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法的基本框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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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笔试内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笔试内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笔试内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集团旗下一家专业化农村金融机构。

该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服务农村和农业领域,致力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业现代化建设。

笔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知识类:1. 银行业务知识:包括存款、贷款、汇款、外汇业务等基本知识。

2. 金融市场知识:了解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机制。

3. 会计知识:掌握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等。

4. 经济学基础知识:了解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等基本概念和理论。

二、银行风险管理类:1. 信用风险管理:了解信用评级、信贷审批流程、风险评估模型等信用风险管理相关知识。

2. 操作风险管理:了解银行内部操作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方法,包括流程控制、内部控制等。

3. 市场风险管理:了解市场风险的概念、计量方法和管理措施,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4. 法律风险管理:了解银行业务中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相关知识。

三、农业金融类:1. 农村金融发展:了解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面临的挑战。

2. 农业保险:了解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念、产品和推广策略,包括农作物保险、农业设施保险等。

3. 农村信用合作社:了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业务功能和发展现状。

4. 农村金融市场:了解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机构设置和业务模式。

四、政策法规类:1. 银行业法规:了解中国银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2. 金融政策:了解中国金融政策的基本框架和目标,包括宏观调控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等。

3. 农村金融政策:了解农村金融相关政策,如农村金融改革政策、农村金融服务政策等。

五、综合能力类:1. 数据分析能力:能够根据给定的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和解读。

2. 逻辑思维能力:能够理清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

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第1章中国银行体系概况本章概要本章主要介绍中国银行体系基本概况。

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

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

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1.1.1 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成立于1948年。

在1984年之前。

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自1984年1月1日起。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1.职能2003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中国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中国中央银行始于1905年的户部银行。1908年,清政府 将其改为大清银行,并颁布我国最早的银行立法——《大清 银行则例》,大清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两项职能。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 中国第一个专职的中央银行是1928年国民党政府成立的中 央银行。 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在 石家庄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随人民解放军入北京设总行, 人民银行体系开始建立。 1989年初,新的银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进行。


我国人民币汇率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采取合适的汇率,不能因 别国压力而盲目地升值和大幅地升值。我国应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尽 早制定统一和修改完善有关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提升人民币汇率相关 政策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货币政策及其工具





政策是政治实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客观情况而规定的 行为准则,国家政策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 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我国的《辞海》一书则把政策一词解 释为“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 则。” 在我国,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基本依据,法律是政策的 法律化,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和特征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确立的组织、管理、 调控、干预社会信用量的一种金融措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 个重要方面。 (二)货币政策的主要特征 货币政策是一种调控社会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 实施以间接调控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即主要采取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商业银行法讲座课件

商业银行法讲座课件

1 2 3
金融科技的发展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将深刻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 模式和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应积极拥抱金融科技 ,提升自身竞争力。
监管政策的调整
监管政策的调整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和业 务模式,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 及时调整自身经营策略。
客户需求的变化
客户需求的变化将影响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 新,商业银行应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个 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存款保险制度
商业银行需按照规定缴纳 存款保险费,保障客户存 款安全。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种类与对象
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监管要求。
贷款利率确定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货币 政策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 ,并报备监管机构。
贷款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需建立完善的贷 款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 风险进行分类、监测和预 警。
能化。
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
商业银行应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云计算、大数据、区 块链等技术平台,提升数据处理和存储能力。
数字化服务创新
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数字化服务模式,如移动支付、虚拟银行等, 提升客户服务的便捷性和个性化。
数字化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数字化风险管理,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 术手段,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
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权、表决权、 查阅权、收益权等。
股东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义务、遵守公 司章程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经营规
03

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
01
02
03
存款业务种类

银行法银行监管体制与机构设置

银行法银行监管体制与机构设置

银行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与民商法的关系
银行法在调整银行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与民商法有密切联系。例如,在银行业 务中涉及的合同关系、担保关系等,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与经济法的关系
银行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法中的其他法律法规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例 如,在银行业务中涉及的税收问题,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 法律规定。
监管流程
银行监管流程通常包括制定监管计划、实施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评估检查结果、采取监管措施等步 骤。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流程,确保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
04
机构设置与职责
监管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银行法规定的银行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这些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合作与沟通
为了实现有效监管,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需要保持密切的合作与沟通。被 监管对象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同时,监管机构 也应倾听被监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和措施。
05
监管措施与手段
常规监管措施和手段
现场检查
监管机构定期对银行进行现场检 查,评估其业务合规性、风险管
汇报范围
银行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银行监管体制及机构设置
介绍银行法的立法背景、目的、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等,阐述银行法对于银行业务 的规范和要求。
详细介绍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阐述监管机构设置 的原则、职责和权限等。
银行业务监管的主要内容
银行法实施的评价与展望

银行法与金融监管了解金融行业的法律框架

银行法与金融监管了解金融行业的法律框架

银行法与金融监管了解金融行业的法律框架金融行业是现代社会经济的核心和支柱之一,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和金融监管体系。

在中国,银行法是重要的金融法律,它与金融监管密不可分。

本文将从银行法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来了解金融行业的法律框架。

一、银行法银行法是规范银行业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对银行业的组织形式、运营范围、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银行法明确了银行的定义,即“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兑、代理收付款项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并规定了银行的许可和监管制度。

银行法还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和清算、信托业务等方面。

其中,银行吸收存款是其最基本的业务之一,银行法对吸收存款的条件、程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银行法还规定了银行的贷款业务,要求银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分配贷款资源,加强对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银行法不仅规定了银行的运营范围和业务行为,还强调了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和管理,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二、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在中国,金融监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机构来负责。

这些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测、监管措施的执行等。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和政策,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通过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预防金融风险;通过执行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银行从业法律法规及综合能力重点知识汇总

银行从业法律法规及综合能力重点知识汇总
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中小商业银行
(3)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
12家商行:中信、中国光大、华夏、广东发展、平安、招商、上海浦东发展、兴业(福州)、中国民生、恒丰、浙商、渤海
丰富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推动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城市商业银行
(六)货币经纪公司
2005年9月1日实施《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一定的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七)贷款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服务。2009年8月施行《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的互助社
村镇银行是银监会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为当地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银行业监管批准的,当地自愿入股,为社员提供贷款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银行成立
2007年3月20日,挂牌
1、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
2、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
政策性银行改革:
1、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以策”的原则,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2、推进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长期业务;3、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透明的招标制。

银行金融法律法规

银行金融法律法规

银行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是指规范银行及金融机构运营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金融市场中,银行是承担着融资、支付、储蓄、投资等多种功能的机构,其经营活动需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和规范。

本文将从银行金融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基本概念银行金融法律法规是指对银行业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

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和规定。

二、主要内容1. 银行业准入制度:银行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了银行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包括注册资本要求、经营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

银行在开展业务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2. 银行监管制度:银行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监管证券市场。

3. 风险管理制度:银行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个方面。

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

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合同规范、产品销售等方面。

银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诈骗和不当销售行为。

三、监管机构1.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管,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银行基本法律法规一、简介银行是金融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并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银行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银行基本法律法规,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

二、银行业监管法规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对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行为规范等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规定了银行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及对银行业务的监管措施等内容,旨在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 银行保险法银行保险法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规定了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该法规还规定了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发生存款损失的情况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3. 金融机构债务重组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债务重组暂行条例是中国银行业大额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债权债务重组实施过程,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营和风险防控。

4. 银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银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是对银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内容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界定、处罚种类和程度等。

该法规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明确,旨在维护银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1. 银行业务规范管理办法银行业务规范管理办法是对银行业务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银行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客户权益的保护措施等。

该法规要求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合规原则,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金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金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该法规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金融产品信息,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和收益。

3. 金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金融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金融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02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02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一)立法目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二)立法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三)主要内容共8章53条(原51条)。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有十三个方面。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是我国中央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人,行长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持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享有对内管理和执行银行内部事务、对外代表银行的权力。

关于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思考

《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法 》 《 民银 行 法 》 《 业 银 行 、人 和 商
我 国银行业法律体系 的三部基 本 大法 , 相互联 系、 相互补 充的法律框 架初 步形 成 。特 别 是《 行业 监督 管 理法》 银 , 大量吸收和借鉴 了国际银 行监 管 的先进理 念和其 他 国家
和地区银行业 的 法律制 度 , 明确 了监管 机 构和 相应 的监
然而实践中经 常 遇到 运用银 行 法规 的重 叠 、 协调 和抵 不
与处罚 性的条文 , 忽视促进效 率 与保护权 益性 的 法律 , 不 能迅速适应金融创新 的发 展。 ( 银行监 管法制在 手段 和 方法上 的不足之处 二)
触的情 况 。深人 分 析现 有 的监管 法 制 , 就能 发现 既 有 的 规则 、 制度 还有 缺 陷 、 漏 , 月 待补 充 的问题 大 量存 疏 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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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第 1 0期 总第 18 4 期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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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0。 0 6 1 20 S ra e ilNo. 4 18
[ 关键 词]银行监 管 ; 法制 ; T WO [ 中图分类号]F3 . 802 [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 号]10 —2 8 (06 1 09 —0 02 8 020 )0— 0 5 2


我 国银 行监管法制体 系现状
融业在 全球化趋势下安全 、 快速发展 。 二 、 国银 行监管法制存在的主 要问题 我 ( 银 行监 管法制体 系存在不协调或 不舍理之处 一) 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 法制 体系 主要 由i部 基本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对中国银行系统进行规范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199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目的是确保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护公众的利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本文将围绕银行法进行几个方
面的详细说明:
第一,银行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银行法规定,银行业务主要
分为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

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和经营规模,
制定合理、适当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

同时,银行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进行不良竞争
和不当行为。

第二,银行业的发展和监管。

银行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的发展方
向和目标,确保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同时,银行应当坚
持保护公众、稳定市场、促进流动性和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银
行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

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
用体系建设,成为银行的重要任务。

第三,银行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发展。

银行业是一个国际化、开放
性的行业,为保持市场竞争力和提升服务质量,银行需要对外开放和
国际化发展。

银行应当积极参与全球金融市场,拓展国际业务领域,
提高管理质量和创新能力。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中国银行业规范管理和发展的重
要法律。

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下,银行业需要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能力,与时俱进,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谋
福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银行法律基础知识(3篇)

银行法律基础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国家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

银行法律基础知识是金融从业者和广大公民了解银行运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银行法律的基本概念、银行法的主要法律渊源、银行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银行法律的基本概念1. 银行法律:银行法律是指调整银行与其他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银行组织法、银行业务法、银行监管法等。

2. 银行法主体:银行法主体是指在银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银行、存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监管机构等。

3. 银行法客体:银行法客体是指银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货币、资金、金融工具等。

三、银行法的主要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为银行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 银行组织法:银行组织法是规定银行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职责和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银行业务法:银行业务法是规定银行各类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4. 银行监管法:银行监管法是规定银行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序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5. 民法、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在银行法律体系中具有补充和辅助作用。

四、银行法的主要内容1. 银行设立与变更:银行设立与变更包括银行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变更条件、变更程序等。

2. 银行组织机构:银行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规定了其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

3. 银行业务:银行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信托业务、银行卡业务等,规定了各类业务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

4. 银行监管:银行监管包括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等,旨在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5. 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报告等,旨在降低银行风险,确保银行稳健经营。

《商业银行法》课件

《商业银行法》课件
特点
商业银行法具有规范银行业务、 保障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 特点,是金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商业银行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从最初的银行设立和监管规定,到逐 步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 再到目前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 的涌现,商业银行法也在不断完善和 调整,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办理票据贴现
02
发行金融债券
03
同业拆借
04
提供保管箱服务
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
01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02
依法合规开展存款业务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03
对存款实行统一核算和 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
04
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 ,依法保障存款安全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规则
通过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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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制定 和执行相关监管规则。
监管规则
CBRC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风险集中度等方 面的规定,以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各类潜在风险,包括信用 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商业银行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 商业银行法概述 • 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结构 •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风险管理 •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01 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法的定义与特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第七章清理汇编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以立法规划为指导,定期组织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对银监会发 布的规章进行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进行修订: (一)制定新的上位法,或上位法修订、废止,需作相应修订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订的; (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与其他规章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修订的; (五)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变更的。 修订规章的标准和程序适用本规定关于规章制定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现行规章: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 需要,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做法,拟订银行业中长期立法规划。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指导。 第七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包括银行业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制定、修订或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第八条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银行业规章的,应当申请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 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规章立项申请。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规章立项申请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交立项申请的部门补充材料;不及时补充的,不予受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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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 1、股东会(股东大会); • 2、董事会; • 3、监事会。 • 4、行长(总经理)。
•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公司,其公司治理 结构颇受各方关注,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尤为重视。特别是东 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巴塞尔委员会进行 了一系列的案例研究,得出结论:商业 银行薄弱的管理和治理结构会引发储蓄 和信贷危机,从而给政府造成巨大成本; 良好的管理和治理结构则会给银行良好 的回报。
• 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 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三)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 第四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
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 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 及所有经营生存发展条件免遭风险的可 靠性程度。
三、分支机构
• (一)分支机构法律地位 •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
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 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 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 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 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 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 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 国第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 为“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 英文简称“CZB”。注册资本15亿元,总 行设在杭州。2004年8月18日浙商银行正 式开业。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 背景介绍现行的银行业发展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定义和性质,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许可、监督和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包括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止洗钱活动,参与金融风险管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对整个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银监会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该法对银行业机构的监督、执法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银行业机构的合法经营和稳定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实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实施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方式,明确了股东大会的权益保护和决策程序,同时对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还规定了洗钱罪和相关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机构的监督和协作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保险法》是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参加存款保险的要求和程序,并明确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赔付标准。

该法保障了银行客户在银行破产或经营困境时的存款安全,提高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中国农业银行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是规范农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对其详细讲解:
- 发展历史:银行法的发展与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法治发展紧密相连。

民国时期,银行业和银行法取得一定发展,但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战争服务的。

建国以后,银行业与银行法才开始真正发展,主要经历了恢复发展、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三个基本阶段。

- 银行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中国人民银行体系,并在其领导下改组了原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合作银行。

此后,新建和改组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等专业性银行。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将商业性业务分离出来,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

此后,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中国逐步进行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1995年制定和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将传统的专业银行改组为商业银行,并组建了许多新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社区银行、贷款公司等机构,形成了新的银行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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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风险
2、银行监管的目的 •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 保障银行机构的稳健安全运行 • 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 提高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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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监管体制
(一)金融监管模式
• • • • • • 机构监管 功能监管 统一监管 “双峰”型监管
(二)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单一监管机构和多个监管机构 单一监管机构

中央银行与监管职能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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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 履职独立性
– 监管目标的法定性 – 监管地位的法定性 – 监管职权的法定性 • 人事独立性 – 任免 – 任命程序
– 利益冲突
• 财务独立性 – 政府拨款
• 对于资本不足的银行,银监会可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 下发监管意见书;
– 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二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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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 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 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 严格审批或限制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 根据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要求商业银行停办 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它一切业务、停止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 和开办新业务。
的答复期限,但农行既然于11月作出一份调查报告,已能根据该报告作出是
否贷款的决定。农行忽视了本案贷款申请的特殊性和紧迫性,不履行先合同 义务,既违反了贷款通则的义务性规范,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又违背了诚 实信用原则,使张承国对获得贷款的合理期待完全落空,也使皇竹草得不到 及时的越冬保护而处于更大的风险之中,因此银行对皇竹草冻死有一定过错。 2005年1月28日,重庆市高院判决农行赔偿原告40%损失,赔偿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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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过渡银行的清偿力,转让给过渡
银行的资产通常是优质资产,其价值要大于负债的价值,这种做法导 致的一个结果是:留在问题银行的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可能要比该问题
银行整体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要少。为了防止原有问题银
行债权人遭受更大损失,英国《银行业法》第58节规定在采用过渡银 行处置方法时,必须建立银行处置基金,该基金由出售过渡银行全部 或部分财产并减去处置成本后的盈余所得构成,基金全部返还给原有 的问题银行为其债权人提供补偿。但是,银行处置基金仍有可能不足 以保证留在问题银行的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不少于直接清算问题银行 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为此,《银行业法》第60节要求英国财政部就
中国银行法的基本框架和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周仲飞
导论
(一)银行法体系
• 作为私法的银行法 • 作为公法的银行法:银行监管法 – 银行监管体制
– 审慎监管、银行危机处理、问题银行处置
–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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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监管银行业
1、银行的风险性
• 资产与负债的错配 • 低资本金
– 监管收费
• 监管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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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监管机构问责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 履职问责性
– 监管目标的法定性 – 履职的正当程序 • 机构问责性 – 立法机关
– 政府
– 法院 – 被监管机构
• 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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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和金融服务可获性
(一 )准入 – 机构准入 • 申请人及其所在的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 • 拟设立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适格性 • 拟设立银行的运行计划和内部控制
第三方赔偿计划令制定条例,确保“没有债权人变得更糟”(no
creditor worse off,NCWO)的目的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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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化
国有化就是政府运用公共资金或者运用法定的权力对 问题银行进行重组,作为对问题银行投资的回报或者依据 法律的规定,政府获得问题银行的股权,而银行仍然保留 营业执照,其业务照常进行。政府运用公共资金作为资本 注入是部分或全部国有化的常见方式,但在有些情况下, 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可以直接宣布某个问题银行 国有化,持有问题银行所有的股权。
(2)强制清算的目的
一般企业的清算注重解决被清算的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个体利益 冲突问题,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二是为了债 权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提高债务人财产的价值。 相对照,银行清算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即保障金融体
系的稳定和支付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向存款人及时支付存款,
接管人可能的收益或损失=收购方支付给接管人的6000万+
接管人处置剩余资产获得的2000万+收购方支付给接管人的贴 水80万-接管人支付给收购方的存款8000万-接管人支付的交
易费用100万=-20万。
由此可见,在购买和承接交易中,接管人是否遭受损失的 决定性因素是收购银行从问题银行购买的资产数量和价格。
• 最后贷款人 • 最后贷款人紧急援助的标准 • 最后贷款人紧急援助的内容
– 最后手段 – 对象 – 方式
– 担保物
– 惩罚性利息
•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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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款保险制度
• 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和目的
• 存款保险制度的天然缺陷:道德风险 •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 体制:公立和私立 – 性质:显性和隐性 – 成员:自愿和强制 – 范围:可保存款的类别、存款保险的限额、共同保险 – 基金:事前和事后
• 对于资本严重不足银行,除可以采取针对资本不足银行采 取的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
– 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 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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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重组
1、购买和承接交易(P&A)
P&A接受被关闭银行的全部或部分负债,或者购买全部或部分资 产。
– 整体银行的P&A
防止存款人挤兑和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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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所揭示的另一个问题,即银行是否要比一般的 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5条:公
司……,承担社会责任。
1、银行是经过国家特许的“准公共性质”机构
• 政府对其稳健安全运行的担保
2、银行服务是公共产品 • 银行服务作为生活必需品 •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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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行动 • 对于资本充足的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但为 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仍可以要求 银行
– 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 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 业务。
同年 11月6日,农行城口支行接到扶贫办文件后,即对贷款申请进行调
查。11月10日,调查后认为,岚天乡种植养殖场1999年已经贷过一笔扶贫款 项,如需再申请贷款,农场必须落实有效的担保抵押,同时结算上笔贷款所 欠利息,在按原借款合同约定2001年年底前偿还原贷款10万元的前提下,银 行方可受理贷款申请。 这之后的12月10日和12月20日,张承国先后两次向农行递交紧急报告, 称因大雪来临,皇竹草种节越冬急需资金,请农行速将扶贫资金落实到项目,
– 干净银行 P & A – 损失共担协议 – 资产返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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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一家被关闭的银行有1亿资产和8000万存款,收购方 按6000万价格购买了6000万的资产,承接了所有存款,并按承
接存款的1%支付贴水,接管人以2000万的价格打包出售了剩
余的4000万资产,接管人为整个交易支付的费用为100万,那 么:
– 费率:统一费率和风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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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题银行处置
(一)立即纠正措施
1、启动条件
• 资本充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 率不低于4%;
• 资本不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
率不足4% ;
• 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 充足率不足2%。
以避免重大损失。
但银行此时仍在审查企业是否具有有效抵押之中。12月25日的一场大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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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皇竹草种节全部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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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农行城口县支行决定,对张承国所申请的贷款不予发放。 张承国认为,农行对扶贫贷款拖着不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其 遭受数百万元的损失,于是于2003年1月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农行承担因恶意磋商形成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经济损失611.6万元。一审法 院于2003年12月作出判决,认为农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张承国对此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虽然农行有 贷款发放自主权,但是由于张承国的贷款申请是根据扶贫贷款文件提出,此 前他曾经取得过扶贫贷款,“有理由对获得贷款批准抱有更大的期望”。高 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银行是否给予了及时答复。虽然贷款通则规定了6个月
• 拟设立银行的资本金和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 设立外资银行的情况下,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 银行股权转让和兼并时的准入要求 – 业务准入 • 事跨业活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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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服务可获性
案例:2001年1月,城口县岚天乡种植养殖场场主张承国引进了一种供山羊食用 的皇竹草种节苗。同年10月21日,县扶贫开发办同意将该场皇竹草列为扶贫 开发项目,随后,张承国向中国农业银行城口县支行申请扶贫贷款30万元, 以修建温室大棚,保护皇竹草种节越冬。
三、审慎监管
1、资本充足率
– 资本/资产≥8%
2、风险集中度
– 单一借款人的风险暴露/资本≤10%,15%,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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