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8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保险合同订立第一条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三条(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3、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实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4、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5、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6、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7、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工程;8、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新整理版
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新整理版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新整理版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编辑推荐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2018新整理版
合同编号: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2018新整理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2018新整理版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一种附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发生,导致需接受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3.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每一次的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付限额以及实际医疗费用来确定。
三、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1. 本保险合同的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2. 若选择赔付限额为xxx元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该限额。
若超过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赔付。
3. 若选择赔付比例为xxx%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将按照该比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需自行支付保险责任部分以外的费用。
四、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未达到数额的费用,即为免赔额。
2. 免赔额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未达到免赔额数额,则本公司不予赔付。
若费用超过免赔额数额,则超过部分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五、保险费1.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需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限额、赔付比例以及免赔额进行计算。
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全期保险费,也可以分期缴纳。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意外医保险”,是一种为保障意外事故中医药费用而设立的附加医疗保险。
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只能提供赔付损失的服务,不能涵盖医药费用的报销。
而意外医保险在基础人身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用于赔付伤势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项目。
具体理赔范围包括:住院医疗、手术费用、门诊医疗、特殊病种治疗、康复费用、身后后遗症及残疾赔偿补偿等。
当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医疗保险可以起到很好的经济保障作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作用:1、降低医疗费用压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激起了对住院医疗、康复费用、特殊病种治疗等多收费项的报销,能有效降低意外伤害患者家庭在医疗方面的受伤程度。
2、提供个性化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根据所投保的人员不同,可以提供多种档次的投保搭配方法,从而满足不同客户身体状况和经济实力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
3、方便快捷理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金额到账方便快捷,险企实行先行赔付的理赔方式,缩短了理赔时间限制,能让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尽快获得理赔金的返还。
4、享受多重保险利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共同投保者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基础上,还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免费赠险权益,同时也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最大利益。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及注意事项:1、投保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应当是以自己名义为判断赔偿情况所保险之目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人。
2、费用标准:费率是在被保险人常态下的平均医药报销额的基础上按日收取。
保险费的收取标准由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费率的涨价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3、合同终止:在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合同结束,除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一切有赔偿同意的义务外,不得撤保。
投保人要在约定的终止日期前30天,递交撤销书以完成解除合同。
4、费用赔付:理赔金额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日赔付金额不应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额。
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保险合同上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按其每次事故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进行治疗,前次就诊与后次就诊的间隔不超过九十天的,视为同一次事故治疗。
本附加合同共提供三个计划,计划一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一百元、计划二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二百元、计划三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三百元,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须在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臵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他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第三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2.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臵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2.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常用)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一年期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三、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或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产品提供意外医疗保障。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例:泰女士(30岁)在为自己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泰女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金受益人。
:10万元 保险期间:30年 交费期间: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每期保费:1392元保险期间内泰女士享有的保障如下:对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2合理医疗费用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3给付比例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泰康人寿[2018]医疗保险13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1我们的保障 3案例说明2名词解释条款目录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4如何领取保险金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1.1 保险期间 4.1 受益人7.1 合同构成1.2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事故通知7.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保险责任 4.3 保险金申请1.4 补偿原则 4.4 保险金给付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 如何退保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2.1 责任免除 5.1 犹豫期8.1 投保年龄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2 效力终止8.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4 适用主合同条款3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其他权益3.1 保险费的交纳 6.1 现金价值3.2 宽限期 6.2 保单贷款3.3 效力中止3.4 效力恢复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附加的一项保险条款,用
于提供额外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的一些常见条款:
1. 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设定了一定的保险金额,用于支付因意外伤害所
产生的医疗费用。
2. 医疗费用范围:保险公司会明确规定哪些医疗费用可以被保险支付,例如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3. 免赔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可能设定了免赔额,即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由被保险人
自己承担的费用,超过该金额才由保险公司承担。
4. 报销比例:保险公司可能规定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即保险公司承担的
医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5. 索赔流程: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
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流程提交索赔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可能因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而
有所不同,建议在购买之前详细阅读并了解条款内容。
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确定
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确
定
佚名
【摘要】<正>一、筹资标准2018年度意外伤害险筹资标准为人均37元。
二、给付标准(一)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 0 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含门急诊),给付70%;6000元以上至35万元的,给付80%。
(二)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
(三)参保人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201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7(000)006
【总页数】1页(P58-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2018年度意外伤害险筹资标准为人均37元。
(一)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含门急诊),给付70%;6000元以上至35万元的,给付80%。
(二)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
(三)参保人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201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
上述筹资和给付标准适用于2018年度。
以院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赔.doc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赔第一份附加合同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被添加到保险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中没有规定,主合同的条款应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果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有冲突,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附加条款组成、声明、背书、背书,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申请表、恢复申请表、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申请人也可以在主合同年生效的相应日期之前申请此附加保险。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应为主合同当前年度效力的相应日期。
第四条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在公司指定或批准的医院接受意外伤害治疗,或在附近的医院接受治疗(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应转到公司指定或批准的医院接受治疗)。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内,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支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1 、门诊治疗。
本公司将按____________元或以上的比例_____________%但是,在每个保险年度,该支付限额等于5+________%,门诊人次不得超过_。
2 、住院治疗。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_________%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但在每个保险年度,该支付限额为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5+_______%。
3 、当被保险人的治疗跨越两个保险年度时,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当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4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部分,公司不负责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免除责任。
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 、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或拒绝逮捕;3 、被保险人打架、醉酒、自杀、故意自残和服用、吸烟、注射毒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5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6 、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部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的手术;7 、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医生的建议,未经许可服用药物、应用、注射;8 、在高风险运动中,如跳水、跳跃和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比赛;9 、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毒阳性)或患有艾滋病;10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污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的订立,旨在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条本附加条款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附加保险。
第三条本附加条款适用于所有投保主险的被保险人,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事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第七条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险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风险和经验数据制定,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报案第十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的保险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报案后,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和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52201805281795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其中,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1. 有社保: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2. 无社保: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最高九十天(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的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 对于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以下规定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接受门诊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住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或第 二款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主合同保单计划书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已从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 得赔付金额,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之 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投保单、本附加合同条款、主合同保单计划书所载的有关声明和批注以 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及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Accidental Medical Reimbursement Rider,简称为 AMR。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且
2、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全天 24 小 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且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条款(2018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条款(2018版)总则第一条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类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在投保人依约缴纳本附加险保险费的情况下,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
第三条发生前述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但对于非由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上述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但由于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三)经患者或其代表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责任限额第五条保险人在此附加险项下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应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保险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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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8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