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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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法理学,又称法律哲学,是指对法律的本质、原理、价值以及与其他文化现象的联系等问题进行系统探讨和研究的一门学科。

法理学的发展历史悠久,涵盖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教育中,法理学也是重要的课程之一。

本文将对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浅析。

合法性的概念合法性,顾名思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而在法理学中,合法性的概念更广泛,包括了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正义性等方面。

合法性涉及到法律文本的内涵与外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等方面,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概念。

合法性问题在法理学教材中的表述在法理学教材中,对于合法性问题的阐述并不一致。

有的教材将重点放在法律的法理性上,如对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概念分析等;有的则强调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如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法律和人权的关系等;还有的则更关注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合法性问题。

以《法哲学》(张文显)一书为例,其第二章即为“法的合法性问题”一章。

该章分别从法律意义、法律的合法性理论、法律的外在合法性、法律的内在合法性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其中,对于法的合法性理论,其引用了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等理论进行对比和评析,力求全面研究法的合法性问题。

另外,《移民法学》(唐景峰)一书中,也涉及到了合法性问题。

在其第五章“行政法中的对等保护原则”一节中,唐景峰阐述了合法性的含义、特征、意义以及合法性对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择期与抗诉的影响等问题。

可见,不同法学教材对于合法性问题的探讨存在着不同的视角、侧重点与方法。

合法性问题的研究意义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实践中的工作,更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长远发展。

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具有以下几个意义:指导法律实践法律理论的合法性研究,对于应用法律、改进法律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加强对法律合法性问题的关注,能够有助于法律实践中的规范行为、提高裁判的公正、提高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

对权力、权威以及合理性合法性的比较

对权力、权威以及合理性合法性的比较

1、权力:简单说,权力就是一种可以主宰他物的工具;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事物的必然性,权力越大,这个度也就越高。

主体希望他人意志服从自我意志,希望去支配他人的行动,这就是权力欲——也是主体最根本的欲望。

意志要满足欲望,就要有满足欲望所具备的条件,这条件就是权力,权力就是实现欲望的工具。

什么是权力呢?古人说:“权,势也。

”广义地说,权力是下至基层工作岗位、上至高级领导职务为担负自身工作职责所赋予的相应的承办权、管理权和审批权,它表现在该不该办、何时办、怎么办等具体操作过程当中。

由于岗位、职级的不同,权力的大小也就不同。

领导有审批权、管理权,普通工作人员也有其操作权、承办权。

当然,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由于其管理范围较广、管理级别较高,其所赋的权力也就更大。

2、合法性:通俗些说,就是不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民俗良序相抵触,符合法定条款。

复杂的来讲,有关合法性的伦理学或政治学解释建立在一种二元论的思维模式之上,这种思维模式导致了古希腊哲学中的本体论追求,即探寻繁纷复杂、变幻不定的现象或表象背后单一的、永恒不变的“存在之存在”。

这种本体论追求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表现为对“善”的追求,伦理学追求的是个人的善,政治学追求的是人群的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15]正是这种本体论追求导致对正义一类普通价值的信仰,形成了“自然”(physis)与“常规”(convention)相对立的自然法传统。

[16]由此为衡量现实的政治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提供了伦理学上具有普遍性的绝对标准,也为批判和改进现实的统治秩序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自然法提供了进行反省的有力动因,提供了检验现存制度的试金石和为保守和革命进行正当化的理由。

”[17]柏拉图的理想国正是将体现美德与知识(“美德即知识”)的哲学家作为政治秩序的维护者。

也正是在这种自然法传统中,亚里士多德提出划分政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正义”。

论法律的合法性

论法律的合法性

文章标题:论法律的合法性:德 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
在当今社会,法律的合法性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的焦点。本次演示将 围绕“法律的合法性”和“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这两个关键词展开讨论,旨 在深入剖析法律合法性的内在价值,并探讨德沃金法伦理思想对当代法律实践的 启示。
一、法律的合法性
法律的合法性是指法律在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道德 标准或价值观念。这些标准或观念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使其成为社 会秩序的基石。法律的合法性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实践中合法性的问题涉及面广且复杂。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同时也需要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四、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的研究,分析了法律实践 中的合法性问题。我们了解到,法律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受到多种因素 的影响。德沃金法伦理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审视法律问题。在实 践中解决合法性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同时需要不断 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 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法律的合法性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法律合法性的定义和 属性
引言
在构建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中,法律的合法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合法性是指其制定、实施、解释和适用都必须符合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 道德标准、社会需求和法律规定。在本次演示中,我们将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 探讨法律的合法性,并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二】一起刑事案件中,由于警方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定罪。 然而,在上诉过程中,法院认为警方存在违规行为,撤销了原判并要求重审。

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判断

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判断

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判断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而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执行、管理和调整公共事务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和违法性两个方面,其合法性和违法性的判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进行。

一、合法性判断在行政法学中,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要素,也是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合法性的判断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法律授权行政法学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基于法律授权。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因此,在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认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使特定权力的权限。

2. 合法程序行政法学认为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合法程序主要包括公开、公正、公正等要素。

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并依法进行听证等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合法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需要具备合法目的。

行政机关的行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并且不能滥用行政权力。

如果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个人或者违反法律精神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4. 合法内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需要具备合法的内容。

合法内容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或违背法律的规定。

二、违法性判断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行动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限制。

判断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进行。

1. 违法法律规定行政法学认为,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规定,就属于违法行为。

比如,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都属于违法行为。

2. 违背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还体现在其违背了法律的精神。

法律的精神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原则,它超越了法律具体条文的规定。

如果行政行为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就属于违法行为。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在民法领域中,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功能。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区别以及它们在民法中的作用。

一、合法性的概念与要求合法性是指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在民法中,合法性通常与法律文件、法律行为和法律权益等相关。

合法性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行为或行为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民法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因此,在进行各种行为或保护权益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行为或行为结果应遵循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合法性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还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合法行为或行为结果应该不违反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中,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行为都不应损害到他人的权益。

二、正当性的概念与要求正当性是指行为背后的动机或目的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正当性的要求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考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正当性要求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正当性要求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合理性是指行为在相关环境下的合理性和合理期望,必要性则是指行为对于实现一定目的的必要性。

最后,正当性还要求行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民法中的基本价值观,要求在行为中尽量避免不公平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合法性和正当性虽然都与法律相关,但它们在概念和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合法性是以法律为基础,要求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而正当性则更注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要求行为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其次,合法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正当性更注重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正义。

最后,合法性是一种依法行动的要求,合法行为的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来执行。

法律知识:什么是合法性

法律知识:什么是合法性

法律知识:什么是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一个行为或决策符合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具备合法效力的特定属性。

在法律领域中,合法性是一种基本原则,一个行为或决策只有符合于法律规定,并由合法机构合法出示的文件,才能承认其合法性和效力。

合法性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领域,只有符合于法律的规定、程序和实质要求的裁判才能获得社会普遍的认可。

在商业领域,只有符合于法律和商业规范要求的行为,才能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在政治领域,只有符合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选举和决策,才能保证民主制度的顺畅和有效执行。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合法性的含义和意义更加重要。

只有在出售商品的时候,卖家有权要求买家支付货款,因为卖家的货物在法律意义上是合法的。

只有在申请信贷的时候,银行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因为银行所做的贷款业务是合法的。

在今天这个世界,公民社会越来越意识到合法性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人权、平等和公正性等领域。

合法性问题影响到了公民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的执行,因此政府和机构需要保证公民在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判时,不会受到非法干扰和阻挠。

同时,政府和机构还需要在合法的程序下,有效地使用资源,以保障公共福利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

合法性问题的出现,不仅会使法治精神受到质疑,而且也会使人们怀疑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或是相关政治制度的存在价值。

因此,对于维护合法性的重要性,我们必须要高度认识和重视。

总之,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仅有合法性的决策或行为才能保证其得到大众公认和有效执行,并建立健康、公正、稳定的法治社会。

公民社会必须注意维护、支持、保护以及增强合法性,特别是在当今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下,政府和机构还应积极致力于维护合法性基本原则,以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学分析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学分析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学分析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进行处理的一种权力行使方式。

作为行政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成为法学界和行政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学角度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分析。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学依据。

合法性原则包括法律依据原则、授权原则、事前审查原则、事后监督原则等。

法律依据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行为的依据也必须是法律,而不是任意行使的自由裁量。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授权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权力,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

合法性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个人和单位的权益,而合法性的依据就是法律的授权。

事前审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前审查是预防行政错误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事后监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完成后,通过监督手段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验。

如果行政行为不合法,监督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撤销、改正等处理,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机制之一,目的是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

行政诉讼是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纠纷进行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具有合法性审查的功能,被诉的行政行为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是否超越授权等方面。

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仅要看其结果是否合法,还要关注过程是否合法,确保权力的合法行使。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the theory of legality合法性的含义:人们对于统治地位的确认和服从。

一、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观点主要观点:(1)对于政治制度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要借助哲学、宗教、伦理学作出论证。

需要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活动方式(如选举);政治决策;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2)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治领域是否反映了社会共同性标准。

(3)政治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危机的产生即失去了群众对政治的忠诚与信任而如何重获合法性,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国家,实行福利制度,缓和社会冲突,获得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任。

(4)卡尔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过批判,哈贝马斯不同于马克思,是对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认为先进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社会、政治、文化领域,并且,对政治制度无信心,即政权的信任危机是最重要的问题。

政权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冷漠,对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

因此,解决现今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马克思所(5)政权信任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民众失去对于权威的信心之原因):A.国家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民众对政治生活不满。

B.公民认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愿望普遍没有得到满足。

C.行政当权者无能力履行预定计划,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

D.社会文化系统产生对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

(社会文化系统若产生对于政权不信任的元素,将会导致民众更大的不满,引发政权信任危机的进一步爆发)(6)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A.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B.要遵守与群众的约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C.注重公民的私人领域;D.尽量保证民众合法要求的满足。

二、让·马克·夸克的观点主要观点1、合法性与统治权利之间的关系(1)统治权则是许多人都想获得的东西,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下的,通过竞争获得统治权的人就相当于获得“产权证”,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界定与思考

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界定与思考

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界定与思考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是行政法领域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视为合法的,但合法并不代表就是正当的。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的角度和伦理的角度来探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界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的判断主要依据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解释,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干涉或滥用职权。

同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受到法律程序的保障,即行政决策过程中是否遵循正当的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

然而,合法并不意味着就是正当的。

正当性是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合法的基础上,又符合道德伦理和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

行政行为要求在公平性、效率性和可预见性等方面具有正当性。

公平正义原则是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来对待每个公民,确保行政行为不偏不倚、公正无私。

效率性要求行政行为能够高效、迅速地完成任务,不拖延、不浪费资源。

可预见性要求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可以预测,公民对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合理的期待。

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价值观,并考虑合法性和正当性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应遵循法治原则,尊重法律的约束,但也需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和权益保护的需求。

行政机关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和伦理的原则,确保行政行为既合法又正当。

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界定也是一个相对而言的问题。

合法性是一种形式上的合法,它可以被法律明文规定和解释所确认。

而正当性则更多是一种实质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价值观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的意识觉醒,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因此,在界定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时,法律和伦理的标准需要相互补充和协调,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总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法律和伦理的双重约束。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规范体系、法律适用原则等问题。

在法学教育中,法理学课程通常被视为基础课程之一。

然而,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法理学教材中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本文将针对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浅析。

一、合法性的定义合法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合法性,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则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在法理学的研究中,合法性一般对应着以下几个概念: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标准和合法性评价。

其中,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律应该符合一定的基本规则和标准,例如保护人权、尊重自由、公平正义等;合法性标准是指用来评价法律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的一些具体标准,例如法律是否具有明确性、可预见性等;合法性评价是指对法律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过程。

二、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在法理学教材中,合法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由于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变化,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社会背景下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在研究合法性问题时需要考虑到时间和空间背景。

同时,合法性问题也需要考虑到伦理、道德、政治等方面因素。

三、合法性问题的实践应用合法性问题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判例法的运用中,判决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是评价判决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合法性问题,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要求。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四、法学教育中的合法性问题法学教育中需要重视合法性问题的教学。

这不仅仅是因为合法性问题是判断法律规范的核心,还因为解决合法性问题和教学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教学中应该遵循学生自主性、情感性、批判性的原则,让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逐渐习得应对具体问题的能力。

总之,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非常重要,需要充分考虑到时间和空间背景、伦理、道德、政治等方面因素。

在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合法性问题,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要求。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古典社会学理论2010-12-23 10:56:43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杨文革[摘要]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

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

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的“法理型”显然更加切实、合理。

[关键词]认同;合法性;传统型;法理型;个人魅力型[中图分类号] D523. 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6)01-0156-03C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现代政治学把“为什么人们要服从某一特定国家或者某一特定的统治体系”,这种一般性的讨论应用在具体国家的研究之中,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

其中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公认为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所以认真研究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对于深刻理解合法性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一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主要是指“符合法律的”、“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逻辑的”、“正当的”等,从古至今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希腊时期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把它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例如,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按“政治活动是否符合法律”重新将政体划分为“依法治理的政体”和“不依法治理的政体”两大类;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的统治应该是一切良好政体的基本条件,并提出“适应于一切政体的公理(是):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p·210)。

在古罗马和中世纪时,合法性理论开始转而成为解释政治统治是否有效、如何持久的工具。

在古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参考文章一:任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合法性理论溯源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和近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基本上遵循着理性建构主义的传统,尽管两者之间存有差别。

到了现代,则出现了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向经验主义的转型。

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则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

一、古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合法性概念的明确提出并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由于合法性理论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或者说,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因而,自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了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对此,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二、近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思考从理论的内容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取向有着根本区别:一个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人的统治,另一个则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神的统治。

然而,从思维逻辑看,两者却都为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预设了一些必须遵守和服从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

因此,从结果上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一样陷入了绝对主义的境地:如果说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是神和君主的专制。

那么,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则是具有强烈的目的论和唯意志论色彩的民主的专制。

既然是民主在实行专制,那么,也就无所谓合法性问题了,这就在实际上忽视了一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应得到民众认可的现实。

从而导致人们所关注的只是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了。

由此看来,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在实质上把合法性问题掩盖在了民主统治是否合法律性这一问题之中了。

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

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

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成为杰(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南宁,530006)摘要:在当前英美话语霸权之下,学术界关于合法性理论存在大量误读误用现象,只有对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合法性资源流失及对策等问题加以辨正,尤其是对于暴力、政绩、信仰、对比、法理合法性资源及其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才能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合法性理论。

关键词:统治;权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资源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0)06-0024-04作者简介:成为杰(1983-),男,山东泰安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08级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合法性,执政文化,政治信仰。

收稿日期:2010-09-08①合法性的历史形成论容易造成执政者的异化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反对中国共产党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提出要“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经验显示,从来没有任何支配(即统治,引者注,下同)关系自动将其延续的基础,限制于物质、情感和理想的动机上。

每一个支配系统都企图培养及开发其合法性,而由于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连带地也导致了不同的服从形态、不同的行政系统,以及不同的支配方式。

”[1]可见,合法性问题是整个政治系统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在理论和现实上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政治学的重建与对西方(更确切的说是英美)打开国门几乎同时,所以在政治学界西方的观点尤其是英美的观点影响甚大。

而合法性理论实际上一直是以德语作家(影响力最大的是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为主流观点的理论,所以造成了当代学术界对于合法性理论普遍存在误读误用现象,也就不能对当前现实中国政治进行有效的解释和有力的指导。

本文针对这一现象,结合德语、英语作家的观点和关于历史现实的综合考察,对于合法性理论,尤其是合法性资源理论进行辨析,以求教于学术前辈及同仁。

合法的

合法的

合法的标题:从法律角度探讨合法性摘要: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合法性进行探讨。

首先介绍合法性的定义和特征,然后讨论合法性与道德的关系,接着分析合法性与公众利益的相互作用,最后探讨合法性的保障机制。

通过这些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法性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与意义。

一、合法性的定义和特征合法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或状态。

一个行为或状态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就被认为是合法的。

合法性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合法性是一种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所赋予的属性;其次,合法性是相对的,需要以与之相对的非法性进行对比;再次,合法性是一种社会共识,代表了社会对规则和价值的认同和接受。

二、合法性与道德的关系合法性与道德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道德是以人的行为为标准,强调的是个人的责任和良知,而合法性则是以法律为标准,注重的是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虽然合法性和道德并不完全重合,但它们之间存在交集,即部分道德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变为合法性规范。

合法性规范的存在可以起到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支持。

三、合法性与公众利益的相互作用合法性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合法性的规范是社会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只有在合法性的框架内才能更好地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公众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合法性的存在能够使社会治理更加公正和有效,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

因此,保障合法性的同时也是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四、合法性的保障机制为了保障合法性的实现,法律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首先,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合法性的范围和条件,确保行为或状态的合法性能够得到明确界定。

其次,法律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公众参与合法性认定的权利,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另外,法律还应当设立合适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保证合法性的得到有效维护。

五、结语合法性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合法性的存在与实现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公众利益的保障以及社会发展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结构、原则和原因的学科,其教材中自然涉及到法律的合法性问题。

本文就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浅析。

一、什么是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指的是一种判断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问题。

在法律领域中,合法性是核心概念之一,是审判活动的基础之一,也是治理活动的基础之一。

合法性是个基本概念,它是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指针对特定行为的合规性的评价。

二、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在法理学教材中,合法性问题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二是针对实际判断案件的合法性问题。

1. 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法律本身是否合法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整个法治国家和法治世界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法理学教材中,评价法律的合法性通常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宪法基本原则: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在宪法基本原则的指引下进行建立,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来保护公民利益,只有这样的法律体系,才能被认为是具备合法性的。

(2)合乎公正原则:在法律体系中,所有人都应该平等受到保护,不应该对某些人不公平待遇。

如果一个法律体系不考虑公正性,则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3)契合国际法规定:现代社会全球化和国际化趋势明显,因此口头传统的法律体系逐渐被国际法法律体系所替代。

一个法律体系几乎必须是在国际法框架之中建立才能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

2. 在实际判断案件中的合法性问题在法律的原则和法规的规定下,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合法,同样是法理学教材中必须涉及的问题。

针对实际案件的合法性问题我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1)符合正当程序:要保证程序正当,是指在判断行为是否合法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程序进行。

(2)依据规定的证据:在判断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其它部门必须依据规定的证据进行鉴别和辨认,只有这样能够保证判断出的结果是合法的。

(3)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在判断案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原则,如合理性、平等性、效力性等,而且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前沿》 2007年第12期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伍俊斌3(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部 广州 510053)[提 要]在政治哲学史上,卢梭最早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认为唯有“公意”才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马克斯・韦伯把合法性基础分为对传统的遵从、对卡里斯马的信服和对理性的追随三种。

帕森斯基于社会系统理论阐释合法性问题。

西方马克思主义注重意识形态对于政治合法性的意义。

伊斯顿认为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相互作用,共同奠定合法性基础,他区分了“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

哈贝马斯强调建立在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持和忠诚,力图实现经验与规范的辩证统一。

合法性与有效性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合法性危机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它表现为“实在的合法性危机”和“潜在的合法性危机”两个层面。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 卢梭 韦伯 帕森斯 伊斯顿 哈贝马斯[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7]12—0029—04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国家存在、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政治国家始终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危机问题,这种危机如果不能得到弱化、消解,而是逐渐加剧、激化,最终会导致政治体系的崩溃。

反之,若政治国家能有效地取得和维系其合法性,就将有助于政局稳定、政府运作和社会发展。

本文力图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产生、发展、演变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析。

一在政治哲学史上,卢梭(J ean-J acques Rousseau, 1712-1778)最早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

他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

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1]卢梭的答案是:唯有“公意”才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谁来统治他们。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并使之成为经典理论。

行政刑事司法的合法性问题分析

行政刑事司法的合法性问题分析

行政刑事司法的合法性问题分析行政刑事司法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刑事追诉的一种司法形式。

行政刑事司法的出现,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行政刑事司法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围绕行政刑事司法的合法性问题展开讨论。

行政刑事司法的合法性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程序合法性和目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性要求行政刑事司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对被告人的合法拘留、逮捕、审判等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目的合法性要求行政刑事司法的实施必须明确追求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然而,行政刑事司法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可能会引发合法性的质疑。

一方面,行政刑事司法的授权范围容易被滥用。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并通过行政刑事司法的手段对其进行惩罚。

这种情况下,行政刑事司法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被认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行政刑事司法的实施可能存在违宪问题。

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隐私权等,而行政机关的一些行为可能会侵犯这些权利。

如果行政刑事司法的实施不符合宪法的规定,违反了公民权利的保护,那么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行政刑事司法的合法性问题,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

第二,建立行政刑事司法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在行政刑事司法实施过程中,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加强行政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度也是解决合法性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审判过程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和监督行政刑事司法的实施,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结起来,行政刑事司法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的手段,其合法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实践中,行政刑事司法的合法性容易受到滥用和违宪等问题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并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辩论辩题的观点合法性

辩论辩题的观点合法性

辩论辩题的观点合法性正方,辩题观点合法性对这一辩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辩题观点合法性对这一辩题的重要性。

观点合法性是指一个观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在辩论中,观点合法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一个合法的观点才能够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

首先,观点合法性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如果一个观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社会道德,就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和动荡。

比如,如果有人提出了一个违法的观点,比如支持恐怖主义或者种族歧视,那么这个观点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抵制,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说明了观点合法性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其次,观点合法性是辩论的基础。

在辩论中,双方需要提出合法的观点,并通过论据和逻辑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如果一个观点不合法,就无法在辩论中得到认可和支持。

因此,观点合法性对于辩论的进行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观点合法性是社会进步的保障。

只有合法的观点才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比如,历史上曾经有人提出了一些不合法的观点,比如主张奴隶制度或者反对妇女参政权,这些观点都遭到了社会的谴责和抵制。

而那些合法的观点,比如主张人权平等和民主自由,才最终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观点合法性对这一辩题是至关重要的。

观点合法性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辩论的基础,也是社会进步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坚持提出合法的观点,尊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进步发展。

反方,辩题观点合法性对这一辩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观点合法性并不是辩论的唯一标准。

在辩论中,观点的合法性固然重要,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

观点的合法性只是一个方面,还需要考虑其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等多个方面。

因此,观点合法性对这一辩题并不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观点的合法性是相对的。

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观点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比如,同性恋在一些国家是合法的,而在另一些国家是非法的。

因此,观点的合法性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而是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合法性的理论辨析

合法性的理论辨析

作者: 陈福胜[1];秦军[2]
作者机构: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2]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01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55-57页
主题词: 合法性;合法性主体;合法性客体;合法性评判标准
摘要:合法性是现代社会理论与实践中一个为人熟知的概念,被应用于多个学科领域。

在历史沿革上,合法性的理论内涵不断丰富,曾经形成了形式主义合法性、规范主义合法性和重建性合法性三个类型,在整合三种理论的基础上,现代合法性内涵包含着三个要素,即自愿性的认同或同意、符合一定的规范标准与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在西方文明内部,合法性正经历着危机,合法性的评判标准成为争议的核心。

随着合法性主体的多元化与合法性客体的日渐扩张,合法性的评判标准应表现出同一性,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合实效性、合理性与合法律性三个维度应当成为合法性评判的实践视角。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辨析(一)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辨析(一)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辨析(一)内容摘要:“中国哲学的合法性”是当前中国哲学界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在围绕着这一问题的众多争论中,许多学者往往忽视“中国哲学史的合法性”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之间的区别。

作为当前争论的核心,“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具有产生的时代背景、认识论根源以及历史根源。

其中,当代中国哲学未能承担起为化解时代问题提供意义诠释基础的责任是造成“中国哲学合法性”危机的根本原因。

因此,要化解这一危机,应该在中国传统学术资源的基础上,在以形而上学为核心的作为共相的“哲学”学科规范下,通过化解中国乃至全人类所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来创制新的哲学学说,在建构“中国哲学的主体性”的过程中,最终实现对“中国哲学合法性”危机的超越。

关键词:中国哲学;合法性;主体性;形而上学;创新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哲学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尤其是在郭店楚简研究、经典诠释学以及儒学的普世价值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但是,与此相伴的是,中国哲学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愈来愈多地面临着世界范围内的冲击和挑战。

这些冲击和挑战在西方哲学的背景下逐步浓缩并进而凸显为“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即“中国哲学”作为当代学科体系中“哲学”的一个分支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众所周知,“合法性”是一门学科进入当代学科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中国哲学”作为一门学问不具备“合法性”,那么,它将被拒绝在当代学科体系的范围之外。

可见,“合法性”问题是事关“中国哲学”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出于自我辩护和重新定位的需要,中国哲学界的专家学者们围绕“中国哲学的合法性”以及新世纪中国哲学的走向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在此,笔者也谈一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为中国哲学的定位和研究走向再提供一个视角。

一众所周知,“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建立是通过引进西方的“哲学”观念及其学术范式完成的,其标志是由传统经学模式向现代哲学模式的转换。

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在国人大规模移植西方文化的早期阶段,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和严复等一批学人以中学来附会西学,以期达到对于新鲜的异域文化的理解,进而促进国内政治、社会和学术思想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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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成为杰(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南宁,530006)摘要:在当前英美话语霸权之下,学术界关于合法性理论存在大量误读误用现象,只有对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合法性资源流失及对策等问题加以辨正,尤其是对于暴力、政绩、信仰、对比、法理合法性资源及其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才能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合法性理论。

关键词:统治;权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资源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0)06-0024-04作者简介:成为杰(1983-),男,山东泰安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08级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合法性,执政文化,政治信仰。

收稿日期:2010-09-08①合法性的历史形成论容易造成执政者的异化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反对中国共产党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提出要“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经验显示,从来没有任何支配(即统治,引者注,下同)关系自动将其延续的基础,限制于物质、情感和理想的动机上。

每一个支配系统都企图培养及开发其合法性,而由于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连带地也导致了不同的服从形态、不同的行政系统,以及不同的支配方式。

”[1]可见,合法性问题是整个政治系统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在理论和现实上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政治学的重建与对西方(更确切的说是英美)打开国门几乎同时,所以在政治学界西方的观点尤其是英美的观点影响甚大。

而合法性理论实际上一直是以德语作家(影响力最大的是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为主流观点的理论,所以造成了当代学术界对于合法性理论普遍存在误读误用现象,也就不能对当前现实中国政治进行有效的解释和有力的指导。

本文针对这一现象,结合德语、英语作家的观点和关于历史现实的综合考察,对于合法性理论,尤其是合法性资源理论进行辨析,以求教于学术前辈及同仁。

一、合法性是什么: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辨正合法性是“legitimacy ”(英语)、“legitimit t ”(德语)的意译,又被译为正当性、妥当性、合理性,以区别于“legality ”(英语)、“legalit t ”(德语),即合法律性。

“合法性的最初含义是指合法的国王或女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

中世纪以来,该术语的意思增加了,它不再只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且指‘统治的心理权利’。

”[2]启蒙时期,尤其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被使用后,成为被广泛使用的政治学概念。

真正把合法性作为一个中心概念进行阐释的是马克斯·韦伯。

他认为,“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3]他提倡“价值中立”并运用经验主义研究方法探讨了“统治者有没有合法性”以及“统治者如何获得合法性”的问题,成为现代主义政治学研究合法性问题不可跨越的理论高峰。

在后现代主义政治学中,哈贝马斯对于纯粹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反思,深化了学术界对于后现代社会合法性问题的认识。

他认为“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4],实际上就是强调这种制度和人们对于制度的认可必须与真理相联系,否则仍然是一种“非法统治”。

我们认为,合法性就是统治者获得被统治者的支持和认可的问题。

政治合法性资源是研究统治者为什么和怎样能够获得被统治者尽可能多的认同和支持的问题。

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存在一种把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问题相混淆的误区,最典型的表现是把韦伯划分合法性的三种类型直接等同于合法性资源的三种类型。

即认为卡理斯玛类型的合法性来源于领袖人物个人魅力,传统类型的合法性来源于历史,法制类型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制度。

但是这种观点不能回答为什么领袖的魅力、历史、法律制度能够带来合法性,导致了对于怎样获得合法性这一问题的错误认识,比如历史决定论①。

而实际上,韦伯所谓的三种“纯粹”合法性类型只是描述了历史上存在过的合法性的典型现象,却没有探究这种合法性现象的来源,也不能取代对合法性资源问题的研究。

在下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合法性来源的问题。

二、政治合法性来源有哪些:各种合法性资源辨正(一)暴力合法性“枪杆子里出政权”是毛泽东在革命时期做出的重要论断,并通过新中国的成立证明了这句话·42·的正确性。

革命性政权合法性的建立离不开暴力,和平年代同样离不开暴力的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绝大多数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忽视了这一资源,原因是局限于卢梭关于合法性的表述上。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5]但是卢梭的观点是停留在19世纪的古典规范主义研究范式的层面上的,带有明显的规范主义色彩。

20世纪韦伯建立经验主义研究范式之后,这种思想已经被突破了。

在现实政治中,“国家的合法性都是以暴力潜能为基础的”。

[6]韦伯曾在著作中用大量篇幅分析暴力所带来的合法性。

他认为,“一切政治实体都是暴力机构。

”[3]暴力合法性最早来源于血族复仇和抵御外侮,“由于越来越合理地防范这类事件,只要存在着某些固定的习惯和某一种为了防范需要武力抵御外侮的目的而准备的团体机构,那就可能产生一个被视为特别合法的、政治的团体。

”而后,“倘若这种临时性的社会化变为一种持久的形态,它把武艺精干和战争作为职业加以维护,因而发展为一种强制机器,全面要求贯彻顺从,这时合法的暴力才逐步地发展起来。

”[3]而之后的这种合法的暴力“可能成为它们成员们的一种特殊‘威望’要求的基础”[3],为国家和权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论述过合法性问题,但是暴力是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的重要条件是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一贯立场。

马列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到目前为止还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

”[7]而“国家这个有组织的暴力,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这时社会已分裂成各个不可调和的阶级,如果没有一种似乎驾于社会之上并一定程度脱离社会的‘权力’,它便无法存在。

”[8]所以,暴力可以说是一个政权或者说国家取得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二)政绩合法性政绩合法性,可以被称为统治的有效性,即统治者依靠自己的政绩满足被统治者的各方面需求,来维持自己的统治。

这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物质基础。

政绩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在政绩合法性方面存在两个误区,第一是把政绩等同于经济发展和GDP增长。

这种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理论深入人心的今天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

第二是对于政绩的依赖。

政绩能够带来合法性,但是却不能作为唯一的合法性来源。

亨廷顿曾把对政绩的依赖称作“政绩困局”[9],伊斯顿也认为在“特定支持”[10](即政绩)下形成的合法性是不稳固的。

政绩依赖使合法性资源单一化,是目前中国政治面临的问题之一。

这一误区的最惨痛教训就是苏联剧变。

经过近二十年对于苏联剧变的研究,学术界普遍认为其原因并不是仅仅是政府绩效问题。

“经济上的失败只是苏联体制一系列失败中的一个,那些失败导致了信仰体系的加速崩溃,并使社会基础结构的脆弱点暴露无疑。

”[11]苏联合法性的崩溃“原因在于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完全依赖于它承诺会给人民带来更高的物质生活水平。

”[11]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应该能够比任何国家都能突破这种政绩困局,“社会主义不仅要满足人的需要,它更深刻的本质在于:改变人的需要。

”[12]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政治合法性得到了政绩的强有力的支持。

邓小平曾经在1990年3月3日指出,政治稳定“最根本的因素,还是经济因素,还是经济增长速度,而且要体现在人民的生活逐步地好起来。

人民看到稳定带来的实在的好处,看到现行制度、政策的好处,这样才能真正稳定下来。

不论国际大气候怎样变化,只要我们争得了这一条,就稳如泰山。

”[13]但是在当代社会,共同富裕迟迟未能实现,而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总是能够在社会分配中多分一杯羹,政绩合法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这个时候就必须寻求新的政治合法性资源。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打下更加牢固的基础”[14],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4],体现了我党在政绩方面的最新认识。

(三)信仰合法性信仰合法性是指人们由于对某种意识形态或者宗教,甚至是一个卡理斯玛人物的崇拜和信仰而对统治的服从。

这是政治合法性的精神基础,也是最直接的政治合法性资源。

有的研究者细分为意识形态,价值规范,个人魅力等资源,但实际上,这三种都是一种心理和情感上的信仰,都属于韦伯所说的卡理斯玛支配类型在现代社会的衍生形式,应当归为一类。

韦伯认为,政治合法性有三种类型,一是卡理斯玛型,二是传统型,三是法理型。

关于卡理斯玛型的统治,他认为,“神秘的巫师、先知、劫猎头领、战争酋长、所谓的‘专制’暴君,或许还有个人党魁,这些人对他们的信徒追随者、被征服的军队、政党等进行的统治就是这样的统治类型。

他的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对非凡的超越常人品质因而受到推崇的东西(最初作为超自然的东西被推崇)的信仰与献身上面,也就是建立在神秘信仰、启示信仰和英雄信仰上,这些信仰之源是由奇迹、胜利和其它成就,由统治者的康乐考验出来的卡里斯玛品质。

”[15]韦伯用“卡理斯玛”来表示“肉体与精神皆具特殊的、被认为是‘超自然的’(意思是说并非每个人都能获得的)禀赋的人。

”[16]可见,这种卡理斯玛信仰是对于超自然力量的信仰,是西方政教合一体制下出现得特有的合法性现象,带有浓厚的宗教政治的色彩。

关于韦伯的“Charisma”(德语)合法性支配的翻译方法有大陆和台湾两个版本①。

大陆版翻译为“魅力”型合法性,而台湾版翻译为“卡理斯·52·①《经济与社会》一书是韦伯逝世后,韦伯夫人根据其生前手稿整理出版的。

本文的大陆版是指《经济与社会(上、下卷)》,由林荣远翻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出版。

台湾出版家把该手稿进行了拆分出版。

本文的台湾版是指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的康乐、胡昌智等译的《韦伯作品集II: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

玛”型合法性。

我们认为,台湾版的译法更能揭示韦伯的原意。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魅力型”合法性容易造成一种误解,任何世俗的魅力都可以作为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实际上这与韦伯的原意正好相反。

这种类型的合法性恰恰是指的“超凡”而不是“世俗”的权力。

第二,“卡理斯玛”一词德文原意是宗教学里的巫师,它实际上表明的是政治的“神性”,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与中国传统合法性有鲜明的差异,所以只有采用音译才能完整的表示它的真实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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