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为投保人在未来的某一时刻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提供保护,用于缓解可能出现的损失,其作用是以尽可能小的代价来抵消潜在经济损失。
保险具有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使保险更有效,以使投保人受到安全保护。
首先,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对待对抗投保人。
表面上,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承诺将现金给予投保人,以缓解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有义务拒绝那些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以确保投保人与公司之间的公平正义,公司的此类责任是双向的,其保险公司也不能被投保人恶意欺诈,以便获得高额的索赔。
第二,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保险费收费。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用,将根据其投保的项目的风险性及投保人的素质,由保险公司计算出一定的保险费用,这笔钱也是作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保障赔偿的必要条件,其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廉正合理地定价,确保投保人得到最大的保障。
第三,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完善的证明制度。
投保人受到经济损失后,必须证明其所受损失与保险事故有关,以便有效地实现保险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求投保人提供合法全面的证明文件,让双方都能确定事故的真实情况,这是保险公司说服投保人支付索赔的必要条件。
第四,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责任限制原则。
保险公司不允许投保人以无限制的索赔要求获得赔偿,它必须根据投保合同确立一定的责任限制,即在不影响投保人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等,公司应当提供详细的责任限制条款,以便投保人有足够的了解,让双方都可以按照投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第五,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排序原则。
在投保人遭受损失发生索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偿,但赔偿顺序也是有限的,一般来说,投保人的连带责任和责任范围,应根据投保合同的条款来确定,而且投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也受到所选择的保险类型的影响,其赔偿总额以及赔偿支付顺序都在投保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有关赔偿的时限也将在投保合同中给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综述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综述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共享风险来保护个人和企业免受潜在的损失。
在保险的运作中,有四大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并贯彻于保险合同和业务中。
本文将对这四大基本原则进行综述,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的运作机制。
一、合同的订立原则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保险中的第一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必须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比如互相同意、保险费的支付和投保人的真实陈述等。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双方都必须遵守其中的条款和条件。
保险公司有责任在合同中清晰地定义其责任和义务,并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信息。
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中的第二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诚实、真实地告知保险公司有关风险的信息。
投保人应当就其个人身体状况、职业状况、家庭状况和其他与保险事项相关的信息提供准确和详尽的说明。
保险公司在了解真实情况后,才能合理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
最大诚信原则确保了保险有效运行并防止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以谋取不当利益。
三、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是保险中的第三个基本原则。
它规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赔偿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对待每一个投保人。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合理的方式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有责任依据法律和合同来支付索赔金额,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赔付手续。
四、共同利益原则共同利益原则是保险中的第四个基本原则。
它体现了保险的共同目标和责任。
共同利益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考虑到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共同利益,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保险公司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首要目标,同时也要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对待投保人和受益人,并积极采取措施来减少损失和风险。
综述以上四大基本原则,不难看出保险是一种有着严格约束和规范的行业。
这些原则确保了保险业的稳定运行,保护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权益,有效管理风险。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即客观上是已经确定、 或可以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 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已经取得所有权、经营权、抵押权的标的所 具有的利益。
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
根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 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的营业 利润和租金等。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期待利益 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 故进行索赔时,期待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 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 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凡是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所规 定的,因承担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而须支付损害赔偿 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利益,都可以投保责 任保险。根据责任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保险的可保利 益也不同。 ⑴公众责任险: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 剧院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 上的过失及其它意外事件导致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
⒊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对其所保管或受托的财产负有经 济责任,则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对所保管或受托的财产有可保 利益。如店主对住客的行李,修理人对委托者的财务须承担法 律责任,所以保管人或受托人对这些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⒋由于合同关系,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具 有可保利益。如租房合同中订明,承租人在承租前一次性缴付 房租,如果房屋毁损,租金不予退还。这样,承租人对可能发 生的房屋火灾造成的租金损失具有可保利益。 ⒌合法的、预期利益有可保利益。如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 的运费有可保利益。又如当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招致损失以后, 由于停产、减产或营业中断等原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受到 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和继续支付的费用损失,仅在 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对预期的利润和其他费用有保险利益。利 润保险在外国很普遍。利润保险是以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保单 为基础加保的一种保险,不能单独投保。
2.保险基本原则
2.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害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从理论上讲,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所能覆盖的权益都可构成保险利益。
注:投保人对其子女和父母、债务人、保管的他人财产、抵押财产、留置财产都有保险利益,对已出售的财产无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人身关系;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
注:各国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不同,世界各国立法例有三种:利益主义原则,即要求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为判断依据。
同意主义原则,即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只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即可。
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利益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虽没有利益关系,但只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可被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拥有财产经营权、使用权的人对其经营、使用的财产;财产的承运人、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保管的财产;拥有财产抵押权、留置权的人对抵押、留置财产。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或合同)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而,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
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基于各类经济合同而存在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1. 合法性原则: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独立性原则:保险合同独立于其他合同,不受其他合同的影响。
4. 分散风险原则: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将风险分散到各个投保人身上,减轻单个投保人的风险压力。
5. 公平交换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等价原则,对投保人进行公平的风险评估和保险费计算,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
6. 风险共担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由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
7. 最大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尽可能地使受益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8. 投保自愿原则:投保人应自愿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不得加以强制。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9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保险学原理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防止道德风险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可以防止被保 险人通过故意制造事故等方式获取 不正当利益,降低道德风险。
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仅对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 失进行赔偿,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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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如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所有者或承租人等。
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 体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父母为子女投保人身险 等。
在国际保险中的应用
在国际保险中,各国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 此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确认。
维护市场公平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等价赔偿,有 助于维护市场公平和竞争秩序。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增强市 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
定损赔偿
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需要根据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定 损,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02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遵循诚 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隐瞒或欺骗。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最大竞争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防止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通过隐瞒或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 利益,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能够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合理的赔偿,避免因被保险人无利益关系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 况发生。
保险的基本原则
减少道德风险。
7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 4、赔偿方法:(1)限额赔偿方法(多用农业
保险)(2)免赔额赔偿方法(绝对和相对)
25
甲保险公司= 甲公司单独责任×实际损失
甲、乙、丙单独责任之和
= 8万 × 8 万
8万+6万+4万
= 64万
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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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保险公司= 乙公司单独责任×实际损失
甲、乙、丙单独责任之和
= 6万 × 8 万
8万+6万+4万
= 48万
18万
27
丙保险公司= 丙公司单独责任×实际损失
甲、乙、丙单独责任之和
的实际损失为最高界限;
14
分摊的方法: (1)比例责任制: (2)限额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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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责任制:
张三 保险财产 10万元 损失5万
甲保险公司 10万
甲保险公司=甲公司保额×损失额 甲、乙、丙公司 保额之和
乙保险公司 6万
乙保险公司=乙公司保额×损失额 甲、乙、丙公司 保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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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张三以自己的房子投保,可能出现如下 三种情况:
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 保险赔偿 称呼
① 10万 10万
5万
5万 足额保险
② 10万
6万
5万
3万 不足额保险
③ 10万 20万
10万
10万 超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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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法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 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保险条 款的信息;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 3.保证 4.弃权 5.禁止反言
案例1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 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 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 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 司应予赔付。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自主选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而不应当被强制或欺骗。
2.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活动中保持诚信,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或故意误导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处理理赔事宜。
3.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合理设计和制定保险产品,充分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权益。
4. 合理定价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确保保险费用与风险成正比。
5. 风险分散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散和转移,减少单个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6. 赔偿优先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权益放在首位,采取合理的赔偿方式和措施,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保险活动公平、公正、诚信、合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 1 -。
保险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五大基本原则
1. 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双方的意愿应当是真实和自由的。
保险人不能强制被保险人购买保险,被保险人也不能强迫保险人承保。
2. 计量公平原则:保险费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和保险合同的条款来合理确定。
保险费不应过高或过低,要公平合理。
3. 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风险的全部情况,并在保险纠纷发生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 时间考验原则:保险责任的发生时间应当与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一致,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责任。
5. 数额算定原则:在理赔时,保险人应当以被保险人所受损失的实际金额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不能过高或过低估计损失金额。
保险人赔付的数额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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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求两者相结合
明确说明
(二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 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 其真实性。 其真实性。
②实施对双方的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 实施对双方的要求: ③行使的对象: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 行使的对象: ④行使范围: 行使范围: 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例)
物上代位权P106 (2)物上代位权P106
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时, 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时, 保险人在全额保险支付赔偿金之后, 保险人在全额保险支付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 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 上的一切权利。 上的一切权利
(四)赔偿方法
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
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免赔额( 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相同点: 相同点:保险人规定一个免陪额或免陪率 免陪额或免陪率 绝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额(率) 不同点: 不同点:绝对赔差额 赔差额 相对全赔 全赔
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或书面陈述。 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或书面陈述。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 2内容: 内容: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无限告知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3形式 保险人告知形式
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的时候不追究。 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的时候不追究。
3、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P98 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P98
1、各种固定场所(饭店)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公众责任 各种固定场所(饭店) 所有人或经营人制造商、销售商等 2、制造商、销售商等-产品责任 各类专业人员:药剂师、 3、各类专业人员:药剂师、美容师 医生、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职业责任 医生、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 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 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雇主责任
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 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
漏报
欺诈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P90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中的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P91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四、物上代位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 物上代位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 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 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 超过部分应归还给保险人所有。 保险人所有 超过部分应归还给保险人所有。
(二)损失分摊原则
P107
1、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2、分摊的方法 (1)比例责任(我国采用) 比例责任(我国采用)
第 四 保险的基本原则 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 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含义P82 (一)含义P82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 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 的约定与承诺。 的约定与承诺。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P83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P83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附合性和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 财产所有人、 财产的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保管人 货运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 保管人、 (3)财产的保管人、货运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一般要求从合同订立到终止始终存在保
二、影响保险补偿因素P101 影响保险补偿因素P101
(一)实际损失
例: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的市场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 价为7万元, 万元。 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 7万元。
(二) 保险金额
例: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 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万元 但保险人只按照保险金额20万元。 但保险人只按照保险金额20万元。 20万元 险事 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25万元, 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25万元, 25万元 25万元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P109 近因与近因原则P109
(一)近因的含义 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 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 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分析:暴风 电线杆倒塌 火花—房屋燃烧 电线杆倒塌—火花 房屋燃烧—财产损失这一连串 分析:暴风—电线杆倒塌 火花 房屋燃烧 财产损失这一连串 的事件,暴风都是近因。 的事件,暴风都是近因。
险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损失发生时必须有) 险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损失发生时必须有)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的应用 P96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1)为自己投保
亲密的血缘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2)为他人投保
99)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99)
某保险人责任 =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
×损失额
(2)限额责任制
某保险人责任 =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
×损失额
(3)顺序责任制(很少使用) 顺序责任制(很少使用)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定值保险 (古玩、字画、农作物、飞机、货物运输) 古玩、字画、农作物、飞机、货物运输) (二)重置成本保险 (三)人身保险
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 确认保证: 明示保证
2、保证的形式 两者法律效力相等
默式保证
承诺保证: 承诺保证:对未来 船舶的适行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明示保证用于车辆保险, 注:明示保证用于车辆保险,默示保证用于海上保险
弃权与禁止反言P87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P87
弃权 :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 主张的某种权利。 主张的某种权利。
(三) 保险利益
例: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 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 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收回, 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收回, 150万元 则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则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①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 ②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
三、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 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 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 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 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 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所有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时也可以用货币来计算: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时也可以用货币来计算:债权人对债 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P92 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P92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 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 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P84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约束双方 双方) (一)告知(约束双方) 保证(约束双方 双方) (二)保证(约束双方) 保险人) 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
(一)告知P84 告知P84
1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 是指合同订立前、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是规定近因的方法; 一是规定近因的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付赔偿责任。 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付赔偿责任。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具备的两个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