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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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2 0 年 9月 09
胜利 油 田党校 学报
J u n l ft ePa t c o l fS e giOi il o r a h ryS h o h n l l ed o o f
S p. 0 e 2 09
第2 2卷 第 5期
Vo . 2 No 5 12 .
政 法规 、 地管 理 、 土 行政 处罚 等几 个方 面 。而具 体关
于政府 某 部 门或 国有 企 业 的 信 息 , 众 很 难 得 到详 公 尽 的了解 。所 以 , 目前信 息公 开 的程 度还 远远 不够 。 3 政 府信 息公 开 的手段 和 渠道还 较 为单 一 。随 .
象, 我们 看 到 ,政 府信 息公 开条 例 》 《 的深 人贯 彻落 实
还 面临 着 巨大 的挑 战 。
我 国 政 府 掌 握 着 8 的社 会 信 息 , 有 3 0 O 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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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有助 于 推动 电子 政 务 的发 展 , 我 国有 些 政 府 网 但 站 管理 维 护不 到位 , 信息 更新 比较 慢 。另 一方 面 , 我
问世 被 各 界视 为 中 国建 立 阳光 、 明政 府 的 重要 里 程 碑 。 回顾 一 年 多 来 国 内发 展 和 政 府 工 作 ,政 府 信 息公 开 条 例 》 社 会 经 透 《 在 济 发展 、 谐 社 会 建 设 中 , 到 了重 要 的 推 动 作 用 ; 和 起 同时 ,政 府 信 息 公 开条 例 》 《 的推 行 过 程 中也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政 府 信 息 公

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与完善

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与完善

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与完善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政务信息公开代表着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永恒的话题,而政府也已经意识到政务信息公开对于政府形象的塑造和公民信任的建立至关重要,在不断的探索和改进中,政务信息公开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历程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公开方式,是在相对较晚的时期被引入到中国的。

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行,此次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政务信息公开正式迈入了法制化、标准化的阶段。

在此后的几年内,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2008年,我国出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政务公开办法》,这两项规定都重点强调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问题,明确了政府各级部门信息公开的种类和范围,并且要求各部门在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以便公民更为便捷地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2013年,全国政协委员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专题协商会上,提出了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其中明确了应当加强对于政府运行情况监督信息的公开。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状况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情况与现代化水平以及政府意识的提升程度有关,同时也与公民的参与度和对于信息获取的需求息息相关。

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截至目前,已经有国务院和各省市政府网站向公民开放了56类政务信息。

首先是实体政务信息公开。

我国政府对于各部门的运营管理已经实现了自主监管。

各级政府在办理业务中,均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向公众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公民通过互联网渠道可以随时查看政府公开的信息,包括各部门的职责、工作进度、财务支出、项目招商等。

其次是互联网政务信息公开。

在国家信息化大力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部门亦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网上公开各种政务信息,例如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流程、市场监管等等,政府还通过实现与第三方网站的合作与交互,设计开发了便民查询应用程序等服务型应用,加强了互联网政务公开的力度和质量。

试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范文

试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范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分校(站、点):福州电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完稿日期:试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写作提纲绪论:实施行政公开制度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行政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目前我国进行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必须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对于政府抑制腐败、倡导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战略措施,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必备制度。

因此,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民主与行政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本论:一、建立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一)建立完善行政公开制度,是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二)建立完善行政公开制度,是建立廉洁政府的需要(三)建立完善行政公开制度,是政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体现(四)建立完善行政公开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部分行政工作人员思想观念落后(二)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三)行政公开制定立法不完善三、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一)充分认识行政公开的必要性,树立现代行政理念(二)深入研究行政公开的公开方式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三)加快立法,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结论:综上所述,积极推行行政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意义。

试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大指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必须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许多问题,如行政公开的组织领导观念落后;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过小等。

为此,必须完善行政公开的立法,明确行政公开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制度内涵的研究。

【关键词】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立法实施行政公开制度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行政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目前我国进行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政府与公民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对于促进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化和快速化,以及信息获取的便利性,信息公开成为了一种趋势,对政府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国际间的共识。

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在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信息公开被视为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

研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律基础、实施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发展建议,对于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改革,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发展历程和法律基础,揭示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发展建议。

具体目的包括:1. 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演变,了解其形成和发展的背景及重要节点,以便更好地把握其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

2. 探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基础,剖析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依据,为深化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3. 调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情况和效果,审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期提出改进措施。

4. 研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追踪制度运行中的瓶颈和障碍,挖掘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促进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更新。

5. 提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建议,针对当前形势和发展需求,提出具体可行的发展路径和措施,以促进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完善。

1.3 研究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强政府透明度、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促进政府与公民的互动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政府责任落实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直接联系的桥梁。

通过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更加畅通和有效,有助于促进政府的透明、民主和法治化建设。

本文将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现状以及改进方向等方面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1)促进政府透明与公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的透明度,让公民了解政府的权力职责、行政行为和政策决策的全过程,监督政府实施公共事务的过程,防范和纠正行政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为。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民可以直接向政府要求信息,以此增加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2)增强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帮助公民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相关信息,增强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

公民可以更好地理解政府作出的决策,对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更清晰的认识,提高了公民对政府决策的接受和认可度。

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从而增强了公民的参与和掌控政治的能力。

(3)促进政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政府机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了严格的信息公开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推动政府机构依法行政,同时也可以帮助政府机构补充完善用户体验,营造出更加法治化和民主化的环境。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状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制化建设推进缓慢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开展十多个年头,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制定并不完善。

由于有些法规制定的不够完善,门槛较高,从而让公民难以获得自己所需的政府信息。

而且,由于道德水准的限制,一些政府官员对于信息公开表现出较弱的意愿,促使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效果降低。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者:孙琪来源:《商情》2009年第25期【摘要】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目前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信息公开的推行存在众多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信息公开制度建议信息公开也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府资讯公开。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它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

在现实中,信息公开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属性。

信息公开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腐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根本保障。

一、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经济改革、惩治腐败、推行依法治国、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各地相继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

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公民真正拥有了知情权和参政权;政府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还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存在各方面的问题和阻力。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国务院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但是只是一部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起点,还缺乏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方面,宪法中尚未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制度,政府,信息]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制度,政府,信息]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摘要现代行政应是一个面向公众的开放信息系统,而不是封闭自治的行政过程。

在我国,行政公开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表现在政策、法律方面,并根据政府法制不断完善。

尤其是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后,以服务型政府为准绳,政府信息公开也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与重视,而单纯凭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远远不够的。

本文在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核心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体系的实际基础上,把服务型政府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指导思想的发展趋势为研究的突破口,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对象的发展趋势为探索方向,探索应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服务型政府是以民主政治为根本,依据法定程序,按照公众意愿组建,以服务民众为导向,兑现服务职能,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特征就是民主和负责任,以公众为中心,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官僚制政府向现代政府转变的必由之路。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这也是目前各级政府改革的首要任务。

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过程透明、公正、公开,而在服务型政府背景下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这是我国民主政治的诉求,更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加强服务型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因(一)信息公开是服务型政府背景下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

不论社会民众预知政府的任何信息,在无违法违规的前提下政府就有法定义务提供。

只要是政府掌握的、具有可信度的社会信息也应当积极进行公开,这样有利于提高政府内外的沟通效率。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信息的反馈机制,提高政府的应对能力和社会反应能力,维护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的权利,推动科学决策的进步。

(二)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服务型政府必定是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

公开、透明的政府,要求政府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政务活动和政务信息,使公民清晰地知道政府在做什么,如何做与做的成果。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知情权是我国宪法默示的一项宪法权利即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的知情权想要得到充分保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使得我国公民的知情权第一次有了法律保障,第一次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

然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如何合理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完善救济途径,平衡保护个人隐私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与由来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民主精神发展的直接结果。

1776年,瑞典通过了《出版自由法》(Freedom of PressAct)。

该法规定普通市民也具有与议员类似的要求掌握公共权力的部门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对当代各国信息公开制度影响甚大的是,美国1996年《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自此之后各国都纷纷起草并制定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即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被动地请求将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调查、搜集、获取、保存的信息向公众公开。

那么何为政府信息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表述我国所指的政府信息应该从以下三个点来把握:第一,它是一种与行政职权有着紧密关系的信息。

第二,它包括本机关在进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信息。

也包括该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从其它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三,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呈现并不易灭失的信息。

它可以用传统的方式呈现比如纸质。

也可以用现代化数码形式呈现。

仅仅以口头行使存在的信息和传闻,没有一定载体的信息是不能被称作政府信息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知情权的联系(一)我国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公民知情权如何真正被予以确认和保障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完善是密切联系的。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了知情权是必须被我国法律保障的。

一般来说,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越大,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就越充分。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选题报告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选题报告
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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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首先,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仍有待深入,究竟什么是政府信息、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政府信息的范围如何、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如何等等这些基本问题仍然没有厘定清楚。这些基本问题是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我们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建立政府信息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才便于立法的准备工作。通过本文的研究,首先可以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及与其相关的概念的共性和个性,归结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和精髓。在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和必然性的深层挖掘,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2)运用比较归纳的方法得出的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启示,
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理清头绪。特别是公开进程长期性的观点,明确了我国信息公开实践之路的应有态度。
(3)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思路。技术支持环节的建议极具建设性意义,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打造了技术基础。
四、参考文献
[1]高立恒:《政府信息公开内涵探析》,《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二、本课题研究内容
研究的内容包括:
(1)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3)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启示
(4)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三、研究目标、主要特色及工作进度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与问题的分析过程中,从文化、制度、技术等多方面,深入挖掘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艰难的原因。其中技术层面的分析,指出了科技时代,技术的有限也是影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因素。
[6]叶南平:《试论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2007年07期

【推荐下载】关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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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完善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完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世界各国先后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我国也不例外。

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我国在信息公开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由于国情的制约和客观现实的限制,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诸多不足,并有非常大的优化空间。

本文旨在辩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成果和仍存在的不足,并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以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完善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信息公开知情权政府转型依法治国 一、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公众能够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是政府信息,方式是公开。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在我国的历史上,受到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等愚民思想的影响,人民长期不能够获得国家治理的有关信息,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后,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的地位。

但是,在事实层面上,宪法文本所承载的价值与观念却未能得到充分的贯彻;纸面上的宪法与事实上的宪法没有重合,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变。

公民在长时间内依然不能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

而自2008年5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从法律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扩大、程序日趋规范、限制越来越少,法治化逐渐加深。

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但是,纵观几年来的三公经费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博士申请公开武媚娘剪胸依据等社会热点事件和****频发、政府权威下降的现实,不难发现,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够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诉求,这一制度仍有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必要。

浅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

浅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

42浅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朴 丹(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为前提,然而全国各级政府却普遍存在信息公开不全面、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当下,应当深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一系列缺陷与不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型政府;听证制度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制度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开内容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还比较原则,除类型化模式外,类内的信息还缺乏进一步的统一标准,法律与行政法规上也没有做到进一步的细化,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困难。

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还缺乏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细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了标准不统一的现实难题。

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小问题日积月累成为大问题,逐渐演变成信息公开的整体性问题,诸如态度散漫、范围狭窄、主动公开的信息严重滞后等。

这些都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所造成的后果。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府有选择地公开信息。

政府对其所公开的信息内容,总是有选择性的公开,常见的是只公开对政府有利的,如兴建了某些工程,GDP的增长等,而不公开对政府“不利”的,如有的干部因贪腐落马,失业率增加,等等。

如此片面的信息公开,既不利于公众对信息的全面了解,也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还会对新闻媒体进行干预,不允许其公开对政府“不利”的新闻。

这种有选择地公开政府信息背离了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要求,损害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之所在。

因此,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改革,在不违反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法》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既公开对政府有利的,也公开对政府不利的,同时赋予公众依法向政府申请公开或指出公开不足的权力,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分析和思考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分析和思考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分析和思考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本文从概念、特征和意义等几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加以阐述,并思考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和不足,并对其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度建设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征(一)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

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

一方面,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

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

(二)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

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

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渐完善,为了建设法治国家和营造透明、公开、公正的政府管理环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高效和规范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和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使政府活动真实、透明、公开,以便社会公众和各界人士进行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实现政府的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决策、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民意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推动政府的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动政府的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政府部门的责任和效率,有效避免和解决政府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促进政府与人民的和谐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加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增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促进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和谐关系,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始探索。

2007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初期探索、制度建立、法律完善、实施推进四个阶段。

初期探索阶段,主要是在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公众参与决策的尝试,探索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

浅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当代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普遍推行的一项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始于北欧国家的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其中最主要的条款就是“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以此作为防止公务员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的手段。

美国于1967年颁布《信息自由法》,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

二十世纪下半叶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目前,全世界至少有40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制度形态,它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

1954年9月,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最早在法律中的体现。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但当时付诸实践比较少。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文件都明确地提出和强调要推行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

1998年政府信息公开作为研究机构课题立项。

2002年10月广州市颁布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规定,率先提出了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2003年1月1日起,这个地方性行政法规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在中国信息公开立法史上有先驱者的地位。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实施,为实行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信息公开制度的一大法律空白,是新中国第一部将政府置于阳光下的专门法规。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地方先行,后全国推进。

二、我国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1.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浅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ThePerfectiononRemedialSystemofGovernmentalInformationPublicityinChina研究生姓名至丛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墅建塞割熬撞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零一一年五月摘要当今社会,随着信息化步伐的深入,信息日渐成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作为信息的最大持有者的政府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和知情权理论的发展使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深入人心,建立“阳光政府”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

我国也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初步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治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向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公民的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进行权利救济时遭遇了不少尴尬。

究其原因,除了救济制度本身的缺陷外,尚存在一些深层次的原因。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救济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建立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所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本文第一章界定了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等重要概念,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重要性进行了阐释;第二章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立法和实践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指出了公民权利救济遭遇尴尬的原因;第三章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并分析了其借鉴意义;第四章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救济制度ABSTRACTToday’Ssociety,withthepaceofin—depthinformation,andinformationbecomeincreasinglyimportantforthesurvivalanddevelopmentofresourcesand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ofthedecisivefactors.Asthelargestholderofinformation,governmentinsocialdevelopmentplaysanimportantrole.Furtherdevelopmentofdemocraticpoliticsandthetheoryof‘‘therighttoknow’’deeplyrootedtheideaofopengovernmentinformationtothepublic,”sunshinegovernment¨hasbecomeatrendintheworld.Chinahasalsopromulgatedthe”RegulationsonOpenGovemrnentInformation¨andestablishesthelegalsystemofopengovernmentinformation,thisadministrativelawinChinahasgreatsignificanceinhistoryandindicatesthecountry’Sgoaltoservicegovernmenthastakenatlimportantstep.However,Ouropensystemofgovernmentinformationisstilltheearlystages.EspeciallytheImperfectreliefsystemmakesthecitizen’SdghttoknowCannotbeeffectivelyprotectedinpractice.Peoplesufferedalotofembarrassmentwhentoapplyforthegovemmentinformationandrelieftheright.Inadditiontothedefectsofreliefsystemitself,therearestillsomedeep-seatedreasons.“Remedyprecedeseights”,ReliefSystemisthekeytotheprotectionofcivilrights,thesupervisionofadministrativeactsandthepromotionofeconomicdevelopment.ThispaperanalyzesthedefectsofOuropengovemmentinformationsystemandputforwardasoundproposalonthe11/basisoflearningtheexperienceofothercountries.ThefirstchapterIintroducetherelateddefinitionandbasictheory,discussestheimportanceofreliefsystem.ThesecondchapterIanalysistheproblemsinourlegislationandpracticestatus.ThethirdchapterIdescribethereliefsystemongovernmentinformationoftheUnitedStates,JapanandBritainandanalysisthereference.FinallyIputforwardmy目录中文摘要………………………….……………..I英文摘要……………………………………….III引言…………………………………………..1第一章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基本理论………………….6第一节政府信息公开及救济制度概述…………………..6第二节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11第二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现状分析.…………….17第一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规范分析………………17第二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存在的问题………………20第三节救济制度面临困局的深层原因………………….28第三章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评析…..…………….33第一节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及借鉴意义…………..33第二节日本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评析………………..38第三节英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及启示………………41第四章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思考……………45第一节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45第二节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50第三节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53第四节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委员会审查制度的设想……..58髓·…·……………………·…·……………结语.….…………………….….……………61多日u.L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引言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步入信息化时代,信息与信息技术的革命席卷全球,信息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初稿)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初稿)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透明政府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政府组织,政府决策和政府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表明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领导不重视、公开内容狭窄、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科学化的建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问题;原因;对策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者,信息时代信息已是最重要的资源。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构建阳光政府是有重大的意义的。

努力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有效的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为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而不断努力。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行政模式的转化行政机关在国家制度中处于行政管理者的地位,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中,行政机关处于优势地位,是管理者;与之相反,社会公众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层面,对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只能是一味的服从。

这种落后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再适应现代社会构建高效行政政府的要求,已经逐步被淘汰。

现代政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地位发生根本性转变,政府与社会公众处于同一地位,双方是平等的。

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恰好适应现代政府建设目标的要求,通过政府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相关的信息,使公众切实感受到自身地位的提升,加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最终实现行政机关行政模式的转变。

(二)有利于现代政府的建立法治、廉洁以及高效是现代行政机关的最终发展目标,只有切实达到以上三点,才能真正建立起高效的行政国家。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相关行政机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公开,使一切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者:齐健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1期【摘要】从开放到如今,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但必须承认,由于发展基础薄弱,仍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历程,现如今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特点,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发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对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1]。

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已在中国的多个地方开始实施,已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也是政治科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但是,中国政府的信息公示才刚刚开始,无论是实践还是制度建设都不完整,研究和改进都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历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时期,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并着手通过条例、法律法规的形式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2002年,国务院正式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工作,2003年,国务院列入第一次颁布的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及时研究和及时提交审议时的条件“再熟”。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工作一直在不断推进,到2006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将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本年度公布的重点立法项目,并列为“需要提交全国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草案”,并提出要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行政法规。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正式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

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政府公共信息系统的正式建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完善论文: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完善论文: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完善论文: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完善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本文具体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实意义和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践情况,继而从加大教育和宣传的投入、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树立信息公开的义务意识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政府信息制度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自此,政府信息制度逐渐影响人们的政治社会生活。

同时,在该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不足,这些不足之处需要政府和公众共同努力,寻求解决的途径并践行之,只有这样,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才能得以长久的推行下去。

一、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意义(一)政府信息的含义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和保存的信息。

总体来说,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应的内容[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在类型上,政府信息体现在各个领域,按内容可分为政治信息、军事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文化信息等;在功能上,政府信息凸显它的决策功能,因为重大方针政策制定的依据是各种数据与材料等信息,政府只有依据这些信息才能制定出适合国情的政策,进而才能有利于更好的贯彻执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1、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政府信息化的核心是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但是,在我国,由于长期封建传统的影响,政府透明度不足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缺少透明度的实质是政府信息资源难以为社会所利用,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总体而言,信用缺失、市场秩序混乱,交易成本过高,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汪晓雅(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延安716000)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是实现阳光行政的必由之路。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起已有近十年发展历程,但若没有科学的监督机制和普遍的监督意识,就无法保证民主政治的良好发展和透明政府的有效建设。

本文聚焦于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视角,在分析目前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监督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6-0233-02作者简介:汪晓雅,延安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当今时代,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知情权逐步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目前被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这也是我国大力倡导透明政府建设和阳光行政落实的必然趋势。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法治理念作为增强各国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

而我国在该方面发展起步较晚,研究较浅。

2007年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并取得初步成效,但对监督层面的关注度并不高。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政府信息公开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和不断完善发展的根本保障,其现实意义在于让政府的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把政府与公众之间厚厚的围墙变成透明的玻璃窗。

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概述政府信息公开实质上是政府对如何行驶人民委托权利过程的公开,要求政府在保密原则允许的情况下,主动通过法定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政府公共事务,以及其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公共资源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就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等这些主体对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这一客体的监督。

三、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中存在的不足就我国在政府信息监督层面存在的不足,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论述:1.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不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管主体独立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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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目前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信息公开的推行存在众多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信息公开制度建议
信息公开也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府资讯公开。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它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

在现实中,信息公开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属性。

信息公开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腐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根本保障。

一、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经济改革、惩治腐败、推行依法治国、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各地相继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

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公民真正拥有了知情权和参政权;政府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还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存在各方面的问题和阻力。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国务院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但是只是一部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起点,还缺乏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方面,宪法中尚未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措施往往还被人们视为一种政府办事制度,被看作是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成为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普遍措施。

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完善或滞后。

首先,1989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二十年了,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其内容上对于秘密的范围过于宽泛且模糊。

其次,《档案法》严重滞后。

在《档案法》中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实际上分为存档文件与非存档文件。

存档文件有《档案法》调整,非存档文件尚无法律调整。

这种规定,也与现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矛盾的。

2.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公开公共信息的程度还很低。

据报载:“长期以来,政府部门掌握着社会信息资源当中的80%有价值的信息和3000个数据库。

但由于部门利益太重,加上缺乏有效手段,这些流动不起来的信息难以通过共享增值。

”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难以适应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

最近几年,一些政府部门有意识地扩大提高信息公开的程度,如《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统计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对环境状况、重大疫情、统计资料、产品质量及政府定价等涉及公众或消费者普遍利益的事项的公开作了规定,《商标法》、《专利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等等,这些措施的推出不仅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对于杜绝各种造假现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这些政府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被看作政府的一项职权,这样就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

因此在办事制度公开的基础上,必须改变观念,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明确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化中的职责。

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基本上是采取主动公开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利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单纯的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变为政府信息发布,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狭窄,形式简单、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标准。

公众很难通过申请获得所需的信息,这就有必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赋予申请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从而保障公众有权得到和利用政府信息。

二、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启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出现在北欧的瑞典。

早在1776年,瑞典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赋予了普通市民享有要求法院和行政机关公开有关公文的权利。

不过,真正率先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化的当属美国。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法。

纵观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史,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第一,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体系。

由于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涉及到政府文件、会议、电子记录等诸多信息载体的公开以及公民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信息公开法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在一国信息公开改革刚刚启动之时,制定单一的信息公开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美国信息公开的立法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由一系列法律构成,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中最具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法律,这一法律对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作出了规定。

此外,美国于1972年制定的《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文化和会议等必
须公开。

1976年出台的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进一步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有权观察会议,取得会议情报。

1974年美国又制定了《隐私权法》旨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政府机关侵害,控制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保护个人检阅关于自己的档案的权利。

美国这种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信息公开立法、最终形成一个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的务实做法,对中国来说无疑是值得借鉴的。

第二,从局部到整体的立法走向。

从表面上看,世界范围内已经实现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国家都是以议会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作为标志的。

然而,韩国的经验却表明:先在地方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条例,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进行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不失为一条可行的立法道路。

韩国议会正是在总结各地条例制定经验的基础之上,才制定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信息公开法。

中央层面的统一立法固然具有效力等级高、约束范围广等优点,但这需要很多先决条件,如果时机不成熟就匆忙地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诉讼机制的有力保障。

综观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有效的诉讼机制往往都是信息公开改革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美国的经验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在美国,涉及信息公开的诉讼有两种:一是“情报自由法诉讼”,即公众有权针对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命令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反情报自由法的诉讼”,美国的经验显示出较完善的信息公开诉讼权制对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1.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

只有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根据,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得以充分展开和实施。

2.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世界潮流,直接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乃是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选择。

在此,笔者对我国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拟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乃是确保政府对其负有责任的社会公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的机会和途径,从而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使用政府信息资源。

(2)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

(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在确定公开的范围时,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以外,其余一般均应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大小决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度。

因此,应当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公众确实的了解哪些信息
资源是可以依法获得的。

(4)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

公开的方式应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为出发点。

(5)公众了解和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程序的规定应尽量详尽,以方便公众及时获取信息为原则。

任何公民均可依法向有关机构要求查阅、复印信息。

(6)政府应当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法律后果及公众的救济途径。

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对公众不生效力,任何人不得因此而蒙受不利,但公众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而需利用时,则可以加以利用。

同时应当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在政府机关拒不提供信息或不完全提供而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途径。

综上,笔者认为,鉴于WTO对我国政府透明度的要求以及我国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确立公民知情权以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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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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