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 96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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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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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T 160.6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现有企业
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
污染物排放监
特别排放限值
控位置
注2: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
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注3: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
4.1.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 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I
DB33/ 962—201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 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实际情况和特殊 性,制定本标准。
15 15 40(80) 300 2.0 1.0 5(20) 5 20 40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监
特别排放限值
控位置
10
10
30(60) 200 1.0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1.0
2(10)
2.0 车间或生产设
10 施排气筒
20
3
DB33/ 962—2015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序号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1
颗粒物
2
染整油烟
3
VOCs
4
臭气浓度 1
5
甲醛
6

7
苯系物 2
8
氯乙烯
9
二甲基甲酰胺
wk.baidu.com10
甲醇
注1: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所有企业
涂层整理企业 或生产设施
现有企业 20 30
60(120)3 500 4.0 2.0
10(40) 10 40 60
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工艺废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的相关规定;工艺废气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 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 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环境保护监 测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4.1.2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 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 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臭气浓度1
20
2
甲醛
0.20
3

执行HJ/T 55的规定,
0.20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所
4
苯系物2
1.0(2.0)3
监控点设在周界外 监测污染物项目的最
10m范围内浓度最高
5
氯乙烯
0.4
高允许浓度

6
二甲基甲酰胺
0.4
7
甲醇
8
注1: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注2: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962—2015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2015 - 03 - 31 发布
II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962—2015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纺织染整企业在烧毛、涂层、干燥、定型、烘干、拉绒、磨毛等过程应加强废气收集,减少废 气无组织排放。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后整理 finishing 染色和印花后,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者物理-化学加工改进织物外观与内在质量、改善织物手感、 稳定形态、提高服用性能或赋予织物某种特殊功能,如拉绒、磨毛、防缩、防皱、阻燃、抗静电、防水、 防紫外线等功能的加工过程。 3.3 涂层整理 coating finish 将合成树脂或其他物质涂布于织物表面上形成的紧贴织物的薄膜层的加工方法。 3.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 3.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 目。 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 273K、压力 101.3kPa 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单位为 mg/m3。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单位为m。 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for textile
1
DB33/ 962—2015 对纺织材料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
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后整理。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3.2
染整油烟 heat-setting machine fume 染整(包括热定型、涂层等生产工艺)过程中挥发的硅油、助剂、染料及其分解产物混合而形成的 油性物质。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5 - 04 - 0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 布
DB33/ 962—2015
目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7
2
DB33/ 962—2015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 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10
挥发性有机物(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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