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是用于规范和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确保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流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招标文件的准备和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条件和要求、招标程序、合同条款等内容。
- 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确保准确、清晰,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文件应及时发布,采取多种传播手段,如在定点网站、媒体等发布公告,并向潜在投标人发送邀请函。
-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注明开标时间、地点和要求的文件递交方式等信息。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评标1.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信誉记录、财务状况等,并经过资格审查。
- 资格审查应公开、公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判。
2. 评标- 评标应由专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 评标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权重进行,公正、公平,避免主观主义和不合理的评判。
四、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和合同签订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予以确认。
- 对于未能中标的投标人,应及时告知不中标原因,并对其投标文件进行退还。
2. 合同签订- 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 合同内容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工期、施工进度、支付方式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履行合同和监督管理1. 履行合同- 中标候选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2. 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执行中的工程项目也应定期接受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工程的质量。
六、结语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对于保障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其他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招标单位、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标单位的选择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能力,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清晰的项目需求和明确的建设目标,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明确各项技术、质量、合同和经济条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投标范围、内容和价格确定招标方式,并同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标人的报名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具备相关工程经验和人员技术能力,具备供应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能力。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书及相关资料,确保投标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所需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检验,确保投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认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二条评审小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分标准公正合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投标价、技术方案、施工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的中标结果。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单位及时签订合同,并保证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明确工程范围、工期和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人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其他合法主体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适用于下列情况:(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二)项目投资额较小,招标人认为邀请招标能够满足项目需求的。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其他合法主体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引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的操作指导。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1.2.1 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
1.2.2 招标:指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发布申请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活动。
1.2.3 投标:指供应商向招标方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书面报价和技术方案。
1.2.4 招标人:指委托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2.5 投标人:指有意愿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1.3 招标投标原则1.3.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遵循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1.3.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排斥或偏袒行为。
1.3.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2.1 招标准备2.1.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确保招标公告内容完整、准确。
2.1.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将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发布在指定媒体上,并设定合理的公告期限。
2.1.3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售卖给有意愿投标的供应商,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2 投标准备2.2.1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业绩、财务状况等。
2.2.2 技术方案准备: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管理措施等。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投标资格,愿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招标项目,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二)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条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二)投标文件接收;(三)投标文件的审查;(四)开标;(五)评标;(六)中标通知书发出;(七)合同签订。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六)相关业绩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可行。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背景和目的1.1 背景1.2 目的第二节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2.2 适用范围第三节术语和定义3.1 术语解释3.2 定义说明第四节总体要求4.1 公平性要求4.2 公正性要求4.3 公开性要求第二章招标准备阶段第一节招标文件编制1.1 相关要求1.2 文件组成1.3 技术规范和标准1.4 评标方法和标准1.5 投标保证金要求第二节招标公告发布2.1 发布渠道2.2 公告内容2.3 公告期限第三节技术要求和标准制定3.1 技术要求制定3.2 标准制定3.3 法律法规遵循第四节招标文件复印和发放4.1 复印要求4.2 发放渠道4.3 发放方式第三章投标阶段第一节投标准备1.1 投标申请1.2 申请材料准备1.3 投标保证金缴纳第二节投标文件递交2.1 递交时间和地点2.2 投标文件组织形式2.3 投标文件内容2.4 投标文件缴费第三节开标3.1 开标时间和地点3.2 开标程序和要求3.3 开标记录和结果第四节投标文件评审4.1 评审委员会组成4.2 评审方法和标准4.3 评审记录和结果第四章其他事项第一节投标保证金管理1.1 缴纳方式和金额1.2 退还条件和流程第二节投标咨询服务2.1 咨询机构选择2.2 咨询内容和方式第三节投诉和申诉处理3.1 投诉接收和处理3.2 申诉接收和处理3.3 处理结果通知第四节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定义4.2 处理方式和程序4.3 处理结果公示第五节监督检查与考核5.1 监督检查职责5.2 考核内容和方式5.3 考核结果通报附件: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申请表3. 开标记录表4. 评审记录表5.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发布采购需求的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技术方案的过程。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范围和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原则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职责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招标条件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招标方式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主体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特定主体参加投标。
第十条招标程序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方案;(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邀请函;(四)组织投标;(五)开标、评标和定标;(六)签订合同。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公司各项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招投标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招投标范围凡公司所有土建、安装工程发包和材料、设备的采购以及各专业工程分发包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招投标原则所有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凡公司开发建设工程项目估算价值在50万(含50万)以上或材料设备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上的,必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凡公司开发建设工程项目估算价在50万以下或材料设备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下的可以议标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二、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司所有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其它有关人员.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
招投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7人(公开招标,招投标小组成员人数为7人;议标,招投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三、公司招投标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各抒己见、择优录取的原则.四、公司招投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参会人员签署意见方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参会人员不得以委托方式不参加会议.五、公司招投标会议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组长不在,由副组长主持,组长、副组长至少有一人参加,否则,招投标会议将更期举行.六、建筑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日常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造价部密切配合.七、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如需进行资格预审,工程管理部与造价部按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八、公司内部招标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和造价部密切配合编制招标文件,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发售或发送。
九、造价部编制标底,以及有效报价区间,并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批,在招标工作结束前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机密。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管理,包括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招标,实行竞争性招标,确保投标人平等参与。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行为。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并公示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规模、投资估算等。
2.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
3.技术要求:包括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进度安排、质量控制要求等。
4.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签订条件、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给投标人索取,索取招标文件应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七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包括工程总造价、分包工程造价等。
2.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施工周期等。
3.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人员证书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与中标第九条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3.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
4.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根据评审结果,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目标、范围、质量要求、工期等。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应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三条如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代理合同;(四)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投标活动,提高投标质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投标条件与资格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二)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能力和资金;(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资格要求:(一)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等级;(二)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能力;(三)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
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与提交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及计算依据;(四)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大纲;(五)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六)工程业绩及信誉证明;(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四章投标评审与确定中标人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标报价;(二)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大纲;(三)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四)工程业绩及信誉;(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评审内容。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中标与合同签订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二)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三)施工工期;(四)质量要求;(五)安全生产责任;(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生效条件。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投标活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工程项目招投标是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和服务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在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公告和文件的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报名和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方面。
正文内容:1.公告和文件的发布1.1确定招标方式和范围1.2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1.3发送招标文件给投标人1.4投标文件获取方式的公正公平性1.5保密措施的落实2.资格预审2.1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2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确定2.3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公示2.4透明公开的资格预审过程2.5资格预审结果的公示和反馈3.招标文件编制3.1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内容3.2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确定3.3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3.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咨询和质疑3.5招标文件的修订和发布4.投标人报名和评标4.1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标准4.2投标人报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4.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4.4投标文件评审的方法和标准4.5评标结果的公示和反馈5.中标和合同签订5.1中标结果的公示和通知5.2中标人与招标人协商合同条款5.3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5.4合同履行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5.5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保护总结: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关键环节。
本文从公告和文件的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报名和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通过规范、透明和公正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推动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展,依法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依法受到监督,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公示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函、投标标书、标书费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范围、工程规模、工期要求、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并收取标书费。
第十条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签订购买确认书,并按规定交纳标书费。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业绩、施工能力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法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投标人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与评审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截止时间前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应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定中标人,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本办法规定了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范围、流程、标准及相关要求,以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秩序,促进工程质量和效益提升,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适用范围包括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含义解释,参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词汇》。
章节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七条: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可行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内容、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章节三:投标文件的制定与提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顺序,必须包括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给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章节四:评标与中标第十五条: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中标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中标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保证金。
第十八条:如中标人逾期未完成工程建设,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章节五: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九条:投标人和中标人一经查实有违法行为,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撤回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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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通宝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编制部门:工程部编制时间:2019年7月24日目录一、目的 (1)二、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1)三、招标范围 (2)四、招标方式 (2)4.1 邀请招标 (2)4.2 简易招标 (3)4.3 市场询价 (3)五、招标工作程序(邀请招标) (4)六、招标机构与职责 (5)6.1 招标小组 (5)6.2 招评标部门的职责 (5)6.3 招标计划 (6)6.4 招标文件的编制 (7)6.5 编制标底 (8)6.6 招标信息发布及投标邀请 (8)6.7 发标 (9)6.8 投标 (9)6.9 开标 (10)6.10 评定标 (10)6.11 合同签订 (11)附件1:比选文件(样板) (13)附件2: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审批表 (14)附件3:开标记录表 (15)附件4:技术标得分汇总表 (16)附件5:商务标得分汇总表 (18)附件6:有效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汇总表 (17)附件7:中标通知书 (208)一、目的为规范华银通宝及控股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要求,并依据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对工程建设及项目整体品质的影响进行控制,在保证项目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竞争,提高投资效率,以合理低价选择最满意的供应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的原则,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应遵循的原则2.1 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货商。
2.2 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3 事前预算原则:施工类招标应先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底,限制无标底的可根据费率招标。
2.4 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才能参加项目投标。
2.5 综合评估、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的中标单位应是在满足工程各项要求的前提下,需经综合评估、报价较低且合理。
2.6 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投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之间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2.7 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投标的公正与效果。
三、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不在深圳市区住建部门公开招标的华银通宝及控股公司所属工程项目,主要包括:3.1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邀请招标。
公司对外设计、咨询、监理总金额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的。
3.2工程施工类邀请招标。
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3.3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类邀请招标。
公司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含公司控制的重要工程材料设备)总金额在人民币35万元(含35万元)以上的。
3.4 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邀请招标的项目,按照简易招标或市场询价方式程序执行。
四、招标方式4.1 邀请招标:招标小组根据申请部门(工程部)及提供的招标计划及被邀请单位的调查资料,拟定邀请投标的单位,该单位数量按工程量或采购量的规模而定,如选一家单位中标,则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当次招标无效。
当征得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后,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招标可变为简易招标或市场询价方式进行。
4.2 简易招标:未达到公司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采用简易招标方式,工程部根据项目情况编制比选文件(见附件1),列入比选的单位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评审委员会(按照邀请招标方式成立招标小组)根据中选方式(即合理最低价、综合评估)将各比选单位的报价由低至高顺序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名的比选单位为中选人(详见比选文件模板)。
简易招标邀请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及使用要求的需要,在征得总经理同意下邀请单位可不少于二家。
4.3 市场询价:在工期或供货期紧迫、技术专业性较强或工程现场条件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宜进行邀请招标及简易招标的,由总经理审批确定后进行市场询价,询价邀请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家。
市场询价方法是由工程部根据项目情况编制询价实施方案,列入询价的邀请单位按照工程部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报价,工程部根据询价单位公司资质、报价或与我司的以往的合作评价进行合理最低价综合评议,向公司建议选定合作单位,最终由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确认实施。
五、招标工作程序(邀请招标)六、招标机构与职责6.1 招标工作小组公司设立招标小组(简称招标小组),招标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程部、财务部、营销部、开发部、行政部、物业部相关负责人以及公司律师等3~7人单数组成。
招标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当单项合同预期总额超过200万元时,公司董事长指定为招标小组组长。
6.2 招评标部门的职责6.2.1 工程部:⑴建立合格承包商及供货商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主要条款;⑵负责编制标底或控制价(公司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编制),以供招标小组参考;⑶投标单位资质预审,组织发标,参与开标、评技术标,参与谈判,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⑷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⑸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6.2.1 财务部:根据招标计划提前做好资金计划;审查修改或建议招标文件中经济条款等工作;参与答疑、开标、评标及合同的谈判和签订等工作;6.2.2 协办部门:除工程部、财务部以外的部门经招标小组组长任命的招评标部门为协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答疑、开标、评标及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协助工程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6.3 招标计划招标部门(工程部)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的形成程序为:6.3.1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或委托:月招标计划书应载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内容、范围、工期或服务期、质量和技术要求、本部门具体跟进人员、投标单位资质要求等。
6.3.2 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月招标计划书应载明当月需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到货时间和地点、本部门具体跟进人员、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如材料、设备是根据图纸定做,应明确图纸完成的部门和时间;如材料、设备需要定板的,应明确材料、设备定板的部门和时间;如材料、设备需要工程部提供核量的,应明确要求完成核量的时间。
6.4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申请部门(工程部)起草、编制,并由公司律师顾问团队审核后,经公司招标小组审核,最终由组长批准后发标。
6.4.1 招标文件的内容⑴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发包或委托:名称、地点、内容和范围、需要提交的成果资料、工期或服务期、质量和技术要求、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⑵工程施工的发包:名称、地点、发包范围和内容、承包方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完工时间、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⑶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到货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⑷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如资质、资信、业绩等)。
⑸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和原则(如发标、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包括评标标准)、定标等)。
⑹投标保证金、签约保证金的数额、交纳和返还(如有)。
⑺合同版本。
6.5 编制标底6.5.1 工程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清单、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材料预算价格的规定进行编制:⑴工程部在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后,根据项目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书、施工图预算及施工工期等,明确采用明标或暗标,经招标小组组长核定后,分别发标,并存档备案;⑵若施工设计图纸尚未完成,工程部可根据项目工期等特殊要求,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或费率等方式,按照项目计划要求编制招标文件;6.5.2 标底以人民币定价,涉及外币和预算定额应在招标收中确定。
6.5.3 施工标底由工程部或由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定价合理、准确,对招标小组负责,其他部门不得介入,标底经招标小组组长批准后立即封存,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6.6 招标信息发布及投标邀请6.6.1 实施邀请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投标单位的工作由工程部主持,投标单位可由工程部推荐的合格承包商或供应商数据库中选定,财务部、协办部门共同参与并提出意见;也可由招标小组组织考察有资质的投标单位(考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属不同部门),进一步补充、完善该数据库;6.6.3 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工程部应收集并填制《投标单位预审审批表》(见附件2),提交招标小组审核确认。
6.7 发标6.7.1 招标文件的发放和答疑由工程部组织,财务部及协办部门参与;6.7.2 需招标的项目,工程部按照合格承包商或供应商标准和项目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才能领取招标文件;6.7.3 招标答疑要做好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招标的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
6.8 投标6.8.1凡实行招标的工程有效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家,工程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规模及施工技术的复杂性等特点,可增加投标单位的数量;6.8.2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按废标处理;6.8.3投标文件必须包括项目经理资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清单、项目管理团队成员简历等内容,中标后项目管理团队需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变更。
6.9 开标6.9.1 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交工程部资料员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6.9.2 工程部主持开标工作,负责提出工程专业意见。
确定的招标小组成员须在现场,并由财务部或协办部门现场拆封,该过程和内容需做好《开标记录表》(见附件3),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封标情况及准确无误的记录每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情况。
6.10 评定标6.10.1 招标小组组长主持招标项目的评定标工作,招标小组全体人员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程部评审技术标,财务部与协办部门评审经济标;6.10.2 评标、定标应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和论证,评定标采用“合理低价、综合评估”的原则;6.10.3 评标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相同或很相近,其中与发包单位在类似工程中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投标单位可考虑其在企业实力(信誉、项目经理资质、施工经验)方面的综合评标权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中标,并填报《技术标得分汇总表》(见附件4)、《商务标得分汇总表》(见附件5);6.10.4 确定中标单位候选人后,由招标小组成员、组长签字《有效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汇总表》(见附件6)审批后,报公司董事长审定。
6.10.5 确定中标单位后3天内,招标小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见附件7),未中标的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它各种押金(如有);6.10.6 下列情况须重新招标:⑴发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况;⑵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⑶开标后,发现各标价皆高出标底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