名以上高管;(5)工商注册及备案。

●而非法集资行为,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从资金的募集方式进行界分(一)招募方式的非公开性◆一般认为,私募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禁止利用任何大众传媒做广告宣传,禁止一般性广告和公开劝诱。

一旦采用任何公开的方式,就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公开性”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之一,非法集资行为人必定要隐蔽这一特征,利用所谓的“非公开”方式,甚至直接以“私募”为名进行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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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始终是一个动态难题。

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

本文作者从集资主体是否有登记备案、集资对象的人数和资质条件、集资是否公开并承诺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真实集资项目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划出二者之间清晰的法律边界。

我国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更为灵活,我国的私募基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以迅猛发展。

据统计,截至X年5月末,我国私募基金资金管理规模为2.69万亿元,而X 年12月底,证监会权威报告显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为 4.05万亿元。

[2]仅从上述数据上看,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确实惊人。

在私募基金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法律监督管理并未跟上,立法缺位,市场混杂,投资风险大。

我国尚无专门统一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仅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涉及部分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首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但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级别较低。

私募基金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飞速发展,可能出现如下问题:一方面,私募管理创新可能因无法可依,而踏入违法犯罪雷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统称为私募创新型非法集资犯罪。

另一方面,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私募市场的混乱,以合法的私募形式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统称为虚假私募型非法集资犯罪。

何为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罪,是上述非法集资行为纳入刑法评价的结果,具体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私募基金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会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其引进竞争机制、减少交易成本、促进金融创新、提高投资效率,是国家鼓励、支持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犯罪属于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私募投资基金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运用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本文在讨论区别时,主要围绕这两个罪名的构罪要素展开。

一、集资的主体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司法实践中,含有私募因素的非法集资犯罪,一般会成立公司或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使得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私募在主体上容易混淆,尤其是在私募创新类的非法集资犯罪中。

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的主体多具有如下特点:1•未依法登记、备案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国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经工商机关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并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备案事项包括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等。

关于备案制度,《暂行办法》采取的是“应当” 表述,规定了违反的处罚,可见私募基金的基金业协会备案属于强制性规定。

非法集资犯罪中涉及的基金公司绝大多数只是取得了工商登记,但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有少数公司未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

[3]笔者随机抽取了10起以私募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存款犯罪,将所涉及的基金公司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名录交叉比对,所涉基金公司全部未履行备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2月13日)(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指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未登记、备案就是对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违反。

2•大多数主体设定不完备在私募过程中,发挥主体功能的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和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和咨询等业务的,应当取得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对于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以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原则,以约定不托管为例外,在私募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进行托管的情况下,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合法的私募项目中,发挥主体作用的人员一般都能满足上述要求。

但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从业人员往往并不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或者只有个别人具备,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且整体层次不高。

同时,犯罪人为了随意操控项目资金,多不设基金托管人。

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主体不完备说明私募基金项目运行并不规范,为违法违规留有空间。

3•大多数不构成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第2条指出:“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专门成立基金、咨询、投资、理财和合作社等名义的公司,这些公司成立后主要是作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工具运营的现象比较普遍,均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在私募创新型非法集资犯罪中,可能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但要严格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即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体现单位的意志,利益归单位享有。

二、集资的对象(一)集资对象的资格《暂行办法》明确了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的限制,除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法定合格者外,投资者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私募基金发行审批豁免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制,以此保证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成熟投资人,对于投资风险具有认知、分析和承受的能力,能够自我保护。

如果是向不合格投资人私募资金,是对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违反,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司法实践中,含有私募因素的非法集资犯罪,犯罪人选择犯罪对象的标准往往与合法私募的相反,倾向于针对投资经验少、年龄层次高、文化水平低、自我保护能力差的当事人,利用他们对私募基金的知识盲点和急于获利的心理进行非法集资,且不设立最低门槛,无论数万元还是数百万元,都会成为非法集资的目标。

需指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二)集资对象的人数《暂行办法》同时也限定了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即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所以,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如果集资人数超过上述上限,就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远远超过了50人或200人的限制。

如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被告人注册成立了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发行私募基金的形式实施犯罪,涉案被害人达1400余人。

[4]需指出,对于投资人数的计算也同样存在穿透的问题,通过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基金的,要穿透核查,合并计算投资者的人数,即穿透后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上述限制。

从刑事司法实践看集资对象的资格和人数问题,如果集资范围广泛、人数众多、投资额度小,则具有构成非法集资罪的嫌疑较大。

如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设立了“汝州市陵头乡陈爻村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会员入股形式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433户,金额为278万余元。

[5](三)集资对象是否特定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具有某种“与生俱来”的针对性,面向小众、特定的投资者,能够提供给客户“契合”其特定需求的投资服务产品,进而实现了投资产品的样态之差异化。

[1]《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而非法集资行为指向的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具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集资对象的广泛性;二是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

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在集资对象是否为社会的不特定对象上,合法的私募与非法集资犯罪之间具有根本的差别。

如何判断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要综合集资主体与集资对象的亲缘关系、认识时间渠道、熟悉程度、交往经历和人员范围等综合判断。

根据《非法集资解释》,直接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友等不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存在适用不当的情况,有扩大化的趋势,这是有违司法解释的,应避免。

如范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⑹刑事判决书中直接表述为“采用通过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同事等社会公众宣传、介绍投资项目”,显然是将亲戚、朋友和同事都纳入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范畴。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犯罪人将社会不特定人员纳入单位来回避“不特定对象”和亲友超越特定限度吸收资金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指出,以下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司法解释明确表明,判断“社会不特定对象”要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和“穿透形式看本质”,即:一是犯罪人对于集资对象已经拓展到不特定对象是明知的,或者说采取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的形式已表明犯罪人明知;二是对于规避“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形式要予以戳穿,进行实质判断根据司法解释,当犯罪人向亲友吸收资金,亲友再向其他人吸收资金时,并非亲友再向其他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就表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跨进了,而是要求亲友吸收资金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如果此时亲友是向其亲友吸收资金,即使亲友的亲友与犯罪人不相识,也不能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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