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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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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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

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2、经济法客体的分类:

(一)物:1、动产和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二)货币和有价证券:1、货币2、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四)管理对象

(五)行为:1、完成一定的工作2、提供一定的劳务。

13、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4、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行为根据其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合法行为在经济法中有可分为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等

15、市场经营行为的有效条件:

①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达真实

③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必须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16、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条件:

①必须是想有经济管理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

②必须符合经济管理法律规范

17、经济仲裁和司法行为:是指仲裁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惊醒处理,做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裁决和裁判的行为。

18、经济违法行为:是指在经济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权利的行为。

19、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

20、法律事实的后果:①发生经济法律关系②变更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财产权——物权和债权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

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③一物一权原则。

2、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方法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一般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此外物权法中还有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

3、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实质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力而取得所有权,一般来说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4、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依靠某种法律而从原所有权人处取的财产所有权。一般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

5、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①主观上是善意的②以合理价格转让③履行适当的手续),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6、拾得遗失物:是指所有权人因无意丢失、遗忘而丧失占有之物。遗失之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之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的费用。

7、处分:是指对物的处置。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之分。

8、事实处分:又称实物上的处分,是指对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者损毁等行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二是在客观上改变物的形态,使物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

9:、法律处分:又称价值形态上的处分,是指权利的转移、设定、变化。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权利主体的变更。二是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抛弃也属于这种情形。

10、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战友、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

11、具体的物权保护请求:

①请求确认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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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请求恢复原状

③请求返还原物

④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⑤请求赔偿损失

12、债的分类:

(一)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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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

第四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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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有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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