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它就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就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就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4、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7、经济法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她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她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法的基本理论(小题)二、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一)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具有内容特定性。
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具有普遍性。
(三)法的本质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而非全部意志。
②是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个人或部分(阶层或集团)的意志。
三、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教育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二)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四、经济法或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效力来源)--选择题1.宪法(其制定和修改权都归于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5.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机关)6.行政规章(由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小题)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1.首次使用: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4.1979年,经济法一词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小结:经济法形成的历史非常短暂和相应的国家经济密切相关(放任自由——国家过渡管制——两手并用)(市场————国家——————市场、国家)(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复习必读知识点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 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 a.财政法律制度 b.税收法律制度 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 a.反垄断法律制度 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c.消费者保护制度 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 a.一分为二法 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 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 a.经济分析方法 b.政策分析方法 c.社会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经济法概论重点
经济法概论重点1、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权力③物权具有排他性2、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概念: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内容:①占有:是指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②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所有人产生和生活的需要。
③收益:是指收取物所产生的果实或利益。
④处分: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
3、简述按份共有的特点①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②按份共有人在内部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分享财产的收益,分担共有财产需支出的费用,对外则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按份责任。
③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④按份共有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份额可以要求分出,也可以转让给他人,但转让时,在同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或依法律的专门规定进行。
⑤按份共有关系可因全体共有人的协议而终止。
4、简述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①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②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③债的客体: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5、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①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各个主体各自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各个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连带义务的债。
主要适用于建立个人合伙、私营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等领域。
6、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无形性②法律直接确认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7、简述商标的分类①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商标,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商标。
②按商标使用的对象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③按商标使用的目的分: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④按商标所有人的不同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⑤按商标是否注册分: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⑥按商标是否驰名分: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8、简述商标权的保护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定义和本质特征: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法的形式1.法的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国际条约。
2.法的结构:法律规范,法的部门,法的体系3.法律规范:(1)假定(2)处理(3)制裁4.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5.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四.法与国家的关系:1.一致性:1)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2)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3)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个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
2.不同点:1)他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总和,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机器;2)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也是由国家保证其贯彻执行的;3)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去组织、建立国家机构,规定它们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需要通过法建立和贯彻各项政治、经济制度;4)法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最重要的工具,统治阶级依靠法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五,法与政策、道德的关系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一致性:有高度的同一性,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指由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规范经济活动和维护经济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市场运行和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概括和归纳。
一、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经济法的基础。
宪法中包含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经济法的分类1.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财产法、商法等,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如财政法、货币法、外汇法等,用于调整和控制国家经济的总体运行和发展。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劳动法、农村合作经济法、城市房地产法等,用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农村和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公司组织形式、权责关系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1.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公司在组织结构、权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
2.公司注册:公司注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包括资本金、公司名称、股东资格等要求。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管理规范,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对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
五、合同法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合同的要素:合同必须包含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2.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要经过合同的供、需双方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
3.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自考 经济法概论 全书重点总结
自考经济法概论全书重点总结经济法概论全书重点总结1法律(狭义):即仅指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通常由假定、处理和仲裁三部分构成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法的一般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和规范的总和5法的渊源: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规章f国际条约6法的结构:a法律规范b法律部门c法的体系7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8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9法与国家的关系:a法与国家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们拥有着共同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它们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的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b 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饿,也是有国家保证其贯彻执行的c国家也离不开法,因为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去组织、建立国家机构,规定它们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需要通过法建立和贯彻各种政治、经济制度。
法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最重要的工具,统治阶级依靠法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10法与政策的区别:a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党的政策则不具有b法具有规范性,是规范了的政策,它以明确、具体、肯定的规范形式为人们规范了行为的准绳c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是要受到国家的制裁d法具有更强的稳定性1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2法人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c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3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4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5法人有以下情形的即应承担责任:a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b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c抽逃资金、隐瞒财产、逃避债务d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e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厉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f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16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17代理的特征:a一种法律行为b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c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d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代理关系18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利)、法定代理、制定代理(制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的指定或其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利19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20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a债权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 总结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企业法 (5)1、企业: (5)2、企业的分类: (5)3、企业法的概念: (5)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5、个人独资企业法: (6)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6、合伙企业法: (6)一)普通合伙企业: (6)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二)有限合伙企业: (8)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三)外资企业法: (10)第二章公司法 (10)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1、公司: (10)2、公司的种类: (10)*3、公司法: (10)6、公司的合并: (11)公司的分立: (11)7、公司资产: (11)8、公司债: (1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11、公司的解散: (12)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二)设立程序: (1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3)股东的义务: (14)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股东会决议分为: (14)2)董事会: (14)3)监事会: (14)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5)5、国有独资公司: (15)**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5)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5)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5)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6)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6)4)股份的转让: (17)1)股东大会: (17)2)董事会: (17)3)监事会: (17)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7)第三章破产法 (18)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18)破产: (18)2、破产法: (18)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8)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8)3)**受理的法律效果: (19)4)管理人: (19)5)债务人的财产: (19)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0)7)债权申报: (20)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20)1、债权人会议: (20)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21)2、债权人委员会: (21)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21)1、重整: (21)3)重整计划: (21)2、和解: (21)第五节破产清算 (22)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2)第四章合同法 (2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22)1、合同: (23)2、合同的分类: (23)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23)2、要约的有效要件: (24)3、要约的法律效力: (24)4、要约邀请: (24)二、承诺 (2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5)2、合同的生效要件: (25)3、附条件的合同: (26)4、无效合同: (26)**5、可撤销合同: (26)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26)**7、效力待定的合同: (26)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7)2、合同履行的规则: (27)4、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27)债权人的代位权: (28)*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28)*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28)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28)一、合同的变更 (28)二、合同的解除 (28)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9)三、合同的转让 (29)3、合同义务的转让: (29)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9)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0)第七节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30)一、缔约过失责任 (30)**2、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31)3、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3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31)二、违约责任 (31)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1)5、违约责任的形式: (32)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2)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 (32)**5、承揽合同: (33)6、运输合同:(客运+货运) (33)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34)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34)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34)第二节专利法 (34)2)专利权的归属: (35)**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5)5、专利的申请: (36)6、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6)**8、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7)9、专利权的限制: (37)第三节商标法 (38)2、商标的分类: (38)**3、商标的构成条件: (38)4、商标注册的申请: (39)5、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40)7、注册标商的期限、续展、终止: (40)8、商标权的保护: (40)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41)第七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41)第一节反垄断法 (41)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定义和本质特征: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法的形式1.法的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国际条约。
2.法的结构:法律规范,法的部门,法的体系3.法律规范:(1)假定(2)处理(3)制裁4.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5.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四.法与国家的关系:1.一致性:1)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2)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3)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个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
2.不同点:1)他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总和,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机器;2)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也是由国家保证其贯彻执行的;3)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去组织、建立国家机构,规定它们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需要通过法建立和贯彻各项政治、经济制度;4)法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最重要的工具,统治阶级依靠法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五,法与政策、道德的关系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一致性:有高度的同一性,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密切联系: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有法无规定时,更需要运用政策。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经济法概论总结
经济法概论总结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能够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适用于所有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基本依据。
3.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5.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经济义务: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8.企业: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
9.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10.公司(企业)合并:就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依法合为一个公司(企业)。
1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举办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12.合伙企业: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3.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才能得到的清偿的债权。
1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5.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7.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一方)将难以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8.代位权:因债务人代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一、概述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它涉及到经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经济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自主经营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垄断限制原则2.经济法的核心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约束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最高准则。
法治原则保证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全体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3.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市场经济中的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自主决定订立、履行或终止合同,合同权利和义务应得到法律保护。
合同自由原则在经济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4. 自主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自由决定经济活动的内容、方式和规模等,但不能违法违规。
5.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可以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考虑社会效益,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6. 垄断限制原则垄断限制原则是指国家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垄断限制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经济法的核心领域1. 公司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设立、组织和运营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权益关系、运营管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内容。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概论是一门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学科,它研究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概述经济法概论的几个主要知识点,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律关系、民法、商法以及金融法等内容。
一、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是当代社会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它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参与者的自由意志和平等地位得到确立,市场竞争成为调节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
同时,市场经济体制也需要法律的规制和保护,以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因经济关系而导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法律关系。
它包括生产关系、交易关系、劳动关系、金融关系等方面。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的研究对象,也是法律规范的对象。
通过合理、公平、公正地规范经济法律关系,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三、民法作为经济法的基础,民法规定了个人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为经济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
民法涵盖了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多个方面,为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例如,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法律规则,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商法商法是专门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分支,它对商业交易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多个领域,它们为不同类型的商业组织提供了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法律依据。
商法对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保护了商业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商业的稳定运行。
五、金融法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它主要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领域的管理和监督。
金融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经济法概论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律关系、民法、商法和金融法等多个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概论(财)》核心考点整理 (考前重点考点)
《经济法概论(财)》核心考点整理(考前重点考点)目录《经济法概论(财)》核心考点整理(考前重点考点) (1)《经济法概论(财)》核心考点整理第1章企业法 (1)《经济法概论(财)》核心考点整理第2章公司法 (4)《经济法概论(财)》核心考点整理第3章破产法 (11)《经济法概论(财)》核心考点整理第4章合同法 (15)《经济法概论(财)》核心考点整理第1章企业法第1章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3、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
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6、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招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
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由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企业”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10、合伙人的出资形式: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外,普通合伙企业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13、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
经济法概论知识总结
第一章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第一节法人制度法人和法人制度是民法与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自然人的公民,二是组织体的法人。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其主体主要是法人。
法人制度使得各种巨型的企业有可能存在,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可以象公民一样单独地进行民事活动。
但与公民这个主体又有所不同,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3.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种类: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四种。
三、法人机关四、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第二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一定的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第三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1.根据代理权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人不同,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实际行使代理权中,不正确行使代理权的情况有两种:1)滥用代理权,(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经终止四、表见代理第三节物权制度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指财产所有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经济法概论指点笔记整理 详细考点整理
财经类第1章公司法,第1节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的特征:组织法律行为法的结合,兼具公法属性的司法,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我国公司法将准则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法定性,修改程序的法定性和效力的法定性。
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债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无担保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公募公司债和私募公司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为5年,或者因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营,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是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清还。
公司董事高级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一步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不当受益,二不得擅自利用或者处置公司的财产。
三自我交易的规则。
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则。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一、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二、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三、统一规划和新义因时制宜的原则,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开源和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流转制度,三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而行政管理制度中又分为4个,自然资源规划制度和自然资源调查制度,资源自然资源的许可制度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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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管理权。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2、经济法客体的分类:(一)物:1、动产和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二)货币和有价证券:1、货币2、有价证券(三)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四)管理对象】(五)行为:1、完成一定的工作2、提供一定的劳务。
13、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4、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
行为根据其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
合法行为在经济法中有可分为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等15、市场经营行为的有效条件:①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达真实③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必须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组织。
、管理和监督。
】16、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条件:①必须是想有经济管理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
②必须符合经济管理法律规范17、经济仲裁和司法行为:是指仲裁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惊醒处理,做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裁决和裁判的行为。
18、经济违法行为:是指在经济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权利的行为。
19、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
20、法律事实的后果:①发生经济法律关系②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章财产权——物权和债权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①物权法定原则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③一物一权原则。
2、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方法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一般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此外物权法中还有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
3、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实质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力而取得所有权,一般来说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4、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依靠某种法律而从原所有权人处取的财产所有权。
一般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
5、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①主观上是善意的②以合理价格转让③履行适当的手续),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6、拾得遗失物:是指所有权人因无意丢失、遗忘而丧失占有之物。
遗失之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之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的费用。
7、处分:是指对物的处置。
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之分。
8、事实处分:又称实物上的处分,是指对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者损毁等行为。
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
二是在客观上改变物的形态,使物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
9:、法律处分:又称价值形态上的处分,是指权利的转移、设定、变化。
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权利主体的变更。
二是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抛弃也属于这种情形。
10、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战友、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
11、具体的物权保护请求:①请求确认物权<②请求恢复原状③请求返还原物④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⑤请求赔偿损失12、债的分类:(一)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
第四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①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一些特定行业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一些特别的设立条件的,必须同时具备。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
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未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①合伙人发生了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从合伙人财产份额以外的个人财产中满足其债权清偿要求时,才有权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②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互相熟悉和信任。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和身份,不能插手合伙企业事务。
5、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6、普通合伙人的权利:①财产权②经营管理权'③知情权和监督权④补偿权⑤优先受让权7、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换言之,有限合伙人依法可享有相应的权利。
8、合伙企业的事项表决:合伙人享有以决议方式共同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定的权利。
合伙人共同行使决策权时,其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约定企业事务决定表决方法的,按照该约定执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执行。
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合伙人的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某种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推出其出资份额,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10、退伙条件:①自愿退伙②当然退伙③除名退伙11、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如果发生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若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或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继承人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2、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①确定清算人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③清算债务④注销登记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的分类:(一)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中的分类:①无限责任公司②两合公司③股份有限公司④股份两合公司⑤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的其他分类:①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②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③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④母公司和子公司⑤总公司和分公司2、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的文件,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基本规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由公司创立人制定,经公司创立人一致同意,即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由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由公司住所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①发起人复合法定人数(2↑200↓)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由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
5、公司资本三原则:①资本确定原则②资本维持原则③资本不变原则。
6、公司的设立方式:"①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②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7、募集设立程序:①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②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③召开公司创立大会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股东会的表决程序:?①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②股东会的通知与记录③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9、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申请主体:监事会,1/3以上的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0、股东的出资方式:①货币出资方式②实物作价出资方式③工业产权出资方式④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11、股权转让:①股权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