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助没有发票的税务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差补助没有发票的税务处理
转载▼/ahkjw
分类:税务实务
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差旅费补助这块一直是个头痛的问题,按公司标准发吧,太高了又要缴
纳个人所得税,报账者会不高兴,不扣个税吧,财务人员又要承担风险。在网上看到一篇
文章,我觉得很有借鉴意义,特转载如下,希望能给你解决一点问题。
出差补助没有发票的税务处理
本人整理,仅代表个人观点,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问题:公司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出差补贴,一般没有以发票报账,能不能作为差旅费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内部制订出差公杂费及伙食补贴政策后,需不需要报税务部门
批准才能实行?这部分是否可以合并在差旅费中一起做帐?
方法一:无涉税风险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
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公司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出差补助,本身没有以发票报账,不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
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不能作为差旅费处理。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将此种出差补助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照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进行计算,
超过限额的应作纳税调整,而不能在差旅费中直接列支。企业可以把出差补贴计入“福利费”列支,注意““福利费”金额不能超过工资的14%。
方法二:冒险法
参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的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
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
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
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
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差旅费津贴一般包括: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误餐补助是
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外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工作单位就餐的,根据实
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企业作如下处理:
制定《企业差旅费报销办法》;确认公司相关的差旅费(包括误餐、住宿、交通、通讯等)的报销办法,可采用:实报实销或包干使用。施行的《企业差旅费报销办法》可以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1、如为实报实销,报销者需提供相应合法票据,并经财务相关人员审核后按发票报销;
2、如为包干使用,企业可以直接在差旅费报销单上作“差旅费”报销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
作“福利费”项目。(根据企业差旅费报销办法规定)
方法三:两分法
前提条件:标准内的津贴、补助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就出差补助标准作明确规定,对于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
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可在合理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标准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一般合理范围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
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的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
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当然,也可以参考地方出差补助标准。
对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对个人取得的差旅费补贴,参照当地财政
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标准执行,对个人取得标准以内的补贴,允许计入相关费用并
在税前扣除,出差补助报销时不需要发票,直接填写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即可。对超过标准
的补贴部分,应并入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二)有关个人所得税:1、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
个人所得税。2、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支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地方财政事业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
支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
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实行“差旅费实报实销”办法的,员工按办法规定实报实销差旅费开支后取得
的补贴,应在取得时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出差人员采用“差旅费包干”办法的,按照《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确认支出。纳税人需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通过的差旅费包干办法的方案,方案应明确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实施时间、对象、标准(应在同行业标准内),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方案确认后,纳税人在方案确定的
范围内,凭差旅费包干对象签收的单据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方法四:它山之法
(一)直接入内账;
(二)按具体补贴标准在差旅费报销单上贴足相关发票进行报销。或者先在“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等尽快找足相关发票后再报销冲账。这样做好处是避了个税,缺点是会计人员比较麻烦、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