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

成为杰

(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要:在当前英美话语霸权之下,学术界关于合法性理论存在大量误读误用现象,只有对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合法性资源流失及对策等问题加以辨正,尤其是对于暴力、政绩、信仰、对比、法理合法性资源及其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才能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合法性理论。

关键词:统治;权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资源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0)06-0024-04

作者简介:成为杰(1983-),男,山东泰安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08级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合法性,执政文化,政治信仰。

收稿日期:2010-09-08

合法性的历史形成论容易造成执政者的异化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反对中国共产党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提出要“发扬革

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

,“经验显示,从来没有任何支配(即统治,引者注,下同)关系自动将其延续的基础,限制于物质、情感和理想的动机上。每一个支配系统都企图培养及开发其合法性,而由于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连带地也导致了不同的服从形态、不同的行政系统,以及不

同的支配方式。

”[1]可见,合法性问题是整个政治系统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在理论和现实上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政治学的重建与对西方(更确切的说是英美)打开国门几乎同时,所以在政治学界西方的观点尤其是英美的观点影响甚大。而合法性理论实际上一直是以德语作家(影响力最大的是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为主流观点的理论,所以造成了当代学术界对于合法性理论普遍存在误读误用现象,也就不能对当前现实中国政治进行有效的解释和有力的指导。本文针对这一现象,结合德语、英语作家的观点和关于历史现实的综合考察,对于合法性理论,尤其是合法性资源理论进行辨析,以求教于学术前辈及同仁。

一、合法性是什么: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辨正

合法性是“legitimacy ”(英语

)、“legitimit t ”(德语)的意译,又被译为正当性、妥当性、合理

性,以区别于“legality ”(英语

)、“legalit t ”(德语),即合法律性

。“合法性的最初含义是指合法的国王或女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中世纪以来,该术语的意思增加了,它不再

只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

,而且指‘统治的心理权利’

。”[2]启蒙时期,尤其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被使用后,成为被广泛使用的政治学概念。真正把合法性作为一个中心概念进行阐释的

是马克斯·韦伯。他认为

,“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

3]他提倡“价值中立”并运用经验主义研究方法探

讨了“统治者有没有合法性”以及“统治者如何获得合法性”的问题,成为现代主义政治学研究合法性问题不可跨越的理论高峰。在后现代主义政治学中,哈贝马斯对于纯粹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反思,深化了学术界对于后现代社会合法性问题的认识。他认为“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

政治制度的尊严性”[

4],实际上就是强调这种制度和人们对于制度的认可必须与真理相联系,否

则仍然是一种“非法统治”

。我们认为,合法性就是统治者获得被统治者的支持和认可的问题。政治合法性资源是研究统治者为什么和怎样能够获得被统治者尽可能多的认同和支持的问题。

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存在一种把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问题相混淆的误区,最典型的表现是把韦伯划分合法性的三种类型直接等同于合法性资源的三种类型。即认为卡理斯玛类型的合法性来源于领袖人物个人魅力,传统类型的合法性来源于历史,法制类型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制度。但是这种观点不能回答为什么领袖的魅力、历史、法律制度能够带来合法性,导致了对于怎样获得合法性这一问题的错误认识,比如历史决定论①。而实际上,韦伯所谓的三种“纯粹”合法性类型只是描述了历史上存在过的合法性的典型现象,却没有探究这种合法性现象的来源,也不能取代对合法性资源问题的研究。在下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合法性来源的问题。

二、政治合法性来源有哪些:各种合法性资源辨正

(一)暴力合法性

“枪杆子里出政权”是毛泽东在革命时期做出的重要论断,并通过新中国的成立证明了这句话

·

42·

的正确性。革命性政权合法性的建立离不开暴力,和平年代同样离不开暴力的强有力的支持。目前绝大多数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忽视了这一资源,原因是局限于卢梭关于合法性的表述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5]但是卢梭的观点是停留在19世纪的古典规范主义研究范式的层面上的,带有明显的规范主义色彩。20世纪韦伯建立经验主义研究范式之后,这种思想已经被突破了。在现实政治中,“国家的合法性都是以暴力潜能为基础的”。[6]

韦伯曾在著作中用大量篇幅分析暴力所带来的合法性。他认为,“一切政治实体都是暴力机构。”[3]暴力合法性最早来源于血族复仇和抵御外侮,“由于越来越合理地防范这类事件,只要存在着某些固定的习惯和某一种为了防范需要武力抵御外侮的目的而准备的团体机构,那就可能产生一个被视为特别合法的、政治的团体。”而后,“倘若这种临时性的社会化变为一种持久的形态,它把武艺精干和战争作为职业加以维护,因而发展为一种强制机器,全面要求贯彻顺从,这时合法的暴力才逐步地发展起来。”[3]而之后的这种合法的暴力“可能成为它们成员们的一种特殊‘威望’要求的基础”[3],为国家和权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论述过合法性问题,但是暴力是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的重要条件是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一贯立场。马列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到目前为止还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7]而“国家这个有组织的暴力,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这时社会已分裂成各个不可调和的阶级,如果没有一种似乎驾于社会之上并一定程度脱离社会的‘权力’,它便无法存在。”[8]所以,暴力可以说是一个政权或者说国家取得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二)政绩合法性

政绩合法性,可以被称为统治的有效性,即统治者依靠自己的政绩满足被统治者的各方面需求,来维持自己的统治。这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物质基础。政绩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在政绩合法性方面存在两个误区,第一是把政绩等同于经济发展和GDP增长。这种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理论深入人心的今天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第二是对于政绩的依赖。政绩能够带来合法性,但是却不能作为唯一的合法性来源。亨廷顿曾把对政绩的依赖称作“政绩困局”[9],伊斯顿也认为在“特定支持”[10](即政绩)下形成的合法性是不稳固的。政绩依赖使合法性资源单一化,是目前中国政治面临的问题之一。

这一误区的最惨痛教训就是苏联剧变。经过近二十年对于苏联剧变的研究,学术界普遍认为其原因并不是仅仅是政府绩效问题。“经济上的失败只是苏联体制一系列失败中的一个,那些失败导致了信仰体系的加速崩溃,并使社会基础结构的脆弱点暴露无疑。”[11]苏联合法性的崩溃“原因在于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完全依赖于它承诺会给人民带来更高的物质生活水平。”[11]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应该能够比任何国家都能突破这种政绩困局,“社会主义不仅要满足人的需要,它更深刻的本质在于:改变人的需要。”[12]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政治合法性得到了政绩的强有力的支持。邓小平曾经在1990年3月3日指出,政治稳定“最根本的因素,还是经济因素,还是经济增长速度,而且要体现在人民的生活逐步地好起来。人民看到稳定带来的实在的好处,看到现行制度、政策的好处,这样才能真正稳定下来。不论国际大气候怎样变化,只要我们争得了这一条,就稳如泰山。”[13]但是在当代社会,共同富裕迟迟未能实现,而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总是能够在社会分配中多分一杯羹,政绩合法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个时候就必须寻求新的政治合法性资源。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打下更加牢固的基础”[14],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4],体现了我党在政绩方面的最新认识。

(三)信仰合法性

信仰合法性是指人们由于对某种意识形态或者宗教,甚至是一个卡理斯玛人物的崇拜和信仰而对统治的服从。这是政治合法性的精神基础,也是最直接的政治合法性资源。有的研究者细分为意识形态,价值规范,个人魅力等资源,但实际上,这三种都是一种心理和情感上的信仰,都属于韦伯所说的卡理斯玛支配类型在现代社会的衍生形式,应当归为一类。

韦伯认为,政治合法性有三种类型,一是卡理斯玛型,二是传统型,三是法理型。关于卡理斯玛型的统治,他认为,“神秘的巫师、先知、劫猎头领、战争酋长、所谓的‘专制’暴君,或许还有个人党魁,这些人对他们的信徒追随者、被征服的军队、政党等进行的统治就是这样的统治类型。他的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对非凡的超越常人品质因而受到推崇的东西(最初作为超自然的东西被推崇)的信仰与献身上面,也就是建立在神秘信仰、启示信仰和英雄信仰上,这些信仰之源是由奇迹、胜利和其它成就,由统治者的康乐考验出来的卡里斯玛品质。”[15]韦伯用“卡理斯玛”来表示“肉体与精神皆具特殊的、被认为是‘超自然的’(意思是说并非每个人都能获得的)禀赋的人。”[16]可见,这种卡理斯玛信仰是对于超自然力量的信仰,是西方政教合一体制下出现得特有的合法性现象,带有浓厚的宗教政治的色彩。

关于韦伯的“Charisma”(德语)合法性支配的翻译方法有大陆和台湾两个版本①。大陆版翻译为“魅力”型合法性,而台湾版翻译为“卡理斯

·

52

·

①《经济与社会》一书是韦伯逝世后,韦伯夫人根据其生前手稿整理出版的。本文的大陆版是指《经济与社会(上、下卷)》,由林荣远翻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出版。台湾出版家把该手稿进行了拆分出版。本文的台湾版是指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的康乐、胡昌智等译的《韦伯作品集II: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