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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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安全监察范围: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许可的企业。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四条监检工作必须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

第五条监检工作应在现场进行。

受检单位应对产品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设备的安全质量负责,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自检(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部门仲裁。

第七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专业标准。

第二章监检内容和方法第八条监检的内容包括技术资料的审查,原材料、制造安装过程的重要环节及产成品检查检验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三个方面。

第九条监检的具体内容按附件一~附件五。

根据不同的产品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由监检人员提出,以书面形式报监检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监检方法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工作见证上签字;未经监检人员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工作。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监检。

对确认的项目,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03【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三章治安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安全监察范围: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许可的企业。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四条监检工作必须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

第五条监检工作应在现场进行。

受检单位应对产品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设备的安全质量负责,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自检(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部门仲裁。

第七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专业标准。

第二章监检内容和方法第八条监检的内容包括技术资料的审查,原材料、制造安装过程的重要环节及产成品检查检验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三个方面。

监检的具体内容按附件一~附件五。

第九条根据不同的产品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由监检人员提出,以书面形式报监检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监检方法分为三类:在相类:A 经监检确认后,监检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应工作见证上签字;未经监检人员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工作。

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监检。

对确认的项目,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类:B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特种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行业是指使用特种设备、特种作业或者特种工艺的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燃气、电力等行业。

第四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条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特种工艺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配备相关安全设备,保障工艺操作安全。

第八条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6年1月18日,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 田分公司位于四川 省仁寿县的富加输 气站发生压力管道 爆炸特大事故,造 成10人死亡,50 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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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事故
2010年6月月29日,深圳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娱乐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死亡6人,伤 9人。
分析现场遗留痕迹,初步查明“太空迷航”发生事故的基本过程:12个座舱在运行中, 第5号座舱因支撑系统失稳与活动站台发生碰撞坠地,随后的4号、3号、2号座舱 相继与坠地的5号座舱碰撞并失稳。接着3个失稳的座舱又与活动站台发生碰撞造 成不同程度的损坏,由此导致部分座舱内的游客伤亡。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 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 件。
• 第七十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 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 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 定或者修订。
3.事故原因 1)球罐安装质量差,上下环焊缝存在严重的焊接缺陷,一些缺陷就是裂纹 源。当球罐压力波动时,这些裂纹源逐步扩展,波动到达一定次数后便造成 低应力脆性断裂。 2)使用管理混乱,该厂自1977年投产以来,制度不健全,工作无秩序。领 导对球罐的质量与安全情况心中无数;全厂没有一名技术员;操作工也未经 技术培训,不懂操作技术。 1979年发生了多起锅炉、压力容器特大伤亡事故,是10年文化大革命必然结 果。文革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仅1979年,国务院 先后批转了《河南省关于南阳柴油机厂热交换器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报 告》;1980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 火灾事故的报告》。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原国家劳动总局积极配合相关部委, 在石油、化工、冶金、城建系统,开展以查裂纹及裂纹性缺陷为重点的压力 容器的大检查,其重点是盛装液化气体的各类储罐和容积大于100m³的球罐。 经过近两年的开罐检查,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了大量缺陷,保证了各种储罐 的安全运行。

江苏省特种设备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MPa以上的压力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职责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江苏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和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保证产品安全性能所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经鉴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制造;
(三)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四)制造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察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受检单位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正文】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备注发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发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发布日期:2015-03-27实施日期:2015-07-0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江苏省特种行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特种行业的管理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特种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行业是指对生产、施工、运输等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或者专业技术要求的行业。

第三条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加强特种行业的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特种行业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特种行业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江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1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1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1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xx-07-28 10:28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效)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效)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三章治安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关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规章草案修改稿正文关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质监局局长刘大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和设施。

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等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因其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危险性较大,因而需要实行特殊监管。

我省是全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第一大省,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近5000家,销售收入2000多亿元。

全省拥有各类在用特种设备共108.52万台,气瓶1397.03万只。

近年来,与特种设备有关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示说:“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因此,做好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其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3月施行以来,在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特种设备万台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均远低于全国平均值。

但《条例》距上次修订已经过去10年。

其间,我省特种设备的种类不断增加,使用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的设备总数是10年前的3倍多,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及时予以修订。

一是随着国务院于2009年1月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条例》的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及时修订,以维护法制统一性。

二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高参数、长周期运行的趋势明显,事故破坏性大,安全监管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行业是指在特定领域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性或专业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业。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必要的。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与范围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在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服务、保安、押运、私家侦探、临时用工、礼仪庆典、演出、赛事等行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二、特种行业的管理制度针对特种行业的特点和特殊需求,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其管理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责和工作要求,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三、特种行业的安全风险防控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特种行业的安全风险防控作出了明确要求。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安全可控。

四、特种行业的经营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规定,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特种行业的经营秩序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条例还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言行举止、形象仪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做到文明、规范、专业。

五、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为了确保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了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特种行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专家解读: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专家解读: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专家解读: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安全生产》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2015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通过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该《条例》的立法背景如何?具体规定了哪些举措?对于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何意义?我们特别邀请全程参与此次立法的几位嘉宾作一一解读。

【总页数】2页(P44-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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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通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订案 [J], ;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订案于7月1日起实施 [J], ;
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订案于7月1日起实施 [J], ;
4.特别"关照"特种设备安全--写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 [J], 苟铭
5.生命系于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写在《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之际[J], 顾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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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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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7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条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

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第十二条进口特种设备的采购者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告知进口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政策咨询和风险警示。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
(四)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使用过程中或者检查、检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拟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重新启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并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项目内,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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