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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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正式启用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牵头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开放共享,依托公示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取得明显成效。

为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保障公示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基础性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

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务实举措,是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支撑,有利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有助于破解基层执法资源不足、监管执法精准性不够、企业诚信自律意识缺失等难点问题,对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作为创新监管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点任务要按照“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公示系统的全面应用、科学管理。

“一网归集”是指依托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网络平台,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

“三方使用”是指服务于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信用红利,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共享涉企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升治理水平,服务于社会公众查询判断企业信息和信用状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避免交易风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9.24•【文号】工商直字[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通知-工商消字[2009]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通知-工商消字[2009]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通知(工商消字〔200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更新消费维权理念,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全面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将12315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信息互动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畅通民意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接受社会监督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平台(以下简称"四个平台"),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改善服务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突出实践特色,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的重要任务。

各级工商机关要从坚持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消费维权与促进科学发展统一起来;充分认识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客观要求,又是推进"四化"建设和完善、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充分认识构建 "四个平台"是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功能和提升水平的具体体现。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异地交叉核审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460号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异地交叉核审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460号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异地交叉核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异地交叉核审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460号)各县(市)、区工商局: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异地交叉核审工作的意见》(闽工商法〔2013〕423号)的要求,结合工商部门职能调整、执法工作重心转变以及我市基层执法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全市工商系统法制工作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安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工商系统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异地交叉核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异地交叉核审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案件异地核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本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该案件调查终结之后、拟予处罚之前,由案件承办机构以外的其他办案机构(含工商所)的法制人员履行案件核审职责,提出核审意见的一种核审监督模式。

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是各级工商机关法制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各县(市)、区工商机关执法办案力度不断加大,行政处罚案件数持续增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随之日益加重,人手紧缺、执法监督力量不足的难题更加突出。

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异地交叉核审工作,对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升执法监督效能,增强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开展案件异地交叉核审,将案件交由承办机构以外的其他办案机构的法制人员进行核审,能保证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能有效整合基层法制力量,充分发挥基层法制人员的作用,切实增强执法监督力量,提高执法监督水平;2.开展案件异地交叉核审,通过办案人员与法制人员的角色互换,使办案人员能够通过案件核审工作,从法制工作的角度审视自身办案过程中的不足,有效提升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通过办案人员和机构之间的相互比较、学习,有利于促进基层各办案部门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而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执法办案水平;3.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异地交叉核审,实现办案机构、法制部门的相互交流,形成包括其他办案机构和法制部门在内的普遍性监督,从制度层面和案件效果等方面,防范和减少执法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风险的发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工商直字[2011]138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0•【文号】工商企字[2004]第172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工商企字[2004]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实现总局党组提出的“发达地区要在2004年底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较发达地区要在2005年底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2007年底要实现全国联网”的阶段目标,根据各地的网络建设情况、数据质量和汇总情况,经研究并与部分地方工商局协商,确定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辽宁省(含大连市和沈阳市)、江苏省、浙江省、青岛市、厦门市、深圳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一批参加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为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总局已成立由刘玉亭副局长任组长、各业务司局和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由企业注册局许瑞表局长任主任的办公室(简称信用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司局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参加第一批联网应用的省、市工商局,要由主管局领导负责,明确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工作机构或牵头部门,统一领导当地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工作机构(或牵头部门)、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总局信用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颁布单位:国家⼯商⾏政管理总局颁布⽇期:2011-12-12执⾏⽇期:201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政处罚的⼀般程序第⼀节⽴案第⼆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核审第四节决定第四章⾏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期间、送达第六章⾏政处罚的执⾏第七章⽴卷第⼋章监督第九章附则《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1⽉1⽇起施⾏。

为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告管理条例施⾏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如下修改,⾃2012年1⽉1⽇起施⾏。

五、⼯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1. 将第三⼗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续”修改为“依法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四⼩时内向⼯商⾏政管理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

2.将第四⼗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条第(⼆)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2007年9⽉4⽇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12⽇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商⾏政管理机关依法⾏使职权,正确实施⾏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进⼀步加强政务信息⼯作的意见》的通知⽂号:⼯商办字[1995]第192号颁布⽇期:1995-07-25执⾏⽇期:1995-07-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政管理局:现将《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进⼀步加强政务信息⼯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九九五年七⽉⼆⼗五⽇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进⼀步加强政务信息⼯作的意见为进⼀步加强⼯商⾏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作,推进政务信息⼯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更好地为各级党政机关决策和促进⼯商⾏政管理事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务信息⼯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我国已经进⼊加快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商⾏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任务⽇益繁重,⽇常业务⼯作中产⽣的⼤量政务信息,越来越成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制定和实施决策的⼀个重要因素。

近年来,各级⼯商⾏政管理机关的政务信息⼯作部门,在政务信息的采集、分析、整理、报送、交流、反馈等⽅⾯,做了⼤量⼯作,取得了很⼤成绩。

但是,也还存在⼀些问题,主要是:对政务信息⼯作重视不够,⼯作队伍⼒量薄弱;逐级报送政务信息的责任制和⽹络体系尚未建⽴起来,信息渠道不畅,反应迟缓,时效性、针对性和典型性不够;政务信息的采集、处理、报送缺乏规范,零散信息多,综合信息少,⼀些重要的政务信息迟报、漏报或不报现象⽐较普遍;信息传输⼿段和⾃动化技术处理⼿段⽐较落后,等等。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商⾏政管理机关对政务信息的需求,必须进⼀步加强和改进⼯商⾏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作,尽快建⽴⼀个反应灵敏、采集准确、传递快速、覆盖⼯商⾏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络体系,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地⽅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商⾏政管理机关,反映⼯商⾏政管理⼯作情况,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和软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和软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和软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31•【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261号•【施行日期】1997.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和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实现公平交易执法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组织开发了与《标准》相配套的《公平交易执法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软件》)。

经全国部分省、市(地)、县(区)试用后,现予以下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标准》和《软件》是在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并经全国6省18市、县试点单位广泛试用,反复修改后定型的。

下发《标准》和《软件》,旨在全面采集、汇总、分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的动态情况,为反映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成绩、执法难点、原因分析以及评价国家经济秩序、调整执法难点、强化执法手段、增加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提供第一手的数据支持。

同时《软件》也是今后继续开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平交易执法信息数据处理软件的基础软件。

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下发《标准》和《软件》的意义,有关领导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从有利于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工作的全局和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标准》包括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指标定义和数据库结构及编码。

《软件》包括源程序、执行程序、用户使用说明书、库结构标准。

三、《软件》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有关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数据为主,包括执法办案、市场检查、案件线索处理、消费者申诉、查获款物、结案执行、办案装备、队伍建设等内容。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工商办字〔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6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30•【文号】工商法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08]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书》)。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部分文书进行了修订。

10年来,《试行文书》在指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正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试行文书》在种类划分、栏目设置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当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为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3月,总局在广泛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文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以下简称《修订文书》)更加权威、全面、实用,方便基层执法。

现将《修订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修订文书》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与行政处罚文书并列,各自相对独立。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工商办字〔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总局开发了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该系统将于2016年2月1日开通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区、市)的(以下简称“异地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交换系统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使用交换系统进行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工作的处(室),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异地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发送、下载工作机制。

为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发送信息的省(区、市)应当在信息发送后及时告知接收信息的省(区、市);接收信息的省(区、市)应及时查询、下载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公示工作。

三、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发送本地作出的异地行政处罚信息时,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处于登记注册地迁移过程中或尚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已完成登记注册地迁移的,则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迁入地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网应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网应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网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1•【文号】工商办字[2002]第274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网应用的通知(工商办字[2002]第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总局组织建设的工商行政管理网是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的内部业务网,除安徽省局外,已实现总局与45个副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中国工商报社、工商出版社、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个体私营协会联网,具有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特点。

经过半年的试运行,其基本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可满足信息传输、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工作的需要。

在前期公共信息开通使用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专网效用,进一步推动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联网单位要按照《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办字[2001]第373号)要求,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运行。

二、各地上报总局办公厅统计处的各类非涉密的经常性或专项统计报表、数据必须通过网络“信息传送”功能,直接传送到总局“办公厅统计处”信箱中。

三、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简报、各类非涉密重要信息、调研信息、汇报材料等政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信息传送”功能直接传送到总局“办公厅信息调研处”信箱中。

同时,一般性工作动态直接上载到网上“工作动态”栏目中。

四、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动态、简报,宣传报道的素材、线索和宣传报道意向以及对系统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网络“信息传送”功能直接传送到“办公厅新闻宣传处”信箱中。

五、各地上报总局办公厅信访处的各类信访信息、重要信访动态、信访统计及总局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必须通过“信息传送”功能直接传送到“办公厅信访处”信箱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办函〔1997〕54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办函〔1997〕54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办函〔1997〕54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1.14•【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10号•【施行日期】1998.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办函〔1997〕54号文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5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办函〔1997〕33号、国办函〔1997〕54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33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行政执法效力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54号)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手续的汽车查处问题的请示》(工商公字〔1997〕第87号)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没有合法手续的进口汽车,应视为“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国家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总局综合业务系统” ,网址为:http//172.16.1.75)是总局机关业务应用、总局与地方局业务协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的综合监管平台,目前已正式发布运行。

为充分应用好该系统,强化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和政务协同,提高工商监管整体效能,现就应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应用1、信息共享应用各单位要经常访问总局综合业务系统,通过总局发文、通知公告、司局信息发布、图片新闻、信息刊物、工商动态、经验交流等栏目,共享全国工商系统信息。

2、业务指导应用省局各单位要指定一名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使用联络员,与总局对应形成业务指导关系,通过查看业务专区的“下发通知”、“任务督办”、“临时报表统计”、“政务信息报送”,完成总局布置的相关工作,并可利用“请示汇报”功能,向总局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工作请示、报送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州局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应申请确定使用联络员。

各单位使用联络员必须在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时两次登录总局综合业务系统,查看和处理有关事务。

联络员外出或岗位变化,应及时指定接替人员。

3、专项业务应用各单位在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及市场行为监管中,可通过总局综合业务系统提供的全国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服务,充分使用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保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统一有效。

各专项业务应用系统均为授权操作的系统,各单位要遵守相关的应用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办字[1997]第65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7.03.07
【实施日期】1997.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1997年3月7日工商办字〔1997〕第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数据处理网络建设方案》(工商办字〔1995〕第112号,以下简称《方案》下发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贯彻,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据不安全统计,各地已建局域网络200多套,配置微机近万台,并初步联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间的计算机网络,为下一步深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工商行政管理现代化程度还比较低,设备还比较少,人才还很缺乏,应用尚属初级阶段,发展也不平
衡。

为加快信息系统建设进程,顺利达到建设规划所确定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统一管理
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商系统电子政务实施与绩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商系统电子政务实施与绩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商系统电子政务实
施与绩效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09]126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9.10.09
【实施日期】2009.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商系统电子政务实施与绩效调查的通知
(办字[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了解工商系统开展电子政务建设、推进管理体制机制转变、提高监管服务效能情况,积极发挥咨询研究机构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总局确定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电子政务和服务型政府的基础问题研究”课题组,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全国工商系统电子政务实施与绩效情况开展一次较为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问卷调查工作。

加快工商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努力建设服务型工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
一步更新“四种理念”,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迫切需要。

问卷调查工作是切实掌握目前工商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基本情况的基本途径,是研究完善推进全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和监管服务机制与方式转变政策措施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提高监管服务能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深入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和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也具有重要的实证参考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好这项工作。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1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1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随着全国工商系统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目前发现大量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充斥互联网络。

此类网站通常伪造或冒用企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公司名称租用国内外服务商提供的虚拟空间建立,以经常转换网站名称或域名、编造虚假经营地址等刻意掩盖主体真实身份的方式从事各类严重侵犯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网络市场秩序,对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损害极大。

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议精神,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依法规范,防止职能“缺位”、“越位”、“错位”,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工商总局决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关闭一批从事各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社会危害程度较深的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同时,各地要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检验利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及相关技术手段的工作能力与水平,积累工作经验。

二、工作重点及内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网站服务器物理地址在境内、严重侵犯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

具体工作内容为搜索发现并初步确定一批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标称行政区划为本辖区、严重侵犯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并根据网站服务器物理地址进行分类处理:服务器物理地址为本地的,根据《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提交并商请当地通信管理局进行核实并予以关闭;服务器物理地址为外地的,核实相关情况并报送工商总局市场司汇总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14•【文号】工商办字[2000]第204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工商办字[2000]第204号)各司(局、室)、直属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望按此规定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系统管理,保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及技术方案、标准的制定、网络化应用软件开发和实施;主要网络连接设备选型;网络地址分配;指导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工程的实施,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负责网络系统的管理。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设网络系统管理员,对网络系统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应用指导。

网络系统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为非涉密信息网。

网络划分为用于本局业务处理的内部网和面向社会公众的外部网,内网传输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外网传输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外网采用网络安全设备进行隔离。

外部网接入Internet;内部网与各地工商局相联接,构成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

第四条凡使用网络节点计算机(或终端机)接入内、外网,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各类信息,需与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处联系,分别填写内、外网用户申请表,经本司局领导与信息中心领导审批后,由信息中心统一安排,网络处网络系统管理员负责开户,按照上网用户行政级别分配相应的用户权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发现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地”和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办字(1996)第2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该法处理案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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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
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总局开发了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该系统将于2016年2月1日开通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区、市)的(以下简称“异地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交换系统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使用交换系统进行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工作的处(室),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异地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发送、下载工作机制。

为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发送信息的省(区、市)应当在信息发送后及时告知接收信息的省(区、市);接收信息的省(区、市)应及时查询、下载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公示工作。

三、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发送本地作出的异地行政处罚信息时,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处于登记注册地迁移过程中或尚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已完成登记注册地迁移的,则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迁入地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四、交换系统提供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用户登录系统逐条或批量录入(下载)信息;二是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定义的接口技术标准开发相应接口,实现本省(区、市)案件系统与交换系统的数据自动对接。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2016年1月底前完成与交换系统的对接工作,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情况反馈表》报送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使用交换系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总局企业监管局和信息中心。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情况反馈表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情况反馈表
填表单位:
备注:为保障交换系统运行,请各省填报2名具体联系人,列第一位人员为主要联系人。

来源:/fg/detail2012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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