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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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市教委[2007]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学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院、系、班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成立由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系(高职学院)和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院助学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系、高职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副院长)为组长、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学生代表(包括学生会主席)为成员的工作组,负责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生代表除学生会主席外,要按各年级学生1%的比例,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学生代表除班长、团支部书记外,要按班级学生10%的比例,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要提交所在系(院)领导讨论后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来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

3、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残疾或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父母双下岗、经济收入少,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6、来自农村,经济收入少且有多子女上学家庭的学生;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学生本人突遭变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每学年开学时,院助学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申请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人员状况、经济收入状况、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因、困难程度

与表现以及承诺参加义务劳动、保持生活节俭、保证信息真实,承担造假后果等事项。

(四)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考察消费表现、查验消费记录等)、家庭经济及其变动状况、在学期间思想品德与学习、操行表现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上报系(院)认定工作组。

(五)系(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推荐到院助学工作办公室。

(六)院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收集系(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复核、整理系(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七)院助学工作办公室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院助学工作办公室提请复议。院助学工作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院助学办公室将经过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七条院助学工作办公室和系(院)认定工作组应常年接受师生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每学年应对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获得资助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跟踪调查,对有缺乏诚信、高消费、违纪等行为的,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院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九条要切实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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